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课堂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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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被 申请人应当履行。
如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复议决定期限 复议决定种类 税务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税务机关可以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 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 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
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 求的,税务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税款、 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 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 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 偿相应的价款。
复议决定书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 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益; 是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利益受侵害者。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本节内容包括: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执行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方式 申请期限 申请条件
申请方式
申请人既可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方式 申请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有关行政 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依法向原处理机 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由原行政机关或上级机 关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重新进行审议, 并作出裁决的行政程序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作为一项行政程序制度,不同于一般的 行政处理,也不同于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行为,具 有其自身的特点。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 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查申请。
根据这一法律依据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纳税人对税务行 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时,如果认为其具体行政 行为不合法规,可以提出审查申请。其法规具体包括:(1)国 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 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 部门的规定。
特殊管辖
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 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 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 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 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 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 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期限
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可以自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 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条件
限于以下三种: 申请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特殊情况不能超
过60日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法定权益未受具体行
第12章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 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
本章内容包括: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第四节 税务行政赔偿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概述
本节内容包括: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形式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政行为侵害的人,不能提出复议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
审查的内容 审查的中止和终止 复议决定赔偿 复议决定书
审查的内容
审查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原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具体为:
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
书面复议原则
书面复议原则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 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必须以书面的形式, 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般采取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 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此外,税务行政复议还应坚持复议不停止执行、复 议不得和解、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等原则。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其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申请人指控 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被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 议的行政主体。
在税务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被申请人必须是税务机关,特殊情况下可包括履行税收 管理职能的海关和财政部门。
被申请人必须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即税务 行政行为由哪一个税务机关作出,哪一个税务机关就是 被申请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具有如下法 律特征:
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主要是指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也包 括其他行政相对人。
申请人是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申 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享有充分的程序性权利,并通过行使 程序性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享受权利的同时, 申请人也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复议的前提是税务争议 一般以上级税务机关为复议机关 一般采取书面审理形式 复议采取自由选择和复议前置两种程序方式
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书面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
除法律另有规定,对引起争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一般只经一级税务复议机关复议即可结案。
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复议的 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行政复议中 去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中第三人具有独 立的法律地位,不依附于申请或被申请人,享 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
其法律特征如下:
对复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以自己名义参加复议,并且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形式
必经复议
必经复议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某些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必须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 法院起诉。必经复议的受案范围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征 税行为不服,采取必经复议形式解决税务争议的申请条 件。
选择复议
选择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 征税决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采取向税 务复议机构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般管辖 特殊管辖
一般管辖
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ຫໍສະໝຸດ Baidu的,向 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否充分; 税务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无明显不当。
审查的中止和终止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原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 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 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 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 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要求税务复议机关审理的复议案件、作出的复议 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确保 案件得到合法、公正的处理。首先,复议案件过程公开。 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尽可能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 人的意见,让他们更多地介入行政复议程序。因此,行政 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必要时可向有关 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其次,复议案件的 材料公开。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第三人的请求 下,公开与行政复议有关的一切材料,包括被申请人提出 的书面答复。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 请人首先必须向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总局 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 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 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的,行政复议终止。
复议决定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 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 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 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对被申请人 依法给予赔偿。
即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原则上不能再向其他复 议机关申请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包含三层含义:首先,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 机关必须是法律赋予复议权的税务机关或人民政府。其次, 税务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案件适用的依据必须合法,对申请 人认为不合法并要求依法处理的依据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自 己认为不合法的依据,要中止复议并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对有关依据进行处理。再次,复议程序必须合法。税务复 议机关接受复议申请、调查取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以及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 程序和期限办理。
对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作出的代扣代征税款行为不 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的税务机关是被 申请人;对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税 务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 关是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 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
即复议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公正、 平等地对待当事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鉴于 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总是处于被 管理的劣势,因此,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尤其要 确保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复议权,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到有错必究,公正无私。
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 有效的行为。
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为具有对象不特定性或普 遍性)。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 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
特殊管辖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 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 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 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 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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