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区分产品质量纠纷与产品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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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一、概念解析产品责任是指企业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所承担的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企业对其产品质量所承担的责任。

二、区别解析1. 定义不同:产品责任是指企业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所承担的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

它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企业对其产品质量所承担的责任,主要关注产品的质量合格性、可靠性和持久性等方面。

2. 范围不同:产品责任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涵盖了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

它不仅包括产品质量责任,还包括产品的使用说明、警示标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更加专注于产品的质量合格性、可靠性和持久性等方面的责任,主要关注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

3. 强调重点不同:产品责任强调的是企业在产品的生命周期中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它要求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环节中,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和信息披露,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产品质量责任更加注重产品质量的合格性,要求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和质量控制等环节中,确保产品的质量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要求,以满足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需求和期望。

4. 法律规定不同:产品责任在很多国家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如欧盟的《产品责任指令》、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企业在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

产品质量责任在很多国家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如中国的《产品质量法》、美国的《产品质量法案》等。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围绕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等方面进行规定。

三、结论产品责任是企业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所承担的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企业对其产品质量所承担的责任,主要关注产品的质量合格性、可靠性和持久性等方面。

产品责任更加广泛,注重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社会责任的履行;产品质量责任更加专注,注重产品质量的合格性,要求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和质量控制等环节中保证产品质量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产品责任纠纷的基本知识

产品责任纠纷的基本知识

产品责任纠纷的基本知识产品责任纠纷是指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产品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向生产厂家、销售商或服务提供者提起诉讼或索赔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和商品市场的扩大,产品责任纠纷日益增多,对生产企业和消费者权益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将介绍产品责任纠纷的基本概念、相关法律以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

一、产品责任纠纷的定义产品责任纠纷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制造、销售或提供不安全产品,致使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包括三个要素:不安全产品、消费者受伤或财产损失以及法律纠纷。

不安全产品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缺陷或潜在危险,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产品。

消费者受伤或财产损失可以是人身伤害、死亡、财产损失或其他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法律纠纷则是指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补偿或解决纠纷的行为。

二、产品责任法律法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产品责任法律法规。

下面以中国的《产品质量法》为例,介绍产品责任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产品质量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产品责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厂商的责任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

根据法律的规定,厂商在制造、销售产品过程中,应当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标识清晰,消费者购买到不安全产品造成损失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厂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了《产品质量法》,各国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和欧盟的《产品责任指令》等,都对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和指导。

三、解决产品责任纠纷的途径和方法对于产品责任纠纷,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来解决,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方式。

1. 协商解决:当发生产品责任纠纷时,消费者可以首先与生产厂家、销售商或服务提供者进行协商,寻求和解和赔偿。

协商解决是一种快速、便捷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解决方案。

2. 仲裁程序:如果协商无果,消费者可以选择仲裁程序来解决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应怎样归责

产品责任纠纷应怎样归责

产品责任纠纷应怎样归责2023产品责任纠纷应怎样归责为三大师合同网我编辑整理,合同协议模板可下载阅读学习,希望能帮助到您!文档下载后可根据需要自行编辑修改。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权等责任。

,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那么,产品责任纠纷是如何规制的呢?接下来,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

欢迎阅读!产品责任纠纷如何归责?1.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生产者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法定事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外,无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并存条件:(1)产品有缺陷。

《侵权责任法》中没有缺陷产品的定义。

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来判断是否为缺陷产品。

如何用这个规定来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需要根据每个案件、每个产品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

比如装有ABS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汽车,紧急制动时车轮抱死,路面上留下明显的轮胎制动痕迹。

那么根据ABS 防抱死制动装置的功能特点,就可以判断这辆车的ABS装置是不起作用的,可以初步判断其缺陷。

(2)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

是指因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用户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确认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是由受害人证明损害是因使用或消费缺陷产品而造成的,要求生产者证明缺陷不存在或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生产者不能证明,则认定产品存在缺陷,且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销售者如何承担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缺陷产品的供应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济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经济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

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

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案由产品质量纠纷方面有哪些?

案由产品质量纠纷方面有哪些?

Don't be like a troubled person and tell others about your misfortun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案由产品质量纠纷方面有哪些?产品质量纠纷方面的案由主要有生产者责任纠纷、销售者及运输者责任纠纷等。

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起诉的,消费者应明确被告,在不能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将产品生产及销售者一并起诉。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案由才能受理。

一、案由产品质量纠纷方面有哪些?站在责任承担的角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上,规定了产品侵权责任的有关条款。

与此相适应,在《民事案由规定》上,在侵权责任案由中,规定了产品责任纠纷;同时,对产品责任纠纷又进行了细分,分为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一级案由包括: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

而产品质量纠纷对应的案由主要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及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等,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案由。

二、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有哪些特征?1、对象的广泛性。

此类纠纷涉及的对象包括普通日用商品、食品、药品、大宗商品、奢侈品等多种产品类型,其中较为典型和多发的纠纷有,大宗消费品如汽车、家用电器如空调、热水器、保健类食品药品,以及珠宝玉器交易等。

产品责任纠纷类型的多样性和关乎民生的特点。

2、责任主体的多重性。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运输及仓储人都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同时,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法律也赋予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主张,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的权利。

此类纠纷的责任主体可能呈现多重性。

3、损害后果的复合性。

在实践中,产品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损害往往不是单一的,除了对产品本身以及其他的财产损害以外,还可能造成人的安全、健康等人身损害,结果严重的甚至可能造成精神损害,此类纠纷的损害后果呈现出复合性的特征。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在民法典中,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民法典中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一、产品责任纠纷的定义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引发的法律争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包括三种情形:产品质量缺陷、产品安全缺陷和产品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消费者主张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而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三、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1. 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主张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具体来说,消费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质量缺陷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的照片、产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2)产品安全缺陷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的照片、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安全问题。

(3)产品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说明书、产品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产品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

2. 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举证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具体来说,生产者或销售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质量缺陷不存在的,应当提供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2)产品安全缺陷不存在的,应当提供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的检测报告、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等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安全问题。

(3)产品说明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说明书、产品的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证明产品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总结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

产品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产品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产品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一、产品质量问题责任1.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

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对于已经售出的产品,应当积极组织召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二、产品质量检验责任1.产品质量检验是指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评估和验证的一系列活动,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要求。

2.产品质量检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进行。

检验机构或实验室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对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检验机构或实验室应当出具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检验机构或实验室应当及时通知生产者或销售者,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4.若因产品质量检验不当导致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检验机构或实验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产品质量标识责任1.产品质量标识是指产品标识、标注、包装等活动中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符号等标识的总称。

⒉产品标识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识别,并与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相符合。

若产品标识出现错误、遗漏或不清晰等问题,应当及时进行修正和补充。

3.对于虚假标识的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因虚假标识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产品质量纠纷责任1.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若出现产品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2若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一、产品责任的定义和要求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承担的法律和道德上的责任。

产品责任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产品的安全性、质量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产品质量责任的定义和要求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承担的法律和道德上的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三、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1. 定义不同:产品责任是对产品的安全性、质量和合法性负责,而产品质量责任仅指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2. 责任范围不同:产品责任涵盖了产品的安全性、质量和合法性等方面,而产品质量责任仅关注产品的质量。

3. 法律要求不同:产品责任是法律和道德上的责任,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是法律上的责任,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4. 目标不同:产品责任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合法性;产品质量责任的目标是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提供优质的产品给消费者。

四、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关系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是相互关联的,产品质量是产品责任的重要方面之一。

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缺陷,可能会导致产品不安全或不合法,从而引发产品责任问题。

因此,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履行产品责任时,必须重视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五、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在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同的责任。

1. 生产者的责任:a.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包括设计、生产、包装、标识等环节。

b. 生产者应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c. 生产者应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等,以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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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与产品责任纠纷的正确区分
2000年2月15日,某民政制罐厂(以下简称制罐厂)与黄某某个人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就各种规格型号的铁皮空罐的供货、产品质量标准、单价、数量等进行了约定。

2002年,制罐厂起诉黄某某,要求支付未付货款及运费181929元,被告答辩称,虽然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原告并无履行交货义务,因此也无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判决:双方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同年3月14日、4月6日、4月14日向原告发送发货传真,指定产品的规格和数量,原告按被告的指定将货代运发往山西省某罐头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后该食品公司有发一份对帐传真,对部份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因此被告关于原告未履行交货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至于产品质量问题,由于被告未作主张,且对原告提供的有关这部份内容的证据予以否认,可视为其自愿放弃权利。

据此,2002年11月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不服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维护原判。

2003年,食品公司在山西省以产品用户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制罐厂,认为由于制罐厂生产的空罐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其使用该空罐
制造出的罐头食品不合格,被出口商退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求制罐厂赔偿。

山西省某市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为,本案原告提出的是产品责任纠纷,不同于前述案件中的产品质量纠纷,被告代理人提出的根据一事不二审其不应再受理本案的主张不能成立。

被告生产的597#空罐,容积未达合同相对方黄某某要求的200克容量标准,其产品存在明显缺陷,食品公司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因其产品容积不足缺陷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这个案件,我们认为需要搞清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食品公司与制罐厂是什么关系?
第二,后一案件的性质是什么?
第三,如何正确区分产品质量纠纷与产品责任纠纷?
以下逐一进行分析:
一食品公司与制罐厂的关系
为方便描述,我们将2002年制罐厂诉黄某某的诉讼称为“货款诉讼”,将2003年食品公司诉制罐厂的诉讼称为“产品责任诉讼”。

在货款诉讼庭审时已查明,被告黄某某是食品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当时原告代理人曾提出该合同的主体问题,应追加食品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供货合同虽是黄某某个人所签,但黄某
某是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货经其指定发往食品公司,已支付的货款也是由食品公司帐户汇入制罐厂帐户,涉及到表见代理问题。

但法院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追加,才导致了产品责任诉讼的出现,产品责任诉讼出现后,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确定了的事实是制罐厂的合同相对方是黄某某个人,非食品公司。

据此,若本案是合同纠纷,那么只有合同相对方黄某某才有权利起诉制罐厂,食品公司的合同相对方是黄某某个人,作为合同相对方,其只应起诉黄某某。

作为用户,我们认为食品公司也称不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用户,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由该规定可见《产品质量法》所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食品公司购买空罐并非是自身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加工制造罐头食品的生产需要,其购买行为不符合消费者特征,依法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

因此,食品公司起诉制罐厂不符合主体资格。

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属产品责任纠纷定性错误。

产品责任是因指产品有缺陷所导致的特殊侵权责任,构成产品质量责任需具备:产品存在缺陷、有损害事实存在、损害事实是由产品的缺陷所致等构成要件。

从本案的事实上看,制罐厂的产品根本不具备以上构成要件。

1、制罐厂生产的产品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缺陷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该规定表明,一所谓的产品缺陷是指一种不合理的危险;二这种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三判断这种危险的标准是:在国家和行业对产品有安全性标准的情况下,依法定标准,产品无国家、行业标准的则应保证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

而在本案中,制罐厂生产的597型空罐即使存在容量达不到200克的要求,也不存在具有危及人身、他人财产的不合理的危险,其不符合规格要求并不属我国《产品质量法》所指的缺陷,因而不属《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

2、本案不存在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

产品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其中的财产损害并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即购买该产品所付价金
的损失或产品卖不出去的经济损失,而是指该缺陷产品危害了该产品以外的财产安全,如产品爆炸导致电视、冰箱受损。

而本案显然不存在此种损害事实。

3、本案不具备产品责任特殊侵权的因果关系。

据上述,本案并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产品缺陷及损害事实,因此,产品不符合规格与被上诉人的被退货之间更不可能存在产品责任方面的因果关系。

三应正确区分产品质量纠纷与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则是因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二者有着质的不同。

表现在:一产品质量纠纷是因产品不符合标准而引发的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身、财产受损而引发的纠纷,简单的讲,有缺陷的产品肯定质量不合格,但产品质量不合格并不等于产品存在缺陷;二产品质量纠纷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其它间接损失,而产品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或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三产品责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而不是行为,是产品本身存在安全方面的缺陷而致害人身或财产,而产品质量纠纷致害的原因是行为,即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行为致另一方受损。

就本案而言,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所生产的产品“容量达不到200g的双方约定要求”系“其产品明显存在缺陷”,“原告食品公司,因其产品存在容积不足的缺陷,导致其597#空罐的容量达到到200g 的要求,外商退货,造成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对照以上区别,该判决显然是有意混淆了产品质量纠纷与产品责任纠纷两种法律关系。

200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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