短期融资券业务操作流程
投资银行业务第一部分短融、中票

短融、中票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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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成本低:短融、中 票的发行利率通常低于 同期贷款利率,因此能 够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
融资期限灵活:短融、 中票的期限可以根据企 业的需求进行定制,从 数月到数年不等,为企 业提供了灵活的融资选 择。
发行速度快:由于短融 、中票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发行和交易,具有较 高的市场透明度和规范 化程度,因此发行速度 相对较快。
加强合规管理
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同时,投行还应加强合规管 理,确保业务合法合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 的风险和损失。
创新业务模式
面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投行应积极创 新业务模式,提升自身竞争力,满足客户多样 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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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 案例二:某上市公司成功发行中票 • 背景介绍:该上市公司为拓展业务领域,需筹集长期资金 • 操作过程:该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中票,成功募集了所需资金,并得到了市场的积极响应 • 成功因素:该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市场前景,同时中票的发行得到了市场的认可和支持。
失败案例分析
• 案例一:某地方政府发行短融失败 • 背景介绍:该地方政府因基础设施建设需筹集资金 • 操作过程:该地方政府尝试发行短融,但因市场环境不利和信用等级较低,发行失败 • 失败因素:该地方政府的信用等级和市场认可度较低,同时市场资金流动性不足,导致发行失败。 • 案例二:某大型企业发行中票失败 • 背景介绍:该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需筹集资金 • 操作过程:该企业尝试发行中票,但由于市场环境不利、企业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发行失败 • 失败因素:市场资金流动性不足,同时该企业的信用等级和市场前景不被市场认可,导致发行失败。
投资者
主要是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其中个人投资者主要通过购买债券的方式进 行投资。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导书(doc 20页)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导书(doc 20页)此资料来自:.(....)联系电话:020-.值班手机:提供50万份管理资料下载3万集企业管理资料下载1300GB高清管理讲座硬盘拷贝此资料来自:.(....)联系电话:020-.值班手机:提供50万份管理资料下载3万集企业管理资料下载1300GB高清管理讲座硬盘拷贝附件1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业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超短期融资券登记是指上海清算所以簿记方式依法确认、记载持有人持有超短期融资券事实的行为。
超短期融资券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章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第三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在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手续的,应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发行人账户。
开立发行人账户应提交以下加盖发行人公章的书面文件:(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附1);(二)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附2);(三)发行人账户开立经办人员授权书(附3);(四)发行人单方签署并盖公章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服务协议》(一式肆份,以下简称《发行人协议》);(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协议》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所有超短期融资券,后续发行时无需再次签订。
上海清算所收到完整开户资料并审核无误后,为发行人开立发行人账户,出具开户通知书。
第四条发行人在开立发行人账户后,可选择簿记建档方式或系统招标方式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融券操作流程(一)

融券操作流程(一)融券操作流程1. 什么是融券操作?融券操作是指投资者通过借入证券进行卖出,并在未来归还这些借入的证券。
融券操作可以用来做空股票,即投资者预计股票价格会下跌的时候,通过融券操作借入股票进行卖出,然后在价格下跌后再买入归还。
2. 融券操作的流程融券操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选择券商和开设融资融券账户首先,投资者需要选择一家券商,并开设融资融券账户。
通常可以通过券商官网或线下分支机构申请开户。
风险评估和签署融资融券协议在开立账户后,投资者需要接受券商进行的风险评估,并签署融资融券协议。
该协议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融券的相关规定和费用。
资金准备和账户资金划付在融券操作之前,投资者需要准备足够的资金作为融券交易的保证金。
这些资金可以从投资者的现金账户划入融资融券账户。
选择融券标的和进行借入投资者在完成资金准备后,可以选择符合券商要求的融券标的进行借入。
根据自己的判断,投资者可以选择具备下跌潜力的股票。
卖出已借入的证券一旦完成借入操作,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平台卖出已借入的证券。
这意味着投资者对借入的证券进行了卖出操作,此时融券交易开始生效。
追加保证金或减持借入证券根据券商的要求,当融券标的的价格上涨时,投资者可能需要追加保证金,以确保账户的资金充足。
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减少借入的证券,以降低风险。
归还借入的证券融券交易的最终目的是归还借入的证券。
当投资者认为融券标的的价格已经充分下跌,或者到达交易期限时,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入同等数量的相同证券来归还借入的证券。
结算融券交易盈亏根据归还借入的证券的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券商将计算投资者的融券交易盈亏。
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券交易赚取差价的利润。
3. 注意事项在进行融券操作时,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了解券商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融券标的的限制和费用。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选择融券标的和借入数量。
•密切关注融券标的的市场动态,并设定合理的止损和止盈点位。
债券投资类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投资类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二、业务流程及操作规程1.业务准入(1)借款人资格审查:金融机构在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授信额度。
(2)债券发行评估:根据债券发行方的信用状况、债券种类、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确定可贷款的债券范围。
2.贷款申请及审批(1)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债券投资类贷款申请,包括借款金额、期限、贷款用途等。
(2)审批部门审批: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审批部门对债券投资类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审核借款人的资质和风险情况。
(3)审批结果通知:金融机构将审批结果及相关贷款条款通知借款人,并签署借款合同。
3.贷款发放(1)合同签署: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署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款方式、利率等条款。
(2)贷款发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4.贷后管理(1)定期还款: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金融机构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或收款凭证等方式核实还款情况。
(2)贷款余额监控:金融机构定期跟踪和监控贷款余额,确保借款人还款及时。
(3)风险预警及处理:金融机构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出现逾期违约等风险情况进行及时识别和处理,采取相应措施减少风险损失。
(4)信用评估更新:金融机构定期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债券投资类贷款业务的授信额度。
5.结束处理(1)债券到期处理:借款人根据债券到期情况进行还款或续贷。
如借款人选择还款,金融机构核实还款情况并进行相关记录。
(2)借款关系解除:借款人完成还款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解除贷款关系,并进行相关结算和了结。
三、合规要求在债券投资类贷款业务的操作过程中,金融机构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合规经营。
具体要求如下:1.资金流向可追溯:金融机构需确保贷款资金流向合规,能够追溯到债券的实际购买和资金使用情况。
2.风险控制与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贷款审批和风险防控流程,并进行定期风险评估和监控。
短期融资券业务介绍

发行公告
发布发行公告,公布发行规模、期限 、利率等信息,同时进行路演和推介 。
发行认购
投资者根据发行公告进行认购,缴 纳认购款项。
发行成功与上市交易
认购结束后,发行人公布发行结果 ,短期融资券上市交易。
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
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自律组织,负责制定 市场规则、监督市场参与者行为、审核发行 申请等。
特点
短期融资券具有融资成本低、融资速 度快、发行方式灵活等特点,是企业 进行短期融资的重要工具。
发行流程
制定发行计划
企业或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需求和条 件,制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计划, 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
报备监管机构
将发行计划报备相关监管机构,获 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确定承销商
选择具有资质的承销商,负责协调 发行、定价、分销等事宜。
相关法规的变化及影响
会计准则变化
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对短期融资券的会计 处理产生影响,如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 对短期融资券进行严格的分类和计量。
VS
监管政策调整
监管政策调整可能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 交易和风险管理产生影响,如加强对短期 融资券的监管或放松对某些交易的限制。
对市场主体的建议和策略建议
发行人角度
降低风险。
企业应该保持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和联系,及时披露 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信息和风险,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
稳定性。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短期融 资券业务的审批、发行、偿还等环节进行严格 监管和管理。
企业应该加强对市场利率变动的监测和分析,以 及时调整短期融资券的利率,降低利率波动对企 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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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NAFMII指引000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第1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2条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3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4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5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6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7
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8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第9条 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10条 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第
11
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交易规程

附件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交易规程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货币市场工具自律管理,规范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交易,确保短期融资券业务有序开展,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1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还本付息的债券。
1.3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1.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短期融资券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1.5 短期融资券应通过交易中心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
第二章发行参与机构- 1 -2.1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权限开通表(见附1);(2)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每半年向市场公布发行人的当前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
发行人每只短期融资券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前可用额度,当前可用额度=当前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已发行未到期的短期融资券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总额。
同时,发行人应确保短期融资券与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待偿还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
2.3 发行人以及该只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及承销团其他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商)应已与交易中心联网,并均配备熟悉短期融资券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2.4 投资短期融资券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应为银行间市场成员(以下简称市场成员)。
2.5 发行参与机构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切实防范发行认购过程中的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利益输送风险等。
融资融券操作流程

融资融券操作流程
融资融券是一种股票市场中的杠杆交易方式,可以使投资者以较少的自有资金进行更大规模的交易,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
下面是融资融券操作的基本流程:
首先,投资者需要开通融资融券账户。
这一步骤通常在券商处完成,投资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资金证明文件,并签署相关的协议,接受相应的风险提示。
第二步,投资者需要向券商转入一定的保证金资金,用于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同时,需要签署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协议,包括交易合同和借款合同等。
接下来,投资者可以开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首先,投资者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证券进行买卖操作。
在进行融资买入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券商向市场借入资金来购买证券,而不需要全部使用自有资金。
在进行融券卖出时,投资者可以借入证券进行卖出操作,等待价格下跌后再购回归还,从而获利。
在交易过程中,券商会根据投资者的资金状况和交易情况进行风险控制,例如要求调整保证金水平或强制平仓等。
最后,当投资者决定结束融资融券交易时,需要偿还所有的融资借款和利息,并将所有借入的证券归还给券商。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融资融券操作时,投资者要高度注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在选择证券和交易时,要进行详细的研究
和分析,并根据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关注市场的杠杆比率和利率水平等因素,以避免因市场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总之,融资融券交易是一项高风险的交易,对于投资者来说需要足够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
只有在深入了解交易细则,并有足够的市场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投资者才能够在这项交易中获取稳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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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短期融资券业务的开展,指导该业务的日常操作,防范经营和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光大银行短期融资券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所称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参见《中国光大银行短期融资券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我行所开展的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应遵循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章项目营销与立项第三条分(支)行客户经理应首先对于潜在发行人的整体状况进行内部评估,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我行的资源投入。
评估应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发行人是否接近或符合发行条件;2、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3、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4、发行人的管理团队;5、发行人的成长性与还债能力。
第四条客户经理应向投行业务部提供立项所需的资料,由投行业务部根据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填写立项审批表(格式见附件),经公司业务部会签后,由投行业务部主管行领导审批,立项通过后方可启动客户授信申请工作。
第三章客户授信第五条立项通过以后的项目,还需取得我行的统一授信,方可正式开始项目承销工作。
第六条内部授信的申请由分(支)行客户经理通过我行CECM系统提交。
授信种类包括短期融资券包销额度、短期融资券投资额度和短期融资券过桥贷款额度。
由于目前CECM系统业务品种列表中暂无上述品种,分(支)行在上报授信额度时需选择“其它产品”。
1、短期融资券包销额度是指我行作为主承销商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时,在发行结束后将未售出融资券由我行认购的最大限额。
该额度由投行业务部使用。
2、短期融资券投资额度是指我行作为投资者,对我行主承销的企业短期融资券进行自营投资的最大限额。
该额度由资金部使用。
3、短期融资券过桥贷款又分为发行前过桥贷款和到期后过桥贷款两类。
该额度由客户在需要时使用。
(1)发行前过桥贷款是指我行根据拟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的资金需求,在其短期融资券首次发行前提供的,约定在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偿还的短期过桥性融资。
(2)到期后过桥贷款是指我行根据已经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的资金需求,在其短期融资券到期时提供的,约定在续发短期融资券结束后偿还的短期过桥性融资。
第七条短期融资券业务审查坚持属地原则,由风险总监或区域审批中心审查审议后,由我行各级审批机构按权限进行审批。
同时根据双线审批原则,试点分行以及非试点分行申报短期融资券专项额度时,由总行投行业务部在授信额度终审前出具业务条线审批意见;对于试点分行申报包含短期融资券产品的综合授信,仍执行目前双线审批的规定,可由总行公司业务部商投行业务部的基础上出具业务条线审批意见。
业务条线审批意见应至少明确:发行人总发行额度,我行承销额度、申请授信的包销额度、过桥贷款额度以及授信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在采用全额包销或余额包销的承销方式下,应建立专项包销额度,最高按企业申请的年度待偿还余额的50%核定。
如遇特大型的企业短期融资券承销,授信额度与企业申请的年度待偿还余额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须经主管行长审批。
第九条短期融资券额度属内部授信额度,在获得包销额度后投行业务部即可承销拟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没有取得包销额度的企业不作为我行以包销方式承销的企业,但可考虑代销的承销方式。
第十条对于我行主承销的短期融资券投资额度,由资金部根据资产负债委员会的年度风险资产总额限制,以及短期融资券外部评级要求,自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对于经我行CECM系统内部评级为A级以上的企业,各级审批机构在核定包销额度的同时,可以主动核定最高不超过承销额度30%的过桥贷款额度;对于经我行CECM系统内部评级为A级以下的企业,则应在需要时由分(支)行客户经理通过CECM系统提出过桥贷款授信申请,由各级审批机构可根据申请企业的需求和抗风险、承债能力等情况自动核定最高不超过承销额度30%的过桥贷款额度或投资额度,投资额度和过桥贷款额度可以串用。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过桥贷款额度需要超过上述最高上限的,由申请人商投行业务部事先提出特别申请,提交审批机构审议。
过桥贷款额度仍属内部授信额度,在企业实际需要启用该额度时应另行与我行签订过桥贷款协议。
第十二条发行前过桥贷款授信的审批至少需符合下述条件:1、短期融资券项目已经我行立项批准;2、经投行业务部专业判断,该企业能在近期内发行短期融资券,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3、信贷审批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到期后过桥贷款授信的审批至少需符合下述条件:1、短期融资券续发工作已经启动,项目已经我行立项批准;2、经投行业务部专业判断,该企业能在近期内成功续发新的短期融资券,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3、信贷审批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由我行包销的短期融资券,如果在发行期结束仍有未销售完毕的短期融资券,并在我行的授信额度之内,则可作为我行的投资由资金部从投行业务部按市场价格购入。
资金部应根据我行债券投资方案、企业债投资比例、资本充足率等约束条件进行处理,可作为我行的债券投资进入投资账户,也可作为待出售或交易类债券伺机出售,但不应超过交易账户总头寸的限制,并尽量减少对我行资本金的占用。
如果在发行期结束未销售完毕的短期融资券超过了我行的授信额度,或者资金部认为该短期融资券不符合我行债券投资方案,不愿购入,则可由投行业务部在融资券发行结束一个月之内择机进行处置,但处置的价格须经主管行长认可,其处置融资券形成的损益直接增减投行业务部的当年利润。
第四章项目承揽第十五条已经通过我行立项,并取得我行内部授信的项目,由总行投行业务部根据我行项目的整体进展安排项目进场时间,投行业务部没有通知进场的,分(支)行不得擅自进场开始承揽项目。
第十六条短期融资券项目承揽应直接由总行投行业务部派出项目小组承揽,分(支)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自行承揽项目。
第十七条投行业务部派出项目小组进场之后,项目小组可根据对发行人的前期调研编写《短期融资券发行建议书》,提交发行人审阅。
第十八条项目小组在向发行人提供建议书的同时,应该向发行人对于短期融资券融资业务和我行的承销服务业务进行完整的介绍。
第十九条对于发行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主承销商的,项目人员应广泛搜集发行人信息、咨询相关监管机构和潜在投资者并协调行内相关部门积极准备投标工作。
第二十条根据发行人发布的招标书,项目人员应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制作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在承销规模较大的项目时,投行业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联合其他承销机构组成竞标团参与投标。
第二十二条在立项通过,同时发行人选择我行作为主承销商或联合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以及副主承销商)之后,我行应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
第五章项目组织第二十三条我行在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后应立即组建项目小组,在小组中至少指定一名项目经理和一至两名助理负责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我行可以聘请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我行(承销商)律师,并要求其委派专职律师全程参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我行应要求发行人至少指定一名管理层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至少指定一名项目经理负责统筹项目的具体实施。
同时,项目小组可向对方推荐并由发行人自行聘请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服务中介。
第二十六条项目小组应根据承销项目以及项目后期会发生的所有可预见费用,为发行人编制项目整体预算。
第二十七条项目小组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与发行人共同制定项目的实施时间表。
第六章尽职调查和实施调整第二十八条项目小组应协调中介机构共同对于企业的业务标准、经营状况、财务结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项目小组应要求发行人会计师按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项目小组应要求发行人律师按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项目小组应根据调查结果,结合会计师和律师意见拟定对于发行人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将拟定的尽职调查报告经投行业务部讨论通过后报我行主管行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在我行内部批准后,将尽职调查报告提交发行人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或管理层审阅。
第三十四条项目小组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和调研结果,比照监管机构的发行标准,编写发行人短期融资券发行差异分析报告和制定相关差异问题的调整解决方案。
第三十五条拟定的差异分析报告经投行业务部总经理审批后,将差异分析报告提交发行人董事会或管理层审阅。
第三十六条项目小组应根据发行人批准的调整方案协助发行人对于相关差异问题进行调整重组,使发行人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发行条件。
但差异调整须不影响发行人信息的真实性。
第三十七条项目小组在尽职调查中如果发现发行人存在我行在授信时未能发现的,可能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事件,应及时上报授信审批机构或投行业务部主管行领导,并重新审定是否继续为该企业承做短期融资券业务。
第七章准备备案材料第三十八条项目小组在协助发行人成功实施内部调整后,应组织发行人聘用的外部评级机构对于发行人的发债项目进行考察和信用级别评定。
第三十九条项目小组应协助评级机构的调查工作并敦促其出具评级报告。
第四十条我行作为发行人的主承销商,项目人员应承担有关文件的编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主承销商推荐函、尽职调查报告、核查意见;2、发行人请示、募集说明书、发行方案、偿债计划和保障措施、现金流分析报告;3、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4、发行推介材料、发行公告、发行总结报告。
第四十一条项目小组应协调并敦促发行人会计师完成调整后的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项目小组应协调并敦促发行人律师出具调整后的律师意见书。
第四十三条投行业务部应根据项目规模和我行承销能力,决定是否组织承销团承销。
第四十四条如果需要组织承销团,我行应选择资信良好、市场地位高和承销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承销团成员。
第四十五条我行应与联合主承销(或副主承销)机构共同商恰承销事宜和额度分配以及费用分配方案,同时确定组织申请材料、上报人民银行、组织反馈意见、发行及后续服务等方面的分工和职责。
第四十六条我行应起草并与承销团成员签订承销团协议。
第八章备案申请第四十七条项目小组应协助发行人编制发行人出具的相关文件和负责协调中介机构准备相关文件。
第四十八条项目小组应协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于申请所需的材料进行最后审阅和定稿。
第四十九条在申请材料准备完毕后,项目小组应将全套发行申请材料发送至投行业务部内核小组。
内核小组负责对材料的合规性、对文字的正确性把关。
第五十条内核小组成员可由投行业务部内控小组、分销小组人员组成。
第五十一条在申请材料准备完毕后,项目小组应将全套发行申请材料报发行人批准。
第五十二条在发行人批准申请材料后,项目小组应将全套发行申请材料经投行业务部主管行领导签发后提交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章路演与询价第五十三条我行在和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后的整个承销过程中均应和潜在投资者保持联系,推介待发短期融资券。
第五十四条在获取监管机构的备案通知后,分销小组应向潜在投资者派发推介材料,必要时可提供未经定价的募集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