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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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新版住院医疗险及意外医疗险常见问题

新版住院医疗险及意外医疗险常见问题

调整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险种代码:508)
产品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险种代码:521)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险种代码:522)
Q2:产品的变化点有哪些? A2:改造产品和调整产品的变化点如下:
概要 区分社保与非社保条款
实行差别费率 提供保证续保
改造
变化点
图3
Q9:投保新版医疗险时,金领界面有何变化? A9:投保新版医疗险时,金领界面有以下变化:
删除了此处原有的社保定 义,
(1)对 507、521、527 这几个险种。在投保信息对话框的“险种名称…”之上增加文字“社 会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 救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对于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的客户请购买 A 款。”其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享有”为红色字体。
1 给付限额=保险金额—本年度已赔付金额
请手工划 掉
图1 2、客户投保新版意外医疗险产品时,不要在“一年期意外险”栏目中勾选,在该栏目上方 附加险栏目中填写。(如图 2)
若客户投保新版意外 医疗险,在此处填写
不要在此处勾选 意外医疗 08
图2 Q8:新版医疗险上市,电子投保书有何变化? A8:为配合新产品上市,电子投保书有所变化:删除了社保定义。(如图 3)
意外医疗保险金=MIN(8000-100,8000-5000-2000,10000-0)=1000 三、若发生事故时,李先生不享有社保\公费医疗保障:
理赔时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3000 元,可获得赔付 意外医疗保险金= MIN((8000-100)*80%,(8000-3000)*80%,10000-0)=4000 元

平安行无忧意外保险基础版

平安行无忧意外保险基础版

平安行无忧意外保险基础版(最新版)目录1.平安行无忧意外保险基础版的概述2.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特点3.保险的适用人群和注意事项正文平安行无忧意外保险基础版是一种针对出行安全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为被保险人在出行过程中提供意外伤害、疾病和身故等风险的保障,让出行更加放心无忧。

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残疾、疾病身故、突发疾病医疗、紧急救援等。

其中,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障是保险的核心内容,最高保额可达 50 万元。

在意外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获得相应的赔偿。

此外,保险还涵盖了疾病身故和突发疾病医疗等保障,全方位呵护被保险人的出行安全。

平安行无忧意外保险基础版的特点如下:1.适用范围广泛:无论年龄、职业,均可购买此保险,保障范围覆盖全球。

2.保障全面:涵盖意外伤害、疾病身故、突发疾病医疗等多种风险,保障额度高。

3.紧急救援:提供全球范围内的紧急救援服务,为被保险人解决燃眉之急。

4.灵活购买:保险期限可根据被保险人需求自由选择,最长可购买 1 年。

适用人群包括:出差、旅游、探亲等需要出行的人群,特别是那些需要频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面临较高出行风险的人群。

在购买平安行无忧意外保险基础版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等内容,确保自身需求得到满足。

2.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准确评估风险,提供合适的保障。

3.购买保险后,妥善保管保险合同,以便在发生意外时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总之,平安行无忧意外保险基础版为出行者提供了全面、实用的保障,让出行者可以更加安心地踏上旅程。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浙江嘉兴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浙江嘉兴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嘉兴地区)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诊疗,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并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或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须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的治疗项目及药品范围,价格不超过本保险单签发地三甲医院收费标准。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上述各项保险金给付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综合保障计划

平安综合保障计划

0 2190000 4823 4016 3541 1362474 1526176 1623154 2190000 2190000 2190000
1490000 6020 5304 4946
1490000 1602485 1704312
8 30000 170000 1600000 10000 600 190600
0 2700000 5557 3178 1709 1988709 2337278 2554398 2700000 2700000 2700000
2000000 7869 5266 3144
2088144 2454142 2682118
11
0
0 2000000
00
0
0 2700000 5932 2691 1124 2009011 2434935 2704228 2700000 2700000 2839439
郑重声明: 本保障计划单位为 人民币元 ,假定被保险人为标准体,所列产品、费率、基本保险金额等与保险合同不一定一致,请以 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障计划标识号为S-406196-90B2A0-11B948-C293E0-E6AF7B-DC4E50-(002) 第2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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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度 期交保 追加保 累计
险费 险费 保险费
进入 持续 万能 初始 交费 保单 费用 特别 账户 奖励 的价

部分领 取保单 账户价

主险基 本保险 金额/ 附加重 疾基本 保险金

主险保障成本/ 附加险保障成本
低中高 1.75% 4.5% 6%
不同假设结算利率下的

平安行无忧意外保险基础版

平安行无忧意外保险基础版

平安行无忧意外保险基础版(最新版)目录1.保险简介2.保险特点3.保险保障范围4.保险责任免除5.保险购买建议正文【保险简介】平安行无忧意外保险基础版是中国平安保险推出的一款针对意外伤害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为用户提供全面的意外伤害保障,保障范围广泛,适用于不同年龄和职业的人群。

【保险特点】平安行无忧意外保险基础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保障全面:该保险覆盖意外身故、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等多种意外伤害风险,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2.适用人群广泛:无论年龄、职业,都可以购买此款保险,为自己和家人提供一份安心保障。

3.灵活选购:该保险提供多种保障期限和保额选择,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定制购买。

【保险保障范围】平安行无忧意外保险基础版保障范围包括:1.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残疾等级给付残疾保险金。

3.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责任免除】平安行无忧意外保险基础版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抓捕、自杀、自伤等行为导致的伤害。

2.被保险人因疾病、传染病、分娩等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战争、军事冲突等导致的伤害。

【保险购买建议】平安行无忧意外保险基础版作为一款全面保障的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不同年龄和职业的人群。

在购买时,建议用户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风险偏好选择合适的保障期限和保额,以便在意外发生时获得及时、全面的保障。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 5.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
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 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 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 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

平安安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A)

平安安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A)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合同内容变更 6.3 联系方式变更 6.4 效力终止 6.5 争议处理 7.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医疗事故 7.10 非处方药 7.11 猝死 7.12 潜水 7.13 攀岩 7.14 探险 7.15 武术比赛 7.16 特技表演 7.17 净保险费 7.18 有效身份证件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费率表
意外身故保险金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申请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 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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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2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2.3、3.2、6.1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7.17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险合同应当进行险种转换,请您注意…………………………… 6.2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1.5 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 2.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6.3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医疗事故 7.10 非处方药 7.11 潜水 7.12 攀岩 7.13 探险7.14 武术比赛 7.15 特技表演7.16 有效身份证件 7.17 医院7.18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7.19 净保险费费率表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4.3 保险费率调整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险种转换 6.3 效力终止6.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7.释义7.1 社会医疗保险 7.2 周岁7.3 意外伤害 7.4 毒品7.5 酒后驾驶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保险对象 1.4 投保年龄1.5 保险期间和续保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4.如何支付保险费险种简称:安行医疗B 险种代码:537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条款(平保寿发[2010]187号,2010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保险对象 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见7.1)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2)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1.5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2)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的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后的余额的80%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见7.8);(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9)、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10)不在此限;(11)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1)、跳伞、攀岩(见7.12)、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3)、摔跤、武术比赛(见7.14)、特技表演(见7.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应在3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时,您必须先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进行医疗费用报销,之后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16);(3)医院(见7.17)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4)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支付保险费4.1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7.18)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本附加险合同1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我们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4.3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

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续保当时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5.1 合同解除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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