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拟设立企业名称

申请人(全体合伙人名称、姓名及印章)

年月日

兹委托代理机构/拟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人员办理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事宜。

委托人(全体合伙人)名称、盖章

代理人/拟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报人员信息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规定。

5、企业名称中需依法标明企业类型“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不得出现公司字样。

6、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7、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体现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8、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相关事项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领取存单

注:通知书领取人应为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委托人。

招商项目合作合同

招商项目合作合同 ?甲方:________市________区招商局驻____________办事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发展区域经济、更有效地实施招商引资计划,促进浙江与XX市XX区经济合作,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招商业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当地的投资环境、基本情况、优惠政策等有关文字、图片资料给乙方,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 2、负责向乙方提供最新的招商引资项目资料,供乙方有针对性的选择及向外商推荐项目。 3、承诺在乙方介绍的外商谈判中,若涉及其他项目,也属本协议管辖范围,按本协议经济条款执行。 4、甲方心须保守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秘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 5、甲方负责外方有关考察费用,并按协议要求支付乙方代理费用。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及时向目标企业推荐

项目,或将符合当地产业特点的企业投资信息传递给甲方,并负责做好甲方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2、应充分利用与投资企业交往多,接触直接的有利条件,积极介绍促成企业去当地考察项目、投资环境及项目洽谈。 3、根据行业、区域的分布,安排人员走访企业,听取企业的反馈建议。 4、邀请有意向企业和甲方负责人在台州进行小规模对话,现场由甲方代表解答企业投资疑问。 5、安排有意向企业到上街实地考察,对考察后企业进行一对一跟踪落实。如果企业与甲方的合作项目超过10个以上,乙方可以组织在当地或台州举办对口项目洽谈及签约活动(费用另定)。 三、经济条款: 1、代理费用:每年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壹万伍千元,自协议签定后一周内付20%,余额在至少与企业达成一个项目合同后即付清。 2、考察费:乙方安排经甲乙双方圴认可的投资客商赴当地考察,由甲方承担礼节性接待费用,其它费用由客商承担。 3、佣金:本协议约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代理佣金为引进资金的%—6%(具体标准个案处理)。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协议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为方便甲方注册及开设银行账户,保障新合伙人资金安全,原合伙人注册设立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投资人将以入伙之方式,与甲方签署本《入伙协议》,成为甲方之新有限合伙人。 新合伙人乙方现同意签署本《入伙协议》,成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并接受《合伙协议》之相关条款约束。 一、新合伙人认缴出资及缴付 新合伙人基本情况: 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二、新合伙人性质:有限合伙人 三、认缴出资额: 新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 四、缴付期限: 新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应在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期限内一次性缴付。 乙方签署本《入伙协议》即成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新合伙人应按照甲方普通合伙人之书面指令,于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将其认缴出资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支付至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包括支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认可甲方《合伙协议》并同意接受该协议之相关条款约束,与原有限合伙人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六、乙方入伙后在甲方的出资比例按照乙方实缴出资占甲

合伙人合伙协议书模板

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参考格式)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企业的名称: 第五条主要经营场所: 第六条合伙目的:共同出资、共同设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第七条经营范围: 第八条合伙人姓名、名称及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

第十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委托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

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清算组备案、修改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1、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2、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入伙、退伙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XX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按照《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对基金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做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2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1人。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不足3人时,应补选新的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3人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国务院颁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规定

国务院颁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规定 2009年12月11日 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颁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办法》”),该《办法》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是在其框架内针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特别管理规定。有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的条件、合伙协议、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以及入伙、退伙、解散、清算等事项,仍应遵守《合伙企业法》。 根据该《办法》,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除了新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以外,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还可以通过入伙或者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将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考虑到合伙企业的特点,为了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办法》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只需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而不需要经过一般外商投资必经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程序。但是,为了便于企业登记机关判断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否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办法》规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包括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并且,《办法》明确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办法》并未对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如创业投资企业、私募基金等)做出具体规定。但是,《办法》在该方面亦留有一定的弹性,明确如果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State Council Promulgates Regulations on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Invested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December 11, 2009 On November 25, 2009, State Council promulgated the Administration Measures on Establishment of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in China by Foreign Enterprises or Individuals (“Measures”), which will become effective on March 1, 2010. As ancillary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o the PRC Partnership Enterprise Law (“Partnership Enterprise Law”), the Measures have been promulgated under the framework of Partnership Enterprise Law to regulate the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established by foreign enterprises or individuals in China (“Foreign-Invested Partnership Enterprise”). These matters with respect to the Foreign-Invested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such as form,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s, partnership agreement, property of partnership enterprise, execution of partnership work,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and third parties, admission of a new partner, withdrawing from partnership,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参考文本) _____年_____月

说明 1、根据《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签署《合伙协议》,协议中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十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十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十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十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十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十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除上述内容为必备条款外,本合伙协议参考文本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合伙人也可以根据情况修改必备条款的表述或添加其它任意商业性的条款。但是,所增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2、本合伙协议参考文本仅供合伙人参考。 3、本合伙协议参考文本中凡加“注”的地方,系解释说明,请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文本正文内容后,删除标记为“注”的内容。 4、本页内容无须向登记机关提交。

目录 第1条总则 (1) 1.1 名称 (1) 1.2 主要经营场所 (1) 1.3 合伙目的 (2) 1.4 经营范围 (2) 1.5 合伙企业的成立与期限 (2) 1.6 合伙企业财产 (3) 1.7 合伙人责任承担 (3) 第2条合伙人名录、出资方式、数额及期限 (4) 第3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4) 第4条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6) 4.1 利润分配 (7) 4.2 亏损分担 (7) 第5条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质押与转让 (7) 5.1 财产份额质押 (7) 5.2 财产份额转让 (8) 第6条入伙与退伙 (8) 第7条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 (11) 第8条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2) 第9条财务、会计、外汇与劳动管理 (14) 第10条违约责任 (15) 第11条法律适用 (16) 第12条争议解决办法 (16) 第13条附则 (17) 附件一:合伙人名录 (2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并购达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书

并购达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并购达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和管理等经营手段获取管理收益。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九条合伙期限为 4 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第十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 2 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其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一)普通合伙人 1、并购达人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2、文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二)有限合伙人 3、达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4、 住所: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5、……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全体合伙人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全部出资应在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1 年内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缴资通知书缴足,各合伙人应当在收到缴资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出资

合伙协议(范本)

合伙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合伙事务,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 住址: 出资额: 类型: 经营范围: 第二条合伙期限【】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姓名出资额(单位:万元 ) 比例出资方式 姓名出资额(单位:万元 ) 比例出资方式 姓名出资额(单位:万元 ) 比例出资方式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合伙企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企业利润,所获利

润优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利润进行分配; (二)合伙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利润分配额。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委托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七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协议

合伙协议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合同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四条企业名称 本企业名称为: 第五条注册地址 本企业注册地址为: 第三章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 第四章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出资期限 第九条合伙人的名字、名称、住所和相关资料 如下表: 第十条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10.1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如下表所示: 10.2 出资额的缴付期限: 10.2.1 首期缴付时间:年月日,按认缴额的 %缴付;10.2.2 第二次缴付时间:年月日,按认缴额的 %缴付; 10.2.3 第三次缴付时间:年月日,按认缴额的 %缴付;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10.2.4 上述各次缴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缴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当再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将当期出资足额缴付至本企业指定帐户。 10.2.5 最晚缴付期限:各合伙人收到执行事务合伙人依10.2.4条规定发出的缴资通知书后三个月的最后一天为最晚缴付期限。 10.3 认缴出资额的增加和减少: 10.3.1 本合伙企业设立的第个财政年度后,如10.2条约定的出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1

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登记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登记规定》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7号令,2009年11月25日,以下简称“《办法》”)的配套规定。 《登记规定》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登记程序”、“年度检验及证照管理”等,就外商投资股权基金行业而言,值得关注的内容包括: 1、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已无明显法律障碍 《登记规定》重申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以及“国际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的规定,仅作出了如下限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规定》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并不属于上述限制的范畴。同时,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发布的鼓励外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在当地设立的相关政策,已经将“设立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视为至少是“允许类”的投资领域,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已无明显的法律障碍。某些具有“先进基金管理经验”的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应在鼓励之列。 2、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方式 (1)2个以上的境外基金管理人(包括企业或个人,下同)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外国基金管理人也可以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的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 (2)上述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即可以采取新设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由境外基金管理人“入伙”于已经设立的内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法条依据为《登记规定》第六十三条“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境内基金管理人可以直接从境外出资,也可以通过已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出资,在华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法条依据为《登记规定》第六十五条“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加入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定。” (4)允许境外基金管理人个人在担任普通合伙人时,以劳务出资,在华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法条依据为《登记规定》第十五条“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文件,具体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企业仍有待相关规定出台 《办法》第十四条直接涉及了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的设立问题,即“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因为《办法》出台时并无关于该事项的“另有规定”,结合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的解读,境

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范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参考格式 第一章总则 中国______公司和______国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国______省______市区,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______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法定代表,______职务______国籍______。 ______国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__国______地登记住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职务______国籍______。 (注:若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次称丙、订…方。)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建立合资经营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______。 外文名称为______。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围和规模 第六条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合营公司生产经营围是: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__。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______。产品品种将发展______。(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甲方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乙方折______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现汇,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第十条甲、乙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______元人民币(机械设备______元、厂房______元、土地使用权______元、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各地区对以合伙制设立的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 一、 【区域】江苏南京 【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 【优惠政策】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5、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二、 【区域】广东深圳 【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金发〔2011〕5号) 【适用条件】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合伙人协议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554 (协议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合伙人协议书标准版本

合伙人协议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协议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合伙人协议书(一) 合伙人姓名___,性别__,住址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电话:___(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目的: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实物或货币)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并分别约定密码后存入-----银行。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依法依协议分割。 第六条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存款,共同取款。 (一)合伙人---(从事什么工作) (二)合伙人---(从事质量检测) (三)(其他合伙人工作同上列出) (四)共同存款,共同取款按约定各自输入密码后存取。

第七条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一)盈余分配:以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一合伙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清偿债务的合伙人偿还自己应负担的债务。) (三)合伙期间的意外风险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

参考实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实例)

参考实例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实例) 杭州紫竹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第一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杭州紫竹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12号。 第五条本合伙企业在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十年。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目的: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争取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第七条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八条:合伙企业由3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1个,有限合伙人2个。 普通合伙人一:方冰 家庭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88号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20%。其中:首期出资40万元,已于2014年4月27日到位;余额160万元将于2016年8月26日到位。 有限合伙人一:张军 家庭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凤起东路168号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5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50%。该出资已于2014年4月27日全部到位。 有限合伙人二:杭州北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河路123号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30%。其中:首期出资60万元,将于2014年9月27日到位;余额240万元于2016年8月26日到位。 第九条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股权投资型合伙企业税收总结

其实PE基金要缴纳的税种挺多,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的还得征增值税,这里只说营业税和所得税。 从国家层面,有所涉及但并不全面且有混淆。《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2000年1月1日期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里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会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是一定程度确定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后来的159号文就完全确定下来了),很多地区的区域性促进政策都是从这儿来的。不过这里只说了“对外投资收益”,其它都没提,于是各地又会出现不同,这个后面再说。 还有一大堆其他的规定的,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中就规定合伙企业每年收入减去各种费用损失之后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采用5%—35%超额累进税率算个税,等等。 个人总结原则大致有这么几条: 营业税不穿透,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不交营业税 所得税穿透,个税具体税目因地而异 鼓励政策因地而异 一、先说LP: LP基本分为个人、公司、合伙企业 收入主要就两块: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 这里多说两句: 1. 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都不涉及营业税,但并不是说公司LP就不交营业税,只是这两个部分不在营业税范围内而已。 2. 有些地方是由营业税优惠的,比如新疆和西藏的部门地区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 3. 造成各地对自然人合伙人采用20%还是5%—3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以及公司合伙人采

-----生意合伙协议书范本

生意合伙协议书范本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内万: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_____________ 的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产品需求的优势,经营________________ 行业,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企业名称:普通合伙企业; 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面积: _____________ 平方米; 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 万元整(小写: _____________ 元),应汇入合伙人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户名: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占 _____ %股份。 2、乙方: ________ 以固定资产方式出资,计 ____________ 万元整(小写: ____________ 元),占 _____ %股份。 3、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 年_____ 月 ____ 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统一保管,合伙人 有监督和核查权。 4、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 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 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 个人所有,协议终止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四条工资分配、盈余分配以及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考虑统一管理,合伙人甲方不参与经营管理权,乙方全权管理,但本着共同财产,合法经营、开源节流的宗旨,合伙人不执行工资分配原则,乙方可以按生活需求,共同约定每月提取 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盈余分配款项。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甲方同意按约定比例分配,甲方分配%,乙方分配%。 3、债务承担:因甲方不参与经营管理权,不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乙方在经营过程充分考虑经营风险,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可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第一部分: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擅自做主。 2、新合伙人须承认本合伙协议,并共同签署新合伙协议。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1)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别。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我国诞生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尽完善。本文试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比较其与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差异,并分析和探讨其中亟需解决的政策问题。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投资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我国《》和会计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投资以后,对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选择问题,笔者

认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法。这种核算方法也贴近《》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的视同销售问题 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既可以采用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但是,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时,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四条也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不同的投资方式下,相应产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以及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1.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对外投资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按资产公允价值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应地,接受投资的企业,其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也为公允价值。新《》实施后,原规定的计税原理和办法在新税法中得以延续。对于有限合伙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依照新《》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的规定精神,其资产增值部分也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另一方面,依据《》(财税[2000]91号)、《)》(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合伙企业接受投资资产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当投资人是公司制企业时,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另一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时的有关税收政策是一致的。 下面再来分析投资人是自然人时的情形。《》(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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