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合集下载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可编辑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可编辑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可编辑)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概念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

⑴也有学者提出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即模式通过提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

⑵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又称民事诉讼结构。

当前法学界比较认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称之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

但学界对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基本模式的含义却存在不同的或模糊的认识。

特别是对当今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体制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划分的归类并非一致,于是有学者提出在明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基本含义的前提下进一步理清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划分根据是必要的如果不明确模式的划分根据就不能够正确地加以归类并导致连锁错误。

⑶人们根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工具对三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进行分类。

根据一部分学者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用职权主义。

并认为这种观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观点。

”⑷还有一种观点即张卫平学者于xx年在一篇题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分析》指出: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都是当事人主义而原苏联东欧各国都可纳入职权主义模式。

⑸有学者指出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作为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基本含义如何理解即各自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有自己的定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adversarysystem”大陆法系就直接称为当事人主义。

由于法律体系形成和法律文件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在理解和具体表现上略有不同。

但一般认为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含义:()、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的启动与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的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诉讼争点必须限于当事人双方的主张。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基本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多元化解纷机制并存的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变1. 传统模式在我国古代,民事纠纷往往通过斡旋、调解或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

但受限于各种因素,这些非诉讼方式无法有效解决一些复杂的纠纷。

因此,宋代开始出现了专门的民事诉讼制度,设立了官府法院来审理纠纷案件。

2. 大陆法系模式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兴起,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逐渐趋向于大陆法系。

这种模式以诉讼为主导,倡导依法审理案件、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辩护权。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成为中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特点1. 审判为中心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中,审判起着核心的作用。

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公正、独立地作出裁决。

审判程序包括立案、质证、辩论、裁决等环节,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2. 多元化解决方式为了促进纠纷的迅速解决,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调解达不成,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仲裁、裁决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3. 强化证据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注重事实与证据的证明,依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和举证方法。

原则上,诉讼双方应当自行举证,但在实践中,法院也会对某些事实或证据的提供有一定的指导和引导作用。

这样的证据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司法公正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要素之一,司法公正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充分重视。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法官在决策过程中不受任何外界影响。

此外,我国还逐渐推行庭审公开、网络审判等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1. 强化诉讼参与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将越来越加强当事人的参与权。

我国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与完善

并且, 笔者 认为狭义的庭市U 为“ H 法庭凋奁” 法庭辩论” 和“ 两个阶段。
法 庭 调 奄 是对 案 件进 行 实 体 性 审 理 的 重 要阶 段 。这 一 阶 段 的 芏 要 任 务 实 围 绕 双 方 当 事人 争 议 的 事 实 , 通 过 当 事人 的陈 述 和 证人 作 证, 出示 书 证 、 证 和 视听 资料 , 读 牲 定 结 论 和勘 验 笔 录 , 就每 一 物 宣 并 证 掘 材 料进 行 质 证 , 以查 明 案什 事 实 , 查核 实 证据 , 而 为下 一 步 的 审 从
混同在一起 , 当事人双方陈述完 以后 , 自提 出证据并予以质证 。 在 各
在 提 出证 据 和质 证 的 过程 『 , 事人 之 间 或 当事 人 与第三 人 之 间 就 可 I当 l
以围绕诉讼标 的和争点,实施棚关事实 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辩 论。试 想, 在缺乏法 }素质的普通老 百姓看米 , ; I f 这样的程序是不是 显得有些 混乱昵, 在缺乏 卿资源和老 百姓无 力聘 请律师的情况下, 在提出证
式 中的法庭 调查 与法庭 辩论 两阶段 的分 与合 进行 了分析 , 为 两阶段 分 离的构造 已经 完成 了历史使命 , 阶段 , 种分 离不 认 现 这
仅割 裂 了案 件调 查 与事 实问题 、 法律 问题 辩论 的关联性 , 也在一 定程度上 限制 了 当事人质 证权 的行使 , 而限制 了庭 审功能 从 的 最 大发挥 。本 文认 为应将 两 阶段 予 以合 并, 并对合 并后 的庭 审方 式提 出了一些 建议 。
渊当事人主体地位、 淡化法官职 权的趋势 。但是, 在具体 的程序方式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以前, 国民事庭审程序的顺序或步骤基本是 我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指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和程序,审判方式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的具体的法律审判方式,如书面审理、公开审理、调解等。

在中国,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和审判方式一直在进行和调整,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主要包括立案、举证、庭审、判决与执行等环节。

近年来,中国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简化案件流程: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缩短案件审理时间,中国推行了简易程序和快速审判制度。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主要通过减少证据要求、合并审理、简化庭审等方式简化了案件流程。

快速审判制度则适用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通过加强审判组织、提高审判效率等方式加快了案件审理速度。

2.强化调解与和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法院在审理中会积极发挥调解作用,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此外,中国还加强了调解顾问队伍的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

3.推进互联网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中国开始推行互联网化的案件办理模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线立案、提交证据材料、提出诉讼请求等,实现了诉讼服务的便捷化和智能化。

以上措施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使当事人能够更快速和公正地解决纠纷。

二、审判方式审判方式是指民事诉讼中法院采用的具体审理方式,它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

我国在审判方式上也进行了一系列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是指民事案件在法庭上对外开放,让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司法活动。

公开审理能够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2.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是指民事案件以书面形式进行审判,法庭上只进行简单的争议事项的辩论。

书面审理减少了庭审时间和争议焦点,提高了审判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199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199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1998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1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审判机制,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关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问题一、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举证须知,明确举证内容及其范围和要求。

二、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三、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关于做好庭前必要准备及时开庭审理问题五、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答辩状副本;2、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3、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4、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5、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6、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7、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8、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概念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

⑴也有学者提出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即模式通过提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

⑵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又称民事诉讼结构。

当前法学界比较认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称之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

但学界对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基本模式的含义却存在不同的或模糊的认识。

特别是对当今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体制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划分的归类并非一致,于是有学者提出在明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基本含义的前提下,进一步理清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划分根据是必要的,如果不明确模式的划分根据就不能够正确地加以归类,并导致连锁错误。

⑶人们根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工具对三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进行分类。

根据一部分学者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用职权主义。

”并认为这种观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观点。

⑷还有一种观点即张卫平学者于1993年在一篇题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分析》指出: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都是当事人主义,而原苏联东欧各国都可纳入职权主义模式。

⑸有学者指出,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作为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基本含义如何理解,即各自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有自己的定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adveraryytem”,大陆法系就直接称为当事人主义。

由于法律体系形成和法律文件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在理解和具体表现上略有不同。

但一般认为,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含义:(1)、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的启动与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作为当事人主义的对立物的职权主义诉讼基本模式,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关于职权主义一般认识是“承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拥有主导权的原则总称为:‘职权主义’”。

民事审判方式与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审判方式与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审判方式与民事诉讼模式摘要: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进行,在理论上进行系统的研究已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但研究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不能只是单方面注重对法院审判方式的探讨,必须联系、全面地来关注和调整人民法院与其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本文从分析民事诉讼模式和审判方式的概念入手,着重论述二者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并阐释了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笔者据此认为,从建构民事诉讼模式的角度对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进行研究,更有利于指导和促进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对于“诉讼模式”和“审判方式”的概念及相互关系的认识,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其中一种意见认为:审判方式就是诉讼模式,二者并无区别,是同一概念。

“审判方式,即诉讼结构(模式),指法院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的相互关系,即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推进过程中的权限分配方式”;还有学者认为“审判方式” 就是“因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同而形成的审判案件的方法和形式”,世界各国的审判方式可划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类,并认为这两大诉讼模式出现了相互靠拢、不断融合的发展趋势。

由此可见,其也认为诉讼模式和审判方式是同一概念。

另一种意见与此截然相反,认为诉讼模式和审判方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有相似的地方,但不尽然相同。

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民事审判方式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其含义比较广泛,基本含义是“法院适用和操作民事诉讼法的工作方式”,而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结构的理论概括,反映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二者并非同一概念。

也有学者给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作了概括:如“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可定义为: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支持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机制及其运行特征的概括,也是关于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的综合表述。

简单地说就是双方当事人与法院组成的解决民事案件、实现诉讼目的的活动方式,有时也称为诉讼结构或构造。

论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 二) 公 开审 判制度 在 国外 的发 展 美 国确认 公开 审判制 度 ,认 为公 开审判 是 当事人 的一 项权 利。 在审 判过程 中 , 美 国绝 对不 允许法 官 在庭外 活动 并且杜 绝 与 当事 人私下碰 面 , 并运用证 据交叉 询 问制度 最大 限度地将 诉讼 过 程和 诉讼 信息 公示 f当事 人面 前 , 选任 陪 审团 、 审前 对扣押 活 动 的 听证等 也都 纳入 向公 众公 开的 范围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越高。 中国 在公法 、 私法 等法 律 中亦将 审判公 开确认 为 一项重 要 公 正 。 法律 制度 。全 面 、 正确地 落实 审判 公开原 则 , 是确 保司 法公 正和 ( 二) 我 国 目前运 用公 开审判 制度 的现 状 社 会各 界 的强烈要 求 , 也 是依 法治 国方略 实施 的需要 , 更是 人 民 我 国公 开审判 原则 直接 来源 于对 传统 司法 工作 实践 经验 的 法 院在 审判 工作 中应遵 循 的基本 原则 。 总结 , 是审判 工作 与人 民群众 相联 系 的一个 重要方 式 。建 国后,
着许 多的 问题 和 弊端— — 司法行政 化 , 立 法粗疏 、 没 有可操作 性 、 3事 人知情 权得 不到保 护等 等 。完善我 国公 开审判 制度 - " 应该从 诉讼 观念 开始 转 变, 以立 法完善 为前提 , 提 高法 官的素质 完善证 人 、 鉴定人 出庭 作证制 度 、 诉讼 主体 制度 以及后 果认 定和 责任 追究制 度 。在 实践 中有 必要加 强 对合议 庭 的公开 、 新 闻监督 与公 开 审判 以及 公开 审理 的 完善 。
2 0 1 3 ・6 ( 上)
论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概念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

⑴也有学者提出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即模式经过提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

⑴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又称民事诉讼结构。

当前法学界比较认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称之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

但学界关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基本模式的含义却存在别同的或含糊的认识。

特别是对当今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体制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划分的归类并非一致,于是有学者提出在明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基本含义的前提下,进一步理清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划分依照是必要的,假如别明确模式的划分依照就别可以正确地加以归类,并导致连锁错误。

⑴人们依照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工具对三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进行分类。

依照一部分学者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纳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纳职权主义。

”并认为这种观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观点。

⑴还有一种观点即张卫平学者于1993年在一篇题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分析》指出:别管是大陆法系依然英美法系,其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基本上当事人主义,而原苏联东欧各国都可纳入职权主义模式。

⑴有学者指出,两种观点分歧的全然原因在于对作为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基本含义怎么理解,即各自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有自己的定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adversarysystem”,大陆法系就直接称为当事人主义。

由于法律体系形成和法律文件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在理解和具体表现上略有别同。

但普通认为,当事人主义要紧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含义:(1)、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的启动与依靠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别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靠的证据资料只能依靠于当事人,作为法院推断的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别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诉讼争点必须限于当事人双方的主张。

按照大陆法系诉讼理论的普通认识还把当事人应当在民事诉讼程序启动诉讼终了和诉讼对象的决定等方面拥有主导权的原理称为“处分权主义”(Diositiomarime)。

当事人对诉讼程序拥有主导权的法理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

作为法院推断的对象的主张受当事人的限制,证据资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的法理则称为“辩论主义”。

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和基调。

⑴作为当事人主义的对立物的职权主义诉讼基本模式,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对于职权主义普通认识是“承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拥有主导权的原则总称为:‘职权主义’”。

具体为:(1)、法院对程序的进行、开始及诉讼对象的决定有主导权;(2)、诉讼证据资料的收集及诉讼争点的确定普通由法院主动进行,同时认为对程序进行主导称为“职权进行主义”;对程序开始、终了及诉讼对象的决定,诉讼资料的收集及诉讼争点等方面的主导权称为“职权探知主义(DiositioMaxine)。

笔者认为,别管是英美法系,依然大陆法系中,对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理解要紧环绕以下两方面确定:(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进行、推动由谁进行,即包括两种事情,一种是依靠于当事人,另一种是由法院主导进行;(2)法院裁判所依靠的证据资料收集及诉讼争点确定的来源。

一种是由当事人收集证据资料,在自己诉讼主张范围内确定诉讼争点;另一种是由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并且确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争点。

这些活动的进行假如是依靠于当事人完成的,称为当事人主义,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的,称为职权主义。

在当今两大法系及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中,由于相互取长补短,别断对自己的诉讼结构进行调整,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开放及经济贸易往来等,加上国家对经济日子领域的干预,两大法系的诉讼结构或模式已相互汲取或部分融合,别再具有绝对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但是要把握好民事诉讼的整体结构,建立具体的体现民事诉讼的公正、效率、自由等价值为内容及达到公平、合理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的诉讼制度,尤其是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作用,并使其诉讼权利得以充分保障,法院的中立裁判者的身份得以体现,探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特别必要,也是促进审判方式改革的必要前提。

二、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进展及结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的三十多年里,我国制定了一些调整民事诉讼的基本规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程序总结》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

这一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处于起步时期。

在法规上,甚至没有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开,并且充分反映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干预,强调了法院在诉讼中的主动性和主导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第40条规定:“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人应就其所主张的事实举出证明办法(书面证据、证物、证人、勘验、鉴定等),法院亦应自行调查事实,搜集调查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应凭证据,别应单凭诉讼人的陈述。

”⑴这是我国当前的经济、政治及法律文件等条件决定我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色彩。

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规范的开始是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下称《试行》)颁布施行,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具重要里程碑,从而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体制。

在对待裁判争议的事实依照上,法院对民事争议的裁判能够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出证据为依照,法院能够甚至彻底能够自己独立收集的证据为依据对案件进行裁判。

法院能够在当事人主张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独立收集证据,而别受当事人主张证据范围的限制,法院别不过简单地核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还要直接收集证据。

《试行》第65条第2款规定,法院有权“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

”在各种具体程序的启动和终结方面,法院具有主动性和决定性。

如执行、保全程序的启动等,《试行》都规定法院能够依职权主动开始,同时明确规定执行的开始的方式之一是职权移送为主,当事人申请为辅、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性还体如今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干涉方面。

例如,法院能够别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对一审诉讼标的进行全面复审。

由此可见,别管是在程序的开始、进行及对程序的推动和证据资料的收集、争点的确定方面,《试行》中规定法院总是具有主导作用,甚至决定作用,当事人处于被动地位或者辅助作用。

因此有学者认为在法院与当事人的基本关系上坚持了法院的主导地位,反映出很强的职权干预色彩,也反映出《试行》对当事人主体自治的忽视。

⑴1991年我国对《试行》进行了大的修改,并成为我国第一部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典。

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事诉讼规范,关于在新的形势下比较科学、公正、迅速和经济地解决民事纷争起到了重要作用。

新民事诉讼法与《试行》相比有一具比较显著的特点,即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以及相关的当事人处分权的强化,例如,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方式由法院以职权移送为主开始改为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上诉制度方面,针对《试行》中规定的二审法院:“别受上诉范围的限制”的职权干预规定,将其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但是应当看到新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不过一种量的变化,并别意味着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发生了结构性的转换。

在最能体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导性方面没有全然的转变,即作为法院裁判依照的事实别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法院能够在当事人主张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和提出证据,并依此为依据对案件争议作出判决。

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并且,又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因此,有学者认为,从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角度看,现行民事诉讼体制还是属于职权主义类型。

⑴笔者认为,从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进展的历史过程看,解放初期几个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到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施行,直至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执行,始终没有摆脱法院或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甚至决定作用,从而使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权或辩论权无法得到发挥,甚至受到严格的法官行政化职权的限制。

所以,我国民法及有关法律中规定的当事人自治原则无法在诉讼程序中保障实现。

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中当事人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起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妨碍了法律的公正、公平、自由等价值的实现。

有学者对职权主义模式的基本结构缺陷进行了分析。

认为:“结构性缺陷是指这种模式所内含的缺陷,是由于职权主义模式自身的基本构造所决定的,别改变这种基本结构其内含的缺陷就无法消除。

”同时认为职权主义模式的基本结构是法院(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起着主导地位,具体体现为法官所裁判的诉讼资料别受当事人双方主张的限制。

所以,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就处于被动和相对消极的地位,这种基本结构的缺陷最明显的直接使作为民事诉讼程序核心的辩论程序空洞化,并最终导致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空洞化⑴。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结构中当事人的主张得别到法院的认可,诉讼地位中的主导作用无法体现,法院的取权色彩过于浓厚。

因此,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改革全然出路中于重建我国诉讼结构,做到切实强化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弱化法院(法官)职权,建立一种接近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三、重建民事诉讼结构,改进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是一具复杂的工程,转换过程中还涉及一系列有关诉讼体制的调整咨询题,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从既存的职权主义向大陆型当事人主义诉讼论模式的转换所体现的实质精神是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强调当事人的主体性。

所以,除了直接关系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点的有关规定应该加以修改以外,还有与此整合协同的制度也要加以调整,诸如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等。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转换实际上就差不多提出了再次修改民事诉讼的咨询题⑴。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转换咨询题,也算是民事诉讼结构的重建,并且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其要紧目的是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权限划分咨询题。

我国要建立习惯现代经济进展,符合法治精神的民事诉讼审判方式,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结构进行调整。

首先是程序的启动、进行和推动应以当事人为主,法院或法官应遵守“别告别理”的诉讼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