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
3-石长铁路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石长铁路增建第二线站前2标工程指挥部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物资设备部二O一O年四月标工程指挥部2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石长铁路增建第二线站前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集团公司物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指挥部部物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而有效的控制成本支出,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铁建设〔2006〕217号)、《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铁建设函〔2008〕179号)、《关于调整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09]193号)等文件以及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石长公司)《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指挥部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石长铁路增建第二线站前工程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集团公司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制定。
第三条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石长铁路增建第二线站前2标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物资设备部门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做到精心编制用料计划、优化采购及时供应;严格验收检验、库区环境整洁;加强物资科学储存保管、树立成本意识;对单项工程进行物资核算;建立项目工程材料消耗台帐,物资管理严格按ISO9001:2000标准进行。
第四条物资管理的目标是:从“零”开始,到“零”结束(即以最低的储备;最少的流动资金;最快的周转速度;最省的消耗费用;取得最好的经济。
效益).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石长铁路增建第二线站前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的物资。
第二章物资分类及范围第一条石长铁路增建第二线站前工程建设用物资分为甲供、甲控、自购三类:1、甲供物资: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石长公司招标采购供应的物资设备。
其中,由铁道部组织石长公司采购供应的甲供物资简称部管物资,由石长公司自行采购供应的甲供物资简称建管物资。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济铁建发(附件) 〔2011 〕 187号

JNJG/JG-2011-060-01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铁路建设依法合规,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法》(七部委第27号令)、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铁建设[2010]205号)等招投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局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施工监理、物资设备、施工图审核及桩基检测等服务类招标投标活动,其他进入我局二级交易建设市场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也应按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实施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甲供物资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甲控物资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监理、施工图审核、桩基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招标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须执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施工监理、甲供物资设备、施工图审核及桩基检测等服务类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甲控物资设备招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并依法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219号)铁路建设项目铁道部管理的物资采购供应实施细则

铁路建设项目铁道部管理的物资采购供应实施细则铁建设[2007]2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铁建设﹝2006﹞217号),加强铁道部组织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甲供物资设备(以下简称部管物资)管理,理顺关系,规范行为,降低采购成本,保证供应和产品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物资管理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部管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定期提出部管物资目录调整建议。
第三条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部管物资招标计划、采购建议计划,在物资管理办组织下完成部管物资集中招标采购,报送招标结果,签订合同,组织供应以及部管物资招标、供应等全过程资料存档工作。
第四条物资代理公司受建设单位委托,在物资管理办的指导下,按合同约定提供部管物资采购、供应和质量监控等一体化服务。
第五条设计单位按照铁道部发布的部管物资目录,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的同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甲供物资清单,包括物资名称、规格、编制期概算价、运杂费、交货地点。
第二章物资投资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前,优化物资供应链,明确部管物资交货地点、交货计划,并根据交货地点变化调整运杂费费用,做好施工招标与部管物资招标的衔接工作。
第七条部管物资供应原则上采用直发方式。
从原产地至指定交货地点的采购、运输等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指定交货地点的卸车费以及以后费用纳入工程报价。
若指定交货地点发生变化,应调整相关费用。
第八条对于确需建立仓储基地,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研究确定方案后报物资管理办审查,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对于建立仓储基地的建设项目,部分部管物资供应可采用厂发方式,从材料原产地至仓储基地的采购、运输、保管费等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从仓储基地到工地的运杂费、损耗及工地保管费等所有费用,纳入工程报价。
第九条部管物资通过招评标推荐的第一名中标候选人的拟中标价超出批复概算价,物资管理办负责组织建设单位、物资代理公司详细分析原因,经部计划、建设司,鉴定中心同意后公示中标结果。
铁建设函.199

铁建设函[2007]199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发给你们,请按照
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铁建设【20 06】217号)规定,做好甲供物资设备的采购和供应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的站后甲供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在运输局指导下进行。
客运专线系统集成范围内的物资设备采购按铁道部《铁路
客运专线技术系统集成管理办法》(铁建设【2007】1 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请各单位将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建设管理司。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一) (部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采购供应)
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二)
(建设单位采购)。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函[2007]495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集装箱、投资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工作,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甲供物资设备1.2007年2月28日以前发售施工招标文件的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甲供物资设备项目与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铁建设函〔2007〕199号)相同时,采购供应工作按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铁建设〔2006〕217号)执行。
招标文件规定道岔和桥梁支座为甲控物资设备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通过部物资办进行招标,招标完成后,由施工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其他物资设备(道岔和桥梁支座除外)的采购供应,仍执行招标文件或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2.未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编制概算并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甲供材料费用,可按相应材料的基期价格所占比例对应相应工程类别价差系数计算的价差进行分劈后确定。
二、甲控物资设备1.甲控物资设备种类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情况确定,纳入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范围。
在招标文件中至少要明确甲控物资设备的品名、数量、主要技术参数等。
2.施工(或工程)承包单位是甲控物资设备的招标人和责任主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建设单位负责确认招标计划、审查并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录、监督招标投标工作。
三、其他有关要求1.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前,要按照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甲供物资设备清单,包括数量、技术要求、单价、合价以及交货地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甲供物资设备费不降造、不计风险包干费,不参加有效报价上限、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2.甲供物资设备以设计概算价纳入施工总承包合同,采购供应合同签订后,按合同价修改施工总承包合同。
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1.设立物资设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物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2.履行自购物资设备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采购物资设备,对采购的物资设备负责;对用于工程的甲供物资设备质量承担责任。
3.按规定编报甲供物资设备需求计划和技术要求;对进场物资设备进行接运、检验、验收、仓储、保管、分发使用等工作。
2.施工单位按公司要求及时编报部管物资需求计划,包括设备清单、技术要求及说明,明确单项工程或具体工点需求的数量、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并对其准确性负责;需求计划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监理、。。。部签字盖章确认后报送。。物资设备部,未依据施工图或未签字盖章齐全的需求计划将不予受理;需求计划应根据施工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物资设备生产周期、适量库存及运输、季节性气候等因素影响;施工单位未按规范要求提报甲供物资需求计划影响施工的,或因计划失误导致物资设备经济损失的,由该单位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设计阶段采用新型物资设备的,必须在设计文件中说明采用新型物资设备的必要性和依据,并注明新型物资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采购新型物资设备时,应检查新型物资设备的技术评审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验收标准,不得采购缺少上述文件的物资设备。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采购新型物资设备时,应检查新型物资设备的技术评审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验收标准等,不得采购缺少上述文件的物资设备。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检查验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四条对重要自购物资实行“台账管理",施工单位定期向公司物资设备部报送重要自购物资采购合同执行台账。
铁道部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修订)

铁道部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15•【文号】铁建设[2010]163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3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1.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修订后的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不得扩大甲供甲控物资设备范围。
2. 甲控物资设备在合格供应商范围内招标采购。
各铁路局在对物资设备供应厂商的质量、价格、交货期、服务、信誉等方面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提出甲控物资设备合格供应商范围,报铁道部物资管理办公室。
铁道部物资管理办公室应根据铁路局提供资料、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和新的物资设备供应商申请,建立甲控物资设备合格供应商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3.甲控物资设备由施工单位组织招标采购并签订合同,采购合同送建设单位备案。
建设单位对甲控物资设备招标程序、是否为合格供应商以及物资设备质量进行监督。
4.建设单位应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办法》(铁建设〔2009〕91号)要求,将甲供、甲控物资设备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向铁道部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告。
5. 客运专线系统集成范围内相关物资设备采购按铁道部《关于客运专线系统集成物资设备招标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7〕723号)有关规定办理,具备条件的物资设备原则上采用甲控方式招标采购。
6.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铁建设函〔2007〕199号)、《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铁建设〔2008〕179号)、《关于调整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09〕193号)、《关于调整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09〕217号)、《关于调整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24号)同时废止,已按铁道部原规定确定物资设备供应方式的建设项目,仍执行原物资设备供应方式。
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总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总公司管理的更改、小型等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物资是指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内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物资。
第四条建设物资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甲供物资和自购物资两类。
其中:总公司采购和总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公司和铁路局,联合采购的甲供物资统称为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甲供物资统称为建设单位管理甲供物资~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物资统称为自购物资。
第五条建设物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其技术和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总公司相关标准规定以及设计文件要求~满足建设项目供应需求。
1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公司物资管理部是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指导、监督建设物资的采购供应工作,,三,发布、调整甲供物资目录,,四,负责总公司利用外资的建设物资的采购和合同签订工作,,五,审批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招标计划~组织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的联合采购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其物资管理部门是建设物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本单位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二,负责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的招标计划编制、报送和采购供应工作,,三,负责建设单位管理甲供物资的招标计划审批和采购供应工作,,四,督促、检查自购物资采购供应工作,,五,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物资供应商~承担相2应的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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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6〕217 号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管理,保证甲供物资设备质量,节省工程投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是指铁道部规定由铁道部组织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招标采购供应的物资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以主管部领导为组长,计划、财务、科技、建设司,运输、监察局,鉴定、外资、工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实施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物资管理办),其工作由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承担,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管甲供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定期提出甲供物资设备目录调整意见。
第五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分铁道部组织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简称部管物资)和建设单位直接采购供应两类;铁道部定期公布甲供物资设备目录。
施工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工作内容将不再包含甲供物资设备的采购内容。
第六条甲供物资设备实行招标采购。
国内物资设备招标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部委第27 号令),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执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 号)。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铁道部发布的甲供物资设备目录,提供物资设备清单,明确技术要求,单独计算物资设备购置费用及相关费用,提供物资设备进场建议计划,为甲供物资设备招标采购提供基础资料。
第八条本办法实行后,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责任不变。
第二章部管物资管理第九条物资管理办负责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部管物资采购、供应的组织、协调、监管工作。
第十条部管物资的采购和供应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物资管理办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单位负责采购合同签订和采购活动的执行。
由专业物资代理公司提供采购供应服务。
第十一条物资管理办的职责一、拟定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定期提出甲供物资设备目录调整建议;二、拟定部管物资采购供应服务要求,拟定部管物资采购实施方案和物资代理公司选择方案,按批准方案选择物资代理公司;三、组织建设单位与物资代理公司签订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服务合同;四、组织审查物资代理公司编制的部管物资采购计划、供货计划和招标计划、招标文件;五、组织建设单位报送招标计划;对物资设备招标活动进行指导,组织建设单位确定中标人,报送评标报告;六、组织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物资设备生产合同;七、组织协调部管物资设备供应工作,负责调整供货实施计划、跨项目调剂物资设备供应;八、对物资代理公司采购和供应服务工作进行考核;九、提出合格物资设备生产商目录和市场格局优化整合方案;十、预测部管物资的需求,对特殊物资设备,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先期签订采购意向协议,待建设单位明确后组织建设单位签订物资采购供应合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的职责一、与选定的物资代理公司签订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和供应的服务合同;二、及时向物资管理办报送本项目的部管物资采购计划和技术要求;三、参与审查物资代理公司编制的供货计划、招标计划、招标文件,在物资管理办组织下上报招标计划;四、在物资管理办组织下,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物资设备生产供应合同;五、组织验收物资代理公司组织供应的部管物资;六、支付部管物资的货款;七、调配、管理本项目的部管物资;八、参与对物资代理公司采购和供应服务工作的考核;九、组织本项目的部管物资设备索赔事宜。
第十三条物资代理公司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物资管理办的指导下,承办以下工作:一、准确掌握并向物资管理办提供供应商分布、产品及技术发展等市场信息,协助物资管理办制定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和市场格局优化整合方案;二、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物资设备清单和采购计划,汇总编制部管物资集中采购计划;三、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编制招标计划;四、根据批准的招标计划编制物资设备招标文件;五、按照审查后的招标文件承办招标工作;六、督促生产商履行物资设备生产供应合同;七、具体负责部管物资质量监控和索赔工作;八、物资管理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物资代理公司的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提供物资设备服务需要的资格或资质;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五、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物资代理公司必须严格履行物资采购供应服务合同,做好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工作。
由于物资代理公司原因,影响物资设备招标、供应,或出现质量问题的,物资管理办将根据问题性质对物资代理公司做出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等处理,直至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性质特别恶劣的,清出铁路市场。
第三章部管物资招标第十六条部管物资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标采购,招标工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进口物资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物资设备采购周期,及时向物资管理办报送本项目部管物资的清单、技术要求和采购计划,同时抄送物资代理公司。
报送的具体要求由物资管理办确定。
第十八条在特殊情况下,经物资管理办报请领导小组批准,部分部管物资可由建设单位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物资代理公司汇总建设单位提报的物资设备清单、技术要求和采购计划,按照集中采购的原则,编制物资设备采购计划,报物资管理办审查,并根据审查后的采购计划编制招标计划。
第二十条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对物资代理公司编制的招标计划进行审查,并组织建设单位将审查后的招标计划报铁道部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一条物资代理公司应加强市场调查,在满足建设需要的基础上,合理选择招标时间和招标内容;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招标采购的,物资代理公司应向物资管理办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物资代理公司负责招标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三条在物资管理办组织下,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物资设备采购合同。
建设单位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物资代理公司代表其督促生产厂商履行合同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物资管理办应将物资设备采购价格报送铁道部计划司、建设司和鉴定中心。
第二十五条部管物资中标价低于概算价格所节省的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招标节余;中标价格超出批准概算价格时,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由建设单位向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报告。
第四章部管物资供应第二十六条部管物资的供应,包括生产过程监控、督促供货、质量追踪等工作,由物资代理公司负责。
第二十七条物资代理公司根据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审查后的采购计划和供货合同,编制供货计划,供货计划经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特殊情况下,物资管理办有权调整供货实施计划,跨项目调剂物资设备供应。
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九条在物资管理办指导下,物资代理公司代表建设单位督促生产商履行物资设备采购合同,跟踪物资设备生产制造、包装、装运等工作,对重要物资设备实行驻厂监造,督促物资设备供应商按时完成物资设备生产。
第三十条物资代理公司应督促物资设备生产商按时将物资设备送达指定地点,及时向物资管理办和建设单位通报物资设备生产和发货情况,货物发出后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准备接收和验货。
第三十一条物资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外观质量等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物资代理公司解决。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和合同执行情况,经物资代理公司确认后,及时办理货款支付。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做好部管物资的接收、分配、调配等管理工作,避免影响施工或造成损失。
因建设单位原因延误施工或造成物资设备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提前招标或其他原因确需进行仓储的物资设备,由物资管理办商建设单位后确定。
第三十五条物资代理公司必须及时向物资管理办和建设单位报告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物资管理办和建设单位应及时协调解决。
由于不及时报告产生的问题由物资代理公司负责。
第五章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物资设备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负责的甲供物资设备,由建设单位依法采购、供应和调配。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负责的甲供物资设备依法招标采购,除铁道部批准外,合同估算价在1000 万元以上的,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其他在二级交易机构招标。
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设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负责的甲供物资设备招标人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依照铁道部有关规定组织物资设备招标。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负责的物资设备中标价低于概算价格节省的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招标节余;中标价格超出批准概算价格时,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第六章质量监控第四十条甲供物资设备生产商必须加强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对产品质量负责。
物资设备生产商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转包、非法分包生产。
第四十一条物资代理公司必须做好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全过程的质量监控,督促物资设备生产企业加强原材料采购、生产管理、产品检验检测、包装和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驻厂监造的物资设备,物资代理公司应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物资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物资设备出厂时,应附监造确认记录。
第四十三条物资代理公司应强化运输环节质量控制,根据物资设备接运工作的需要,指导物资设备包装和运输工作。
第四十四条工程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对物资设备进行抽样,送交经国家计量认证或铁道部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
第四十五条物资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问题时,建设单位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物资代理公司,重大问题同时报物资管理办。
第四十六条物资代理公司在收到物资设备问题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协调供货方处理质量问题;对重大质量问题,必要时由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物资代理公司、供应商进行处理。
第七章生产商管理第四十七条铁道部建立开放、竞争、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鼓励质量好、重信誉、实力强的物资设备生产商参与铁路建设,为物资设备供应商在质量、价格、交货期、服务等方面参与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第四十八条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实行合格生产商目录管理制度,只有列入铁路甲供物资设备合格生产商(简称合格生产商)目录的,才能参与铁路物资设备投标。
第四十九条合格生产商目录由物资管理办提出,领导小组审定。
物资管理办通过对生产商的技术、质量、服务、价格、能力、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价,将产品质量好、履约信誉高、企业实力强的物资设备生产商纳入合格生产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凡依法经行政许可方可生产的物资设备,被许可企业即为合格生产商,采购这类物资设备只能在已获许可的企业范围内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