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为相关人员争取从犯情节的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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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呈此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辩护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自动投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__________
三、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恳请合议庭对其判处缓刑。
(一)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___________之亲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__________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及参加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不持异议,但认为________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的行为评定时予以考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罪行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毕竟惩罚并非目的,适用刑罚是为了改造犯罪,而改造的难易则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决定的。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功效,同时亦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走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走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Do everything possible to hire an expert doctor with brilliant skills, it is better to hire an on-call and cheap quackdoctor.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走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导读:走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的内容是:当事人及辩护人信息、走私罪的犯罪事实、基本案情、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犯罪事实来进行合法的辩护。

一、走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法律文书2021年8月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今天依法出庭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报关代码并非由被告人决定的。

被告人作为与报关公司联系、接洽的角色,负责与报关公司联系、资料递送的工作,最后决定报关代码的是被告人的上级领导。

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具备完整的公司架构,以及完备的议事流程,各部门、职位具有明确的分工和职权分配。

本案涉案产品的报关税号,是由下列程序产生的:第一步,由销售人员根据产品的规格资料提供给报关公司;第二步,由报关公司出具专业意见、收费标准,确定税号、税费及报关公司的手续费,汇总后反馈给公司;第三步,报关公司反馈意见或确认税号以后,销售人员向部门领导汇报,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整批货物进口的成本价格,即予执行。

二、被告人作为销售人员,而非专业的报关人员,面对复杂庞大的报关代码种类划分,若要求其准确地确认某货物的报关代码,根本是强人所难。

因此才需要专业的报关公司代为处理进口报关的事宜。

被告人将进口产品的相关资料,包括税号、税率、商品说明以及成分说明等提供给报关公司,要求报关公司重新审查确认,其实已经尽了他的职责。

被告人作为一个普通员工,过往通过专业报关公司通关一直顺利、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不可能发现税号可能存在错报的情况。

三、被告人作为一个诚实守法的良好公民,一直勤勤恳恳地工作。

案发后,被告人不但如实供述侦查机关调查的问题,还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事实,考虑其本身没有主观犯意,再犯可能性很低,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所述,被告人由于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过分信赖报关公司,才导致今次事件的出现。

被告人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综合考虑后依法从轻、减轻对被告人的量刑。

走私罪辩护词

走私罪辩护词

⾛私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私是⾮常常见的⼀种违法犯罪⾏为,⾛私⽬的是为了偷税漏税,⾛私⾏为可以由海关进⾏查处的,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私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东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陈XX委托,指派我担任陈XX涉嫌⾛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的⼀审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本案的相关案卷。

现结合法庭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并敬请采纳:根据我国现⾏刑法关于⾛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被告⼈陈XX已经构成⾛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辩护⼈认为被告⼈陈XX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合议庭本着刑罚轻缓化的宗旨,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法对被告⼈陈XX判以缓刑,具体理由如下:⼀、被告⼈陈XX具有⾃⾸情节,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6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需具备⾃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

通过分析卷宗材料,辩护⼈认为被告⼈陈XX具备⾃⾸的两个要件,具有⾃⾸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 被告⼈陈XX⾃动投案。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条之规定,所谓⾃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投案。

具体到本案⽽⾔,被告⼈陈XX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2016年5⽉3⽇主动到东莞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可见其⾏为符合《解释》关于⾃动投案的规定。

(⼆) 被告⼈陈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根据《解释》第⼀条:“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的规定,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贩卖走私物品辩护词

贩卖走私物品辩护词

贩卖走私物品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座各位:首先,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对于本案的指控提出一些质疑。

我们应该先回顾一下案件的事实。

据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涉嫌贩卖走私物品,然而,我将在本辩护词中证明这一指控是缺乏证据支持的。

为了保证清楚明了地陈述我的观点,我将按照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论:1. 缺乏证据证明被告贩卖走私物品首先,控方在本案中缺乏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被告贩卖走私物品。

我要求控方提供确凿的证据,如实物证据、交易记录或者目击证人等,以证明被告直接参与了走私物品的贩卖行为。

在缺乏这些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一些间接的或有争议的述证,是无法成立对被告的指控的。

2. 无法确定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其次,即便控方能够提供一些关联性证据,也无法明确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

走私物品本身是非法的,而且正是因为非法性质,导致涉案物品在交易过程中具有高度的保密性。

并且,走私物品的贩卖往往涉及到庞大的犯罪网络,其中的细节很难得到具体的证明。

因此,控方要想证明被告有足够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必须提供实质性的证据支持。

3. 被告的合法掩护与自由行动权此外,被告的合法掩护权与自由行动权也应该被重视。

根据法律规定,人人都应当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利,并在行动过程中受到合法掩护的保护。

假设被告并未参与走私物品的贩卖行为,那么他的行动也是在合法范围内的,而被控方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剥夺了被告的这些权利。

因此,指控的合法性应该被质疑,并且对于任何指控,都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持。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辩护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为犯罪行为开脱罪责,而是要确保正义的适用。

如今,控方在对被告进行指控时缺乏足够的证据,这种在法律层面上的不足已经暴露出来。

因此,我强烈要求法庭撤销对被告的指控,并追究提起无证据指控的责任。

总结起来,本案中的指控缺乏直接证据,无法确定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并忽视了被告的合法掩护与自由行动权。

鉴于这些问题,我诚挚地希望法庭能够认真考虑我的辩护词,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doc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doc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doc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本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参加庭审等,现根据本案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除物证证据外,尚没有人证能够证明被告人谢某构成走私毒品罪。

无论从被告人的供述内容上,还是被告人与他人的qq聊天记录上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笔录上都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人具有走私毒品的故意。

故本案只有物证证据即毒品是从被告人携带的旅行箱内的两罐奶粉中检验出来的,但却没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知晓两罐奶粉就是毒品或含有毒品。

如果单凭被告人携带了毒品这一点就判断被告人是明知毒品而携带并不能令人信服,也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故仅凭此对被告人定罪并判处死缓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二、被告人对全部与所涉犯罪有关的供述笔录及庭审供述如装有毒品的奶粉从何处来、作何用途、去往哪里均有明确、合理的交代,且每次供述的笔录内容均相互一致、十分吻合,没有任何遮遮掩掩、吞吞吐吐之感,也没有任何矛盾之处,完全符合一个涉世不深的女孩抱着追求涉外婚姻的美梦,天真的以为是去马来西亚见其男友的家长并达到早日结婚的目的,而实际上却不幸被其所谓的男友利用,成了代他人走私毒品的牺牲品。

又如被告人谈到曾在其男友听课证上看到男友是乌干达人,事后经查证确有同名的乌干达黑人并经被告人辨认该乌干达人确系其男友等。

这些情况均充分说明了被告人的供述没有任何隐瞒和歪曲事实之处,也能较充分地说明被告人对所携带的毒品一无所知,其完全是清白无辜的,否则他的口供不可能解释的清清楚楚、顺理成章、且完全符合常理。

三、公诉方的证据到目前为止,均无法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携带毒品的主观意图,也没有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参与走私或贩卖毒品而从中获利的证据,本案也无法排除被告人被他人利用携带毒品而自己并不知情的可能性。

被告人邱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一审辩护词【精品范文】

被告人邱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一审辩护词【精品范文】

被告人邱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经依法接受被告人邱某某家人的委托,并在征得被告人邱某某本人同意下,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邱某某的辩护人。

我们接手本案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的有关资料,以及通过前三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罪,指控罪名适当,辩护人对此无异议。

但辩护人同时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被告人邱某某具体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参加股份实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并没有参股参与走私犯罪。

1、根据相关的卷宗材料及前三天的法庭调查,被告人邱某某是属邱某闽这一方召集的,而根据邱某闽的供述,要成为这一方的股东,不存在空股的可能,必定要通过出钱或出工具的方式才能入股,并且出资额要到3、4万元才能占到一股,从刑诉证据规则来讲,并没有相关的实物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出资或出工具来入股,被告人在实施走私行为所驾驶的闽C90840也不属于其本人所有。

2、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占有股份1股是以被告人的供述及邱某闽、邱某幸、邱某建、邱某祥等人的供述来加以佐证的,但对这些供述进行细化,并没有办法得出排出一切合理怀疑的结论并认定被告人占有1股的股份:首先,从证据规则来讲,这些供述都属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相对实物证据来说,比较不客观,并且容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虚假或失真,所以认定被告人邱某某在走私活动中占有1股不能单以言词证据来认定;其次,对这些言词证据进行细化:邱某闽以前的供述以及他在这三天的庭审中回答辩护人的质证,他一会供述被告人有股份,但具体是多少股不清楚,一会又供述有占1股的股份,一会供述被告人有出工具或出钱,一会又说不清楚,其供述与张永记各占50﹪股份却不知道其他的,其口供自相矛盾的地方甚多,对被告人邱某某是否有股份及股份多少的供述显然不能采信;邱某幸的供述:“他们开小飞虎都有股份,他是找九指要的股份,他在里面可能是1股。

海关走私案件辩护意见书

海关走私案件辩护意见书

辩护意见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黄XX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已于2014年4月10日被上海海关缉私局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黄XX家属XXX委托,并征得黄XX 本人同意,本律师担任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人多次会见了黄在斌,询问了案件的相关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 黄XX在涉案业务中不是承运人的角色,其工作内容是帮货主预订货物运输的仓位,获得运费(手续费)差价,其不是货物买卖(进出口)的主体。

2. 在海关缉私局正在侦查的涉案业务的物流业务流程是:1) 在2013年4月香港XXX与XXX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中止业务后,黄XX接受香港宏发行委托的物流运输业务,操作模式与多利顺公司是相同的。

2) 黄XX按货主(香港XXX)的委托要求,向香港航空的代理东联公司预定货运仓位。

3) 货主(香港XXX)直接将货送入东联公司仓库,东联公司在货物发运后将提单以电邮的方式提供给黄在斌/郑泽平。

4) 郑XX将提单以电邮的方式代客户发给上海的收货人。

5) 黄XX报给发货方的运输价格比黄XX从东联公司得到的价格高,挣取约定的运费差价。

3. 黄XX在涉案业务中的收益/职责:1) 黄XX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在整个业务过程中,黄XX仅处理物流业务,不直接接触货物装箱、开箱,也无验货之职能。

对货物的了解也仅限于单证。

箱内装何货物?或货物与单证不一致,与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所以,其主观上没有参与走私的动因。

2) 从客观方面看,按物流业务流程工作,黄XX未获得正常运费以外的利益。

若其涉及走私,必追求高于正常业务的利润。

在操作该业务过程中,没有出现过超常利润,且相关业务单证完整保留至今,没有隐匿、变造等行为。

这与一般走私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完全不同的。

若明知走私,必会制作假证。

3) 重要的是:货物从香港卖方出口,到上海买方进口,黄XX 仅是预订货物舱位,不是货物买卖(进出口)主体,故不涉及上海的关税事务。

4、辩护人认为:黄XX的行为不符合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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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为相关人员争取从犯情节的辩护要点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走私犯罪案件中,由于案件常以单位犯罪的模式进行,因此无论系对于报关公司、货运公司或销售公司而言,均会存在相当部分的员工被卷入案件之中。

对于在相关公司工作的人而言,存在一定可能不构成犯罪,此时应积极作无罪辩护,争取在37天内不予逮捕并取保候审;而若无法阻击逮捕,则此时应根据情况在随后阶段作无罪辩护或有罪辩护并争取从犯情节。

现笔者根据办理走私案件的相关经验,分析能够在涉嫌走私犯罪的单位中工作的相关人员争取认定为从犯的辩护要点。

一、从行为人的工作职责并结合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提出其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
一般情况下,在涉嫌走私的公司中工作的相关人员被追诉,正是由于单位既有合法的业务,同时亦从事走私犯罪行为。

故在进行辩护时,应首先提出行为人并非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并根据其具体所负责的工作,提出从犯的辩护理由。

笔者所经办的案件中,涉嫌走私犯罪的工作人员,既有财务会计,亦有进出口业务部经理。

笔者认为,即便行为人承担的工作与进出口业务相关联,亦不能直接认定其构成走私犯罪,需具体分析其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是否涉及涉案走私的核心工作等关键。

二、分析涉案走私犯罪模式,考虑行为人的工作是否涉及走私核心行为
每一起走私犯罪行为都有其相对固定的行为模式,并通过该模式形成完整的走私犯罪链条。

如通过低报价格进口的走私行为,存在制作虚假报关单,虚假发票的行为;如货运公司,则存在代理报关进口工作,拉拢业务、争取差价的行为。

因此在对相关人员提出从犯情节时,应说明公司运营模式,综合行为人的工作性质,进行说明。

笔者办理的一起走私案件中,曾有如下的具体工作流程:
⏹确认进口的洋酒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等资料;
⏹联系供应商购买的具体事宜;
⏹确认低报的价格;
⏹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等申报资料;
⏹确认差额,并通过在国外的私人账户进行付款;
⏹用虚假合同、发票进行报关清关。

⏹制作《付款通知书》,将款项付给供应商。

根据上述流程,关于走私核心行为,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种:
1.制作虚假单证:此情况主要系制作虚假的发票,通过虚假发票
确定较低的报关税额,低报价格进口;
2.制作报关单:在获得虚假的发票等单证后,具体制作电子报关单,并进行报关;
3.商定低报价格:此情况一般均是单位高层所决定,但存在担任进出口负责人被牵连的情况,对于商定价格,在具体案件中应参考是否召开会议、是否有明确的文件等情况;
4.向境外出口公司付款。

故在进行具体辩护时,应参考模式、结合行为,并着重比较同案中不同行为人,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观点。

三、考虑行为人在具体岗位中的权力及承担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不乏在单位中担任“敏感”职位,而被牵连的情况。

如存在单位名义上的进出口部门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因职位重要,而被卷入案件。

笔者认为,针对此类人员,其辩护方式应比较普通工作人员进行更深层次的辩护。

如在单位中担任进出口业务负责人的行为人,需要考虑其是否具有决定进口货物品类、价格以及制定报关价格的权力,同时还要分析涉案单位的层次,考虑是否存在幕后的实际控制人。

如在单位中担任财务负责人的行为人,则需要分析其付款流程,是否存在受指示下付款的情况,另外亦需考虑单位对外付款业务,是否仅为走私货物的相关行为进行付款等。

四、若行为人确实涉及走私犯罪,则通过具体案情,提出从轻处罚的理由。

即便行为人构成走私犯罪,亦可根据情况,提出其应被从轻处罚的相关理由。

如前所述,一起走私犯罪案件应系若干人员、单位共同完成,即便所追诉的系单一行为人或公司,亦存在具体责任划分。

故在进行辩护时,可根据行为人具体负责的业务、工作,与整个犯罪模式进行比较,提出行为人参与程度较低、涉案程度不深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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