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农村宅基地流转及其法制

根据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土地质量 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权转让 价格,防止价格显失公平。
房屋买卖、租赁中权益维护
01
02
03
房屋买卖合同审查
认真审查房屋买卖合同条 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 分保障,防止因合同条款 不明确引发的纠纷。
房屋租赁备案
房屋租赁双方应在签订租 赁合同后及时向相关部门 备案,确保租赁行为合法 有效,维护双方权益。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 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 农村土地。
宅基地特点
使用权归农户,不得买卖、抵押 ;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是农民生 活的基本保障。
流转方式及现状分析
流转方式
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
现状分析
流转市场不活跃,信息不对称,价格机制不完善;流转后用途改变,违规现象 频发。
法律法规政策背景
3
建立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宅基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 和诉讼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农村宅基地流转中权益保障问
03
题探讨
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权益保护
流转合同规范
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公平、合 理,防止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
另一方权益。
流转程序合法
遵循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包括申请、审批、登记等环节,确 保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03
提升主体能力
加强市场主体能力建设,提高其在宅基地流转市场中的 谈判、缔约和履约能力。
信息平台搭建与完善
建立宅基地流转信息平台
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建立宅基地流转信息数据库和交易平台,实 现信息共享和交易便捷化。
完善平台功能
优化平台功能设计,提供宅基地供求信息发布、交易撮合、合同签 订、资金结算等一站式服务。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农村土地使用权转租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文件。
以下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解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夫个人以土地租赁、转让等方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必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和办理相关手续。
2.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农夫个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进行流转、转让、继承、赠与。
3.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夫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农夫和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且可以与承包方商定租金、租期等内容。
4.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的,要签订书面合同,并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备案。
5.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以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按商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向承包方供应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必需转移的生产设备。
6.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转包或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商定的租金标准应当符合当地土地估价结果和当地物价水平,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额。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7.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权转让、继承、赠与等行为,必需经过农夫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备案。
8. 依据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例如《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等,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操作、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总之,农村土地使用权转租必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双方需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租金标准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额,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同时,农夫个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转让、继承、赠与等权利,但必需经农夫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报备相关行政部门。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关键之一。
本文将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进行讨论,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 继承方式:在农村宅基地有世代居住的农民,在法定继承条件下,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
2. 赠与方式: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人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给他人,被赠与人即可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3. 购买方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
购买方式是双方自愿的行为,购买方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4. 出租方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还可以通过出租的方式取得。
宅基地所有权人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被出租人即可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要符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政策。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指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农民之间进行转移的行为。
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过程中,首先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农民因流转而失去土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可分为有偿流转和无偿流转两种:1. 有偿流转:有偿流转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方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流转方式。
在有偿流转中,流转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流转土地的使用年限、流转费用、流转方式等具体事项。
流转费用可以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也可以以年付、季付的方式进行支付。
2. 无偿流转:无偿流转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方不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的流转方式。
在无偿流转中,流转双方一般是亲属关系、邻里关系等比较亲近的人之间进行流转。
无偿流转主要是为了解决土地集约利用的问题,让农村宅基地得到更有效地利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宅基地转让法律规定规定

宅基地转让法律规定在中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离开农村到城市生活。
此时,宅基地的使用与转让问题就愈发重要。
本文将对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什么是宅基地?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供农民居住和生产。
宅基地的使用权只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个人不能所有。
宅基地的使用者只能是符合条件的农民。
宅基地的规划必须是要依据土地的规模和农村的实际需要来赋予的。
在宅基地的规划中,必须考虑到农村居民住房的需要和农业生产的需要。
宅基地的转让宅基地的转让,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而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符合法律规定宅基地的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无偿转让和有偿转让。
宅基地的合法拥有者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转让,否则会构成违法行为。
2. 受让者符合法律规定除非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得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
受让者必须是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3. 服务集体集体经济宅基地不能用于经营、销售和转让等商业性质,宅基地的转让必须符合“服务集体、服务村民、减轻农民负担”的要求,即转让后仍然要服务于集体经济和农民的生产生活。
4. 拥有权与使用权不得分离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
但在宅基地的使用权中,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得分离。
因此,宅基地的拥有者无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只能将宅基地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农民。
5. 依法转让宅基地的转让必须依法办理。
双方应当出具书面协议,并去有关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在备案过程中,如果发现了转让双方没有达到法定范围,或者未能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则不得进行宅基地转让。
宅基地转让的注意点在宅基地的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了解宅基地的性质宅基地是国家保留的土地资源,宅基地使用权不是不动产权。
因此,在宅基地转让前,需要事先了解宅基地的性质和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一、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
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宅基地流转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宅基地流转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宅基地流转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宅基地流转的法律规定、流转程序、流转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宅基地流转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宅基地流转作出了规定。
2. 流转原则(1)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不得强迫、欺诈他人流转。
(2)保护耕地原则。
宅基地流转不得占用耕地,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
宅基地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 流转范围(1)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2)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
(3)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
4. 流转方式(1)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2)出租。
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宅基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宅基地流转程序1.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2)宅基地使用权证书;(3)流转申请书;(4)流转合同;(5)其他相关材料。
2. 审查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 公示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应当将批准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证书。
宅基地土地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是我国农村居民为了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而设立的土地类型。
宅基地土地转让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宅基地土地转让在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既有利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又有利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居住权益。
本文将从宅基地土地转让的法律规定、转让流程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宅基地土地转让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宅基地土地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宅基地使用权,但受让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取得受让人的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宅基地土地转让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宅基地使用权,但受让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取得受让人的同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宅基地土地转让的规划条件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宅基地土地转让的物权变动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土地转让的流程1.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宅基地土地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2. 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转让费用转让方按照协议约定,向受让方支付宅基地土地转让费用。
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与政策解读
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与政策解读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流转作为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受到了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与政策。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与政策进行解读。
一、土地流转法律的基本原则我国土地流转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1. 农村土地所有权保障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按照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享有土地经营权。
土地流转必须要尊重土地的所有权,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流转合同自愿原则土地流转是基于农民自愿的原则进行的。
农民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将土地流转出去,并且在流转过程中必须签订明确的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目的、期限和权益等事项,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合理规模经营原则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合理规模经营的原则,保证农业生产的高效性和经济效益。
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质量,实现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二、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主要内容除了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1. 土地流转管理政策政府将土地流转纳入农村土地管理体系中,建立健全流转土地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土地流转合同的审查和登记,确保土地流转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同时,政府还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防止乱象的出现。
2. 农民权益保护政策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力度。
包括对土地流转合同的强制性条款规定、流转费用的合理化设定、补偿机制的建立等,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权益。
3. 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到一系列的财税和金融问题,为了促进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
农村宅基地流转办法
农村宅基地流转办法有⼀些农村已经通过宅基地流转来赚钱,所谓的宅基地流转是指拥有宅基地使⽤权的农户将宅基地使⽤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
那么,农村宅基地流转办法?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1、转包:转包是指承包⽅将部分或全部⼟地承包经营权,以⼀定期限转给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产经营。
转包后,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继续履⾏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包⽅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原承包⽅)负责。
承包⽅将⼟地交他⼈代耕不⾜⼀年的除外。
这种⼟地流转⽅式⽬前较为普遍。
采取这种⽅式流转的,⼤多数是家庭主要劳动⼒外出务⼯经商⽽⼜不愿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2、转让:是指承包⽅有稳定的⾮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来源,经承包⽅申请和发包⽅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相应⼟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原⼟地承包关系⾃⾏终⽌,原承包⽅承包期内的⼟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经发包⽅同意后,当事⼈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续。
通过转让取得的⼟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式流转。
3、互换:互换是指承包⽅之间为各⾃需要或者⽅便耕种管理,通过⾃愿平等协商,对属于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后,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由原承包者承担,也可随互换⽽转移,但如果转移了则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续。
4、⼊股:⼊股是指实⾏家庭承包⽅式的承包⽅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产经营;其他承包⽅式的承包⽅将⼟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产经营,承包⽅按股分红。
5、出租(租赁):出租是指承包⽅将部分或全部⼟地承包经营权以⼀定期限租赁给他⼈(包括个⼈、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产经营,出租⼈向承租⼈收取租⾦。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法有哪些
宅基地使⽤权流转⽅法有哪些在⽇常⽣活与⼯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如宅基地使⽤权流转⽅法有哪些,相信许多⼈可能只是对其有⼀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家带来关于宅基地使⽤权流转⽅法有哪些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宅基地使⽤权流转⽅法有哪些宅基地使⽤权流转⽅式:1、出租在我国⼴⼤农村,出租是宅基地使⽤权最为普遍的⼀种流转⽅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地价值⽇益凸显,部分农户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将房屋出租给他⼈以供住宅、办公、休闲之⽤。
现⾏法律并未绝对禁⽌农村房屋的出租,但是村民将住房出租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转让按交易主体划分,宅基地使⽤权的转让可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转让。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让是我国现⾏法律少有允许的⼀种转让⽅式,⽬前主要是农村村民在城市购买商品房需到城市居住,或因婚丧嫁娶等原因⼀户拥有多处宅基地,⽽本村符合申请建房⽤地条件的村民急需建房但由于建设⽤地指标的限制等原因⽽⽆法⽴即分配取得宅基地,允许此种买卖正好满⾜了供需双⽅的需求,有利于⼟地资源的充分有效利⽤。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转让涉及⾮本村的村民和城市居民两类主体,尤以城市居民为主。
如近年来盛⾏的⼩产权房,在北京郊区形成了出名的“画家村”和“明星村”。
但是根据我国⽬前的法律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是不允许的。
3、宅基地使⽤权⼊股即以宅基地使⽤权为资本进⾏联营联建,建成后联营联建各⽅按⼀定⽐例分配房屋或联营分红。
近年来,全国普遍开展了⼤规模的“城中村”改造,在⼀些经济发达地区,⼀改“政府拆迁补偿,开发商开发”的模式,⽽是通过让村民以宅基地“⼊股”⽅式参与项⽬利润分配,或者实⾏“整村⼟地⼊股”,成⽴股份合作社,把全村宅基地计⼊股本,与耕地、集体⽤地⼀起整体规划、整村开发,通过“⼊股”分红,把宅基地使⽤权作为资本介⼊经济⽣活,使村民可以获得长远⽣活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法律知识的介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一直以来是一个倍受大家关注的话题。
那么,大家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法律知识又了解多少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现状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行立法状况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而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1、《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灭失。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能转让、买卖、出租和抵押。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目前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基本是持禁止态度的,这与我国以保障居住权为价值的宅基地制度设计密切相关。
审视当前的立法现状,我国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一方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立法资源稀缺。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非常少且效力层次低,还没有一部直接规范和调整农村宅基地权利的法律,仅靠分散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范来调整。
现实情况复杂多样,很多地方还存在着法律的空白地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资源的稀缺使得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等各个环节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导致全国各地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纠纷层出不穷,各地法院也是标准不一,判决各异。
另一方面,与立法较为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明显具有滞后性。
我国目前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虽然在很多方面还存在问题,但是关于城市房地产的立法还是比较完备和符合现实要求的。
而关于农村宅基地权利那些稀少的法律法规在日新月异的实践面前则显得非常的陈旧,司法实践中面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很多时候无法从以往的法律中寻找判决的依据,而却更多的是依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策进行调整。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遭遇的法律障碍审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关流转的现状和法律状况,我们发现合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立,还存在着诸多法律的障碍。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最深层次的障碍来源于传统的立法理念。
传统立法理念认为,农村宅基地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的基本居住的权利,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宅基地的自由流转,则可能使很多农民“流离失所”,而且也不利于耕地的保护。
[6]因此法律索性从源头上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但是我们认为,受中国几千年传统思想的影响,农民并非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样,会轻易的出卖宅基地,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会将农村的宅基地转让出去,因此获得的经济利益也能使农民的生活获得保障,而当前我国每年耕地的流失情况非常严重,并不是禁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就可以防止的,相反,在现有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下,因为宅基地不能自由的转让,很多地方把耕地变为宅基地分配给社员,因而减少了耕地的面积。
2、法律规定不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而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
农民将房屋出让给城市居民的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合法手续。
但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已经是相当普遍的存在,成为一种无可逆转的潮流。
尽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立法上是禁止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是无法禁止,于是便形成了上文中所说的以自发流转为特征的农村宅基地隐形市场。
其中大量存在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形式都是不合法的,找不到法律依据,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时双方均无正规交接手续,很难确定究竟孰是孰非,一旦发生争执难以定论,于受害人不利。
3、集体所有主体的多级型规定阻碍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我国法律规定为多级。
体现在:《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在《宪法》中集体土地被笼统的界定为集体所有,《民法通则》中界定为乡(镇)、村二级所有,而《土地管理法》则界定为乡(镇)、村和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三级所有。
这些多元而实际并不落实的所有权代表对土地产权界定模糊不清,致使在土地产权市场流转中演变出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力之争或讨价还价,人为的增大了交易成本,影响了农村土地产权市场配置的效率。
同时,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多极化所有在实际中经常变成无主所有,造成了缺乏所有者对土地实际利用的有效监督。
这种管理上的空白,使得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缺乏法律的权属依据,一旦出现纠纷,往往容易导致司法上的困难,不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以上,就是法律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和遇到的困难。
如果,大家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有任何疑问,大家可以在赢了网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转户口程序是什么样子的/s/908480.html∙什么是经适房 /s/908479.html∙上户口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上户口程序是什么样的 /s/908478.html∙学生受不正当处分如何维权/s/908477.html∙积分入户审核要多久 /s/908476.html ∙陕西最新意见:高中招生制度将改革/s/908475.html∙部队改革退伍费 /s/908474.html∙一方利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他人结婚怎么处理 /s/908473.html∙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2018最新)修改:检测改由行政部门委托/s/908472.html∙上海离异后户口如何办理/s/908471.html∙购买经适房的优惠政策 /s/908470.html∙疾病低保申请书(2018最新)范文是什么样的/s/908469.html∙法人身份证明范文是什么样子的/s/908468.html∙盘点医药行业1年新政:首部中医药法实施/s/908467.html∙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非农户口吗/s/908466.html∙哪些房产纠纷可仲裁解决/s/908465.html∙快递刷身份证会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办/s/908464.html∙中央军委印发规定(2018):(军级以上领导干部有关待遇规定(2018)) /s/908463.html∙什么是个人住房自营贷款/s/908462.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哪些内容/s/908461.html∙落户口申请书(2018最新)范本,申请条件是什么/s/908460.html∙不服火灾事故认定怎么办/s/908459.html∙广州积分入户调整征求意见:拟从60分提高到85分/s/908458.html∙宝宝的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s/908457.html∙(机织婴幼儿床上用品)国家标准(2018年)12月1日实施/s/908456.html∙契税的缴纳流程 /s/908455.html∙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怎么开/s/908454.html∙法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格式是什么样子的/s/908453.html∙农村低保户2018新待遇/s/908452.html∙单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s/908451.html∙学籍档案材料及程序2018最新/s/908450.html∙签订认购书时,购房者应注意哪些问题/s/908449.html∙居民身份证遗失该怎么办/s/908448.html∙开除仲裁是否办理离职手续/s/908447.html∙集体户口孩子落户具体内容/s/908446.html∙什么是套内建筑面积 /s/908445.html∙农村低保户申请书(2018最新)格式是什么样子的/s/908444.html∙走劳动仲裁要多长时间 /s/908443.html ∙广西来宾市农村户口生三胎有人被罚款了吗/s/908442.html∙家庭贫困证明材料有哪些,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s/908441.html∙简单的农村低保申请书(2018最新)该书写格式2018 /s/908440.html∙北京低保办理程序是什么样的,哪些人不能享受低保/s/908439.html∙国务院公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8最新))/s/908438.html∙湖南常德准生证办理要多久/s/908437.html∙仲裁拖着不立案怎么解决/s/908436.html∙商事仲裁可否委托公民 /s/908435.html ∙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有罪吗/s/908434.html∙如何防止宝宝被人贩子拐骗/s/908433.html∙教育部:2020年全面建立新高考制度/s/908432.html∙哪些构成房屋买卖税费 /s/908431.html ∙单位可以扣劳动者身份证吗/s/908430.html∙在新法与旧法衔接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采用哪种法律/s/908429.html∙集体户口迁出公司证明范本,程序是什么样子的/s/908428.html∙学籍证明和在读证明怎么开/s/908427.html∙湖南娄底出生证丢了怎么补办/s/908426.html∙黑户口怎么办理户口 /s/908425.html ∙退伍军人安置要如何处理/s/908424.html∙户口迁移证可不可以代办,办理程序是什么样的/s/908423.html∙二手房买房落户办理程序是什么样子的/s/908422.html∙劳动争议仲裁员管理制度内容是什么/s/908421.html∙图书室管理制度的规定(2018)是什么/s/908420.html∙安徽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内容是什么/s/908419.html∙大病低保户申请书(2018最新)怎样写/s/908418.html∙公安局如何认定假户口 /s/908417.html ∙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是什么样子的/s/908416.html∙不服仲裁裁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s/908415.html∙租金标准国家有什么限制吗/s/908414.html∙农村拆迁户口减去面积的限制解读/s/908413.html∙残疾人犯罪是否可以从轻处罚/s/908412.html∙没登记孩子怎么上户口 /s/908411.html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哪些/s/908410.html∙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哪些构成/s/908409.html∙济南家庭低保涉及房产吗/s/908408.html∙深圳落户申请条件是什么/s/908407.html∙证明材料的写法是怎么样的/s/908406.html∙农村分家协议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s/908405.html∙乘车临时身份证明如何办理/s/908404.html∙国家情报法中国首次立法内容是什么/s/908403.html∙怎么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s/908402.html∙高等学校处分权的行使及规范/s/908401.html∙“乡产权房”能买吗 /s/908400.html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s/908399.html∙没有出生证明该怎么办 /s/908398.html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劳动仲裁有时效限制吗/s/908397.html∙如何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s/908396.html∙通辽80平米的房子交多少取暖费/s/908395.html∙女大学生当兵的要求 /s/908394.html ∙陕西省农村低保申请条件有哪些/s/908393.html∙保山2018八级伤残劳动仲裁能赔钱吗/s/908392.html∙哈尔滨什么时候交取暖费/s/908391.html∙姓名权与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s/908390.html∙黄金保证金交易的特点及功能介绍/s/908389.html∙临时身份证明可以用多久/s/908388.html∙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s/908387.html∙离婚后如何办理迁户、分户手续/s/908386.html∙商品房价格由哪些项目构成/s/908385.html∙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有什么区别/s/908384.html∙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s/908383.html∙初级职称评定条件具体是什么/s/908382.html∙城镇低保申请书(2018最新)范文书写格式2018 /s/9083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