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损害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产品质量问题纠纷的代理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

产品质量问题纠纷的代理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产品质量问题纠纷的代理意见要写上当事人的所有身份信息还有整个案件的过程,为案件写代理意见的理由,并要附带上相关的证据,还有写代理意见的时间、代理词的好坏是案件结果最重要的原因。
一、产品质量问题纠纷的代理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临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承办刘某、康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杜凯律师接受刘某、康某某委托承办该案,本律师认真查询案件材料,经过庭审,对案件事实与法律有清楚认识,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以下意见:一、本案被告销售的化肥存在质量问题,对原告葡萄园造成损失,对此原被告均没有异议。
二、本案某某省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作为本案裁判依据。
被告认为涉案化肥造成葡萄树损害,但是并没有造成葡萄树死亡,不能确定损失数额,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通过某某省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明确得出,原告葡萄树减产损失与使用涉案化肥具有因果关系,并鉴定了葡萄园损失数额,而且根据鉴定异议答复函,这只是一年的损失,所以对原告的损失请求应全额支持。
三、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原、被告双方举证的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一)项、《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六)项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可知,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对产品生产者适用的是无过错(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生产者承担;生产者只有在举证证明其存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种免责事由之一时才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并不能证明假化肥的生产厂家,且不能证明合法的进货渠道,没有销售化肥的相关台账,所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论一般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再 次, 从被 告 的角度看 也许可 能存在 个别人 仅凭 发票和 变质 商品试 图诬告他 人 的可能性 , 但是这 种情 况是 一个理 性社会 中只 那 么从盖 然性上 看 , 信原 告所提 出的证 据更加 符合 理性 的判断 相 最 后 , 举证 能力 上看 。 这种情 况 下将举 证 责任 归于 被告 从 在 也更合 理 。作为 买方 , 难再 提交 进一 步 的证据 。也 就是 说 , 很 原
了名 称 、 额都 相 同的发 票 , 金 并将 收银 条和 发票 妥善保 管 。个体 买行为 从而 问接 地证 明具体 商 品来 自某个 商 家, 这种 做法 不正是 经营 户丙 也购 买 了五大 箱共 10盒 , 0 同时也为避 免意 外 , 持收 实践 中的一 贯做 法吗 ? 丙 银条 前去 总服 务 台开具 了名称 、 额都相 同的发 票。 将收银 条 金 并 和发 票妥 善保 管 。 回去 后消 费者 乙 、 体经 营户 丙均发 现产 品 明 个
己 _3 1月 ( ) 0 年 1 1 中
论一般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黄 河
摘 要 产品质量纠纷是指 因产品质量而引起酌有 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 , 包括经济合同中的质量纠纷 , 因产品质量而发生
的侵 权 纠纷 等。现 代化 工业 每 天都在 以递 增 的速 度 造 出种 类繁 多的新 产品 。 创
起 的 民事 责任 。这里 的“ 品” 产 是指 经过 加工 、 作, 于销售 的 制 用
证 明违 约 的结果 是 由被 告造 成 的 。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民事诉 在 最
( 证 ) 在 产 品。 缺 陷” “ 是指 产 品存在 危及 人身 、 他人 财产 安全 的不合 理危 讼证据 的若 干规 定》 以下简称 《 据规 定》 第 七条 规定 : 法律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还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举证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这种责任分配的原则和方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那么该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2. 公平、公正原则在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平等保障。
3. 法定证据规则原则法定证据规则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无需举证,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证明责任由法律规定的一方承担。
四、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实际应用1. 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主张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需要由买方提供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
而卖方主张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2. 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
例如,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证明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等事实的举证责任。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如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侵权行为,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
五、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有厂家或者说是被告方来进行一个产品,没有质量的责任的举证,毕竟在这种状况之下,如果要让购买方来举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话,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苛刻。
一、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有厂家或者说是被告方来进行一个产品,没有质量的责任的举证,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对产品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如英国1987年的《消费者保护法》,德国1989年的《产品责任法》中的立法规定。
我国立法上也采取了同样的规定方式,《民法通则》第122条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而特别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则比较明确。
该法第41规定: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中并没有将生产者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也即无论他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根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为:(1)产品不合格或存在缺陷;(2)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3)产品缺陷和人身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应在举证问题上,证明对象也就只限定在以上三方面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只需要就这些方面的内容提出积极的或消极的主张。
(二)程序法中产品责任举证责任规定依传统的民诉理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诉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作为例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该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六种情况,但其中并没有规定产品责任举证。
产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在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4条第6项,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试论缺陷产品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承担 损害 中 因为产 品缺 陷造 成 的部 分 。 综观 上述 三个 要件 ,要 求 生产 者 承担 赔偿 责
张振 中
( 泰州职业技术 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 院, 江苏 泰州 2 5 0 ) 23 0
摘
要 :缺 陷产品侵 权属 于我 国民 法通则 中规 定的 一种特 殊侵 权 ,实务 界 对此 类侵权 案件 中 的举证 责任 分 配存在 不 同的看法 。根据 我 国现行 法律 规 定 ,应 由受 害人 承担 产 品存 在 缺 陷 的举 证 责任 ,由生产 者 、销 售 者承担 免 责的举 证 责任 。但是 ,基 于产品侵 权
来 承担 。具体 包括 :当事 人对 自己提 出的 主张应 当提 出证据 ;当事人 对 自己提 供 的证据 应该 加 以 证 明 ,以表 明 自己所 提 供 的证 据 能 够 证 明其 主 张 ;若 当事人 对 自己的 主张不 能提 供证据 或 提供
的证 据不 能证 明 自己的 主张 ,将 可 能导致 法 院对 自己 的不利判 决 ,即承担 败诉 的法 律后果 。所谓 举 证责 任分配 ,指应 当由谁举证 及 承担举 证 不能
果关 系 。 即损 害是 因为产 品 的缺 陷造 成 的 ,如果 有 多种原 因导 致损 害 ,则 应 区分 哪些 是产 品缺 陷
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着重强调了当事
人对 提 出诉讼 请 求所 依 据的 事实 提 供证 据加 以证 明 ,无论 是 主张 自己的请 求事 实 成立 或者 是 反驳 对 方 的请求 事 实不 成立 ,都要 用证 据来 证 明 ,此
法官的观点是有失偏颇 的。在类似的案件 中 ,法官 也往往 持不 同观 点 ,导 致有不 同的处理 结果 。在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但究竟如何“打证据”,这就涉及到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也就是什么样的事实与主张应该由原告举证证明,什么样的事实与主张应该由被告举证证明,什么样的事实与主张应该双方都不需要证明以及什么时候应该由法官自由心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来源,也是有关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及大量实体法律等对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则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进行举证的法律依据。
举证责任与证据提供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也是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
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例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即原告需要举出借贷合同、贷款已经到期与已经借出款项的证据;借款人即被告如果否认对方证据的话,就要举出双方没有签订借贷合同或者虽签订了合同但合同未生效证据,或者借款事实虽成立,但借款已经归还或者抵销的事实证据等。
因此,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是举证行为到底有谁作出,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谁主张,谁举证。
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举证不利后果。
以上例为例,如果在原告已经举证情况下,被告既没有举出合同不成立、生效的证据,也不能举出借款没有到期的证据或者举不出已经归还或抵消借款的证据,那么,被告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责任。
这种不利后果责任还包括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主张或否认对方主张或证据却又举不出相应证据的情况。
举证责任的搜集与调查正如徒法不能自行,法律只有得到执行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样,证据也不会自动呈供,需要举证责任人自己搜集、调查与整理,才能向法院提供。
举证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的提供证据的责任。
举证责任法律规定是指在法律上对举证责任进行明确和规范,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本文将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对举证责任的规定入手,分析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和例外情况,以期为我国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的研究提供参考。
二、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1. 举证责任法定原则举证责任法定原则是指举证责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2. 举证责任与责任相一致原则举证责任与责任相一致原则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只有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才能使自己的主张成立。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相适应原则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相适应原则是指举证责任的大小与证明标准的高低相适应。
在证明标准较高的情况下,举证责任较重;在证明标准较低的情况下,举证责任较轻。
三、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1.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规定(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力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 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规定(1)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3)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力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 行政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规定(1)原告对起诉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被告对答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3)第三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四、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况1. 公共政策举证责任在涉及公共政策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可能由政府机关承担。
例如,在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案件,政府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2. 按照法律规定免除举证责任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在民法典中,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民法典中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一、产品责任纠纷的定义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引发的法律争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包括三种情形:产品质量缺陷、产品安全缺陷和产品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消费者主张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而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三、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1. 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主张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具体来说,消费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质量缺陷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的照片、产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2)产品安全缺陷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的照片、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安全问题。
(3)产品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说明书、产品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产品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
2. 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举证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具体来说,生产者或销售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质量缺陷不存在的,应当提供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2)产品安全缺陷不存在的,应当提供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的检测报告、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等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安全问题。
(3)产品说明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说明书、产品的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证明产品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总结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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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损害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刘振宁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润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评析[裁判要旨]产品质量产生损害的侵权案件,受损害一方应负责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以及这一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情]原告刘振宁于2007年5月23日从被告沈阳润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一辆由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重型自卸卡车从事运输。
2007年6月6日原告使用该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乡牧北村狼下组时发生机箱爆裂导致翻车事故,导致原告刘振宁、车辆驾驶人崔玉刚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
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为单方事故,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崔玉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嗣后,双方就车辆损坏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返还购车款,赔偿医疗费用、自卸车车架费及经济损失共计282546元。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车辆机箱爆裂与翻车的先后顺序即机箱爆裂与翻车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货车离合器破碎,电源线断路发生在无照明设施的夜间下坡弯道上,使驾驶人惊慌失措,车辆加速超过临界侧滑速度,导致失控翻落路下。
鉴定结论为:货车离合器破碎,电源线断路导致其翻落路下。
[审判]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产品的消费者与产品的销售者及生产者间就产品质量所产生的纠纷。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机箱爆裂是否是产品缺陷及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分配;二是应由销售者、生产者哪方赔偿损失。
关于第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产品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产品质量产生损害的侵权案件,原告应负责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以及这一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原告所购买被告重汽公司所生产的新车后仅十余天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离合器破碎,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为离合器破碎导致翻车,且岫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所发生的事故是单方事故,即并未发现其他外力或者诱因,因此可以认定产品存在上述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原告对于本案中产品存在缺陷已经完成举证责任。
被告重汽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就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其未在举证期间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第二点赔偿主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者对于产品质量致损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对于产品质量致损承担过错责任,销售者由于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本案因原告及被告重汽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润金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使汽车存在缺陷,故原告主张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重汽公司予以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振宁购车款234200元、车架费47500元、医疗费846元、原告刘振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本案讼争车辆返还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送达后,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难点及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侵权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同时存在的二元归责原则。
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者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明显的看出,法律规定对生产者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只在第二款中列举了三项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意可以明显的看出,法律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表明此处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态)。
法律将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归责原则予以区别,清楚的界分了二者因不同的义务而需承担的不同责任,为举证责任的恰当分配奠定了基础。
二、产品质量致损的举证责任,产品质量致损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但举证责任法律有特殊规定。
即由《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产品生产者法定的免责事由,严格限定了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项法定事由。
但应当引起注意的是,该条及《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并非是举证责任的倒置。
产品质量受损害方仍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而言,主张生产者承担民事责任需要举证证明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使用该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以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质上这是侵权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范围。
由于归责原则的不同,受害人主张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举证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使产品存在瑕疵,此一点与生产者不同,值得引起注意。
三、遇到对举证责任理解不一致的情形,法官应及时行使释明权,以全面保护双方的利益。
很多受害人者往往认为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对于免责事由以及产品不存在缺陷均负举证责任。
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免责事由须由生产者负责举证已如上述,不再赘言。
而要求生产者证明其产品存在缺陷则是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正常情况下生产者的产品都是经过检验合格出厂的,要求其再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显然违背上述基本法律原则,是经不起推敲的。
但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又是产品质量纠纷的关键所在,此时,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受害人及时举证,以免因证据失权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
四、证据的盖然性优势的判断,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做出正确的判断。
受害人主张生产者赔偿产品质量损害的举证责任已如上述,但不得不面对的是如何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就此,常常需要借助司法鉴定等手段予以判断,并要结合其他证据,判断证据是否具有盖然性优势,如本案原告购买一台新车仅十余天后就发生机箱爆裂的事故,经过鉴定得出结论为离合器破碎切断电路最终导致翻车发生损害,正常情况下,合格汽车不应在使用仅十余天就发生离合器破碎的事故,所以认定产品存在上述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是妥当的,再过苛求受害人举证直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是不公平的。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关于《产品质量法》四十一条“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理解,有的误读本条,认为生产者赔偿的是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因此对于缺陷产品本身不予赔偿,这一结论是荒谬的。
在解释论上,应对该条做当然解释:由于缺陷产品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都要进行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坏其购买人当然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再结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明确的得出正确结论。
综上,本案比较典型的反映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遇到的举证责任问题,赔偿主体问题,证据盖然性问题,法官的释明权问题以及法律解释问题,其中优势证据的采信、释明权及法律解释方法在其他民商事案件中同样适用。
本案案号:(2007)沈开民合初字第276号;(2008)沈中民(3)终字第824号。
案情介绍:周某于2008年10月份与A汽车销售公司就某品牌汽车签订买卖合同。
同年11月份,双方履行了交付车辆和支付价款的义务。
该车被使用一年多后于2010年3月,周某与家人自驾游期间,该车后部右侧底部起火将整车焚毁。
事后,周某以汽车存在缺陷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汽车被焚毁导致的损失。
A公司以周某无证据证明汽车存在缺陷为由拒绝赔偿。
双方争执不下,周某于6月份将A公司告上法庭。
李恒欣律师分析:本案属产品质量纠纷,但在实际中,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要么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么追究对方侵权责任。
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同一事实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为周某)有权选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原告选择的诉求,举证责任的承担有所不同。
以下,笔者以本案为例,对产品质量纠纷中的相关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本案法律关系分析:违约或侵权?所谓违约,即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履行或者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已于2008年将汽车交付周某并将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周某,从形式上看,A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A公司不存在违约。
但是,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周某的合同目的看,A公司实际上承担的义务不仅仅限于交付车辆本身,同时包括向周某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汽车的义务,即A公司交付的车辆必须是合格无缺陷的,否则即使A公司向周某交付了汽车,也不能认为A公司已履行完其义务。
因此,如果该被焚毁的车辆确实存在缺陷,那么A公司构成对周某的违约。
所谓侵权,是指一方违反义务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可以作为或/和不作为方式实施。
在货物买卖中,合同标的(如本案中被焚毁车辆)的毁损是否属于侵权的争议一直很大。
笔者认为,根据对侵权的定义分析,构成侵权的前提之一是他人已有的权益受到侵害,如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无权益的,则该当事人不得就合同标的本身的毁损向对方主张侵权。
具体到买卖合同中,应当以买方是否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前提,即以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判断的依据。
就本案而言,该被焚毁车辆已于2008年交付周某,而根据合同法以及物权法关于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动产之所有权自交付起转移,因此本案中周某对被毁车辆有所有权。
同时,侵权行为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假设A公司提供的汽车有缺陷且该车被焚毁系该缺陷引起,则A公司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销售者不得销售缺陷产品的义务,从而导致他人财产受损,其构成侵权。
根据以上分析,如A公司向周某交付的汽车有缺陷,则其构成违约;如同时该车被焚毁系因缺陷导致,则A公司同时构成侵权。
在此情形下,周某有权选择要求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举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处理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案件时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将有所不同。
下面,笔者区分原告选择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两张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做简要分析。
1、违约之诉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该规定确立了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同时,在该原则之外,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部门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导致的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