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的完善
公民环境权及入宪必要性分析

公民环境权及入宪必要性分析摘要:公民环境权这一概念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作为一项新型权利,它随着地球生态环境的逐步恶化而进入公众视野。
但是在公民环境权的概念界定、权利属性和其是否具有入宪的必要性等方面,我国学界还存在着争议。
本文从公民环境权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并在对其基本权利属性进行定位的情况下,分析阐明了将其写入宪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基本权利;入宪一、分析与阐释:公民环境权的概公民环境权这一概念,是全球化的环境危机和自然资源稀缺背景下的产物。
它的提出为的是协调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从限制经济发展的无序自由入手,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实现人类社会长久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学者对公民环境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公民环境权的讨论当中,相关的论著也相继发表、出版。
但是对于公民环境权这一概念究竟该如何定义,学者们依旧各持己见,难以统一。
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法律关系主体对其赖以生存的环境既享有基本权利,也需要承担基本义务。
①他提出,环境权的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分为三部分:国家、法人和公民,因此环境权也应当划分为国家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和公民环境权。
吕忠梅教授则将环境权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②她认为,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客体应该是人类生存的整体自然环境,也就是说无论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创造的环境,都应当成为公民环境权的对象。
陈泉生教授所持的观点与吕忠梅教授的类似,即她所使用的“环境权”概念指的也仅仅是公民环境权。
徐忠祥教授则从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剖析了公民环境权的含义,他提出,真正的环境权则是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以自负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
③这种权利不同于生存权,是一种自得权利,其权利主体是人类,义务主体也是人类。
不同的学者对于公民环境权这一概念有着不同的定义,产生分歧的本质原因还是由于权利主体和客体的不确定导致权利的内容模糊不清,以至于无法在概念上形成统一的认识。
论环境权的立法保护

收稿 1 :2o 0 3期 0 2— 6—0 7
国家 环 境权 是 指 国 家 根 据 宪 法 的 授 权 而 拥 有
作 者简介 :赵一强 ( 一 ) 1 O ,男 , E 河j 藁城人 。1 7 9 年毕业 于首都经 贸大学经济 系 ,获经济法 硕士学 位 。现任 河北经 贸大学法 学 院讲师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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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5卷
第 5期
石 家 庄 经 济 学 院 学报
Ju a o ia un nvrt o 3 o i or l f hj z agU i sy f A nm e n S ih e i F o 8
Vo . 5 No. 12 5
I3 国家 环境 权 .
()公民有环境知情权。知情权 的环 境状 况 、国家环 境管 理 状况 以及 自身 的环 境 状 况 等 有 关 信 息 获 得 的权 利 。
“ 人们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情况 。 ”这一权利既是公 民参与 国家环境管理 的前提 ,又是环境保护 的必要
权概念登上 了被称 为 “ 环境 危机 时代 ”的社会 舞
台。
广工作 ,组成环境保护 的团体 ,参与环境保护的宣 传教育和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 ,参与环境纠纷
的调解 。
环 境权 首 先 以公 民环 境权 的形式 提 出 ,尔后 又
出现 了国家环境权和法人环境权 。各种环境权 的内
中 图分 类号 :1 2 .8 3 2 6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0 .85 (O 2 30 1.2 0 767 2 O )0-570
1 环境权 的 内容
环境 权 是 随着 社会 生 产 、生 活方 式 的发展 而 提 出 的新 的权 利 主张 ,是 人 类环 境 质量 不 断恶化 及人 类 环 境保 护 工作 不 断 强化 的产 物 。二 战 以后 ,环 境
环境权的类型与立法发展

❖ 自然人是指包括公民在内的环境法适用范围 内的一切人。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对个人环 境权的表述不同。
二 单位环境权
❖ 是指单位享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 护环境的义务。法律意义上的单位,包括法 人组织(如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等)和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环境权概述
一 环境权的提出
❖ 环境权的观念和运动主要发端于美、日、欧 等工业发达国家。
❖ 六十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 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 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
❖ 在亚洲,日本环境共有的思想发展更为久远。 ❖ 20世纪80年代,原挪威首相布兰特夫人的可
定
二 国际上的环境权立法
❖ 环境权的国际立法主要是指国际法对环境权 的承认和贯彻。
❖ 环境权在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中的发展比在一 个特定国家内部的发展更为复杂多样。环境 权为国际上所接受主要表现在一系列的国际 环境法律文件中。
三 我国的环境权立法
❖ 我国法学界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 80年代初,近20年以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在 环境权立法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直接、 明确对环境权做出规定。
❖ 人类环境权的主体是整个人类,包括各个国 家的人的集合、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集合:
❖ 在国内法中,是指全社会、全民族的当代人 和后代人的集合;
❖ 在国际法中,是指各个国家的人的集合,各 国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集合。
第三节 环境权的立法发展
一 外国的环境权立法
❖ (一)在宪法中对环境权做出规定 ❖ (二)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对环境权做出规
三 环境权的特征
❖ (一)环境权是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 化,是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
环境保护公众参权实现

浅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一些因为环境被破坏而引发的事件,如”太湖蓝藻事件”、”安徽蚌埠村民因企业排污死于怪病”、”湖北自来水污染事件”等等,让我们认识到环境问题的迫切性和严重性。
因此,除了完善法律来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公民参与至生态环境中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本文正是从这样的背景之下,尝试探讨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权的基础理论以及实现路径,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定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权;公众参与一、公众参与环境权的理论基础(一)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公民环境权是社会权的组成部分,是指公民对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享有适宜的生态环境条件的权利。
此权利主要强调公众对环境功能的利用与价值的享受。
”公民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有权获取环境状况的信息,有权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有权在与其生活的环境遭到破坏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或健康上的损害有权获得赔偿或提起诉讼。
”“公民有权对政府部门、单位、个人有关破坏环境的活动进行检举公告,并提起诉讼。
”“公民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珍惜自然资源的义务,凡造成损害都有赔偿的义务”等,都是公民环境权的规定。
公民环境权既包括对良好环境的享有权,也包括对恶化的环境的拒绝权利。
(二)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基础公民环境权参与权主要构建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之上:1、公共信托理论每个公民对自然资源都享有同等的使用权,而每个个人都不需要对环境的维护与消耗支出费用和承担责任,这是环境被过度开采利用的首要原因。
这在经济学中被称为公共物品理论。
此理论所表达的含义是公共资源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而且任何人不必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承担责任。
于是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个人只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注重对所利用资源的承载量及自己行为的破坏程度进行补救,导致环境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
要排除此后果,需要公众各自主张自己的优良环境权。
而每个人都主张耗费成本大,通常由一部分人代为行使,这就叫做公共信托理论。
论我国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政府的原告资格
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国家作为主权者和财产所有者,其身份既是分离的又是相互影响的,与自然人和法人不同,国家有其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成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寻求民事救济在理论上已经没有障碍。因此,信宜市政府有权针对国有财产所受损害要求紫金矿业进行财产损害赔偿的。
(二)环境公益诉讼救济机制
针对目前我国各地由于环境损害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迫切要求我国尽快在相关法律制度中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损害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损害,为此一些国家相继在相应的法律中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无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期望达到监督经营者和政府遵守法律的目的。与民事诉讼相比较,世界各国的法律在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方面的要求显然要宽松得多。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对我国来说,当务之急是要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逐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使我国的环境损害救济制度逐步完善,也使我国的环境损害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反复调研论证基础上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就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在立法审议过程中,许多常委认为此条款过于原则,没有操作性。应当先构建公益诉讼的平台,接下来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操作性问题。
四、环境损害法律救济机制的完善
(一)民事诉讼救济机制
环境损害的民事法律救济问题,本质上属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私法救济问题。在环境损害的范围界定上,我国关于环境污染损害的界定借鉴了欧盟的环境污染的概念。与提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不同,信宜市政府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是依照法定委托代表国家及其背后的社会公众行使诉讼请求权,在原告资格的认定上,依照最高院的复函应当成为适格的原告。信宜市政府的此举也是克服环境损害民事诉讼中无适格原告的诉讼障碍的一个有益尝试,并为其他领域的环境损害民事法律救济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范本。当前,根据环境保护的公益性以及环境损害的社会性特征,应当赋予政府及其相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使环境损害得到应有的民事救济,使污染企业承担相应的成本。
论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相关法律问题论文

论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面积及人口占据较大比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迈进,农村环境侵权问题极为严重,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环境侵权概念、农村侵权问题的现状与特征,引发出对我国农村环境侵权法律救济的相关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环境侵权法律救济惩罚性赔偿一、环境侵权概念的新认识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学界的共识,也是得到立法承认的。
然而究竟何为环境侵权,学界众说纷纭。
①有观点认为是”危害环境的侵权行为。
其侵犯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
”另有观点认为”狭义的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②还有观点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环境介质的污染或破坏,进而间接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③通过综合比较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受人为原因或产业活动的影响,自然环境遭到破坏或污染,从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造成损害或损害可能性,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状况(一)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的现状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占据国土面积的绝大部分。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农村环境状况告急。
媒体新闻不断报道出的”癌症村”、”黑池塘”等等不断向人们告示出农村环境侵权问题的严重性。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一、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等化学品的过度使用。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造成的环境侵权。
三、乡镇企业的”三废”污染。
四、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排放。
五、农村环境侵权立法不完善。
我国环境立法在指导思想上一直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
④污染研究立法没有研究制定出适合农村建设、乡镇企业管理发展的法律制度及实施手段。
论环境法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

论环境法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摘要:环境问题一直伴随着人类的社会活动而存在和发展,随着环境问题的恶化,我国也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符合市场机制的环境法,以合理地配置权力和权利。
目前最首要的就是建立系统的环境管理制度和规章,强化环境管理的专门机构,规定相应的职责。
其中最重要的则是实现环境行政权和公民环境权的合理配置。
环境行政权在环境保护中处于主导性地位,公众环境权是一种从属性、补充性权利;但公众环境权的行使往往有其独立性一面,构成对环境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
关键词:环境管理环境行政权公民环境权环境法律责任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立法问题也逐渐受到国家与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何制定符合市场机制的环境法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权力与权利的优化配置是两大首要问题。
环境法作为人类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应为调整环境社会关系提供有效的法权模式,以合理地配置权力和权利,从而保障环境法保护下社会秩序的良好实现。
面对日益加剧的环境问题,各国均在立法上做出了积极的反应,确立了环境行政权以保护环境。
同时,由于环境民主理念的兴起和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环境权在环境立法上也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论述如何实现环境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
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我国也应将环境保护提高到国家职能的地位。
为了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我国必须建立并强化环境管理的专门机构,规定各机构相应的职责,建立系统的管理制度和规章。
环境管理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家要实现对环境有效的管理,首先必须掌握环境状况和环境变化趋势,而这也需要制定环境规划。
制定环境规划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行有效的环境管理的重要方式。
环境管理不是环境保护的专门机构能够单独完成的工作。
环境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使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都能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完成各自职责内的环境管理工作。
环境权视野下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分析

陷, 普通 民众可以“ 选举人” 或“ 无利害关系人 ” 的主体资 格提起诉讼。这里的“ 选举人 ” 、 “ 无利害关系人” 是指 日 本国内每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具有普适性。加
拿大《 环境保护法》 也对公民在环保作为机关存在不作
为、 或履行职能存在失误等 l 青 况下, 直接向法院提起相关 诉讼。印度的法律 , 更加直接规定 , 任何个人或者 团体 ,
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到影响时, 可提起诉讼。这极大的激 发了普通民众对公益事业的关注。
( 二) 我 国公 民提起环境 公益诉讼 的立法、 司法实践
制度发展较为完备的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在美国被称为
是“ 公共诉讼” , 最早是在 1 9 7 0 年《 清洁空气法》 和《 清洁
水法》 中, 创设了环境公 民诉讼 , 规定 了公 民诉讼条款。
其中《 清洁空气法》 提出“ 任何人均可以提起诉讼 ” , 并且
对公民的起诉资格未加 以限制, 以此来弥补执法机关实
作者及单位 : 李长健 , 华中农业大学农民权益保护与区域发展研 究中心研 究主任、 教授、 博 士,
研究方向 : 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法理学、 “ 三农” 法律 问题和农林经济管理 ; 朱维维, 华中农业大学农
民权益保 护与区域发展研 究中心助理研 究员, 研究方向 : “ 三农” 法律 问题 、 经济法学。 ( 湖北
后的《 清洁水法》 《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 《 安全饮用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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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的完善
摘要:近年来,人类社会在科技飞速发展的有力带动下,人民生
活方式都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但科技性的工业时代同时带给我
们的,也包括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保护公民的环境权,是我
们面临的重大问题。在我国,虽然环境立法已初步形成体系,但公
民环境权的相关规定却没有能够与环境保护法和资源保护法一起
得到发展。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是我国司法与立
法同时面临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公民;立法;环境权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
16-0159-03
一、公民环境权概述
(一)公民环境权的提出及其含义
1.公民环境权的提出。最早对公民环境权加以确认的是美国1969
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其中第三条规定:“每个人都应当享
有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都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
2.公民环境权的含义。环境权,从语义分析的角度有两层含义:
一是环境的权利,二是主体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而我们现有的理
论体系坚持在哲学上“主客二分法”,也就是以“主体与客体的完
全一致和对立”来进行理论的建构,因此我们不承认作为客体的环
境有独立的内在的权利。
(二)公民环境权的特征
1.具有反映生态环境危机的特征。环境权的产生是人权发展的新
阶段,同时也是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受到严重侵犯的必然。人类
利用、改造污染自然环境的速度与力度,早远远超出自然环境所能
承受和更新的极限。因此,生存环境的不可弥补性损坏与缺乏,又
直接导致公民环境权的无可保护与无法实现。这是一个可怕的恶性
循环,所以,公民环境权是最直接反映当下环境时代生态危机的标
准。
2.具有反映自然环境与人的自然属性相协调的特征和社会属性
的特征。公民的环境权既为一项人权,自然是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
础的权利。1972年6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发
表《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获得尊严和幸福生
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
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环境的庄严责任。环境问题是
由于人类的不适当利用和改造污染自然环境所引发的,同时也给人
类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因此,仍需要每个现实社会中单个
的人去共同努力、共同协调。
3.公民环境权具有人人平等享有的特征。公民都有享有良好环境
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环境的权利,环境资源对于每个公民都是平等
的,在环境权的享有上也同样是人人平等。
(三)公民环境权的内容
公民环境权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环境资源利用权。关于环境权,其核心目的是为了保护我们的
现在和以后子孙万代对生活环境的利用和保护,让我们人类社会的
生存和发展得以满足。所以,关于环境权的问题首先要肯定主体对
于环境的利用权。
2.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状况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是国民对本国
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
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如乌克兰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法》第9条
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定程序获得关于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
康的影响等方面的确实可靠的全部信息。”
3.环境侵害请求权。环境侵害的请求权是指公司的环境权益受到
限制的侵害后,有权利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请求获得保护。事实中,
我们也可以把环境权利的内容在法律法规的表达形式上进行分类,
其内容大致可分为宪法权利、行政法权利、民法权利、诉讼权利等。
二、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现状及缺陷
近些年来,因环境污染特别是水污染、水资源破坏引起的环境侵
权事件不断增加。2006年湖南的镉中毒事件,甘肃大面积的铅中毒
事件,广大农村地区更是未建立处理垃圾的公共设施造成垃圾随地
堆放……一个中国社会就是整个世界的缩影,环境问题已严重地威
胁到每个人。
(一)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的现状
1.宪法对环境权的保护。我国宪法中的环境权是为了制定《环境
保护法》及相关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而作出的,其目的是为维护国
家(政府)的环境行政管理权而不是为个人的环境权来提供国家根
本法保障的。
2.民法对环境权的保护。《民法通则》第123条和第124条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民事责任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均采取无过错归责原
则。
3.环境法对环境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
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
公害,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制定本法。”
即国家保护公民在健康的生活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4.自然资源法对环境权的保护。森林法、海洋保护法、野生动植
物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是国家为了保护某种环境因
素或防治某种危害环境的行为而制定的单行的法律。
5.刑法对环境权的保护。刑法法典中的规定,只能对危害环境不
法行为人起到警醒作用,但是对于已经对公民环境权造成损害的及
是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要求恢复或补偿作用。因
此,环境权的刑法保护方法在其领域内仅仅是一纸空文。
(二)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的缺陷
1.公民环境权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公民环境权在宪法中
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从相关环境资源的立法中推导出公民环境权。
如在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仅仅规定了国家对保护环境
和自然资源的权利。而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保
护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方面不仅仅涉及到国家也更多地涉及到
法人和公民对环境权的责任。
2.环境权在现行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具体内容缺乏明确的规
定。由于环境权在现行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具体内容缺乏明确的
规定,造成在保护公民环境权上执行力度不够。《民法通则》规定,
即依据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来保护公民环境权。但是实际执行
起来有困难,环境归全体公民所有,不属于任何一个具体公民的具
体财产,这就造成当公民环境权受到侵害时无法行使请求权。
3.环境法对公民环境权在立法上强化不够。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单
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虽然有个别条款体现了公民环
境的某些内容,但所有的环境立法基本上都是属于管制型立法,即
预防和救济少、管制多,呈现出鲜明的政府管制型立法特点,也颇
带有计划经济的特点。这个情况有两个重大缺陷:其一,不能有效
地防患于未然,防止污染发生;其二,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
护和救济。
三、完善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的具体建议
(一)将环境权写入宪法
宪法是母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纲
领和准则。因此,从根本上说,将环境权写入宪法,是将公民环境
权这项虚有权利转化为实在的法定权利最有力的保证。具体建议如
下。
1.在宪法总纲中确认公民环境权利。公民的环境权不是一项单纯
的权利,它是集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资源权利、人身
财产权利为一体的特种权利。既复杂又矛盾地散见于各种单行法
律、法规,不利于有效实施。所以将公民环境权利写入宪法,是保
障公民环境权利的第一步。
2.在宪法公民权利义务一章中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将“公民具
有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和保护环境不被破坏和
污染的义务。”写入宪法,是公民环境权最直接的体现与确认。这
样宪法分则与总纲相互呼应,使公民环境权落到实处,成为一个严
密的体系,以利于其他部门法进一步明确权利内容,制定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等。
(二)在各部门法中完善公民环境权
1.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的完善。民法通则可以明确写入“公民
享有环境权,其一切属于环境权的内容包括日照权、通风权、宁静
权、眺望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等均受到法律保护。”环境保
护法中明确列举所有环境权涵盖的内容,并切实保障公民环境权的
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保护权与环境救济权。
2.其他法律法规的完善。环境法律单行法、地方规章等具体运用
以实现公民环境权。这些法规、规章针对性更强,可以更加细致地
完善规范公民某一项权利,如具体的水清洁权,在某地依某标准来
衡量,越是细化的权利,越是可行的权利,越是掌握在公民手中的
权利。
四、结语
总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存条件逐步优越,而也正
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人们的生存环境逐步恶化。如何
在享受经济成果的同时,保护好我们的环境,是关系每个人生存的
问题。公民的环境权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世界性问题,我们必须加
以重视并尽快解决。只有如此,才能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才能真
正实现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一切为人民服务的社会本质,才能更好
地进行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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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树义.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制[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6:57-98.
作者简介:赵磊(1979-),男,河北石家庄人,现在石家庄经济
学院监察审计处,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