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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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2•【文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21年8月12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

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精神力量。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坚持依法保护,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弘扬其当代价值。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工作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显著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当代、造福人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及古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晋市政发[2013]3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及古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晋市政发[2013]3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及古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及古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晋市政发〔2013〕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布数据,截至2013年5月,我市共有国保65处,省保23处,市保512处,县保68处,市保及市保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共计600处,居全省第一。

全市现有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共计34处,居全省第一。

为适应新形势下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依法推动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是我国国情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文化资源和地域精神的重要载体,也是我市发展旅游文化产业的重要依托。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落实文物保护的法定责任,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一是要明确责任。

根据文物保护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政府文物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文物保护工作职责,监管协调各有关单位、各乡镇、各村委会认真做好日常看管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单位24小时有人看、日常有人管。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各位同志:近年来,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面临着日益复杂和严峻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势在必行。

现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如下:一、加大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是维护文物安全的重要保障,各级文物部门和保护单位要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开展讲座、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广大公民的普法教育,让每个人都明白文物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加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文物保护基础设施是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条件。

各级文物部门要重视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文物博物馆、遗址等保护场所的安全和完善。

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水平,确保文物得到最好的保护。

三、加强文物保护措施的研究和创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文物保护工作也需要不断研究和创新。

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科技引领,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技术,加强文物保护措施的研究和创新。

通过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无损检测、数字化保护等,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对文物所在地社区和民众的参与和教育文物所在地社区和民众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和受益者。

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和民众的宣传教育,引导和激发他们对文物保护事业的热情和参与度。

通过开展文物展览、文化节庆等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喜欢文物,从而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

五、加强文物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文物保护是全球性的挑战,也需要国际合作与交流。

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与国际组织、专家和学者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国际合作。

同时,要加强对外文物输出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文物交流合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督导与评估是保证工作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各级文物部门要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定期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最新整理关于加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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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关于加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森林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区直(垂直)各单位:为切实加强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维护世界自然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省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常务)任副组长,区自然遗产保护办、区建设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区畜牧水产局、区档案局、区旅游产业公司、森林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遗产保护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区自然遗产保护办:负责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指导监督区世界自然遗产规划的实施和资源保护工作。

牵头抓好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宣传工作;负责核心景区建设项目核准登记。

区建设局:参与建设项目选址核审;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查处核心景区内加工预置砖、预置板等违规违法行为。

区林业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实施动植物资源普查,建立动态档案(珍稀、濒危动植物、古树名木),并制定保护措施;负责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完成调查评估报告;规划、建设动植物科普馆;巩固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成果;落实森林防扑火措施,严厉打击毁坏植被违法行为;加强核心景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动植物检疫工作,制止不符合规定的外来物种进入核心景区;制止在核心景区内捕猎野生动物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负责索溪峪林场区域违法建设行为的管控。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宁政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全面发挥文物在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南京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深入挖掘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推动文物工作在促进南京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品质、增强文化软实力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主要目标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的重要作用,到2020年,形成文物保护制度全面完善,考古工作机制科学规范,博物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文物行政执法能力明显增强,具有南京特色的文物保护工作体系。

完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30处以上,力争文物保护单位完好率达到100%,确保世界文化遗产预备项目遗产点完好率100%;增强考古队伍力量,推进考古改革,基本形成集调查发掘、实验分析、整理修复、学术研究、信息集成为一体的考古工作体系;建成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力争在全市建有100家各级各类博物馆,每年举办200场主题展览,吸引3000万人次到馆参观;推进博物馆文创试点,开发具有南京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1000种以上;在做好国家文物局不可移动文物遥感执法监测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完善文物执法监督机制,实现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网络监控全覆盖。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第三章规划第四章管理第五章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世界遗产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强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及《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的申报、规划、管理、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包括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

第三条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永续利用、世代传承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应当共同保护、共同编制规划、共同管理、共享资源、共同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协调机制,解决世界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京政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本市文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文物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北京是人类文明发源地之一,具有三千年的建城史,八百年的建都史,留下了灿若群星、独具特色的文化遗产。

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北京城市发展的见证,是民族智慧的结晶、民族精神的象征、民族生命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体现,更是首都建设发展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

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推动“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影响本市安全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及各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管理”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管理工作是文物工作生命线的观念,把安全管理工作放在各项文物工作首位,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文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健全本市“政府分级负责、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主体认真履责”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格局,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强化文物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全市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监测能力建设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监测能力建设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监测能力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10.23•【文号】文物保函[2012]2007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监测能力建设的通知(文物保函〔2012〕20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工作,加强相关能力建设,不断提升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我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的重要作用。

我局已在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设立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并经中央编办批复同意,增加了相应的人员编制。

该中心作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保护的国家研究中心和总平台,负责起草相关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和制度,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研究;建设和维护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反应性监测;为各遗产地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咨询,推进监测试点工作,编制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年度总报告;与国际组织合作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等。

各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要积极支持该中心做好上述工作。

二、建立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遗产地两级世界文化遗产监测机构。

各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依托现有的文物保护科研机构或新设机构,作为省级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和研究中心。

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从事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的专门机构或部门,配置必要的专职人员。

同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的合作,整合利用各方面的信息资源。

在“十二五”时期,基本完成国家、省、遗产地三级的世界文化遗产监测机构设置,形成较为完善的监测工作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要结合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目前正在推进的试点工作,组织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和保护的人员培训,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专职监测人员的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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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10〕24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自1985年我国政府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有效保护了世界遗产资源,提高了遗产地的知名度,带动了遗产所在地经济发展。

但在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一些问题,有的地方不切实际,缺乏研究,存在“申遗”过热的倾向;有的地方“重申报、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也很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等相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保护世界遗产的重要意义。

我国现有各类世界遗产40处,位列全世界第三,已成为世界遗产大国。

世界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既代表一个国家的荣誉,更体现一个国家的责任。

设立世界遗产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传承全人类共同的自然与文化遗产,促进世界遗产的永续利用,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目前,全球范围内世界遗产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其保护状况将越来越受到更广泛的关注。

要深入学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精神,深刻领会保护世界遗产的重要意义,始终把世
界遗产保护放在首位。

要用科学和理性的态度,从全局出发,提高认识,端正目的,进一步增强世界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世界遗产的科学保护。

二、科学推进申报工作。

目前,我国正处于旅游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一些地方对世界遗产申报工作热情空前高涨。

与此同时,世界遗产评选标准更趋严格,审议程序更为规范,批准通过的项目比例逐年降低,世界遗产申报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

因此,要深入了解世界遗产申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认真学习有关世界遗产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在世界遗产法规、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沟通和交流,参与有关世界遗产的国际交流活动,形成良性互动、协调推进的工作局面。

要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申报管理,有序开展世界遗产申报工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科学推进,防止作为政绩工程一哄而上。

三、依法开展保护工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城市园林的有关保护管理规定,通过法制、行政和技术等多种手段,加大对世界遗产保护监管的力度,增强履约意识,提高履约能力,切实维护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要探索完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依法制定和落实各项保护措施,严格规划建设管理,加强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文化景观
的保护。

要注意保护遗产地居民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要结合世界遗产地定期报告工作的开展,提升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实现世界遗产资源严格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

要正确引导新闻媒体对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报道,积极宣传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成果。

世界遗产的宣传报道要做到客观公正,对恶意炒作、虚假报道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要积极宣传和倡导正确的世界遗产保护理念,引导全社会理性认识世界遗产,动员群众积极参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形成有利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加强能力建设。

各级主管部门和遗产地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机构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门票管理,多渠道争取世界遗产保护资金,加大有关世界遗产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工作水平和素质,全面改进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推进我国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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