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创新发展机制研究
国内外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模式比较研究

4、制度因素
制度是保障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重要因素。发达国家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 制度为科技金融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国内政府也在积极推动科技金融体制改 革,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政策法规。
三、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模式优劣 分析
1、市场前景
发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模式具有更广阔的市场前景。这些国家科技创新 能力强,金融市场成熟度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高,因此具有较大的市场发展空 间。而国内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模式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也能够快速集聚资源, 实现快速发展。
商业银行科技金融创新的背景和 意义
科技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为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科技创新使 得金融服务越来越依赖于技术手段,要求商业银行具备高效、便捷、个性化的服 务能力。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需要不断提升自身 竞争力,通过创新满足客户的需求,抢占市场份额。
杭州科技银行发展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得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 能够相互促进,形成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金融体系。然而,由于发达国家金 融市场的成熟度和科技创新的基础不同,这种模式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国家。
2、国内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模式
我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模式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导型。政府在科技金融创新中 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和支持作用,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投入、设立科技银行等方式, 推动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深度融合。此外,各级政府还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 科技创新,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共同参与的科技金融创新 体系。
2、市场因素
市场因素是影响科技金融创新的重要因素之一。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经济体 系为科技金融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而新兴市场国家则需要更多地培育和开发 市场。市场机制能够通过价格信号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 的深度融合。
金融行业的金融创新研究

金融行业的金融创新研究第一章介绍金融行业是现代经济的支柱之一,随着市场日益成熟和企业竞争加剧,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和产品服务逐渐趋于同质化。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创新成为金融机构获取竞争优势和提升综合实力的有效手段。
本文将从金融创新的概念、金融行业的创新现状以及金融创新对行业发展的影响等角度进行探讨和分析。
第二章金融创新的概念金融创新是指在金融市场中,通过改变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设计、组合以及市场定位来满足不同投资者和客户的需求,提高产品的附加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与传统模式相比,金融创新更加注重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的协同发展,以创造更加高效、稳健、灵活的金融运作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升金融机构的商业价值和社会责任。
第三章金融行业的创新现状在当前金融市场环境中,金融机构的创新行为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科技创新成为主要驱动力。
传统金融机构已经逐渐意识到,基于新一代科技的解决方案有助于提升金融产品的附加价值和市场服务质量。
例如,采用人工智能技术来优化机构的核心业务流程,提高准确率和效率;采用区块链技术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等。
(2)创新的语境逐渐从风险转向机遇。
金融机构的创新行为曾受到各种限制,尤其是在金融危机后,时间和资金更受限制。
随着金融市场环境日趋复杂,机构不得不优先考虑市场的机遇和成长潜力,以满足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需求。
(3)创新模式也不断变化。
金融机构创新模式与市场定位密切相关,当前主要包括外延型或内生型创新、高科技或低风险模式、独立或合作合作模式等。
这些创新模式针对不同的市场需求,以及机构性质和经营方向等,有多项可供选择,也在不断演变。
第四章金融创新对行业发展的影响金融创新与市场形成互动,在金融市场创造更符合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案。
同时,在满足客户需求和提高金融机构商业价值的同时,还对金融市场、社会和经济等方面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1)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金融创新通过设计新型金融工具、推出新型服务等方式改变传统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为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发现新的投资机会,刺激资本流动,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健康运作。
南通高新区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研究

南通高新区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研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金融的发展,科技金融已经成为了不可忽视的趋势。
作为中国江苏省一个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南通高新区在科技金融领域也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为了更好地推进南通高新区科技金融创新发展,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明确发展方向、推动政策制定和顶层设计。
本文将对南通高新区科技金融创新发展进行探讨和分析,希望可以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支持。
南通高新区拥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和资源,包括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完善的产业链、创新活力十足的高新技术企业、多元化的金融机构等。
与此南通高新区的科技金融也在不断发展壮大,但与一些一线城市相比,仍存在不少发展不足和问题。
南通高新区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相对薄弱,虽然拥有诸多金融机构,但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金融服务还不够到位,缺乏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服务。
南通高新区的科技金融创新体系尚待完善,虽然有一部分科技创新企业取得了一定的金融支持,但整体来看,大部分企业依然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南通高新区的科技金融监管体系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南通高新区的科技金融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加大力度,积极探索创新发展模式,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提升科技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能力。
二、南通高新区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对策和建议1. 加强政策支持。
政府要出台更加有力的政策支持,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减免、融资担保、科技创新奖励等,以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和资金投入到科技金融领域。
2. 拓宽融资渠道。
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更多适合高新技术企业的金融产品,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
3. 完善创新创业服务。
建立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通过引入风险投资、股权激励等方式,鼓励科技人才和创新企业投入研发和创新,提高技术含量和竞争力。
4. 加强金融监管。
完善科技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管和服务,提高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控制能力。
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机制创新与政策引导

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机制创新与政策引导在当今的经济格局中,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高质量发展不仅仅是经济规模的扩张,更是经济结构的优化、创新能力的提升、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社会民生的进步。
而金融如何通过机制创新和政策引导来有力地支持这一发展进程,成为了一个关键的课题。
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能够为实体经济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无论是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还是新兴产业的培育壮大,都离不开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
其次,金融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引导资金流向效率更高、更具创新潜力的领域,从而提升整个经济体系的运行效率。
再者,金融创新可以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和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风险,增强市场竞争力。
然而,当前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在机制方面,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和信贷投放机制有时不够灵活,对一些具有创新性但风险相对较高的项目支持不足。
信息不对称问题也较为突出,金融机构难以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导致信贷决策出现偏差。
此外,金融市场的不完善使得直接融资渠道不够畅通,企业过度依赖银行信贷,融资结构不够合理。
在政策引导方面,部分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提高。
一些政策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差异,导致政策效果打折扣。
同时,政策的协同性不足,不同部门出台的金融政策有时存在冲突或衔接不畅的情况,影响了政策的整体效果。
为了实现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的机制创新,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一是构建更加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
鼓励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和民营金融机构,增加金融服务的供给主体,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
这样可以促使金融机构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是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同时为金融创新提供适度的空间,平衡好创新与风险的关系。
三是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通过整合各类信用信息,打破信息孤岛,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信用评估依据,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农村民间金融利弊及创新机制研究

农村民间金融利弊及创新机制研究摘要:农村民间金融是指由农村中的个体、家庭和微小企业等经济实体投资和经营,依靠民间信用,在官方监管之外的金融交易。
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方面。
民间金融需要加强创新,应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管理民间金融组织;建立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探索适合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机制。
关键词:民间金融创新机制正规金融组织农村民间金融是指由农村中的个体、家庭和微小企业等经济实体投资和经营,依靠民间信用,在官方监管之外的金融交易。
农村民间金融虽然表现出极强的自生能力和可持续性,但相对正规金融组织,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一直没有合法地位,处于争议之中。
主要形式有:民间借贷、合会、银背、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会等。
近几年,农村民间金融呈现出资金规模较大、分布地域广、利率浮动大等特点。
1、民间金融产生的现实原因民间金融是伴随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而成长起来的,它有效地弥补了正规金融的融资不足,促进了民间实体经济的发展。
其客观原因主要有:(1)农村发展过程中资金缺口大,促成了民间金融的产生。
(2)正规金融机构萎缩,促进了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
(3)社会财富积累多,投资渠道少。
(4)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银行信贷业务,为民间金融的活跃创造了条件。
2、民间金融利弊分析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方面。
2.1 积极影响(1)缓解农户信贷约束,满足农户的消费需求。
由于信息不对称,正规金融对农户贷款,尤其是消费性贷款普遍存在着“惜贷”行为,民间金融为农户提供了更多的金融服务。
(2)有利于农村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其持续发展。
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组织获取融资的压力,提供了一种较为灵活的融资渠道。
(3)优化资源配置。
农村民间金融的利率不受国家管制,由市场自主形成,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相对有效地配置了有限的金融资源。
(4)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多样化竞争格局。
农村金融制度的发展创新及其现实意义的研究

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 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 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
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坚持农业银行 为农服务的方向,强化职能、落实责任,稳定和发展农村 服务网络。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 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扩大邮 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 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 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民服务主 力军作用。
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 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加强监管, 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 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农村小型 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 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和引 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 设。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 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 围。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 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 散机制。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
“农民贷款难”、“农村信用社难贷款”问题是困 扰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两头难”归根到底是担 保难。
(一)农民贷款难
“无钱经营、无物抵押、无人担保”
按照现行金融政策,农民到金融机构贷款需要提供 担保或资产抵押,农民的物质财产主要包括三部分: 土地、房屋、牲畜。但是,由于土地属集体所有, 土地、房屋均无法进行贷款抵押,牲畜等活体动物 也不能作为质押物。
现行农村金融制度存在的 问题
金融行业的创新思路与发展方向
金融行业的创新思路与发展方向一、引言金融行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不断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数字化、智能化浪潮涌动的背景下,如何推进金融行业的创新并找到可持续发展的方向,成为了当前亟需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本文将从提高金融科技研发投入、加强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金融服务多元化等方面,探讨金融行业创新的思路与发展方向。
二、提高金融科技研发投入1. 建立开放合作机制:积极引导银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进行合作,共同推动金融科技应用于实际场景中。
这种开放合作机制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或平台来实现,并鼓励创新型企业参与其中。
2. 推动人工智能应用:人工智能是未来金融领域非常有潜力的技术之一。
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人工智能可以提供更精准的客户风险评估、智能化投资咨询等服务,为金融机构提供更高效、便捷的运营方式。
3. 加强区块链技术研究: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具有安全、透明、不可篡改等特点,为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潜力。
加强区块链技术研究,可以推动金融行业加速实现数字化交易和资产管理。
三、加强风险管理能力1. 规范风险监管体系:建立完善的风险监管机制,并加强对金融市场主体的日常监测。
通过科学合理的指标预警和监控手段,及时发现和应对市场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
2. 提升金融科技安全防护能力: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在线支付、云计算等新兴技术也面临着信息安全方面的挑战。
因此,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究与投入,并不断提升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才能有效遏制风险和挫败黑客攻击。
3. 创新金融风险管理工具:研发更加精确、高效的金融风险评估模型和工具,为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风险防范方案。
例如,利用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技术,可以实现对风险事件的快速识别和预测。
四、促进金融服务多元化1. 推动金融科技普惠化发展:应用科技手段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建立普惠金融体系。
通过推广数字支付、小额贷款等方式,将金融服务覆盖到农村地区和中小微企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公平包容性增长。
金融创新研究
金融创新研究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金融监管政策的逐步放松,金融创新已逐渐成为金融业重要的发展方向之一。
金融创新旨在通过引入新的技术和业务模式,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一、金融创新的意义首先,金融创新有利于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创新,可以打破传统金融机构的机制和模式,探索新的业务和服务模式,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其次,金融创新可以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
通过引入科技手段的应用,可以提升金融服务的速度、准确性和效率,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和门槛,进而实现金融服务的全面覆盖。
最后,金融创新可以优化金融机构的运营模式。
通过创新机制,可以挖掘更多的市场资源和客户资源,提高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为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金融创新的重要领域金融创新包括多个领域,其中包括数字货币、区块链、金融科技、普惠金融等。
数字货币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
数字货币不依赖中央银行发行,而是通过加密算法确保其交易的匿名性和安全性。
数字货币的出现,使得货币市场变得更加多元化,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种类的支付方式。
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数据库技术,通过数字签名和难解算法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区块链被广泛运用于数字货币、供应链金融、股权交易等领域,为金融业的运营和发展提供了更加安全、透明、高效的基础。
金融科技是将金融服务与科技手段紧密结合的一种创新方式。
金融科技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
当前,金融科技已广泛运用于支付结算、智能投顾、信贷评估等领域,为金融机构的客户服务和运营提供重要的支持。
普惠金融是指为不同利益相关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小微企业、农民、个体工商户等。
普惠金融是金融创新的重要领域之一,其发展有利于促进金融包容性和金融服务的普及化。
三、金融创新面临的挑战尽管金融创新的发展前景看好,但其也面临一系列的挑战。
首都金融创新机制研究
首都金融创新机制研究摘要:首都北京多年来进行了一些列金融创新,但首都金融创新体系的发育尚处于初级阶段,与企业融资要求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
因此,研究首都金融创新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金融创新机制;企业融资;创业投资一、金融创新内涵金融创新即变更现有的金融体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获取现有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所无法取得的潜在的利润。
对于投资者而言,金融创新可以为其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产生诸如提高投资回报率、规避风险、活跃市场等经济效益。
对政府而言,金融创新通过提高金融产品风险承担能力、降低交易成本和规避过时的管制等途径改良国家的金融系统。
对于整个金融市场而言,金融创新能够使金融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增强,优化金融市场中的金融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首都金融创新的重要性及存在的问题(一)首都金融创新的重要性首都多年来进行了一些列金融创新,采取了一系列投融资促进政策和措施,经济发展迅速。
但首都金融创新体系的发育尚处于初级阶段,与企业融资要求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主要表现为:各类金融机构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热情不高,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工具匮乏,融资渠道少;资本市场助推创新创业的力度仍然不足,部分优质企业的资金需求也仅能得到有限供给。
总而言之,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
因此,研究首都金融创新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首都金融创新存在的问题首都金融创新体系存在一定的问题,制约首都经济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支持高新技术的银行体系不完善,金融产品创新不足,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
银行是我国投融资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北京地区,无论从机构数量还是放款额度来看,银行都是最主要的融资渠道。
但目前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的融资来源仅占到其所有融资来源中的22%。
内源性融资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而在外源性融资中,银行贷款所占比例仅为32.4%,低于民间借贷的比重。
金融机构创新发展机制研究
展带来 了挑战 , 出了新要 求, 提 因此金融业应积极贯彻 实施《 物权法》 从法制层面 、 , 组织层 面、 制层 面、 体 环境
层 面进 行 多 维度 的 创 新 实践 , 进金 融 市 场 的 良性 互 动 与 和谐 发 展 。 促
【 关键词】 物权 法》 金 融机构 创新发展 《
【 图分 类 】 8 02 中 F 3 . 【 献标 识 码 】 文 A 【 章 编 号]0 2 2 8 【 0 8)8 2 一 O 文 10  ̄ 5 9 2 0 O — 0 4
20 07年 l 0月 1日开始施行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合法权 益 , 固金 融改革成果 。同时 , 吸纳各种 主 巩 为
( ) 物权法》 二 《 降低 了金 融风险 , 促进 了金 融 市 场 的繁 荣
首 先是 《 物权 法 》 全 了担保物 权制 度 , 健 成为 金 融 市场发 展的助推 器 。健全合 理 的担保物权制 度能 够 有效保 障 金融交 易 ,促进 金融 资源 物尽其 用 , 建 立 正 常的交 易秩 序和 金融秩 序 , 为金 融市 场安全 运 行 提供基 础条件 。《 物权法 》 在我 国现行担保 物权 制 度 的基 础 上 , 扩充 了担 保 物 的范 围 , 有利 于 金融 创 新 和开 拓新 的业务 领域 。【 明确规 定增 加土 地承 】 除
物 权 的内容 , 明晰 了金融资产 的权利 归属 。用益 物 权 和担保 制度 促进 发挥 物的 效用 , 使金 融 资源物 尽
总则 、 所有权 、 用益物权 、 保物权 、 担 占有等专篇 对物
权有 关 内容作 了系统规范 , 中有关物权 的确立 、 其 变
更 以及担保物权 的诸多新规定 对金融业 务将会 产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融机构创新发展机制研究《物权法》的颁布为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对于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它优化了金融生态法律环境,促进了金融市场繁荣与主体权利的发展;同时由于担保规则、登记规则等因素的变化也给金融业发展带来了挑战,提出了新要求,因此金融业应积极贯彻实施《物权法》,从法制层面、组织层面、体制层面、环境层面进行多维度的创新实践,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
标签:《物权法》金融机构创新发展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全方位的深远影响,而受益最大的行业之一就是金融业。
通过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专篇对物权有关内容作了系统规范,其中有关物权的确立、变更以及担保物权的诸多新规定对金融业务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研究和用好《物权法》,对金融业防范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物权法》的实施为金融机构发展带来的机遇(一)《物权法》完善了金融法律制度,进一步优化了法律环境首先,《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奠定了金融交易的法律基础。
从法律角度来看,金融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两个权利人相互交换其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健全的物权法律制度,既为金融市场交易设定了明确的物权前提,又确认和保护了金融交易的结果,保障交易当事人获得财产所有权。
[1](P58~59)其次,《物权法》完善了金融产权制度,有利于巩固金融改革成果,推进改革进程。
确立了对一切市场主体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规定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明确企业的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构建了对投资者利益平等保护的法律体系。
这有利于保护金融企业各类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巩固金融改革成果。
同时,为吸纳各种主体投资金融企业,特别是发展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顺利推进金融改革提供了制度支持。
最后,《物权法》顺应了规范金融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产权明晰、公平竞争是发展金融市场的基本要求。
《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明晰了金融资产的权利归属。
用益物权和担保制度促进发挥物的效用,使金融资源物尽其用,加快了金融市场资源的流转。
《物权法》保障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对于发展我国金融业,形成更加平等、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物权法》成为在金融法律制度中举足轻重的一部法律,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法律基础设施,促进了金融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物权法》降低了金融风险,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繁荣首先是《物权法》健全了担保物权制度,成为金融市场发展的助推器。
健全合理的担保物权制度能够有效保障金融交易,促进金融资源物尽其用,建立正常的交易秩序和金融秩序,为金融市场安全运行提供基础条件。
《物权法》在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上,扩充了担保物的范围,有利于金融创新和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2]除明确规定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内容外,《物权法》第180条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它财产”均可抵押,体现了“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理念,极大地扩充了担保物的范围。
上述规定是对我国现行抵押担保制度的重大突破,在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的同时,也扩大了金融业务的范围,使金融机构的资产得到更有效的安全保障。
其次是完善了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则。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实现规则的修正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完善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
《物权法》第195条和第199条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都可以实现担保物权,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可以在担保合同中把变更贷款用途等危害贷款安全的情形列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从而能够及时维权,更加有效地降低风险。
二是革新了担保物权实现的途径。
《物权法》第195条对此作了突破性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就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
这一规定使金融机构不必再经过诉讼阶段就可实现担保物权,收回贷款更加快捷、高效,成本也大大降低。
再次是确立的一系列规则,有助于降低金融交易的风险。
《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预告登记”、所有权转移规则、最高额抵、质押权规定、善意取得、用益物权制度等都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对维护金融交易安全、降低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外,《物权法》加大了对动产担保物权的制度创新,使动产担保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这也起到了降低不动产担保比例、分散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效果。
最后是《物权法》将直接推动金融创新。
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的主要弊端之一,就是融资渠道单一,金融工具太少,金融创新不足。
《物权法》是一部民生法、民权法,也是一部金融创新的促进法。
《物权法》明晰了金融资源的权属,提倡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市场主体的物权,必然会推动资产证券化、债权证券化以及房地产信托等金融产品创新,从而使融资渠道得以拓宽,融资成本得以降低,金融风险也得以进一步控制,进而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物权法》优化了金融环境,促进了主体权利的发展首先,《物权法》创新担保物权制度,为破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创造了条件,对担保物权制度的突破和进步,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支持农村金融提供了法律保障。
可以说,担保物权便利了企业融资。
[3]《物权法》第181条对浮动抵押的规定,第228条对质押权利范围扩展的规定;第222条对最高额质押制度的规定,第128、133、180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更多更好金融服务,解决三农“融资难”提供了法律条件。
其次,《物权法》保护金融市场权利人的财产权利,有利于保护金融市场主体合法财产权利,促进金融机构合法经营,构建和谐金融。
目前金融机构损害金融市场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而《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是金融机构合法规范经营的基础和前提,明确了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物权的义务,为金融机构侵犯物权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最后是为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和空间,促进了农户的金融需求。
《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抵押的明确界定,清晰了农村土地资产的权能结构和金融边界,这不仅有利于银行有效依法采取涉农信贷担保方式,拓宽农村金融领域,促进农村金融的活跃和发展;而且有利于农户增信。
《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明确界定和严格保护显著改善农户经济预期,稳定农户经济能力,从而增加农户的信用基础,为农户信贷创新提供空间和保障。
可以说,它促进金融机构与广大社会公众的互惠互利、和谐平等。
二、《物权法》的实施为金融机构发展带来挑战《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也是我国最基本的一部法律。
作为与金融机构相关权益关系十分密切的一部法律,它的通过和施行,给金融机构发展带来机遇,也提出了诸多挑战,其对金融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将是积极而深远的。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物权法》在给金融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其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因此,金融机构应高度关注这些不利因素,加强风险管理,防控各类风险。
(一)担保规则的变化对金融机构的影响首先,担保物权行使时间的缩短,将不利于金融机构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法》规定“担保权人可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而《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因此,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注意物权行使时间变化,并在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及时行使担保物权。
[4](P64~65)其次,在对“物权法定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关系认识上将产生矛盾。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各商业银行在担保实践中创设了以各类收费权为代表的权利质押,以及方便办理贷款的最高额质押融资担保方式作为贷款的保障措施。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自行创设各类收费权和最高额质押担保这种新的物权制度,否则就属无效合同。
因此,对于今后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规章确立的担保物权,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将可能不为法院所承认;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担保权利,尽管在银行业实践中已经得到普遍认可,但是也可能被法院所否认。
(二)抵押规则的变化对金融机构的影响首先,关于同一抵押物可设置重复抵押的规定,对金融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
《物权法》认为抵押物的价值是不断变动的,且按照一个时点的抵押物价值抵押是不合理的。
因此,《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可以设置重复抵押。
这一规定对金融机构的担保物权管理识别能力提出较高要求,金融机构要独立判断是否可以重复抵押,因此,金融机构要完善担保业务的相关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并提高对抵押物价值的评估能力和管理能力。
其次,以将来的动产抵押,金融机构抵押权存在落实的风险。
对银行来说,更多的担保手段、担保物和担保权利,潜藏着更大、更多的风险隐患,而且在各类担保方式中,又数动产抵、质押风险最大且更难控制。
《物权法》第181条、第189条的规定将会使得金融机构在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的业务时,即使办理了登记,如果抵押人将其产成品销售并交付给了其他人,且该买受人已支付合理价款,则金融机构的抵押人不能对抗该买受人。
此时,金融机构的抵押权将落空。
因此,金融机构对此类抵押物应更加全面客观地调查分析,审慎接受。
此外还存在动产抵押的安全性问题。
最后,怠于行使质权造成的损害,质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第220条规定“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出质人请求金融机构及时实现质权,金融机构应及时去实现,否则因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对金融机构在实现质权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引起金融机构的注意,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三)登记规则的变化对金融机构的影响首先,以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抵押,金融机构抵押权面临落空风险。
《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给金融机构带来有利影响的同时,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不利因素。
如果金融机构接受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为抵押物,而抵押人在“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金融机构的抵押权将因抵押人的物权预告登记失效而面临落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