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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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南海争端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地区的领土、海洋权益等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洋权益意识的增强,南海争端日益凸显。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存在较大分歧。

为了解决南海争端,各方纷纷寻求国际法的适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概述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有关领土和海洋权益的争议。

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本案作出最终裁决,认定我国对南海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不构成有效的主权依据,同时否定了我国对南沙群岛及相关海域的海洋权益主张。

我国政府对此裁决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该裁决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

三、案例中涉及的国际法法律知识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82年通过,1994年正式生效。

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义务。

(1)领海与毗连区根据《公约》第3条,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

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具有特定权利,包括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方面的管制权。

(2)专属经济区根据《公约》第57条,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具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包括对自然资源、航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活动的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不得超过200海里。

(3)大陆架根据《公约》第76条,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及其上覆水域。

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 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又称海牙国际法庭)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45年6月26日通过,1948年生效。

我国是国际法院的创始成员国之一。

(1)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两类:一是对人管辖权,即对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管辖权;二是对事管辖权,即对国际争端的管辖权。

国际法律争端著名案例(3篇)

国际法律争端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国际法律争端中最为著名和敏感的案件之一。

南海仲裁案源于中菲两国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上的争议。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菲两国在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上存在分歧。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要求国际仲裁法庭对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

二、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领土主权:菲律宾声称对南海的九段线范围内的一系列岛屿和海域拥有主权。

2. 海洋权益:菲律宾主张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相关规定,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

3. 资源开发:菲律宾要求仲裁法庭裁决有关南海海域资源开发的相关问题。

三、仲裁程序1. 提起仲裁: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仲裁。

2. 仲裁法庭组成:根据UNCLOS规定,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

2013年7月,仲裁法庭正式成立。

3.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仲裁法庭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审查;第二阶段是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4. 裁决公布: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对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对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四、裁决结果1. 领土主权:仲裁法庭认为,菲律宾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2. 海洋权益:仲裁法庭裁定,菲律宾关于南海海域划界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3. 资源开发:仲裁法庭支持菲律宾关于南海海域资源开发的相关诉求。

五、争议处理1. 中国立场:中国政府对南海仲裁案一直持反对态度,认为仲裁法庭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且仲裁程序存在不公正现象。

2. 国际反应:南海仲裁案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部分国家支持菲律宾的诉求,认为仲裁法庭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而另一些国家则支持中国的立场,认为仲裁法庭的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

3. 和平解决:南海仲裁案凸显了国际法律争端处理的复杂性。

国际法 经典案例

国际法  经典案例

1、挪威公债案——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协议中的声明保留〖案情〗挪威公债案(Norwegian Loans Case)。

1885年至1909年间,挪威政府和挪威两家银行在法国等外国市场发行了各种不同的公债。

根据法国政府的规定,所有这些公债都载有一个黄金条款,这样,这些公债到期兑换时,应当用黄金或用可兑换黄金的货币来支付;而挪威政府认为,公债的偿还只能由挪威法律来调整,据此,这些公债便只能用挪威克郎(钞票)偿还。

为此,法国政府对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并代表和支持本国公债持有人向挪威提出,要求公债用黄金或用可兑换黄金的货币来支付。

两国在谈判中未能达成协议。

1955年7月6日,法国将次争端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请求国际法院做出有利于法国公债持有人的判决;而挪威则反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注:本案当事国挪威和法国都发表过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

挪威的声明是无保留地接受强制管辖权,但法国的声明则附有一项保留,声明其所接受的强制管辖权不适用于法国政府认为在本质上属于其国管辖之事项。

)〖双主及理由〗法国要求国际法院判决:债务的清偿应当是在息票偿付之日偿付债券息票的黄金价值,并在偿债之日偿付应偿清的债券的黄金价值。

法国政府明确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以及挪威和法国分别于1946年12月16日和1949年3月1日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作为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当事国挪威有管辖权的法律根据。

挪威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4条初步反对意见。

其中包括,挪威政府认为,法国提交法院的争端处于国法排他的管辖围之,不属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的争端,根据法国的声明中的保留,基于对等原则,挪威也可以援引这一保留并将其适用于本案,因而国际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因为,对法国政府,挪威不应受比法国政府作出的承诺更多的义务的约束。

〖判决及其依据〗1957年7月6日,国际法院以12票对3票作出裁定:法院对法国提交的该争端无管辖权。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一)蒂诺科特许权仲裁案(英国与哥斯达黎加)事实1917年,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哥斯达黎加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国防部长弗雷德里克·蒂诺科当选为总统,并制定了新宪法。

1919年,蒂诺科政府被推翻,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又重新执政。

蒂诺科在执政期间,曾以哥斯达黎加的名义同英国的一家国有公司签订了授予该公司在哥斯达黎加的土地上勘探和开采石油的特许权协议,并印行了钞票,其中一部分掌握在该公司的手中。

1922年科斯塔·里克政府颁布一项法令,宣布蒂诺科政府所缔结的一切契约无效。

对此,英国政府代表该公司向哥斯达黎加政府提出抗议。

英国政府指出,蒂诺科政府是授予英国公司特许权时哥斯达黎加的唯一政府,该政府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

哥斯达黎加则争辩说,蒂诺科政权并不是一个政府,且英国由于没有承诺蒂诺科政权已构成了禁止反证,使其不能主张蒂诺科有权授予英国臣民以权利。

1922年1月12日,英国和哥斯达黎加达成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给美国前总统威廉·H·塔夫脱独任仲裁。

“温勃登号”案(英国等诉意大利)事实“温勃登号”是一艘英国船,由法国租用,1921年3月21日,在为波兰但泽的海军基地运送军需品的途中,请求通过德国的基尔海峡。

德国运河交通总监拒绝了该船通过的决定,因为1919年《凡尔赛和约》第380条规定,基尔运河及其入口保持自由,并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与德国处于和平状态下的国家的商船和军舰开放。

但德国方面回答说,该条不能阻止德国中立法对该运河的适用。

这些中立法禁止将运送到波兰或俄国的军用物资过境。

耽搁了11天后,“温勃登号”收到法国方面的指示放弃通过基尔运河,经丹麦海峡继续航行,这样“温勃登号”在途中又多航行了两天。

1922年1月28日继德国政府建议将上述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后,法国、英国、意大利和日本于1923年1月16日依《凡尔赛和约》第386条和法院规约第37条,向常设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领土争端。

其中,中国与菲律宾在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争端尤为突出。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公约执行机构——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就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2)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3)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问题。

2. 案件进程(1)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2)2013年7月,中国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了初步反对意见;(3)2014年12月,国际海洋法庭正式受理案件;(4)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

三、国际公法法律分析1. 领土主权问题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

然而,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2. 海域划界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划定大陆架界线时,应公平解决划界问题。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线。

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实际情况,中国主张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划定一条符合实际地理情况、公平合理的海域划界线。

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采纳了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中国的合理关切,违反了国际法。

3. 海洋权益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附近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

国际法律法规案例(3篇)

国际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2013年,我国在南海进行“海洋石油981”号钻井平台作业时,遭到菲律宾政府的无端指责和干扰。

菲律宾政府声称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侵犯了其主权,并向国际海底管理局(ISA)提出申诉。

国际海底管理局随后对这一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

二、争议焦点1. 钻井平台作业区域是否属于争议海域?2. 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是否侵犯了菲律宾的主权?三、国际海底管理局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审理过程中,收集了双方提供的证据。

我国提供了钻井平台作业区域的海域划界文件、地质勘探报告等证据,证明该区域属于我国固有领土。

菲律宾则提供了相关历史文件、地理证据等,试图证明其对该区域拥有主权。

2. 事实认定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审理过程中,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认定。

首先,管理局认为钻井平台作业区域位于我国固有领土,不属于争议海域。

其次,管理局认为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并未侵犯菲律宾的主权。

3. 法律适用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依据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等相关国际法律法规。

管理局认为,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符合UNCLOS和DOC的规定。

4. 裁决结果经过审理,国际海底管理局于2014年作出裁决,认为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并未侵犯菲律宾的主权,且该区域不属于争议海域。

管理局要求菲律宾政府停止对我国的无端指责和干扰。

四、案例分析1. 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证据,并依据国际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这体现了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处理争议案件时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2. 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并未侵犯菲律宾的主权,这充分说明我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是合理且合法的。

3. 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裁决结果为我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提供了法律支持,有助于维护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

五、启示1. 在国际争议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

我国应加强相关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支持。

国际法单方法律行为案例(3篇)

国际法单方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巴黎协定》是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一份国际气候变化协定,旨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把全球平均气温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将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2016年4月22日,《巴黎协定》正式生效,成为首个在联合国框架下通过的法律性国际气候协定。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对全球气候变化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巴黎协定》通过的过程中,美国积极参与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2017年6月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美国将退出《巴黎协定》,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例分析1. 单方法律行为的定义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单方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在国际法中,单方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单方面性:单方法律行为由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单方面作出,无需其他国家的同意。

(2)法律约束力:单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作出行为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具有拘束力。

(3)确定性:单方法律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后果,作出行为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美国退出《巴黎协定》的单方法律行为分析(1)单方面性美国退出《巴黎协定》是单方面作出的决定。

在2017年6月1日的声明中,特朗普总统表示,美国退出《巴黎协定》是因为协定对美国不利,并强调美国将重新谈判或重新加入协定。

这一决定并未征求其他国家的意见,体现了美国单方面的意愿。

(2)法律约束力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巴黎协定》第28条规定,缔约方可以在协定生效后的第三年开始通知退出,并在通知后的一年后生效。

美国在2017年6月1日提交了退出通知,于2019年11月4日正式退出《巴黎协定》。

这一过程符合《巴黎协定》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3)确定性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具有明确的法律后果。

根据《巴黎协定》第28条规定,退出后的缔约方不再受协定约束。

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后,不再承担协定规定的义务,如减排温室气体等。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存在的争议。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南海争端一直存在,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存在争议,主要涉及岛礁主权、海洋划界、渔业资源、油气资源等问题。

二、案例简介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黄岩岛的主权争议。

黄岩岛位于南海中部,是我国固有领土。

2012年4月,菲律宾政府派兵占领黄岩岛,导致中菲黄岩岛争端升级。

我国政府坚决主张黄岩岛主权,并通过外交途径与菲律宾政府进行交涉。

在此背景下,我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黄岩岛主权问题作出裁决。

三、国际法适用1. 约束力本案涉及的国际法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和《国际法院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根据这两部国际法,我国与菲律宾都有义务遵守。

2. 适用范围(1)领土主权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国家的主权及管辖权均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及领海。

”本案中,我国主张黄岩岛主权,依据的是我国领土主权原则。

(2)海洋划界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及管辖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至其领海以外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

”本案中,我国与菲律宾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存在争议,需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进行解决。

3. 解决方法(1)谈判与协商我国一直主张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南海争端,以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2)国际法院诉讼本案中,我国选择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黄岩岛主权问题作出裁决。

四、案例评析1. 我国在南海争端中的立场我国在南海争端中坚持以下立场:(1)主权原则:我国坚决主张黄岩岛等岛礁的主权。

(2)和平解决争端:我国主张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3)国际法适用:我国主张在解决南海争端过程中,充分尊重和适用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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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一、民族自决原则前南斯拉夫各成员:1963年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由6个加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简称波黑)、马其顿、黑山),以及伏伊伏丁那和科索沃2个自治省组成。

1992年4月塞尔维亚和黑山两个共和国宣布联合组成“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克罗地亚1991年6月25日独立斯洛文尼亚1991年6月25日独立波黑1992年3月初独立马其顿1991年11月20日独立黑山2006年6月3日独立伏伊伏丁那现为塞尔维亚自治省科索沃2008年2月17日宣布独立联大2008年10月8日在经过辩论后举行投票,以77票赞成、6票反对、74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塞尔维亚提出的请求国际法院就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提供咨询意见的决议草案。

2010年,联合国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当地时间22日发布“参考意见书”,认为科索沃于2008年宣布独立“不违反任何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对此,国际社会反应不一。

国际法院的14名法官22日以9票赞成、4票反对和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就“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合法性”问题通过了这份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定。

国际法院认定,科索沃宣布独立没有违反国际法、联合国接管科索沃时颁布的《临时自治宪法框架》,以及安理会关于政治解决科索沃问题的第1244号决议。

二、国际法上的承认(一)南部苏丹独立根据苏丹北南双方2005年签订的《全面和平协议》,苏丹南部地区通过公投形式决定该地区是否从苏丹分离。

在2011年1月9日至15日举行的公投中,有98.83%的投票者选择南部地区从苏丹分离。

根据这一结果,苏丹南部将在今年7月9日过渡期结束时正式宣布独立。

(二)中国承认利比亚国家过渡委员会2011年9月12日,中方向利比亚“国家过渡委员会”通报了中方对其承认的决定。

中方表示:中方尊重利比亚人民的选择,高度重视“过渡委”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一直同其保持密切接触和联系。

中方承认“过渡委”为利比亚执政当局和利比亚人民的代表,愿与其共同努力,推动中利关系平稳过渡和发展,希望中利双方此前签署的各项条约及协议继续有效并得到认真执行。

三、国际法上的继承(一)湖广铁路债券案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

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

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

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

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

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

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

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

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1979年11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

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

(二)光华寮案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的五层楼。

该寮建于1931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

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一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

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中华民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

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原诉被驳回。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而上诉大阪高等法院。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

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

1987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2007年1月22日,日本最高法院通知双方对于此案表达立场。

2007年3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撤消原判决,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日本最高法院3月27日下午就光华寮诉讼案作出判决,认定台湾当局在光华寮问题上不具有诉讼权。

中华民国政府表示,在1967年时,中国大陆的留学生与台湾的留学生起冲突,并且强占了宿舍。

而在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前即已取得此建筑的产权,且此建筑并非外交财产,并不因日本与中华民国断交而需移转予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民国政府一直有效治理台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统治过台湾,且于一审及二审方面皆胜诉,证明中华民国仍可以当事者身份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二次大战后,该宿舍一直由中国留学生管理,且有投入经费维护,台湾并未参与。

1972年与日本恢复国交后,两国的《日中共同声明》提到日本理解并尊重台湾是中国的一部份。

因此原有在海外的资产需移转予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本不应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可做为当事者身份进行诉讼。

四、先占帕尔玛斯岛仲裁案帕尔玛斯岛又称米昂哥斯岛,位于菲律宾棉兰老岛与荷兰属地东印度群岛(印度尼西亚群岛)的纳萨岛之间,面积不足2平方英里。

西班牙人于16世纪最早发现了该岛,但没有对它实行有效统治,也没有行使主权的表现。

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从17世纪就开始与该岛的人往来,并从1700年起把该岛变成它的殖民地——东印度群岛的组成部分,而且一直对它实行有效控制。

1898年美国和西班牙战争结束后,两国于同年12月10日签订了《巴黎和约》。

依该约规定,西班牙将其殖民地菲律宾包括帕尔玛斯岛在内的领土割让给美图。

1906年美国驻棉兰老岛一个军官到该岛旅游参观时发现此岛被荷兰占领着,悬挂着荷兰图旗。

美国随后便向荷兰提出交涉,认为西班牙因最先发现了该岛而取得对它的所有权,而美图作为西班牙的“继承者”,亦应享有该岛的主权。

荷兰认为它是该岛的合法统治者,它对该岛的主权是通过和平的和有效的占领而取得。

双方为该岛的主权发生了争端。

虽经谈判也未得到解决,后经协商于1925年1月23日达成仲裁协议,决定将该岛的归属问题提交海牙常设仲裁院裁决。

并共同选定了瑞士法学家马克斯·休伯法官为本案的独任仲裁员。

1928年4月4日休伯法官对本案作出裁决,裁定荷兰具有对帕尔玛斯岛的主权,这种主权应予确认。

西班牙不具有该岛的主权。

美国对帕尔玛斯岛的权利主张源于《巴黎和约》关于该岛的割让条款,但美国作为西班牙权利的继承国不能根据该和约取得比西班牙在1898年拥有的更多权利。

由于西班牙在1898年时对帕尔玛斯岛没有领土主权,所以美国不能继承这种权利。

休伯法官认为西班牙虽然于16世纪首先发现了帕尔玛斯岛,但按19世纪以来的国际法,国家对无主土地的单纯发现只能产生一种初步的权利,或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

要取得对无主地的主权,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通过对该土地的有效占领来完成,即具有明确的行使权力的形式,此形式足以证明在任何争端发生时它一直保持着所有权。

西班牙的开拓者虽于16世纪发现了帕尔玛斯岛,但西班牙没有对它实行有效占领,也没有行使主权的愿望,它虽曾于1666年明示保留对该地区的主权,但以后该岛被荷兰占领。

早在1677年以前就有很多当地人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往来,荷兰通过协定确立了在印度尼西亚地区的宗主权。

自1700年以来帕尔玛斯岛成了荷属东印度群岛的组成部分。

至少荷兰从此时起就开始持续统治着该岛,直到1906年争议发生时。

西班牙对荷兰在该岛的统治从未提出过反对,也未采取过任何行动。

这说明荷兰的统治是正常的。

并且到1906年荷兰已在该岛数次表现了国家权力,尽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权力的表现是连续的,但任何国家权力都不是每时每刻及于它的每一部分土地。

考虑到帕尔玛斯岛是一个仅有土著人居住的边远的孤岛,故荷兰的行为已表现了它的主权,特别是19世纪中叶以后它对该岛的实际主权表现得是很明显的。

五、领土的取得塔顿岛是一个不适宜人居住的岩石岛,盛产鸟粪,距离A国147海里、D国365海里。

该岛最早为B 国一航海家在16世纪初发现,其后C国一航海家发现此岛,并称之为鸟岛。

19世纪中叶,D国一名军官乘一艘商船经过此岛时,登上岛屿,宣示D国主权,并作了详细地理记录,但没有在岛上留下主权标志。

D国将主权宣示通知了B国政府,并将地图和文字说明公布在B国一份全国性报纸上,没有任何国家表示异议。

后来,C国在与A国的战后和平条约中将该岛割让给了A国。

这遭到了D国的强烈抗议。

在此后的时间里,D国一直反对A国强化控制该岛的活动。

特别是在第50年当A国宣布将该岛出租给B国的一家公司开发旅游的时候,D国声称将采取一切手段恢复对岛屿的主权。

六、外交关系法(一)1979年伊朗德黑兰人质事件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德黑兰使馆外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美国使馆,要求美国吧正在纽约治病的前伊朗国王巴列维引渡回国受审。

尽管美国使馆一再请求伊朗当局给予帮助,但是伊朗的保安部队并没有进行干预或试图解除这一局势。

结果美国使馆的整个馆舍被侵占,美国使馆人员和当时位于使馆内的来宾均遭逮捕。

此后不久,美国驻伊朗大不里士和设拉子的领事馆也在伊朗当局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的情况下遭到占领。

自那时起,占领者一直控制着上述美国使领馆,他们洗劫了使领馆的档案和文件,并将至少28名使馆外交人员,至少20名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2名美国公民扣押为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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