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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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事审判中两审终审制改革的思考

对我国民事审判中两审终审制改革的思考
行 的。 ( 三) 审级 改革 的具体 措 施
要体 现 在三个 方 面 :
主 流观 点 认为 , 根 据我 国 目前 实际情 况 , 宜 建立 多元 审级 制
对 于争 议标 的很 小 、 案件 特 别 首先, 法 院 审判受 行政 的干预 。 我 国 四级法 院 的建制 基本 上 度— — 即主 要 以诉讼 标 的为 标准 , 与行 政区 划相 一致 , 并且地 方法 院 的人事 、 财政、 编 制和 经 费也都 简单 或争议 不大 的案 件 , 适 用一 审 终审制 : 一般 的案件 适用 两 审
f j l I 制6 轧会

2 0 1 3・1 2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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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法 论 坛 对我国民事审判中源自审终审制改革的思考 黄正桥
摘 要 作为一项 1 9 5 4 年确立的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两审终审制 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因此, 有必要对民事审判制度进行改革。主流观点认为 , 建立多元审级制度——即以二审终审制为主, 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为辅 的审 级制 度较 为符 合我 国 目前 实 际。但这 种做 法 能否 实 际发 挥作 用 , 能否 解决二 审终 审 中存在 的根 本性 问题 , 仍 值得 商榷
和有 待将 来 实践 的验证 。 关键词 多元审级 司法独立
法官独立
利益制衡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1 6 9 ・ 0 2
因为三 审 同样可 以发 挥监 督 的作 用 。这种 资源 的调 配也 体现 了
作 者 简介 : 黄 正桥 , 上 海大 学法 学 院硕 士研 究生 。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6 . 2 文 献标 识码 : A

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三

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三

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三3,证据的收集提出及运用的状况审判方式的改革自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减少法院的调查取证始,2001年年底最高法院有关证据的诉讼规则出台,意味着证据制度仍然是程序方面改革的重点和进展最大的领域之一。

自然,中级法院在最高法院上述规则于2002年四月正式实施之前在证据领域的实务状况究竟如何,也就成为我们此次调查一个重要的关注点。

以下,首先介绍一下我们所看到的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

从与法官和律师的座谈中,我们体会到了这些年来中级法院民事诉讼实务的最大变化,正在于当事人举证已经成为法院获得纠纷信息的主流,而依职权调查取证仅仅居于一种辅助性的地位。

不少法官和律师都表示,据他们在诉讼实务中的感觉,恐怕每办二十个案件才会有一件出现法院依职权的调查取证。

关于法院大致在什么时候实现的从依职权取证为主到当事人举证为主这一转换,几个中院似乎有所不同。

B中院可能最早,大约在九十年代初期就开始实现了这个转换。

A中院和D中院次之,是在九十年代前半期实现的转换,不过A中院的转换大概最为彻底。

而C中院则较晚,据说到九十年代的后半期才真正转换过来。

从检索的案件卷宗来看,A中院的样本中表明有依职权调查的案件为16个,占总样本大约不到12%的比例,同一案件有两次以上职权调查的样本也只是2个25;B中院有依职权调查的样本为23个,占总样本的13%,其中有两次以上职权调查的案件则为7个;相对这两个中院来讲,D中院和C中院有依职权调查情形的样本显得稍多一点。

D中院有依职权调查的样本24个,占总样本的17%,两次以上职权调查的案件为8个。

C中院的这种样本则有16个,达总样本的20%,两次以上职权调查的案件为6个。

并且,因C中院的样本总体上还包含有若干属于“找案办”而记录明显不全的案件,所以上列比例实际上可能还会更高一些。

看来,虽说四个中院在当事人举证已成为诉讼实务主流这一点上大致是共通的,但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力度上还存在微妙的差异。

关于改革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

关于改革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

关于改革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内容提要】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由于立法规定存在种种弊端与不完善,故缺乏可操作性,已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

针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多元化和当事人申请再审难以及再审事由过于笼统等缺陷,本文提出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单一化、建立民事再审之诉制度和再审事由确定化的改革构想。

【摘要题】改革探索【关键词】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设立再审程序的目的在于使错误的确定裁判得到纠正,以实现司法公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虽起到了纠错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但是,由于再审程序的立法规定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也因为历史的原因而致使已有规范所体现的理念与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观念相冲突,故再审程序的实际运作结果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对再审程序的改造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研讨中的一个热门话题。

笔者认为,在当事人主义诉讼观念下,再审程序必须着重进行三项制度改革:提起再审主体的单一化改革和建立再审之诉制度的改革以及再审事由的确定化改革。

这三个问题,对改造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一、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多元化之缺陷与主体单一化之改革(一)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多元化之缺陷根据提起的主体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的再审发动程序,即:(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对本院已生效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所提起之再审。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而引起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而引起的再审。

当然,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虽然都具有再审程序的发动权,都是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但是,这三者的主体地位并不是平等的:法院可以主动地发动再审程序,对其认为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加以撤销、变更,而且这种权力不仅上级法院享有,原审法院自己也享有;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均应当再审。

实现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公正的思考与建议

实现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公正的思考与建议

实现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公正的思考与建议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

司法公正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企盼,也是司法本身所应具有的品质。

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司法公正就显得更为重要。

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实体公正,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而且要求程序公正,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但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对我国司法审判产生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程序不公正的问题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当事人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实际上大部分都是程序不公正而造成的问题。

为确保程序公正的实现,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一、法官司法理念的更新和素质的提高要实现程序公正,首先要强化法院以及法官对程序公正的意识,摈除重实体轻程序的固有观念。

法官应当更新观念,树立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

法官只有树立正当的程序理念,才能保证程序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8.因此,法官在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中,应当严格遵守这一准则,强化程序意识,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做到程序公正。

法官的程序公正理念的确立,以及这一理念的付诸实践,都不能离开对法官各方面素质的要求。

美国著名法学家埃比曼教授指出:“一项制度的功能如何须取决于操作者的素质”。

法官是法律理想王国与法律实施现实之间的桥梁,他所处地位决定了其所必需的较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质。

没有高素质的法官,没有牢固树立程序公正意识的法官,程序公正、司法公正只能是空中楼阁。

因此,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我国现有法官队伍的主流,他们政治素质、道德修养水平较高,具有较丰富的社会阅历,对国情民俗有较深的体验和了解,但也应看到我国法官队伍历史上形成的人员宠大、来源复杂的状况,因此不可忽视对现有法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另一方面我们应当着手建立科学的法官遴选制度,选任高素质的法官。

关于深化民事庭审改革的辩证思考

关于深化民事庭审改革的辩证思考
直接开庭并不 意味着忽观充分的庭前准备
对简易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 . 凡运用简 易程序审理 的案 件, 务必要正确理解 ( 民事诉讼法 》 15 第 4 条的规定 , 突
出一个“ 宇 , 简” 不但起诉受理 、 送达方式、 诉讼期间等程 序一 定要简化 , 对庭审也要灵活运用 , 争不举 . 无 质辩结
的限翻 , 可直接通 知双方 当事人到场开庭调解 . 调解不
成又无新的理由和证据 的, 可径行判决 , 而使之成为 从 简便 、 灵活 、 快捷 、 高效 的审理方式 。同时必须 的诉讼程 序不能在违法中简化 , 必要的工作仍要做好做细 , 例如 质证 、 调解两个工作阶段 必不可少 在质证中 , 法官在听取当事人 陈述后, 应当根据陈 述 的内容归纳出双方 无争议 的事 实和争议 的焦点 。对
单予 以否认 , 不可能 深层地揭示他方 证据 的内在矛盾。 所以应 兰对直接到庭 进行 具体分析 , i 根据案情的繁简和
兰、 强调 当事人举证 责任 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忽视
履行 自己的责任
强化当事人 的举证 责任是 民事 审判方式改革 的核
心之一。当 事人举 证原则也普遍为各国的民诉法所采 纳。但 是 , 绝对地强调有证据举在庭上 , 什么证据 都让
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对简易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凡运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务必要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第பைடு நூலகம்的规定突出一个简字不但起诉受理送达方式诉讼期间等程序一定要简化对庭审也要灵活运用无争不举质辩结合突出说理不必拘泥于普通程序的庭审阶段的划分只要对方当事人不主动申请亦可不受普通程序答辩期的限制可直接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开庭调解调解不成又无新的理由和证据的可径行判决从而使之成为简便灵活快捷高效的审理方式

民事裁判思维与方法

民事裁判思维与方法

民事裁判思维与方法第一部分 民商审判思维一、全局思维* 是指考虑全局效果。

顾全局,尊重全局。

* 1、注意政治效果(方向性)、社会效果(大众性)和法律效果(统一性) 。

支持(贡献)党、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工作大局。

要权衡利弊,充分考虑解决问题的可能性,考虑问题的代表性和典型性,考虑问题的敏感性和复杂性* 2、整体利益优先于局部利益、国家利益优先于地方利益、社会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3、在全局利益与法律利益冲突时,要区分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

冲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实体法律利益应当让渡,这符合冲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原则;冲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外的利益(地区秩序、社会效益、财物利用等)时,实体法律利益不应当让渡,程序法律利益可以让渡(改变开庭、宣判、执行时间、地点、人员和形式等)4、考量全案,综合平衡二、 和谐思维* 是指对立事物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同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互助合作、互利互惠、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

这是辩证唯物主义和谐观的基本观点。

* 审理方法有利于社会和谐;注重调解,追求化解纷争的民事诉讼目标;审理结果有利于社会和谐(人与人、人与自然、自然与自然)三、 公益思维* 公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

这里指立法者在创制律例、法官在审理案件、决定法律适用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不拘泥于法律词句,而采取灵活变通的方法、原则,以求得更公正的结论或判决。

* 依法否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北京此电影“不看是傻瓜”案)四、理性思维* 指处理问题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和自然进化原则来考虑的态度,考虑问题、处理事情不冲动,不凭感觉做事情。

* 理性思考、局外裁判、反对感情用事。

既防止形式上“冷血”,更避免实质上“疾恶如仇”。

要区分生活中的感性和司法中的理性。

五、规范思维* 规范指法的规范。

* 指服从法律、尊重法律* (权与法关系的误区,法是形式、权是内容,非法之“权”不为权,强力也)六、衡平思维* 英国有衡平法(equity) ,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

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改革的问题透析——大立案模式下的思考

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改革的问题透析——大立案模式下的思考
事项 不充分 的情 况 时 , 同 审 判 组 织 的 处 理 是 不 不 同的 : 的审判组 织就 不 再 继续 审 前 准备 活 动 , 有 而

审前 准 备 活 动 归于 立 案 庭
是 按 照审判 流 程 的要 求 进 入 开庭 预备 阶段 ; 的 有 审判组 织则 根据具 体 情况 允 许 当事 人 继续 进 行 某 些 审前 准 备 活 动 。尽 管 许 多 审 判 组 织 选 择 了后
障, 而且 还关 系 到诉 讼 的过 程 能否 具 有 “ 得 见 ” 看 的公 正 。所 以 , 我 国民事 审判 流程 的 “ 立 案 ” 对 大 管理模 式 中的 问题 进 行 研 究 和矫 正 , 当具 有 理 应 论和 现实 意义 。笔者 通过 对 以下 三个 审 判 流程 管
对这些 环节 的流程运 作实施 全面监 控 、 筹 的管 理制度 。通常将 其归纳 为制定 流程 、 统 运
作流程 、 管理 流程 、 化流程 四个方 面 。 自 19 优 9 9年最 高人 民法院 《 民法 院五年改 革纲 人
要》 出建立 “ 提 科学 的案件 审判流程 管理 制度 ” , 地 法 院先后 建 立 了 以“ 后 各 大立 案 ” 为 中心 的审判 流程管理 模式 , 其典 型 的设 置 方式 是 : 案 庭 负责 案件 的立 案 、 立 送达 、 案 、 分 排期 、 审前准 备 、 结案 归档 , 审判庭 负责 案件 审理 , 行庭 负 责案 件 的执 行 ¨ 。当然 , 执 J 各
理机构 的管理 职能趋 于 多样 化和 复杂化 。
由于在理 论上对 民事 审判流 程管理 机 制本 身缺 乏关 注 和研 究 , 在法 律 上并 没有 具 体 的规 定 , 至最 高人 民法 院也没 有提供 统一 的蓝本 , 甚 因而各地法 院建立 的 民事审判 流 程 的“ 大立案 ” 管理模 式几 乎都 是 实验 性 的、 不规 范 的 和混 乱 的 , 由此 产生 一 系列 问 并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几点思考哎呀,今天咱们聊聊民事审判工作。

说实话,这个话题听上去有点严肃,但其实里面藏着不少趣事和感悟呢。

你想,民事审判就像一场大型的真人秀,法官、律师、当事人都有各自的戏份。

法庭上,大家都是带着自己的故事和心情,围绕着法律这一根线,编织出五花八门的案件。

你甚至会觉得,这里面的戏比电视剧还精彩。

各种争吵、辩论,真是让人感慨万千。

说到民事审判,首先不得不提的是那些案件的多样性。

就拿常见的合同纠纷来说吧。

一个小小的合同,背后可能藏着双方千丝万缕的关系。

有的人为了几千块钱,能争得不可开交;有的人则是为了那口气,不惜上法庭,拼个你死我活。

看着他们那种激情四射的样子,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这种时候,法官就像是舞台上的导演,努力把所有人引导到正轨上,真是辛苦呀。

再说说证据吧。

民事审判就像是拼图,证据就是那些拼图块。

每个证据都有它的独特性,缺一不可。

你说这证据多重要,常常决定了一个案件的成败。

那天我看到一个案件,原本只是一张简单的照片,结果却成了关键证据。

律师们围着那张照片争论不休,仿佛这是他们生命中最重要的事情。

这让我想到一句话,“细节决定成败”,真是一点也不假。

法庭上也有不少轻松的时刻。

有一次,一个证人上庭时紧张得连话都说不清,结果一说错,大家都忍不住笑了。

法官也笑着说:“别紧张,慢慢来。

”这瞬间的温暖,让原本紧张的气氛一下子缓和了不少。

审判工作中,除了公正和严肃,适当的幽默也是必不可少的,毕竟大家都需要一个放松的时刻,对吧?再来聊聊法官的角色。

法官可真是个不容易的职业,既要有法律知识,又要有超强的情商。

每当他们在法庭上那种严肃的表情下,其实心里也在琢磨如何让每个人都满意。

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法官的耐心和智慧就显得尤为重要。

真是像那句老话说的,“良药苦口”,很多时候,法官的话可能不太好听,但却是为了更好的结果。

法律条文就像是那一块块坚硬的石头,而法官的工作就是在这些石头之间找到一条合适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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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
何谓改革?就是指把事物中旧的不合理的部分改成新的、能适应客观情况、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过程。

而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份,就是要通过改革,构建一种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的民事审判制度。

作为我国各级法院在民事审方式改革中,主要经历了从形式上的改革,即程序意义上的改革,到实质上的改革,即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使原有以职权主义为主的审判制度,过度到了今天以当事人为主的审判制度。

这一改革……
一、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法官素质是根本。

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者是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法官综合素质的高低影响着审判方式的进程。

而从目前状况来看,尚有部份法官其素质还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使现有的一些好的审判制度不能充分运用,而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更无从谈起。

所以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是十分必要的。

作为法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应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笔者认为作为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需要的法官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素质:(一)、法官应有严格法纪和良好的品行修养。

(二)、法官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实现社会正义。

(三)、法官应当公正执法、平等对待当事人。

(四)、法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仅能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而且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基础。

(五)、法官应
当具备一些现代科技知识,具有较为广博的知识素养。

(六)、法官应当具备研究和积极探索法律问题,且善于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七)、法官应当具备和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能力,并运用新的审判方式进行审判。

二、审判程序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形式。

审判方式改革其实质就是: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建立一种高效的审判运作机制。

而这种运作机制,其实质主要从程序入手。

因为审判方式在内容上,会涉及到法官个体的审判技巧和艺术,而这些个性内容是很难成为法官共同的审判方式的。

因此,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便首先放在程序上的改革。

而在程序上的改革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易案件直接开庭提高了审判效率。

“直接开庭”,又称为:“一步到庭”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

就是指法官不调查,按所确定的开庭时间,直接进行庭审的方式。

在审判实践中,对占民事纠纷案件80%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作了大胆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1、除下落不明的公告案件;涉外案件;集团诉讼案件;重审、再审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案件等几种类型案件外,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及时开庭。

在送达起诉和应诉通知书时即确定开庭时间,如当事人双方能及时通知到庭的,也可以在当天立案当天开庭。

3、告知双方当事人有答辩的权利,也可以书面和口头在法庭上答辩。

如开庭后,确需要答辩
的可以延期审理。

4、在送达起诉和应诉通知书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至开庭前。

直接开庭的实践,提高了审判效率。

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15日答辩期限,不应适用于简易程序,但现行法律未作规定。

2、在送达上,电话记录,短信息通知当事人应有法律约束力。

3、简易案件的划分应采用普通程序案件排除的方法来划分。

4、简易程序审理的规范运作机制,应进一步完善。

(二)、庭前证据交换提高了庭审效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有几种情形在庭前交换证据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效率。

(1)、当事人多的案件,如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由于涉案当事人多,其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应当在交换证据时,就予以核实。

这样可避免在开庭时,因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占用了庭审的时间。

(2)、已经有了鉴定报告,需要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进行交换。

通过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报告的质证,双方无异见,其鉴定报告,可直接作为案件的证据。

而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而又有较为充足的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应当准予当事人重新鉴定。

如果当事人仅对鉴定报告中,一些瑕疵提出质疑,而可在庭审中,通过鉴定人的质询和其他补救措施解决的,可在
庭审中有针对性的解决。

这种情形,可不再重新鉴定。

(3)、进行庭前证据的交换,可以使证据多的案件,通过证据的交换,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对无争议的书记员记入笔录,这样既可以锁定证据,又可以使这些证据不在以后的庭审中再行举证、质证,这样为庭审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庭审的效率。

(4)、通过庭前证据的交换,对于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使法官尽早理清法律关系,为以后法官对庭审的设计奠定基础。

同时也是法官预先发现主体是否得当,是否有错列、漏列当事人等程序上问题的好时机。

庭前证据交换应当是庭审的准备阶级,而不是庭审。

所以可以由书记员或者助理法官进行。

(三)、庭审的层次和重点问题。

案件的庭审应当遵循一定的层次进行,这样才能做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

有了条理和层次,庭审更加有序,对庭审功能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那么对案件庭审进行层次划分有没有规律呢?应当说有一定的规律可循。

如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般应当审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婚姻的基本情况。

二、夫妻发生矛盾的情况。

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情况。

这三个方面问题就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般应当审理清楚的案件事实。

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一是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庭审的层次有其共同的层次结构。

二是在审理过程中,对每一法律事实的审理应当遵循,时间
的先后次序和事件发生、发展、结果的先后次序进行审理。

三是庭审是从单一证据,到具有一定内在联系的一组证据,证明某一事实。

到若干组证据证明整过案件事实的过程。

但是庭审仅仅依靠案件审理的层次结构是不够的,因为这种层次仅仅反映了案件庭审的一般规律,而每个具体案件有其自身矛盾冲突。

而这些矛盾冲突,正是本案当事人争执的关键问题。

因此,在法官庭审时既要重视庭审的层次,又应当找出双方矛盾的交点问题,才能充分发挥其庭审功能,及时查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争执的交点问题,往往不只一个,而有几个。

因此,法官在归纳交点时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确系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二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必然的内在联系的问题;三是所归纳的交点应有一定概括性,给法官和当事人在审理时有一些自由的空间;四是正确处理好交点与案件整体事实的关系。

有时交点问题与该案的案件事实层次是一致的,有时又不一致如何办?这就要看双方对交点以外的案件事实有无争议,有无案件证据加以证明。

如有证据证明,双方无争议,法官可直接确认,无需庭审。

但是如有争议就必须进行审理,否则连案件基本事实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如何裁判。

因此,在强调以当事人主义为主,法官职权主义为辅的庭审制度的今天,法官对一些需要查明的事实,仍应当主动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才能达到庭审的目的。

在庭审中还应当注意发现各个交点中,最重要、最主要的交点问题,因为它是纠纷发生的主要症结。

庭审的重点就是要放在最重要的交点上去审理,把主要交
点审清,才能使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更明确,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庭审层次和重点体现了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培养,有待更新司法观念。

即庭审过程是对证据进行审理,通过采信的证据得出案件事实,该事实不等同于案件的客观事实。

民事案件审判的目的应当是解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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