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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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发文字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发布部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14.12.2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25日起实施。

阿坝州人大常委会2014年11月2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2014年1月9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辖区内从事与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管理、猎捕、采集、驯养繁殖、驯化培育、经营利用、科学研究等相关的所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和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药用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省、自治州、县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濒危、稀有和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药用价值的野生植物,包括列入国家、省、自治州、县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包括野生动物植物的所有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自治州对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实行严格保护、科学管理、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鼓励野生动物植物驯养繁殖、驯化培育、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

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问题与建议

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问题与建议

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问题与建议发布时间:2022-05-12T14:05:40.722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3期作者:阿候拉叶[导读] 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内容包括野生动植物的种群保护和栖息地保护问题,国家为此建立法律法规和组织领导体系,指导工作的进行,并且严厉打击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

雷波县麻咪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四川省凉山州 616550摘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内容包括野生动植物的种群保护和栖息地保护问题,国家为此建立法律法规和组织领导体系,指导工作的进行,并且严厉打击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

但实际上这项工作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难点问题,如违法捕猎、栖息地破坏、走私问题严重等,给工作开展带来很大损害,也威胁到生态安全。

对此,要发挥林业自然保护区的作用,通过立法、制度、人才、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强化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实现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现状;措施1引言进行野生动植物保护,对于维持生态系统稳定性有积极作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提出以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同时最新提出的《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通知》(2021),也为此提出明确要求。

但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这项工作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作用,提升工作水平,更好地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2自然保护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作用在环境保护理念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国家积极建设各类自然保护区,希望借此保护区域环境、自然遗迹以及其中的野生动植物。

一般来说,保护区内都有珍贵和稀有的动植物资源,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并且是禁止砍伐和捕猎的区域,可以良好发挥对于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作用。

同时,保护区也作为贮备物种的单位存在,是拯救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庇护所,可以保证物种多样性。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下面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观念、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

根据环境保护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支持环境保护部门贪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环境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技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院的,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4]13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4]13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川府发[1994]133号)我省林业生产建设形势很好,绿化造林步伐进一步加快,以长江防护林为主体的绿色屏障体系初步形成,林区经济日趋活跃,全省已开始进入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的新阶段。

但是,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超限额采伐林木的情况比较严重;非法征用、占用林地和破坏林地资源的现象普遍存在;乱砍滥伐林木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又有新的抬头;木材流通秩序混乱,违法经营、加工及乱收乱购木材的问题严重;违法运输木材,武装押运、强行冲关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特作以下通知:一、充分认识林业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林业既是一项基础产业,又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林业不仅对于保障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加快我省国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农业结构,实现稳粮增收奔小康的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进一步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增强法制观念,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在林业建设中,要坚持一手抓造林绿化,一手抓保护管理。

在发展地区经济及调整林业结构中,要把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好森林资源放在首位。

定》、《四川省绿化暂行条例》、《四川省

定》、《四川省绿化暂行条例》、《四川省

四川在秦汉时期,盆地农户已开始种植经济林木,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在寺庙、景区、住宅周围及道路、沿河两旁种植竹木。

民国时期,四川省政府通令全省在清明节前后植树造林,并举行典礼,先后制发了《强制造林实施细则》、《公路植树实施计划》等。

1943年四川省政府检查全省造林成败后认为:堪称成林之林木实不多见。

由于四川种源丰富,在30年代即有个别欧美学者深入林区采集植物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林业事业,将植树造林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在50年代初,四川便开始小规模的育苗造林。

1953年后,集中在嘉陵江、岷江、青衣江、涪江流域各县依靠互助合作、公私合作进行造林。

1958年,主要以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为基础开展群众造林,同时发展国营造林,在西昌地区开始飞机播种造林试验,同时开展速生丰产造林技术研究,部分地区进行了封山育林。

60年代,鉴于川中农村缺少烧柴和用材的情况,在这些地区以营造薪炭林为主结合营造用材林、经济林的“三林”并举造林运动。

在“文革”中,林业生产受到不良影响,但一些地方仍有群众植树造林。

1978年,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对林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改革,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我国植树节。

四川省根据中央有关林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号召全省人民动员起来,振兴四川林业,同时宣传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1979~1984年,四川省陆续制订了《关于加速发展山区经济的决定》、《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决定》、《四川省绿化暂行条例》、《四川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四川省水土保持工作细则》、《关于建设速生丰产林基地的意见》、《进一步办好国营林场的报告》。

1984年,在珙县、古蔺县接受联合国粮农组织批准的世界粮食计划援助造林,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在10个国营林场进行开发林区建设和营造速生丰产林,在73个县开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型各级别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对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建设、农业、国土、地矿、畜牧、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相关类型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川办发[2000]53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53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林业厅。

省林业厅是主管林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四川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原省水利电力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原承担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职能,分别交给省级有关部门承担。

2、将林业检察和林业审判机构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林木花卉等林业产业的管理职能。

2、取消对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和林产品市场建设的规划指导职能。

3、将林地调查、登记、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我省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的地方林业法规、规章草案,完善林业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拟定全省林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森林资源消长和合理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监督林业建设资金及其他有偿资金。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材业基地、造林绿化、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等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利用外援、外资进行林业项目的实施;指导、监督森林采伐迹地更新。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1996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1996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199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6.18•【字号】•【施行日期】1990.0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依法进行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其它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省林业厅、省水利电力厅是省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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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11.26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NO:SC122631)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6日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014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防止资源流失,促进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发展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省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省级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管理与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保护管理人员。

第五条野生植物保护所需的保护、资源调查和管理经费,由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安排,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省财政应当对野生植物资源富集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利用的科学研究及其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增强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野生植物的珍贵、濒危和稀有情况,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经征求公众、专家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调整,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列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的野生植物活体,在进出口时按照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资源生长情况,确定其禁采区和禁采期;在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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