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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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试论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越来越受到广泛 的重视 。而 网络 隐私权并不 是颠 覆于传 统隐私权的

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 , 而是伴 随网络 出现而产生的; 是信息时代人
类 一 项 重 要 的 新 型 人格 权 利 ; 是隐 私 权 在 网 络 空 问 的 体 现 与 延伸 。有
学者认为, 网络隐私权是 “ 公民在网络 中享有 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 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 不被他人非法侵犯 、 知悉、 搜集、 复制、 公开和利用
的 一 种 人 格 权 ; 指 禁 止在 网上 泄 露 某 些 与 个 人 有 关 的 敏 感信 息 , 也 包
费者应该能够通 过合 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修改错误信息或删除 数据: 足够 的安全性 , 网络公司应该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性, 即 阻止未
被 授权 的 非 法 访 问 。
括事实、 图像、 以及毁损 的意见等 ” 由此可见, 网络隐私权较之传统隐私权具有相互重叠的部分, 也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是 不 能 成 为 其 主 体 隐 私 权 的 内容 主 要 包 括 私人 信 息
的保密权、 个人隐私的利用 权等 , 具有真实性和隐密性 。隐私权其实
质 在 于 个 人 对 自身 的 自由支 配 权 。是伴 随着 人 类 对 于 自身 的 尊 严 、 权 力 、 值 的 不 断认 识 而 产 生 的 , 随着 社 会 文 明 的 不 断 进 步 , 价 伴 隐私 权 就
具 有 自身 独 立 的特 点 :
总体说来 , 就是个人数据信息的主体有权对他人搜集、 使用、 传播 、 存储其信 息的 目的、 途径及其他相关 内容得以知晓并且表示 同意、 拒
绝 、 更 等 变
第一 , 在主体方面 , 网络隐私权的主体与传统隐私权的主体相同, 只能是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能成为其主体。这是因为, 不 论是传统隐私权还是 网络 隐私权他们 都是 保护 自然人情 感心理 因素 的权利 , 而法人和其他 社会组织是并不具备这种情感心理因素 。他们 不会像 自然人一样 因为隐私权受到侵犯而在 内心感到困扰 。 第二 , 在对象方面 , 从对网络隐私权所下定义可以看出, 个人数据 信息、 私人生活安宁、 私人活动以及 私人领域是 网络隐私权所保护的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专业二学位毕业论文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刘畅文学院0911122班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予以概括保护,只有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才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

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

由于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条款对隐私权直接加以阐述,导致现实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且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为适应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主流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学界逐年加重对民事立法中隐私权问题的专门性研究。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采取公力救济或私力救济的办法来保护权利。

概括的说,即权利人采用民事救济的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

由于我国长期重视公力救济,即公权干预,导致私力救济的发展受限,没有形成体系化,当事人大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保护,即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制定的法律日趋完善,但尚未形成价值取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参照人格权中对名誉权的保护模式进行。

笔者根据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立法成果,就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措施、方法,谈一些尚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改革与发展目录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4)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5)(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5)(二)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现状 (6)三、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7)(一)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8)(二)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8)(三)规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 (9)参考文献 (10)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在现代社会,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了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强调了尊重个体隐私、限制权力滥用的重要性。

分析了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和措施,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和监控限制等方面。

探讨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如个人信息泄露和网络监控等现象。

在提出了加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完善保护制度和促进合法权益的建议,以期建立更加完善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机制,确保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最终,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将在法治建设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范围、措施、现状、问题、加强、完善、制度、合法权益、引言、正文、结论。

1. 引言1.1 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公民隐私权是每个公民的重要权利,它是个人身份、尊严和自由的保障。

在当今信息社会,隐私权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更是社会公平和秩序的基础。

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震频频发生,公民隐私权受到了严重侵犯,这不仅影响了公民的生活、工作和社交,也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保护公民隐私权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更是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

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隐私权是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基石,是个人身份的重要标识。

保护隐私权可以让每个人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自由表达和发展自己的身份。

隐私权的保护关乎公民的经济利益。

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信用卡盗刷等问题,对个人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隐私权的保护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如果公民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社会将充满不确定性和混乱,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加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关注。

2. 正文2.1 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是基于个人尊严和自主权的原则。

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即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民隐私权进行干预;必要性原则,即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必须是必要且合理的;公开性原则,即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当在透明的情况下进行,不得秘密侵犯;专一性原则,即针对特定目的采取特定措施,不得滥用职权;限制性原则,即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当严格限定在必要范围内,不得滥用权力。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必要性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必要性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xx法学班xx 引言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

隐私权自其诞生之日起至今已逾百年,百年间关于隐私权相关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这其中就包括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问题。

许多中外学者均就此问题给出过自己的观点、立场。

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科学技术、电子、通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作为隐私权保护内容之一的私人信息面临的威胁前所未有。

事实证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确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价值和社会需求。

本文将通过对中西方传统理论思想的叙述,来向大家展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形成过程;通过对德国、美国隐私权保护理论的介绍,探寻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一)西方文化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它的诞生标志是1890年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刊登了隐私权的文章并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

但在此以前,西方社会的实践和规范中已经存在对隐私的价值认同,这主要体现在公私领域的划分上。

1、古希腊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首次使用了政治社团或城市社团的概念。

[1]他区分了一种截然不同的生活范畴—“城邦生活”和“家庭生活”。

在他看来,家庭是一种对个人利益的管理生活,城邦是对家庭、私人的超越,具有独特性和优位性。

亚里士多德时期所体现的是个人只能依赖于城邦而存在的整体主义的哲学价值观。

这种价值观显著特点是个人隶属于城邦之下,唯有少数自由民结合成集体才能直接参与公共生活。

从总体上看这种价值观是压抑人的个人观念的,但另一方面也包含着一些对个人的尊重理念,虽然这时能够得到尊重和能够自由表达意见的自由民是少数人。

正如贡斯当所述,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

由此古希腊人并未产生明确的个人观念,缺乏个人主义精神。

他们虽然区分了公私领域,但是其观念却是个人隶属在城邦之下。

此种情况下,隐私权缺乏其生存的文化土壤。

论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融入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我们的个人信息也因此在互联网上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利用,网络空间也成为信息泄漏和侵犯个人隐私的重要渠道。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各国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保护。

我国也从2012年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立法和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许多问题,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保护形势仍然严峻。

本论文旨在探讨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旨在分析当下我国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以期改善目前的现状。

二、选题的意义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产业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与此同时,个人信息的组织、管理及利用已成为了信息产业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然而,随着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不断暴露,越来越多的人们意识到网络空间中存在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近年来,网络隐私侵犯的案例不断涌现,该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

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同时也给国家的社会治理和信息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因此,通过对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立法保护进行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选题的研究内容1. 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概念、特征和现状通过对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概念、特征和现状进行分析,深入了解网络隐私侵犯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

2. 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分析和比较,深入了解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并提出完善机制的方案和建议。

3. 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的问题及对策通过对当前我国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立法保护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探讨解决方案和对策,以期改进现状。

四、选题的研究思路本论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 第一部分:绪论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和研究内容,阐述研究的理论基础和方法。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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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篇1浅析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摘要:目前隐私权在我国尚未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对于网络隐私权更没有明确的定位,当权利人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很难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

本文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为视角,通过对网络隐私权概念的阐释,以及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进行重点分析,提出了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民法保护就我国目前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来看,除了某些网站发布的基本无用的隐私权保护声明之外,既没有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关的行业自律规范予以规制。

因此,如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有效保护,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一)网路隐私权的概念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上延伸,指的是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下享有的隐私权,也就是自然人享有的在网络空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归纳起来,网络隐私权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第一,知情权。

无论是个人或是组织单位在搜集他人的隐私信息前,首要向隐私信息主体进行征求意见并及时准确的告知。

第二,决定权。

隐私信息的主体对于信息具有决定权,其中包括信息披露与否,并有权阻止所有未经同意的隐私信息收集和使用行为。

第三,个人数据安全保障权。

隐私信息的收集使用者必须保证所收集的信息正确性,保证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统一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一一阐述。

一、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个人在个人生活、自由、尊严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名字权、容貌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了自然人隐私权的地位,并将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内。

同时,我国民法典还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以下规定:1. 禁止侵犯个人隐私权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得以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该条款还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限制。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该条款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2. 禁止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有些人可能会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进行反社会行为,为了防范和惩罚这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假冒自然人行使隐私权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假冒人造成的损失和利益费,并承担公开道歉等责任。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不被滥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禁止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章第二百四十四条对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隐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号等等。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探讨公民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保护,以及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平衡。

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和私生活的自主控制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和披露,以及与他人的私人交往、私人住所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能够保障公民在社会中的自由与平等。

其次,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释。

其中,以下几个原则是比较重要的:1.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2. 法律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时候会有所限制,这就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现。

例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获得公民的明确同意。

3. 公共利益原则:尽管公民隐私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隐私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保护国家安全、刑事调查等。

三、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由于公民隐私权是一项复杂的权利,其保护也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挑战。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同时,对于违反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惩处。

2. 法律监督的加强:法律监督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进行严正的执法。

3. 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加强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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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摘要 (1)一、隐私权概述 (1)(一)、隐私权的概念 (1)(二)、隐私权的内容 (2)(三)、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方式 (2)二、国外及国内隐私权保护状况 (2)(一)、国外的隐私权保护状况……………………. …………………………………(2)...(二)、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现状 (3)(三)、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3)(四)、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3)..(五)、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4)..三、隐私权保护的限制 (4)(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限制………………………………………(4).(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5).(三)、对他人隐私权的限制………………………………………………………(5).四、关于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6)(一)、关于隐私权民法立法保护的建议 (6)(二)、关于隐私权的刑法立法保护的建议…………………………………………(7).参考文献 (8)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摘要】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为私权。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利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

还有一些国家概括保护,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

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缓慢,对人格权的研究更为落后。

由于民事法律中,没有条款保护隐私权,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

审判实践中,侵害隐私权的案件是呈上升趋势,为顺应世界民事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近年来注重了研究。

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更加突出。

关键词:隐私权一、隐私权概述隐私权这一概念诞生于美国。

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D·布兰代斯与塞缪尔·D·沃伦为了驳斥《波土顿报》对塞缪尔·D·沃伦家庭私事的大肆报道,二人共同在当年第四期的《哈佛法学评论》发表了著名的《论隐私权》一文,明确提出了一种新的权利,该文的面世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

文章指出: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并认为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产物的理念,就是隐私权的价值,而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之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传播媒体往往侵犯这一标志着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

此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日益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并逐渐出现了判例和立法。

(一)、隐私权的概念迄今为止,就隐私权的概念学界尚无统一定义。

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隐私权是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则将隐私权解释为: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而哥伦比亚电子百科全书则定义为:不被政府、媒体或其他机构、个人无正当理由干涉的独处权。

就隐私权的定义,我国学术界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1)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2)隐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可称为私生活信息权或私人信息权。

(3)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4)所谓隐私权,就是指个人秘密的不公开权。

(5)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上述观点均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就隐私权的概念内涵作了界定,比较而言,鉴于隐私权系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以及其权利范围受公共利益限制的特点,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

(二)、隐私权的内容上世纪60年代,美国著名的侵权行为法专家威廉·普罗泽在研究了法院二百多个判例的基础上,于上世纪60年代写就了被公认是权威的论文《论隐私权》,在其中,隐私权侵权行为分为以下4种:(1)盗用。

(2)侵入。

(3)私事的公开。

(4)公共误认。

[7]在此之后的美国侵权法采纳了这些观点,《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具体规定了四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1)不法侵入他人的秘密;(2)盗用他人姓名或肖像;(3)不合理地公开他人的私生活;(4)公开他人不实之形象。

(三)、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方式二战之后,隐私权被世界各国法律吸收,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其法律中直接或间接规定了隐私权。

其立法例主要有三种类型:(1)将其作为人权问题提出来,在发展演变中逐渐融入宪法中,例如美国和前联邦德国;(2)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其内容散见于有关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例如在刑法、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中加以规定。

采用此种立法例的国家如前苏联和我国;(3)采用判例形式来确认公民享有某些内容的隐私权,如英联邦国家。

不可否认的是,无论采用何种立法例,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

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司法上对隐私权保护呈加强趋势。

这也表示了隐私权保护的深刻的社会及现实意义。

二、国外及国内的隐私权保护状况(一)、国外的隐私权保护状况据统计,目前已有近二十个国家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

如美国已经在联邦和州两个层次上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其中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实是一部全面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专门立法。

该法就不同的数据用户对属于隐私权范围内的个人数据的收集、保存及取用都作了较为相近的规定。

依照该法,联邦政府在收集有关资料时,凡对个人有害或不利的资料必须向有关的个人直接收集。

在取得资料的过程中,应向被收集者表明其收集资料所依据的权利、收集资料的性质、资料的用途以及不提供资料的法律后果等。

任何联邦机构只能收集与其本身职责有关的,或者与现有法律所赋予的任务有关的资料。

各机构所保存的数据记录必须做到“精确、相关、完整和公平”。

未经和资料有关的本人同意,不得任意公开资料。

允许公民查对和更正与本人有关的资料。

(二)、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现状考察我国现行立法,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还比较少,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这显然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全面、充分的保护。

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历史上我们一向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忽视,传统道德观念中也有反对隐私权保护的倾向,加之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社会上隐私权问题还不十分突出,因而难在立法中加以体现;二是因为隐私权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许多问题尚待解决,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隐私权保护理论体系。

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思想主要在一些全国性、地方性以及专项法规中有所体现。

我国立法中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民法有关人生权和财产权的规定中,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三)、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宪法没有隐私权或私生活权利这一概念,涉及隐私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

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毁谤和诬告、陷害;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四)、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保护。

关于财产权,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对公民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

(五)、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刑法中尽管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的概念,也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之类的罪名,但其中有部分条款可以理解为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

这就是新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三、隐私权保护的限制每个人的隐私都应当受到保护,但并非所有人受保护的程度都是一样的,特别是隐私权在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有必要对某些人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隐私权在某种程度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权利,而知情权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积极的、动态的权利。

就权利本质而言,隐私权是阻碍人们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而知情权则是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

再加之权利边界的模糊性,这就使得两种权利的冲突不可避免。

事实上,这两种权利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冲突从未间断,其实质上是一个关涉客观存在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分配与平衡问题。

一方权利(知情权)的增加,则意味着另一方权利(隐私权)的减少。

(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普通人一样,有属于自己的个人信息,如其出身、品行、学历、家庭背景、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等,因此当然享有隐私权。

而知政权则赋予了公民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以便其进行民主参政和民主监督。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民民主参政、民主监督,正确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背景和行为活动的了解就成了一种必然要求。

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其又不希望属于自己的私人信息公之于众,尤其是一些负面的信息,如学历问题、财产来源不明等情况。

于是,两者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对此矛盾的处理,应以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优先为原则。

恩格斯在与波得·拉甫罗夫的论战中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普通公民不同,他们负有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职责,应具备良好品德及杰出才能,是社会的表率,其相关个人信息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能否恰当履行职责有直接的联系,并且不可避免地对其公务活动产生影响,因此也就与社会政治公共利益相关。

而且其职位越高,个人信息与社会政治公共利益的联系就越紧密,隐私范围也就越小,惟有此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知政权的畅通。

正如西方俗语所云:高官无隐私。

(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公众人物,根据学者史宾塞的解释,主要指政府官员、公职候选人、发明家、作家、运动员、艺术表演家、罪犯、被控诉的人以及其他易受注意的人物。

在我国公众人物一般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他们因其取得的成就、从事的职业、特殊的经历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而为公众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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