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含网约车)行业协会章程
汽车租赁行业行规行约

汽车租赁行业行规行约颁布单位:汽车租赁协会颁布时间:2001-04—06实施日期:2001-04-06效力级别:行业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汽车租赁就是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性租赁得一种形式。
汽车租赁就是承租人向租赁公司短期租赁汽车,并由租赁公司提供养路、保险、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就是一项可撤消得不完全支付得短期租赁业务、第二条为规范经营,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三条本行规行约为行业自律公约,所有汽车租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无论其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经营规模,均应遵守。
第四条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得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规行约。
第五条协会有权对不遵守行规行约得会员予以必要得教育与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开除会籍等,对非会员经营者,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第六条本行规行约与法律、法规冲突或重叠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行规第七条协会作为汽车租赁业惟一得全国性行业协会,既就是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沟通得桥梁,亦就是经营者利益得代表者。
经营者对政府部门颁布得有关政策、法规与管理条例如有异议或其它困难,可寻求协会帮助。
第八条协会承担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范围之外得职责,在宏观上指导、协调经营者经营,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得问题,经营者应服从协会得管理。
第九条经营者应按照诚信、守法得原则从事经营活动,严格遵守汽车租赁行业得有关政策、法令、法规与指示。
第十条租赁车辆得车主必须与经营者名称相符。
经营者不得将她人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合法经营手续得车辆用于租赁、第十一条汽车租赁承租方可为法人或非独立法人单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责任得自然人,包括外籍人土。
经营者应对承租方得资信予以审查。
承租方租赁车辆时,需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得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合法护照、居住证、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驾驶员身份证、驾驶员驾驶证等原件。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制备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规定得《汽车租赁合同》,严格按照《汽车租赁合同》规定条款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汽车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汽车经营者与承租方得法定名称及详细地址。
北京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公约

北京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公约为了规范和促进北京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乘客和司机的权益,北京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
本文将对这些公约进行详细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出租车服务质量标准北京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求所有出租车司机在服务过程中必须保持良好的态度和形象,提供优质的服务。
司机应礼貌待客,主动开车门,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二、出租车经营管理规范协会要求出租车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出租车经营管理规范,包括合法合规运营、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不乱收费、不拒载、不绕路等。
同时,出租车司机还应主动提供发票,并遵守出租车公司的管理要求。
三、安全措施为了确保乘客的安全,协会要求所有出租车必须符合车辆安全要求,如定期检测、备用轮胎、喷火器等。
同时,司机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证件和车辆相关文件,以备需要时查验。
四、投诉处理机制协会建立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对乘客的投诉将进行及时处理,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惩罚。
同时,协会也鼓励乘客积极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以改善服务质量。
五、行业发展和创新协会致力于推动北京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通过组织培训、交流活动和技术推广等方式,提高司机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协会还积极引导出租车企业引入新技术和新模式,提升行业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六、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协会要求所有出租车司机必须遵守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的原则。
司机应当接受行业规范的约束,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如拼车、超载、串单等。
同时,司机还应积极参与行业活动,为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七、社会责任出租车司机作为城市的形象代表,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
协会要求司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关注弱势群体,为社会做出一定的贡献。
总结北京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公约对出租车行业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范,旨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权益,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出租车司机,遵守并执行这些公约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示范区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X办发〔X〕5X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X〕第6X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X〕第6X号)等有关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区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要求,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有权对网约车运价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授权X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X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公安局、发改局、经贸和安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1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力配置实行市场调节,符合条件车辆可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第四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应按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向乘客提供当地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网约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约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
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网信、人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税务、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监管模式。
网约车平台行业合作和协会管理制度

网约车平台行业合作和协会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网约车行业的迅猛发展,网约车平台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选择之一。
为了规范网约车行业的经营行为和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权益,建立行业合作和协会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网约车平台行业合作和协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理论基础以及实施方式。
一、重要性1.1 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网约车平台行业合作和协会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打击违规经营行为。
由于网约车行业的特殊性,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借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给乘客和其他驾驶员带来潜在的风险。
行业合作和协会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1.2 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建立行业合作和协会管理制度,可以有力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的交通工具,其特点是乘客与驾驶员直接接触,信息交流较为频繁。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这种特点,对乘客进行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
通过实施合作和协会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乘客的安全感,减少不法分子的活动。
1.3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行业合作和协会管理制度还可以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合作和协会的组织,可以加强行业内部的交流和合作,推动技术创新、经验分享和标准制定。
同时,可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这些举措将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声誉和信誉度。
二、理论基础2.1 市场失灵理论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市场机制无法有效地调节资源配置和行为规范。
在网约车行业中,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问题可能导致市场失灵,需要行业合作和协会管理制度的干预来纠正。
2.2 外部性理论外部性理论认为,个体行为的效果会影响到其他人,并可能导致外部成本或效益的产生。
在网约车行业中,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乘客的行为习惯等都会对其他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外部影响。
通过行业合作和协会管理制度,可以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
三、实施方式3.1 行业合作行业合作是指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根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网信、维稳、发改、工信、公安、人社、人行、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发展规划和相关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公安、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网约车的发展应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和城市环保要求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应适时适量,分批次投放运力,实现市场调节。
网约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和清洁能源车辆。
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5年10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维护正常营运秩序,保障乘客、客运企业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兰州新区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价收费、可以巡游揽客或者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的小型客运汽车。
前款所称的出租汽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会城市特点、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同时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需要。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出租汽车的总量应当实行动态调整和控制,并负责本市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体制改革、政策制定、价格审批、设施规划建设等总体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出租汽车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调整运力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支持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纯电动、天然气等环保节能车辆和先进技术装备,并建设相应的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设施。
出租汽车(含网约车)行业协会章程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章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中文全称:某某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某某市辖区内已取得合法营运手续的各出租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以及热心支持、赞助本行业协会工作的其他各界社会人士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的原则,当好政府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愿和要求,促进行业发展和我市经济建设。
第四条本协会将自觉接受某某市交通局和某某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设在XX内。
本协会会址:某某市某某大道XX号;邮编: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任务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沟通从业人员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二)调查研究、收集和整理本行业生产经营管理动态的基础资料,向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为搞好行业管理提供信息,当好参谋,并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三)加强横向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生产经营,帮助其建立各种经济协作关系;(四)提供市场信息,编印发行本行业有书刊、资料,积极开展法律、法规等各种咨询服务,承办各类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行业素质;(五)组织行业从业人员,制定行约行规,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六)组织会员相互交流信息,推广会员中成功的经营管理经验;(七)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服务质量、经营行为等方面的检查评比,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行业风气,提高全行业文明服务水准;承担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或交办的有关工作,开展各种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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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含网约车)行业协会章程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中文全称为:___。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某某市辖区内已取得合法营运手续的
各出租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以及热心支持、赞助本行业协会工作的其他各界社会人士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的原则,当好政府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愿和要求,促进行业发展和我市经济建设。
第四条本协会将自觉接受某某市交通局和某某市民政局
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设在某某市。
本协会会址:某某市某某大
道XX号;邮编:XXXXXX。
联系XXXX-XXX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沟通从业人员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调查研究、收集和整理本行业生产经营管理动态的基础资料,向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为搞好行业管理提供信息,当好参谋,并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
三)加强横向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生产经营,帮助其建立各种经济协作关系;
四)提供市场信息,编印发行本行业的书刊、资料,积极开展法律、法规等各种咨询服务,承办各类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行业素质;
五)组织行业从业人员,制定行约行规,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六)组织会员相互交流信息,推广会员中成功的经营管理经验;
七)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服务质量、经营行为等方面的检查评比,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行业风气,提高全行业文明服务水准;承担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或交办的有关工作,开展各种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热爱和支持本协会工作,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某某市辖区内已取得合法营运手续的各出租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
五)热心支持和赞助本行业协会工作的其他各界社会人士。
第九条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确认;
三)由理事会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与本协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获得协会协助解决问题的权益;
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自由加入和退出协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交付的任务;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向协会提供信息、情报、统计等资料,为协会发展提供建议;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归还会员证。
如果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内不参加活动或不交纳会费,将被视为自动退会,协会理事会将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的会员,经过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将被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各级机构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工作原则。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
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必须经过理事会的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的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录取和除名;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协会各职能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协会各职能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职能机构的日常工作;
九)制定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规定,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会议,并且其决议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如果情况特殊,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要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就任。
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任期为3年。
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协会的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协会的会长有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协会的秘书长有以下职权:(一)主持办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规定了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本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核准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或服务收入、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拨款和资助、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协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之间分配。
主要用于购置或维护协会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办公经费、活动经费、聘用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差旅费等、宣传及出版刊物等费用,以及其他合法开支。
第三十条规定,本协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31.本协会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从事账务工作。
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并且必须进行会计檀香,实行会计监督。
当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32.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账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对于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33.本协会在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3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35.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36.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
表大会审议。
37.修改后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
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协会的终止及财产清算处理
38.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39.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40.在协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协会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41.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协会即为
终止。
___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43.本章程于20XX年X月X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44.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45.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