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及标准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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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新民法典物权法的新制度设计与创新

新民法典物权法的新制度设计与创新

新民法典物权法的新制度设计与创新随着新民法典的实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也已经有了更新的版本。

新的《物权法》不仅要求维护公民的物权,也对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拓展,并对物权的行使方式和保障措施做了更全面的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新民法典物权法的新制度设计与创新。

一、对物权权利主体的规定在现行《物权法》中,规定了物权的权利主体范围: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

而新的《物权法》则进一步细化了权利主体的范围和保护力度,明确规定物权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其中非法人组织指的是没有法人地位,但是拥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社会组织。

此外,《物权法》还明确了物权主体的权利内容,包括物权的享有和处分权利。

物权的享有权是指物权主体所享有的获得物的利益权,而物权的处分权是指物权主体将物转让给其他人或者在物上设立担保权等处分处理的权利。

二、对物权行为制度的创新除了对物权权利主体进行规定,新的《物权法》还对物权行为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深入优化。

比如,对物权债权混淆问题的解决,以及担保物处分能力的规定等诸多核心制度进行了优化和改进。

在物权债权混淆问题方面,新的《物权法》提出了“权益分立”原则,即将被担保债权的实现分离于担保物,从而实现对担保物的保护并避免因担保物的分配或处分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在对物权担保物的处置规定方面,新的《物权法》也提出了更为完善的制度安排。

例如,在处置时规定担保人可能通过拍卖、变卖、出租、抵当等方式进行处分,同时强调了在处分时需要保护债权人的最大利益。

三、对个人财产保护的扩大对于物权的保障,新的《物权法》针对个人财产保护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改进和优化。

针对类似于财产侵占和财产损毁等情形的处理问题,新法规定自然人拥有明确的物权保护权利,并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做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和措施。

比如,在明确对业主专有物拆除、损坏或者易失情形下借款项的追溯效力和保护办法扩大等方面,新《物权法》都进行了更加广泛的保护,进一步提高了公民的物权保护水平。

物权法的立法体系

物权法的立法体系

物权法的立法体系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的立法体系是指物权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层级和构成,本文将对物权法的立法体系进行探讨。

一、物权法的立法原则物权法的立法体系首先要遵循一定的立法原则,这些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物权法的制定方向和立法框架。

首先是平等自由原则,即各个公民在物权法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法律地位,没有特殊身份和特权。

其次是保护原则,即物权法应当通过明确规定财产权利的内容和保护方式,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再次是效力原则,即物权法应当具有明确的效力,对于公民的财产权利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保障力。

最后是公开透明原则,即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公开透明,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二、物权法的立法构成物权法的立法体系通常由宪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构成。

在具体的立法体系中,宪法是物权法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于物权立法的总体框架和原则具有基础性作用。

民法典是物权法的主体,它对财产权利的设立、转让、限制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在民事关系中具有普遍适用性。

除了宪法和民法典,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文件,比如土地法、建筑法、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文件在特定领域对物权法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的规定。

三、立法体系的协调与统一物权法的立法体系应当保持一定的协调与统一。

首先是宪法与民法典的统一,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民法典具体的物权规定应当相互衔接和统一,确保立法体系的整体性和连贯性。

其次是民法典与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协调,这些相关法律文件应当与民法典的规定相互契合,避免相互抵触和冲突,保持立法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最后是立法与实践的协调,物权法的立法体系应当与实际情况相适应,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确保立法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立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物权法的立法体系在不同的时期和社会背景下会进行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权益保护的需求不断增加,物权法的立法体系需要与时俱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读—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制度处-翟国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读—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制度处-翟国徽

技术规范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
《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权利法》?《民法典》(2017)?自然 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自然生态空间空间统一确权登记?


立法的总体考虑





条例的体例结构




条例的制度内容
(一)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为核心功能定位,
明确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规则为重要方向。尽可能淡化行政管理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 读—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
制度处-翟国徽
目录
一、立法背景 二、制度内容解读
第一部分 立法背景
2
《物权法》(2007年):
➢第10条第2款: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

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法 背
➢第246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
登记程序(第14-22条)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
的 体
23-28条)
例 法律责任(第29-32条)
结 构
附则(第33-35条)
实质结构
组织规范 程序规范
1 功能定位
7 登记管辖


动 产
2 法定原则

条度 例内
3 基本概念
8 不动产登记簿



9 登记程序

的容
基本制框 架
4 登记类型
10 信息共享保护
✓ 这是程序性规范的内在之义,也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体现。通过程序 规范,强化责任意识,使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确保登记结果的正当性和准确

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物权是指个人或团体依法对物质财产享有支配、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的一种法律关系。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物质财富积累不断增加,公民和企业对物权保护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物权法是保障公民和企业物权的重要法律,以往的物权法规在面对日益复杂的现实问题时,显得有些滞后和不足。

因此,对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进行研究和改进势在必行。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物权法是国民经济调整的重要法律之一,它的立法必定会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在对我国物权法的基础做好总结、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研究和改进我国物权法的法条,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工作。

三、研究内容和重点本次研究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如下:1、探究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历程和发展变化,包括宪法、民法通则的发展情况,对比国外物权法的现状和优劣势进行分析;2、分析我国物权法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如权利标的和权利主体的确定、物权保护的范围和方式、担保物权的设立与效力等,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3、探讨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如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的相互作用,分析它们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4、研究物权法的实施情况,评估其应用效果,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有效地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1、采用文献资料法:收集和分析相关专业期刊、经典著作、法律条款、司法解释和案例,同时结合国际物权法的最新发展,以丰富研究视角,系统、全面地分析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历程、目的和实际运用情况。

2、采用问卷调查法:调查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对我国物权法的认识、理解并了解物权法的实施情况,借以提取案例、反映问题、论证立法思路,为下一步的实证分析打下基础。

3、采用聚焦讨论组法:邀请各类相关机构、专业人士,围绕物权法相关议题组织召开研讨会、会议等交流活动,通过不同角度、不同立场的交流,形成辩论,深入探讨问题原因和解决方案,并提出相应的研究见解。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民群 众 的土地 承包 经营 权 、 基地 使用权 、 宅 房屋所 有 权及 其 他财产 权利 , 分调 动和激 发人 民创 造财 富 、 充 积 累财 富的热 情 ; 三是 要 保 护 和 完 善农 村 基 本 经 营 制度 , 坚决 制 止侵 害 农 民合 法权 益 的行 为 。 四是 着
或赎 买行 宫 前 的 一 座 破 旧磨 坊 , 坊 主 死 活 不 从 。 磨 国王 强拆磨 坊 , 磨坊 主诉 至法庭 并 打赢官 司 , 法官责 成作 为被告 的 国王 在原 址 立 即重 建 磨 坊 , 赔偿 原 并
度 , 决 消除各 种体制 性 障碍 , 坚 着力 完善 社会 主义市 场经 济体 制 , 力形 成更 加公平 、 加开 放 的市 场竞 着 更 争秩 序 , 为增 强公 有 制 经 济 活力 和促 进 非 公 有制 经 济发 展提 供更 加有 力 的 法制 保 障 ; 是 切 实 维 护人 二
【 摘要】 经十届人 大五 次会议 审议通过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物权 法》 一部与 国计 民生休戚相 关的 重要 法律 , 是 它的颁布 实施 将
对我 国城 市规 划 建设 和 管 理 产 生 深 远 的 影 响 。 论 文 通 过 对 物 权 法 立 法 目的的 解读 , 析 了物 权 法 实 施 对 我 国城 市 规 划 理 念 、 分 政 府 角 色、 市增 长方 式 的转 变 、 地 产 发 展 以及 和 谐 社 区构 建 方 面产 生 的影 响 。 城 房
2 物 权 法 对 我 国城 市 规 划 和 建 设 的影 响
我 国 的物权 法见证 了 中国经 济社 会发 展 和观念 的更 新 。物权 法 的颁布 和实 施从 国 家法律 层面进 一
制度 的共 性 问题 和现实 生活 中迫切 需 要规 范 的问题 作 出规定 , 进一 步 明确 物 的归 属 , 定分 止 争 ” 发 挥 “ , 物 的效 用 , 护权 利人 的物权 , 善 中国特 色社 会主 保 完

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

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

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物权立法保护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发展过程、现状和未来趋势等方面,对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进行试论。

一、历史背景我国物权立法保护始于古代,早在秦汉时期就有了对财产权益的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形态不断演进,封建社会时期产生了一系列关于土地、房屋等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但是在封建社会中,财产所有权往往被限制在少数特定人群手中,无法真正实现全民共享。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快速发展。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外商投资等需要,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物权立法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并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二、发展过程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重要里程碑。

该法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益的保护,确立了财产所有制的基本原则。

2. 修订和完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以来,我国对物权立法保护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这些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其中,2017年颁布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全面改革的重要举措。

该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目标、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不动产上享有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现状目前,我国物权立法保护已经基本健全,并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效。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公民、企事业单位等提供了广泛的财产权益保护,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进一步提升了不动产权益的保护水平。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物权立法保护还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物权立法实施中存在地区差异和执行难题。

《物权法》背景下的我国社会生态及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探析

《物权法》背景下的我国社会生态及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探析

《 物权法》的颁布和施行一个突出的作用, 就是把改革 开放以来的成果予以确立并给人们一个稳定预期 ,因此我 们的讨论是把市场化改革以来,在经济领域中所发生的重 大变化作为起点。限于讨论的主题,主要只考虑公私经济
比重、就业结构及其收入构成和居民储蓄及其构成。首先 , 在公私经济的比重上的变化。改革开放以前,公有制经济

4. 9 %,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比 7 重约为1%一6 5 1%,两者之 和约为6%。 I 与此相对应 ,就业结构和收入结构也发生 5 3 1
了相似的改变,城镇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人员比例从17年 98 的0 % . 增加到20年的7. 2 07 5 %。2世纪9年代以来,个体私 7 0 O
性难 题 : 治 方 面 是 如 何 既 保 护 “ 有 制 ” 益 , 坚 守 社 会 主 义 的 理 想 价 值 信 念 ; 济方 面是 如 何 既 能使 资本 实现 政 私 利 又 经 最大 化 利 益 , 维 护社 会 的 公平 与正 义 ; 又 社会 方 面 是 在 价 值 取 向多 元 化 的 条 件 下 实 现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观 的 统领 作 用 , 现 社会 有 效 整合 。 为 此 , 求 我 们在 推 进政 治体 制 改 革 的 过程 中 予 以恰 当的 呼 应 。 实 要
营企业平均每年净增工作岗位40 2万个,占城镇每年新增加 岗位的5. 8 %;与此同时居民收入来源由单一的工薪收入转 7
为工薪收入、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多种 报酬形式共存。我国居民的储蓄存款已经从17年的20 98 1. 6
亿元增加到20 年的2 万亿元左右;20 年底,占全国人 08 0 02 口 9 %的城镇居民拥有8. 3. 1 2 %的储蓄存款,从人均储蓄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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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及制度创新[内容纲要]:《物权法》的宣布是我公民主法治建设的重
要里程碑,本文剖析了《物权法》立法背景、基本理论和制度创新。

这对于完美社会主义法律系统,保护公民私有财富,促使非公经济发展,建立和睦社会等有侧重要意义。

[重点词]:物权、物权法、立法背景、制度创新
《物权法》历时14年,8次提交审议。

环绕物权法的诸多争辩,终
在全国“两会”上得以停息。

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
会议上,《物权法》以高票获取经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一、物权法的立法背景
依照国家立法例划,到2010年,我国要出台《民法典》,目标是基本建成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法律系统,《民法典》的内容包含五大多数:
主体编、合同编、物权编、债权编和责任编。

法律条则起码要超出
1000条。

为了实现立法目标,一定早日拟订《物权法》。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特意建立了以粱慧星、王利明为首的两个课题小组,从事《物权法》的草拟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拟订了许多市
场交易规则,同时十分关注财富的归属和利用问题。

1986年经过的
《民法公则》,特意有一节规定了财富全部权和与财富全部权相关的
财富权。

1993年物权法开始草拟,1994年正式列入立法计划。

1998
年3月,建立了民法典研究小组,开始了对物权法的研究和议论工作。

2002年1月,宣布了《物权法(征采建议稿)》。

2002年12月23日,
《民法》(草案)被初次提请审议,物权法是作为此中的一编。

2004
年,对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进行了改正完美,形成了物权法草案。

从2004年10月至2006年10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六次对草案进行审议。

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经过了相关议案,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2007年3月举行的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2
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经过《物权法》。


3
000名人大代表的投票结果:同意的2799人,反对的52人,弃权
的37人。

这标记着中公民法典向出生迈出重点一步。

物权法破了我国立法的记录,是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是12部公然向社会征采建议
的法律之一,在2005年7月公然征采建议中,共收到11543件来信,召开了100多场会谈会和专家论
证会,宽泛听取各个方面的建议、建议。

此中影响最大的是北大法学院教授巩献田的一封公然信。

题目是《一部违反宪法和背叛社会主义基来源则的物权法草案》,在全国引起了宽泛的争辩,由于波及政治问题,相关领导叫停了立法步伐。

两方各抒己见。

巩教授说《物权法》草案照搬西方法律,社会主义的东西基本没有。

没有写社会主义公共财富神圣不行入侵,反而重申国家、集体和个人财富的同等保护。

在贫富差距愈来愈大的状况下讲同等,就是要乞丐的要饭棍和少量人的汽车、机器同等保护,要把一般居民的住宅、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相同保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同等,而是资本的同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差别?
草拟小组粱慧星和王利明等民法学专家辩白:第一、对合法财富一体认可、同等保护是物权法准则。

其二、《物权法》是民事法律,不是
宪法。

没有写明国家财富神圣不行入侵的原因:①宪法已规定,物权法没有必需重复;②假如重复该规定,易惹起误会。

第三、贫富分化是社会自己问题,不是物权法问题。

正在物权法马上审议经过之际,不知是偶合仍是故意,“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屋主杨威、吴苹夫妻)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合时出现,向为城建热门的拆迁与“钉子户”问题再度升温。

各大媒体纷繁跟进,一场对于物权法与“钉子户”的争辩就此睁开。

最牛钉子户用它的“海洋中的一叶孤舟”筑就了一座公民私产的碉堡,实践了物权法中“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和其余权益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入侵”的规定,保卫了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富不受入侵”的原则。

二、物权法的基本理论
(一)物权与物权法
所谓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许动产的权益,包含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富权,与债权、知
识产权等其余财富权不一样,物权的客体主假如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
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物,包含可以
为人力所控制的汽车、火车、飞机、轮船和电、气、光波、磁波等物。

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富关系的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
生的民事关系,包含明确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余权益人的物权以及
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以及对物的据有、
利用而发生的财富关系。

物权法是社会主义法律系统中重要的构成部
分,是我国改革开放成功成就的法律形式,特别对经济系统改革的成功成就进行的法律确认。

物权法与财富权法在内涵和外延上不一样。

财富权法包含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内容,财富分为有形财富和无形财富两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才上是难以确立其价值。

有些无形财富几乎就是价值连城。

(二)物权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意义
物权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质出发,全面正确地表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物权赐予同等保护;加大对国有财富的保护力度,防备国有财富流失;全面正确地表现现阶段党在乡村的基本政策,保护农民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急迫需要规范的问题,兼顾协调各样利益关系,促使社会和睦。

物权法的基来源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物权法和其余相关的法律规定。

②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公然表示出来的意思。

③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

拟订物权法,意义重要。

一是完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二是表现了国家鼓舞、支持、指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三是实现宪法原则的需要;四是保护民众物质财富利益的需要;五是建立社会主义和睦社会的需要。

物权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促使社会和睦。

商鞅说:“一兔走,百人
逐之,非以兔可分认为百也,由名分之不决也。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物权法从表面上看是保护物权,透过物权其实是保护人权。

物质资料是由人类控制的,只有先尊敬和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保护物权,不尊敬人权就难以保护物权。

英国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

”物权和人权是公民两大基本权益。

王利明提出:财富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
起,被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益。

物权法不只是是保护国家基本经济
制度、保护人民民众财富权益的基本法,也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权益、
保障人民财富权益的一部重要民事法律。

西方国家有一句格言,对私
人住所,“风可进,雨可进,国王的军队不行进”。

这就是有名的“波茨坦磨坊”故事。

1866年10月13日,刚才打赢奥地利的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大量臣属的前呼后应之下临幸他在波茨坦的行宫。

但是,行宫前的一座破旧磨坊却让他大为败兴,他想拆掉,但磨坊却其实不属于王室;他想赎买,何如磨坊主死活不卖。

暴怒的国王强令拆掉,但被磨坊主诉至法庭。

原来老百姓告国王已经是破天荒头一遭,但审理案件的三位法官断然一致裁定:被告人因擅用王权,侵
犯原告人由宪法例定的财富权益,冒犯了《帝国宪法》第
79条第6
款;责成被告人威廉一世,在旧址立刻重修一座相同大小的磨坊,并赔偿原告人150元德国马克。

波茨坦磨坊的故事被视为西方司法独立、民主法治的经典事例,以后成为法律院校的学生法制教育的基地。

物权制度是罗马人的创建,物权法系统则是德国人的智慧,经由日自己供给的桥梁,经过清末沈家本、伍廷芳等中国人的努力,最后到达
了古老的北京。

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齐备的法律,对后代产生巨大影响,《法公民法典》和《德公民法典》都是参照罗马法而拟订的。

古罗马各处侵略扩充,成了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历时1100多年)。

在奴隶制社会,古罗马人用军事统治世界;在中世纪,古罗
马人用宗教统治世界;在资本主义社会,古罗马人用法律统治世界。

公法与私法是大陆法系依古罗马法区分出来,宪法、行政法是公法,它表现国家统治阶级意志或许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民法、物权法是私法,它表现同等主体之间的老百姓意志。

三、物权法的创新规定
《物权法》分为总则(包含基来源则、物的改动、物权的保护);所
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据有共五编、19章247条,约22000字。

主要内容波及:①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②对于同等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物
权;③对于国有财富的范围和保护问题,国家全部权的履行问题;④对于集体财富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有权;⑤对于房子等私有财富的法律保护问题;⑥对于征
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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