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融案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

按国际法,只要美国法院判决赔偿生效,辽宁省政府在美国和在欧共体所有的资产(美国与欧共体之间有相互执行司法判决的协定)只要是省政府直属的,无论是合资公司、海外投资,还是海外的直接存款,就可能被扣。
分析:该案应如何处理?
行政性行为与商业性行为的判定以行为性质为准(该行为是否是一个普通的商业性机构所能做到的),辅以行为目的
三、常见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
四、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根据本国的“万国管辖权法”,对刚果外交部长努道姆巴西发出国际逮捕令,指控其犯有反人类罪,要求发现该人的相关国家予以拘留并将其引渡给比利时。2002年10月17日,刚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比利时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和一国不得在另一国领土上行使权力的原则以及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外交部长所享有的外交豁免原则,要求国际法院裁定撤销比利时的逮捕令。
仰融事件

仰融,原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航天华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清华大学汽车工程开发研究院理事长……现在他仍然担任所谓华晨系下香港圆通科技董事长以及香港华博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Hale Waihona Puke 1992年10月9日,美国纽约交易所,华晨汽车(NYSE.CBA)成为第一家中国国有企业概念股,发行500万股,IPO价格16美元,筹集资金8000万美元,51%控股沈阳金杯客车。这个当时在刘鸿儒(中国第一任证监会主席)看来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却被一个叫仰融的人操盘成功了,创造了中国国有企业海外融资第一的案例。
纵观仰融的发迹史,遭遇“金杯”是其事业的转折点。而“金杯汽车”始终是这个“庞大帝国”的核心。甚至可以说,华晨帝国就是仰融将金杯汽车反复包装的产物。
仰融案始末
1991年仰融与辽宁省沈阳市成立了一家生产汽车的合资企业。该合资企业名为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沈阳汽车),其主要合作方是由仰融全资拥有的在香港设立的华博财务公司(华博)和沈阳市政府拥有的金杯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金杯)。合资企业设立之时,金杯拥有沈阳汽车60%的股权,华博拥有25%,另一合作方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拥有15%的股权。华博随后收购了海南的股权,使得沈阳汽车的股权结构变为60/40,即金杯控股60%,华博控股40%。
1992年9月,华博将其在华晨中国的股份转让给了基金会。最终,仰融与尚明同意“基金会将为华博托管股份,事实上作为华博的被指定人”,仰融全权管理、控制和支配基金会在华晨中国的股份。被转让的华晨中国的股份以基金会的名义持有。在这一安排下,加之2002年10月华晨中国出售了28.75%的股权,基金会拥有了华晨中国55.85%的股权,金杯拥有15.37%的股权。根据仰融的指示,华博支付了华晨中国股票登记和上市的费用,并为基金会支付了各项管理费用。他还负责华晨中国的主要股东在沈阳汽车的工作,安排为丰田和通用汽车生产汽车。沈阳汽车的所有生产设施均在辽宁省。
浅议仰融案中的国家

《外国主权豁免法 》明确采用了“性质标准”
判断是否是一个商业行为
• 本案中,仰融称辽宁省政府的行为是商业活动。 因为,他认为辽宁省政府是通过设立了一个完全 由它所控制的法人实体,并且通过这一法人实体 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了华晨的股份,而不 是以市场管理者的身份接受这些股份的。 • 辽宁省政府认为,华晨按辽宁省政府的指示减少 仰融的工资并最终停止支付,解除其与华晨的关 系,这些行为更像一个市场管理者而非市场参与 者做出的。虽然不能否认辽宁省政府的行为与商 业活动有关,但是这些行为在本质上并不是商业 行为。
限制豁免得范围和标准问题
• 虽然限制豁免已经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但 是在什么范围内限制,以什么标准来规范 国家不得援引豁免,在国际上并未达成一 致做法 • 通行的做法是将国家行为分为: • 统治权行为(主权行为,公法行为)—— 给与豁免 • 管理权行为(商业交易行为,私法行 为)——不给与豁免
如何判断一个国家行为的属性
• 2005年 2月 28日 , 哥伦比亚联邦地区法院 以不具备 《外国主权豁免法 》所规定的不 能享有主权豁免的情形为由 , 裁定法院对本 案没有管辖权 , 驳回了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起诉 • 目前此案二审结果也已经出来,上诉法院 维持了哥伦比亚地方法院的判决,驳回了 仰融的诉讼请求
国家豁免的概述
• 国家豁免泛指国家的财产和行为不受另一 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 • 通常是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 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任何他国法 院不得受理以该国的行为或财产为标的的 诉讼 • 不得对于国家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 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 措施。
两种理论的根本区别
绝对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 豁免 限制豁免(相对豁免)——主张将国家的国家行为分为: 主权行为(亦称统治权次年改为,公法行为和非商业行为) 非主权行为(亦称管理行为,私法行为或商业行为); 同样,把国家的财产分为: 用于政府目的的财产 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 则区别视之: 对于国家的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目的的财产给与豁免 对于国家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不给与豁免
国际公法案例

在2004年Republic of Austria v. Altmann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外国主权豁免法》具有溯及力。此后,ABF认为向中国政府主张偿付债券本息的时机已经成熟,,所以发表声明,声称持有892亿美元的中华民国政府债券,要求得到清偿。然而,中国政府并没有满足他们的要求。于是,他们就酝酿通过诉讼来解决。
问:刚果的诉讼理由是否应予以采纳?
五厘金币债券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02年2月5日,“美国债券持有人基金会”(以下简称ABF)委托的美国斯泰茨—哈比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B. Riney Green致函中国驻美大使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称代表了来自美国25个州的150多名公民,共持有18261份中国1913年袁世凯政府发行的“五厘金币善后贷款债券”,其中面值20英镑的16795份,100英镑的1466份,要求通过汇丰银行获得3,068,558,142英镑的本息。
国际公法案例
1960年“艾希曼案”
艾希曼曾为纳粹德国的盖世太保犹太科头目,参与了杀害大量犹太人的罪恶活动(承担了对犹太人大屠杀的最后方案的执行,600万犹太人经他的手丧生)。二战后,从美国军方手中脱逃,之后,潜藏在阿根廷。1948年,以色列宣布建国。以色列安全人员发现艾希曼后,于1960年派以色列特工摩萨德从阿根廷领土上秘密将其带回以色列。1961年4月11日,以色列政府对艾希曼的审判在耶路撒冷进行,审判一直持续到5月31日(“没有外在声音来唤醒他的良心”,“我是在执行法律和服从命令”),以色列依据独立后颁布的《惩治纳粹法》,对艾希曼进行审判并判处绞刑。
国际法论文《从“仰融案”浅析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从“仰融案”浅析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国际经济法0941 刘尚源 0920908320说起仰融,真可谓近年风云人物之一,他是第一个让社会主义国家的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的人,也曾是300亿资产的"主人"。
然而在一年里,他陆续经历了资产清查、职务解除、出走美国……直至被中国辽宁省政府刑事批捕。
他越洋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政府和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资产侵权,成为新中国历史上我国地方政府首次在国外被起诉的案例。
一、案件简介仰融案是一件在海内外均有重大反响的国际民事诉讼案件。
其大致经过如下:2002年3月,辽宁省政府根据内部文件将仰融在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全部投资及权益均认定为国有资产。
02年5月仰融出走美国。
10月14日,北京市高院经济庭立案受理仰融个人占有70%股权的华博财务有限公司诉基金会财产权属纠纷案,并于10月16日组成合议庭,但辽宁省政府认为仰融有“挪用国有资产”的经济犯罪嫌疑,应其要求,北京市高院驳回此案,将此案移交辽宁公安厅查处。
02年11月份由华博诉财政部的“行政侵权行为”一案被北京一中院“电话通知”无可诉性,暂不受理。
在国内诉讼无果的情况下,03年1月,仰融在美国百慕大起诉华晨中国、基金会、华晨汽车集团,此案03年12月31日被美国法院驳回起诉。
在此期间,2003年8月仰融及其夫人,在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以个人名义起诉辽宁省政府,总标的达6.9亿美元。
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分析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是当代国际法中的一个大问题,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国际法原则,目前,我国国内法并没有专门规定国家管辖权豁免问题,只是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
近年来,我国代表在国际会议上的发言所阐明的立场是:在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实行某些例外的限制。
在国际法上,省一级政府成为被告,就等于一个国家成为被告,这是第一次。
以前中国政府在美国地方法院作为被告的有“湖广铁路债券案”,另外,还有烟花案等。
仰融事件的前前后后

仰融事件的前前后后2007年05月25日星期五下午03:11回首2002,中国汽车界最轰动,同时又最扑朔迷离的新闻是什么?是仰融事件!曾被《财富》杂志评为中国第三大富豪的仰融,去年5月突然出走美国,自称受到“迫害”,在中国乃至全球引起轩然大波。
然而在关于这一事件的八个月以来近百万字的海内外公开报道中,九成以上是以仰融方面为消息来源的。
从新闻传播的专业角度看,公众舆论事实上始终被仰融一方所左右、引导。
事件的另一方,这一事件的其他人物始终保持缄默。
真相就像硬币,有两面。
单有一面是不完整的、甚至是片面的、不真实的。
在经过数月的关注、采访之后,我们有机会接触到这一事件的有关人员。
了解到一些鲜为人知的材料。
在此将我们所了解的“另一面”公之于众,以帮助公众了解、判断事件的全貌。
1仰融事件的来龙去脉仰融原是中国“华晨集团”的董事长,2001年度被《财富》杂志评为中国排名第三的富豪。
2002年6月,香港上市公司“华晨中国”(CBA)宣布,依照主要股东要求,经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仰融的董事会主席和行政总裁的职务。
9月,仰融在美国现身,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自称受到“迫害”,并表示他之所以离开中国,是因为他担心,如果自己拒绝接受辽宁省政府“拥有”华晨中国控制权的计划,就会被“双规”。
采访中,仰表述自己的“委屈和冤枉”起因于其个人与国家股东即辽宁省政府的股权之争。
仰同时披露他已委托了律师拟对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行使民事诉讼。
2002年10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正式立案受理——由仰融担任主要股东的香港华博财务有限公司诉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一案,此案涉及上市公司“华晨中国”(CBA)的资产划分问题。
2002年10月18日,辽宁省检察院以涉嫌经济犯罪为名批准逮捕仰融。
2002年12月2日,北京市高院驳回“香港华博诉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一案”,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将此案移交辽宁省公安厅查处。
实务案例研究国际法案例分析

乔丹委托领事代理诉讼案——领事代理诉讼【案情介绍】美国籍人乔丹根据中美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北京市某大学任教。
在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公民吴芳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因素,乔丹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芳离婚。
起诉后,乔丹任教期满,遂回到本国。
由于考虑到诉讼的问题,乔丹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欲委托也在北京任教的某美国籍人或美国驻北京领事馆的工作人员,担任其在离婚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
由于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此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是否允许外籍当事人委托居住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本国驻我国领事馆工作人员为诉讼代理人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批复指出:(1)外籍当事人委托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不违背我国原《民事诉讼法(试行)》(注:当时处于该法施行期间)的规定,可以准许;(2)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国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时,亦应准许。
同时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外国驻华领事馆官员(包括经我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同时兼有领事官衔者),当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还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法律问题】我国法院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应如何处理领事代理问题天津某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管辖权的确定【案情介绍】日本三元株式会社与天津某外贸公司商谈购买钢材。
1998年春,三元株式会社授权其北京分社代表该会社在春季广交会上与天津某外贸公司正式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双方已FOB价格条件成交。
由天津外贸公司提供1500吨钢材。
1998年9月10日前在大连交货。
1998年6月,双方通过传真达成补充规定:(1)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争议,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的履行及争议的处理,应按照日本有关法律进行。
(200908)利益与法律,颠覆者仰融的颠覆计划

利益与法律,颠覆者仰融的颠覆计划日前,仰融高调宣布其庞大的再次造车计划。
也许用“庞大”一词仍然不能准确表现其规模之大,它足以吸引绝大多数人的眼球,并激发出他们最原始的冲动——佩服得五体投地、批判得体无完肤、惊讶得瞠目结舌、激动得热血沸腾。
是的,在一份足以颠覆国际汽车业格局的蓝图面前,有几个人还能保持理智?特别是那些希望能从中分一杯羹的人,哪怕仅仅是一小杯羹。
仰融及其再次造车计划先说仰融其人,此人可以用传奇来形容。
仰融是华晨汽车最早的掌舵人,早在年就通过资本运作使得“华晨汽车”成为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随后的年时间里通过频繁的融资手段一手构建以汽车为主体的华晨帝国。
但好景不长,年仰融与辽宁省政府因华晨汽车的产权问题发生纠纷,被辽宁省检察院以经济犯罪嫌疑人通缉,随后避走美国,并在当地起诉辽宁省政府,无果。
年后的今天,已经逐渐淡出人们视线的仰融抛出震惊世人的造车计划。
这一计划将在美国和中国同时展开,其中在美国生产整车万辆、发动机万台;在中国投入亿至亿元,生产整车万辆、发动机万台、变速箱万台,而这仅仅是第一期。
国内造车的远景规划中,仰融提出“831111”概念:年时间里,在中国整车产能达到万辆,创造产值万亿元,上缴利税亿元,解决万人就业,工人年均收入万元。
仰融计划造的车起点相当高,品牌“正道”将与奔驰、宝马等豪华品牌直接竞争,在技术上搭载混合动力,并使用第三代内燃机技术,燃油利用率达到以上,完全切合国际汽车产业高性能且绿色环保的发展趋势,对中国汽车产业来说更是一场变革。
以国内实力强大的一汽集团对比,或许能够更清晰地勾勒出仰融造车计划的庞大,万亿元相当于个一汽集团的年产值,万辆的产能更是一汽集团年产量的倍多(年数据),考虑到其生产的车绝大部分是高技术含量的混合动力车,而且是豪华品牌,说这一计划将缔造出超越丰田的世界最大汽车集团也不为过。
然而,作为目前全球混合动力的绝对领先者,丰田汽车仍在为混合动力车成本居高不下,销量过小而苦恼,为全球汽车需求下降而导致的企业减产、并爆出公司历史上最大亏损而焦头烂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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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
管辖权
注意领会: 领土管辖是国家管辖权中最基本的管辖,在管辖冲突时具有 优越权,但属地优越权并非绝对,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 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境内的外国国家财产和国家行为。 领土管辖权的行使还要受国际法的限制。例如,对外国人行 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在领海内 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并允许它 们无害通过;利用边界河流时,应不损害邻国的利益和公共 利益,对于国际河流,负有开放流经其领土河段的条约义务; 经允许入境的外国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不受属地管辖权的 制约等等。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
管辖权
(2)国籍管辖 又称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具有其国籍的 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具有管辖 的权利。其主要以国籍作为管辖的标准,国家 管辖在领土外的适用主要是针对具有其国籍的 人或其他获得国籍的特定物。但国家对其在外 国的本国人的管辖要受所在国的属地管辖限制。 (3)保护性管辖 国家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进行 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 在何地。其适用的范围一般是世界各国法律中 公认的犯罪行为。
国际法学
限制豁免论
“仰融事件”法律途径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正确理解和运 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理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已被国际法承认为一般规则。从其发展上看,有绝对 豁免论和相对豁免论两种不同的学说和实践。一般说 来,社会主义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坚持绝对豁免论, 西方发达国家主张限制豁免论。自从苏联解体和东欧 剧变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张限制豁免论。
国际法学
管辖权
(4)普遍性管辖 指对于国际法规定的违反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不 论犯罪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各国普遍 有权实行的管辖。行使这种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国际 条约。 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 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灭绝种族、贩卖 毒品、贩卖奴隶、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 等行为也已被有关的国际条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 的罪行。
国际法学
美国的宣判
。在本案中,美国两级法院均认为,辽宁省政府 宣布华晨为“国有资产”的行为是一个主权者 (sovereign)或监管者(regulator)才能作出 的“征收”行为(sovereign expropriation)。政 府并没有象私人企业一样通过市场进行合同性 的公司收购,而是以主权者的身份直接宣布中 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所持的华晨股份为国有。 据此,该行为不是商业行为而是政府行为,应 当享受主权豁免。
仰融案分析
国际法学
仰融其人
仰融,47岁,安徽人,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年轻时当过兵,在越南打过仗受过伤。十年前进入商 界,靠资本运作起家。 他是第一个让社会主义国家的股票在纽约证券交 易所成功挂牌的人,也曾是300亿资产的"主人"。然而, 过去一年中,他陆续经历了资产清查、职务解除、出 走美国……直至被中国辽宁省政府刑事批捕。他越洋 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政府和中国金融教育基金 会资产侵权,成为新中国历史上我国地方政府首次在 国外被起诉的案例。
国际法学
国家主权豁免
1、国家主权豁免的概念 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与国家 的管辖权一样,国家享有的这种非经自己同意,不受 他国管辖的权利,同样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国际法学
国家主权豁免
2、国家主权豁免的表现
(1)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 (2)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 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 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
国际法学
国家主权豁免
公约主要内容:
A 重申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 序言中指出它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 并在条文中首先规定“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 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一国应避免 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 B 对“国家”作广义解释。 C 采限制豁免主义(相对豁免主义)。 即国家的商业行为一般不应享有豁免。此前一些区域 性条约及国内法均有涉及。例如,英国(1978)、加拿 大(1982)、澳大利亚(1985)的国家豁免法和1972年的 《欧洲国家豁免公约》。
国际法学
仰融案始末
(略)
国际法学
仰融案引发的国际法问题
仰融案在中美法律界引起极大关注,该案 涉及众多法律问题,特别是涉及国际私法、国 际公法等方面的问题,如涉外案件的域外送达 问题、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国家主权豁免 问题等。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国外特别在美国 面临多次被诉。在以往的案件中,中国政府坚 持绝对豁免论,并且美国国务院也会出面干预 此类案件中。可在近年来的案件中,美国国务 院基本不再插手此类案件,而让中国直接出庭 应诉,例如,在仰融案件中,美国国务院就没 有对美国法院提供有关意见。
国际法学
辽宁省政府行为是否在美国造成了直接 影响?
上诉法院在前面一个问题中否定了辽宁省政府的行为是商事行为。 但仰融一方在上诉状中声称工作小组征收了华晨中国的股份,解 除了他在华晨中国的行政和管理职务,还中止了华晨中国股份在 纽约证交所的交易,剥夺了他的财产、补偿、股息和对公司的控 制权,因此在美国造成了直接影响。本案的主审法官卡伦· 拉卡夫 特· 亨德森法官认为本案所谓的直接影响仅涉及一名定居在美国的 中国公民的金钱损失。此外,华博作为一外国公司的身份并不能 改变无“直接影响”的判断。所以,美国居民纯粹财产上的损失 不构成在美国的“直接影响”。至于仰融对直接影响的其它主张, 上诉法院认为《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节(a)(2)款的文字 是将管辖限制在对美国有‘直接影响’的案件”,无论是仰融的 财产损失还是丧失对华晨中国的控制权,均不能在美国产生使他 可以对辽宁省政府提起诉讼所必须的直接影响。由于在纽约证券 交易所停牌一天而使第三方投资者在美国遭受损失也不足以构成 直接影响。
国际法学
仰融案给我们带来的启发
外国法院对一国所涉行为是主权行为还是商 事行为的认定并不是随意做出的,而是有一定 的法理依据,我国应当学会根据公约有关规定 (公约生效实施后,并且涉诉双方皆为缔约 国),以及法院地国的相关法律,并结合法院 地国的相关实践,提出适法的抗辩,以解决一 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问题。
国际法学
国家主权豁免
4、限制豁免主义 相对传统的绝对豁免主义,主权豁免内容变化的标志是限制 豁免主义理论(又称相对豁免主义)的出现和发展。该理 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非主权行 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主权行为),认为国家 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
国际法学
国家主权豁免
5、主权豁免的放弃 A.明示方式: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 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 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 B.默示方式: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 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 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 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
国际法学
仰融案给我们带来的启发
我国政府最后决定赴美应诉,就角逐个案 的胜负而言,这是一个正确的选择。此类财 产纠纷一经演变成跨国法律问题,并无多少 政治因素牵涉在内,应当首先从法律技术的 层面去思考对策。即使可能有政治因素,也 应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立于不败之地。 中国境内一家企业产权的归属并不是一个国 际法问题,完全可以并且应当在我国法院根 据国内的私法来解决。
国际法学
国家主权豁免
四、国家主权豁免
注意领会 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 放弃。 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 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 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也就是说,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 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压、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
国际法学
国家主权豁免
3、《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鉴于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应有统一而明确的规则的 必要,按照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自1978年联合国国际法 委员会着手起草有关公约的工作。经长期磋商,2004年 12月16日第59届联大通过了公约草案并开放签署,截至 2005年9月17日已有15个国家签署该项公约。公约将于第 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 长后第30天生效。 2005年9月14日李肇星外长代表我国政府在纽约联合国 总部签署该公约。
国际法学
中国辽宁省政府的行为是主权行为还是 商事行为?
如果诉讼所涉及的行为依其性质只有国家或以国家名义才能从事, 就是主权行为;如果国家从事了私人也能从事的行为,无论其目 的如何,都是事务性行为。 从某些方面来看,工作小组接管基金会及其对华晨中国股份的所 有权似乎是商业性的——例如,解除仰融华晨中国的董事职务, 将工作小组成员安排在这些职位上。但所有这些行为是随着工作 小组将上述资产宣告为“国有财产”而发生的——而这一宣告只 能由主权者作出。仰融与省政府之间没有关于基金会的合同关系。 省政府没有像一个私营方那样,通过从华博购买华晨中国的多数 股权而控制华晨中国;相反,省政府宣布基金会持有的华晨中国 的股份是国有财产,并像主权政府一样获得了这些财产。市场的 私营方不可能采取省政府在本案中的作法——成立一个工作小组, 如仰融的诉状所说的,该工作小组的目标是“通过告诉仰融基金 会名下的所有股本权益……是国有财产,并要求将这些财产转让 给“省政府”,控制基金会,获取基金会为华博托管的华晨中国 股份”。由省长助理发起、工作小组实施的这些行为,是典型的 主权行为,而不是公司接管。
国际法学
仰融案引发的思考
国际法学
美国是否有管辖权
美国之外的主权国家在美国境外的行为能否受 美国法律管辖, 美国在处理有关国家主权及财 产豁免问题时依据的是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 法》,依该法,美国法院对外国国家所从事的 行为具有管辖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该 外国国家不享有管辖豁免权;第二,该外国国 家所从事的行为与美国存在足够的联系关系,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不享有管辖豁免并不代表 着法院地国就必须拥有审判管辖权,该国的行 为必须构成“商事活动”,而且与美国之间必 须满足该法“关联要件”的要求,美国法院才 能当然地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