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修正)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规)-2022年学习材料

小问题:-1.赵某、朱某所为是否合法;-2如果不合法,其行为触犯了我国什么法律?
向伤害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说“不”!-野生动物保护案例说明-点评:本案涉及到非法杀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 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 者破坏,并且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第16-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 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 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 捕证。”-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白天鹅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禁止猎捕-和杀害,本案中,赵某、朱 不是基于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的目的,也未获得特-许猎捕证,以牟利为目的,采取毒杀方式致使大量白天鹅死亡 其行为属于非法杀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 保护的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法院审理,赵、朱二人为牟取暴利,非法杀害国家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其行 -非法杀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 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5万元。慧。
用法律保护这些可爱的生灵!-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相关法律-中华人比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历史沿革:-1950 中央人民政府就公布了《稀有生物保护办法》,新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工作从此开始;->-1962年国务院颁 了《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 区管理办法》;-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 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从而使-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004年全国人大常 会颁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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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正文:----------------------------------------------------------------------------------------------------------------------------------------------------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已于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林业部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野生植物物规章制度

野生植物物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野生植物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制定本法规章。
第二条野生植物是指未经人工种植,生活在野外的自然植物。
本法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保护重点野生植物,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促进野生植物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野生植物保护规划,加强对野生植物的监管和管理,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不得非法采伐、挖掘、移植、携带野生植物。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野外采集野生植物,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严格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方式进行采集。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及时发布相关情况和建议,指导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违反本法规章的规定,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野生植物的保护第九条国家推动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管理,促进野生植物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地野生植物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及时发布相关情况和建议,指导当地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分类保护,指导各地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保护重点野生植物资源。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不得非法采伐、挖掘、移植、携带野生植物。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进行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研究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野外采集野生植物,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严格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方式进行采集。
第十五条国家对违法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法规章的规定,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野生植物的管理第十七条国家制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管理制度,规定野生植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第三⼗⼋条国家禁⽌、限制出⼝珍贵树⽊及其制品、衍⽣物。
禁⽌、限制出⼝的珍贵树⽊及其制品、衍⽣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前款规定限制出⼝的珍贵树⽊或者其制品、衍⽣物的,必须经出⼝⼈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件放⾏。
进出⼝的树⽊或者其制品、衍⽣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证明书放⾏。
【释义】本条是对珍贵树⽊及其制品、衍⽣物进出⼝和批准程序的法律规定。
本条是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新增加的条款。
⼀、我国珍贵树⽊种类繁多,⼀些珍贵树⽊是我国所特有,由于珍贵树⽊所⽣产的⽊材及其制品、衍⽣物长期⼤量的出⼝,我国的椴⽊、⽔曲柳、红⾖杉、榉⽊、柳杉、黄菠萝等珍贵树种资源采伐严重,⼀些珍贵树种处于濒危或者趋于灭绝状态。
为了保护我国珍贵树⽊资源,加强对珍贵树⽊及其制品、衍⽣物的出⼝管理,国家也制定了⼀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件做了规定,如《中华⼈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条规定:“对⽂物、野⽣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货物、物品,其他法律、⾏政法规有禁⽌进出⼝或者限制进出⼝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996年9⽉30⽇国务院颁布《中华⼈民共和国野⽣植物保护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1997年1⽉1⽇起施⾏)明确规定出⼝国家重点保护野⽣植物或者进出⼝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的野⽣植物(包括珍贵树⽊)的,必须经进出⼝所在地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野⽣植物⾏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植物⾏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证明书或者标签。
海关凭允许进出⼝证明书查验放⾏。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野⽣植物保护条例》制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植物名录》,其中有很⼤⼀部分属于珍贵树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关于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

违反法律法规,将面临行政处罚
3
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措施
自然保护区制度
自然保护区的定义和分类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程序
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猎捕、采伐、交易限制
禁止非法猎捕、采伐野生动植物
限制野生动植物的交易和流通
禁止非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违反保护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违反保护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将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民事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野生动植物生态功能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破坏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野生动植物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有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国际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红色名录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保护迁徙野生动物物种公约》(CMS)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2
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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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7.10.07
【实施日期】2017.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
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第二章野生植物保护
第九条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条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