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人身损害,在未被认定工伤情况下,劳动者能够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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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统民事案件审判问题解答(第二部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统民事案件审判问题解答(第二部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统民事案件审判问题解答(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劳动人事争议及劳务纠纷案件问题2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但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但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动提出相关主张,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适用或向劳动者进行释明?如果劳动者不请求支付赔偿金,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应予支持?参考意见: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起诉前已经补正了通知工会的程序,劳动者关于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如果劳动者未提出相关请求,不建议法院依职权适用或主动向劳动者释明。

劳动者不请求支付赔偿金,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除未通知工会的程序瑕疵外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问题25:《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开立社会保险账户,无法补办的,赔偿损失。

对于未缴纳养老保险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参考意见: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所造成的劳动者损失,应为正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件下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经济利益额度,但应扣除劳动者本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用额度。

上述经济利益额度无法计算的,可以比照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额度计算损失。

问题26:(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审判实践如何掌握二倍工资的起算点?参考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该项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的首月起算,计算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止,但不能超过一年。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在实务中,劳动者由于缺乏,很多情况下不会与用人单位。

但是又存在实际用工,那么这就是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了。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

准确的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判定在工作中受伤是工伤还是人身损害的关键,具有十分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著名学者史*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1、主体方面的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同时依照《》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练习题 单项选择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练习题 单项选择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单项选择题本练习题选自各次作业,希望大家认真看看,可能会对考试有所帮助1. 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有( c )。

A. 高温补贴B. 科研津贴C. 婚、丧假工资D. 奖金2. 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C )。

A. 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B. 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C. 劳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 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3. 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而从(A )。

A. 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的B. 传统经济法中独立出来的C. 传统行政法中独立出来的D. 传统社会保障法中独立出来的4. 下列主体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是(B )。

A.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B. 我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的独资企业C.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派驻境外的劳动者D. 我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5. 《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为(B ),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A. 6个月B. 1至3年C. 4年D. 5年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A)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 1个月B. 2个月C. 3个月D. 6个月7. 恒大公司安排工人刘路春节期间(正月初一到初二)上班。

根据劳动法,该公司应支付其不低于其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D )。

A. 100%的工资报酬B. 150%的工资报酬C. 200%的工资报酬D. 300%的工资报酬8. 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 B )。

A. 按件计酬B. 按小时计酬C. 按天计酬D. 按月计酬9. 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B)。

A. 《国际劳工宪章》B. 《国际劳工标准》C. 《国际劳工条约》D. 《国际劳工章程》10. 特殊就业群体人员不包括( C )。

A. 妇女B. 残疾人C. 儿童D. 少数民族人员11. 我国现阶段在工资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试行的年薪制,其适用范围是(C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期间注销的,由其出资人对劳动者承担原用人单位劳动法上的责任。

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劳动者的申请,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四条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虽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又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电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第七章自测练习

电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第七章自测练习

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保护范围包括()。

选择一项:A. 劳动过程及其他相关过程B. 基于劳动合同而提供的劳动过程C. 劳动过程D. 劳动过程除去加班加点过程下列关于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A. 所有的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规范都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B.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职业安全卫生保护责任C. 除劳动者书面明确同意外,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不得被排除D. 劳动者本人不得基于任何动机放弃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负有对职工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义务的主体是()。

选择一项:A. 企业工会B. 劳动行政部门C. 用人单位D. 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是()。

选择一项:A.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 安全第一C. 安全为主D. 预防第一,安全为主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其费用由()。

选择一项:A. 政府财政承担B. 劳动者个人承担C.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D. 用人单位承担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危险因素存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或人为的直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危险情况时,劳动者享有()。

选择一项:A. 拒绝权B. 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C. 知情权D. 监督权下列企业从事生产活动时不受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限制的是()。

选择一项:A. 建筑施工企业B. 烟花爆竹制造企业C. 矿山企业D. 重型机械厂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选择一项:A. 2年B. 3年C. 1年D. 5年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选择一项:A. 2年B. 1年C. 4年D. 3年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问题黄晶【摘要】针对超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否适用工伤待遇问题进行讨论,认为作为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工伤事故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劳动者就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期刊名称】《辽宁科技大学学报》【年(卷),期】2010(033)001【总页数】4页(P84-87)【关键词】法定退休年龄;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权利【作者】黄晶【作者单位】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辽宁鞍山,11405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82《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及时得到了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新情况、新现象的出现对《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主体资格、工伤认定标准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进入劳动生产领域所引发的工伤认定问题尤其突出。

由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不同地方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对于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引发的事故损害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立法例。

本文主要探讨超龄劳动者劳动损害的《工伤保险条例》适用问题。

在尊重立法者原意的前提下,对这一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给予更加科学的法律解释和论证,得出的结论是超龄劳动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 2条和第 61条规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主体,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雇工。

依据这一规定以及长期形成的“法定退休年龄”的观念,司法实践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只有在合法的劳动年龄之内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只有年龄在16周岁以上 60周岁以下的劳动者才可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或雇工,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1]。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广义的雇佣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以提供劳务换取报酬的雇佣关系在现代社会大量的是以劳动关系的形式出现,劳动关系只不过是雇佣关系社会化的形式。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实践中,有很多人搞不清楚这二者的区别,也有的人将二者混为一谈,所以小编就跟大家说说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劳动领域普遍存在的两种社会关系,两者之间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各自特点。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

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工伤评不上残怎么赔偿

工伤评不上残怎么赔偿工伤评不上残是指在工伤鉴定中,劳动者的伤残程度未被认定为工伤残疾。

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仍然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以下是关于工伤评不上残的赔偿相关内容,总计约1000字。

一、工伤评不上残的原因及背景分析工伤评不上残的情况可能由以下几个原因导致:1.劳动者的伤残程度不满足工伤残疾的评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伤残程度才能评定为工伤残疾人。

2.鉴定过程中存在评定不公正、评定标准模糊等问题:工伤鉴定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鉴定人员可能对同一伤残程度给予不同的评定结果。

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劳动者仍然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下面将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为您详细介绍工伤评不上残的赔偿途径。

二、工伤评不上残的赔偿途径1.工伤保险赔偿:不论劳动者是否被评定为工伤残疾人,只要符合工伤保险的条件,就有权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工亡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

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单位或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保险赔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病历和医疗费用清单等。

2.劳动合同法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对劳动者的职业病和工伤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工伤评不上残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此法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劳动者可以根据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提供相关证据,例如证人证言、安全生产记录等,进一步证明事故是产生于工作环境或工作任务,并因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人身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工作事故或工伤导致人身损害,可以向侵权方主张损害赔偿。

依据法律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残疾赔偿金、财产赔偿和精神抚慰金等。

劳动者可以根据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提供相关证据,并向工伤鉴定机构或法院申请评定伤残程度,以进一步证明自身权益的损害,并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新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自负

一、引言劳务合同是指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由于劳务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劳动者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人身损害。

针对此类情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自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自负的相关问题。

二、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自负的含义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自负,即劳动者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由劳动者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原则旨在明确劳务关系中各方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自负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自负的适用条件1.劳动者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

2.劳动者的人身损害与劳务活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劳动者的人身损害发生在履行劳务合同期间。

五、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自负的例外情况1.劳动者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人身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2.劳动者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人身损害,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3.劳动者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害,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六、结语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自负是我国法律对劳务关系中各方责任的规定。

劳动者在从事劳务活动时,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程,降低人身损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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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人身损害,在未被认定工伤情况下,劳动者能够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民事赔偿
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梁清华律师
自认为自己执业以来未曾进行明确专业定位,因此很多类型的案子都会亲力亲为。

目的一是为了积累经验,二是在不断做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找准自己的定位。

就拿工伤赔偿案件,本人基本每年都会完整的做一个工伤保险案件。

所谓完整就是代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以及最后的索赔。

本人最近接到了一个咨询,现在将该咨询整理成案例记录下来,一来是把自己对该案件接下来的思路拿出来和大家探讨一下,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够得到同仁的指点。

咨询者叫做张海峰,系威海基安钢构公司员工,从事钢结构基础安装工作,2016年5月入职,同年9月在工作中受伤,2016年12月底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在入职的时候没有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平时工资也是现金发放。

在工作期间,威海基安钢构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但是却是以威海三联建筑工程公司名义缴纳,对此,张海峰并不知情。

工伤发生后,威海基安钢构公司为其申报工伤认定,但却要求认定威海三联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张海峰不知情的情况下,某工伤科对其进行调查,张海峰不知道与三联建筑存在关系,就客观认为自己是基安钢构的员工,发生工伤后理应由基安钢构承担责任。

在此情况下,某工伤科出具了《中止认定通知》,其理由为,张海峰与威海基安钢构集团、威海三联建筑工程公司间劳动关系
存在异议,故中止认定程序。

在得知工伤认定程序被中止之后,张海峰随即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

那么接下来的工作该如何进行呢?劳动者陷入了举步维艰的境地。

一方面因为劳动者自己否认与三联的关系,得罪了基安钢构,致使他再催促基安,基安也不予理会了。

而要是去找三联就面临着需要举证自己与三联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这相对比较困难。

再者,即使转而劳动者自行申报工伤,也同样面临着举证责任难的问题,一方面需要证实自己与基安之间有劳动关系(既没书面劳动合同,也没工资发放凭证),还需要提供两个证人证言,证实自己当时受工伤情形。

而这显然很难。

无奈,当事人找到本人进行咨询,希望能够得到解决方法。

本人了解到张海峰的情况后,先是核实了一下他的社保缴纳情况,确实如他所述,实际缴纳单位为三联建筑工程公司。

那么接下来如何办呢?我认为,首先要考虑的途径还是去完成工伤认定程序,毕竟张海峰是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

但是在了解了种种情况之后,我发现继续完成工伤认定程序似乎已经不可能了。

劳动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本身可利用的信息就少,且现在劳动者也早已离职了,再去收集证据更是难上加难。

如此这般,该如何维权呢?在查阅了系列案件之后,本人认为可以试着从工伤认定和人身损害赔偿角度进行入手。

也就是说,在工伤认定程序进行不下去的时候,我们可以换个角度,即按照人身损害进行索赔。

当然,横在面前的首先是《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
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虽然法律有此规定,但是我认为这并没有阻断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伤害之后通过其他途径来寻求救济的途径。

基于此,本人提出大胆思路,即在工伤认定中止情况下,直接向法院以人身损害提起诉讼。

那么下面呢,就来讨论该思路是否具有可行性。

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劳动关系存在异议为由作出的中止认定通知书,系对该损害事实及争议所作出的程序性处理。

这种程序性处理不应剥夺当事人对于自身所受损害得到相应赔偿的实体性权利。

因此,如果张海峰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则法院应当受理。

解决了案件受理问题,那么关键问题就是诉讼请求该如何计算的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工伤鉴定程序、标准和普通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不一样的。

既然是通过法院途径解决,那么张海峰主张的诉求理应按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计算。

那么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即律师需要明确告知其同样的伤,通过工伤鉴定标准也许够上伤残等级,但按照普通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或许不够。

如此,就交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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