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人民币头寸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20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职能,规范人民币发行库管理,保障人民币发行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的金库。
发行库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总库由若干总行重点库组成。
第三条发行库根据经济发展和货币发行业务需要设立或撤销。
总行重点库、分库、中心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
第四条发行库的主要职责是: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金银实物和总行指定的代保管品;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办理开户单位现金存取款业务;监督、管理有关开户单位交存现金的质量。
第五条发行库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发行库。
第二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七条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由同级人民银行行长(营业管理部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担任。
总行重点库库主任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主任为重点库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行长(主任)、印钞造币厂厂长,副主任接受库主任授权履行库主任职责。
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一)保证本级发行库正常运作与安全;(二)选好、配足发行库人员,组织好考核工作;(三)监督制度执行,对本级发行库发行基金及库存实物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辖属发行库安全负督导责任;(四)履行查库职责;(五)掌管发行库备用门。
第八条各级发行库应当配备专职管库员,总行重点库、分库和中心支库不得少于三名,支库不得少于两名。
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资金头寸管理,保证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银行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头寸是指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可随时动用的资金余额,但用于经费开支等非业务经营性质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及现金除外。
资金头寸管理是指资金头寸运作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备付金管理、头寸报表与资金需求动态预测、头寸调度、存放同业管理、头寸管理考核、监督与检查等。
第四条资金头寸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部、各支行要保证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总部要加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要及时向行领导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占用,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五条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统一调度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运作;头寸集中是指各支行必须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清算账户,不允许在任何其他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县域支行除外);分级管理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资金头寸管理并负责对各支行资金头寸进行监控;各支行负责本行资金头寸管理。
分工负责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清算中心、现金营运中心、授信管理部、稽核检查部等部门及各支行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既要相互配合与协作,又要相互监督,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六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运用金融市场工具筹集资金、运作头寸,负责监督各支行头寸变化情况;第七条清算中心是全行人民币资金账户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控制人民币资金账户的信用风险;负责对各支行开立、关闭人民币清算账户进行审批;负责对各支行使用人民币清算账户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负责制定银行人民币资金账户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在人民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根据计划财务部的通知办理资金头寸调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银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七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政策框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
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此外,将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下同)境内分行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除特殊说明外,相关政策安排比照境内法人外资银行办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大额现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决定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意义近年来,多元化支付体系快速发展。
为构建和谐流通环境,降低社会现金流通总成本并防控风险,有必要强化大额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服务水平,加强公众大额用现引导。
鉴于各地经济金融情况各异,部分地区先行先试是当前形势下推进大额现金管理的有效路径,有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验证最佳的操作方案,逐步推广合理用现理念,为建立大额现金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总体安排试点为期2年,先在河北省开展,再推广至浙江省、深圳市。
(一)落地实施阶段(2021年6月底前)。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方案》(见附件)统筹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其中:2020年6月底前,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准备,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准备(接口规范另行发送);自2020年7月起,河北省开展试点;2020年9月底前,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浙江省、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准备(接口规范另行发送);自2020年10月起,浙江省、深圳市开展试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规范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本通知。
本通知对现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法规进行了梳理整合。
现通知如下:一、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以下简称头寸)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核定银行头寸限额并进行日常管理。
(一)政策性、全国性银行的头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定和日常管理。
(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核定和管理。
外汇分局可授权辖内中心支局对银行头寸进行日常管理。
(三)外汇分局拟核定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上限超过10亿美元(含)以及核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应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核定。
三、头寸的管理原则(一)法人统一核定。
银行头寸由外汇局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不对银行分支机构另行核定(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二)限额管理。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等因素对头寸采取核定限额的管理模式。
(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管理。
银行应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而不是资金实际收付日)计入头寸。
(四)按日考核和监管。
银行应按日管理全行头寸,使每个交易日结束时的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限额内。
对于临时超过限额的,银行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结束前调整至限额内。
(五)头寸余额应定期与会计科目核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02•【文号】汇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2006年6月2日汇发[2006]2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适应外汇市场发展的需要,促进外汇指定银行完善汇率风险防范机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外汇指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政策。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是指,银行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
本通知所称收付实现制头寸管理原则是指,银行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市场交易在资金实际收付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
三、实行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后,银行应根据本行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按照《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说明(见附件2)的要求,准确计算本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报送新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见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以下简称汇发69号文)附件中原《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废止。
四、银行应按照以下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
(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之前,分别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电子文件为EXCEL格式)。
银行头寸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银行头寸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银行头寸管理考核工作,增强头寸管理风险管理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在总行业务指导与支持下,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对象本考核面向洛阳银行全体分行机构和各部门及业务岗位,考核内容包括存款和贷款资产负债、外汇和买卖国债等银行头寸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三、考核内容(一)头寸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情况1.账户开立审核管理:对于涉及银行头寸的账户开立,是否严谨审核核实,实际可操作账户是否满足运营需要,账户开立程序是否规范。
2.资金调拨管理:对于资金调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资金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否有充分的思考和综合考虑,调拨指令是否规范,操作流程是否严谨。
3.投标落标管理:在公开招标项目中是否充分考虑财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对于得标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及时进行还款,对于未得标项目,是否及时清算。
4.债券买卖管理:对于债券买卖中的各项风险,是否进行全方位的考虑和监控,交易流程是否规范,交易记录是否完整。
(二)风险管理情况1.头寸交易风险管理:借贷款、买卖外汇、买入国债等头寸交易的价值、变动、各方面风险暴露的有效监控和管理。
2.流动性风险管理:针对存款余额的变动和流出方面的风险,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和计划。
3.市场风险管理:对于千变万化、具有不确定性的市场风险,如汇率、利率、股价、商品价格等进行分析和应对。
(三)授权管理情况1.授权内控流程:对于银行头寸管理授权审核流程是否规范,内部各环节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职责。
2.员工授权技能水平:对于具备银行头寸管理授权的员工,是否真正了解和具备授权范围内岗位的专业技能和操作规范。
(四)考核评价1.考核结果:对于各考核内容进行汇总评定,根据得分给予不同层次的测评。
2.考核通报:将考核结果作为一个重要的管理手段,进行通报和反馈,促进头寸管理工作的不断提升。
四、考核流程(一)考核申报1.由分行机构和部门按照本考核办法所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申报考核内容。
解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立和使用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
(二)实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管理。账户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等值20%的注册外汇资
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余额内银行可自行进行人民币与外币的转换。
3
(三)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理,由集中管理行统一平盘和管理。若有新增外国银行分支行纳入头寸集中管理,集中管理行及
新增分支行应提前10个工作日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
(五)外国银行分行实行头寸集中管理后,集中管理行所在地外汇分局负责核定其头寸限额并
进行日常管理;集中管理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执行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三)项。
请。未经批准,银行不得擅自调整头寸限额。
(三)银行申请核定或调整头寸限额,应向外汇局提交下列资料:
1.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请示。
2.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测算依据。
2
3.申请前上年末的境内本外币合并及境内外币资产负债表。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外汇局根据申请银行的实际经营需要、代客结售汇及收付汇业务量、本外币资本金(或者
对于因汇率折算差异等合理原因导致的差额,外汇局可直接核准调整;对于因统计数据错报、漏报
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差额,外汇局可以核准调整,但应对银行违规的情况进行处罚。
四、头寸的具体管理要求
(一)银行应当自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申请核定头寸限
额。
(二)银行因结汇、售汇业务量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头寸限额时,应当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
(银发[2003]180号)开立和使用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的余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人民币头寸资金管理办法(修订)1?目的
为加强中心支行的资金调控能力,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
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实现资金管理的规范化、集约化、制度化,根据总行相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支行营业部、各支行、各部门。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银行头寸资金是指商业银行能够运用的资金数量,就是款项
的意思,是银行系统对于可用资金调度的专业叫法。
3.2资金头寸管理的内容:资金头寸的报告管理、资金头寸的调
拨管理、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控管理及考核管理。
3.3资金头寸的上报部门为各支行营业部及中心支行相关业务部门,资金头寸的收报部门为中心支行计划财务部。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
计划财务部按时向总行计划财务部上报头寸资金变动情况。
合理规划中心支行自有资金,按照不同的期限进行上存,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及时向主管行长上报大额资金变动情况。
实时监测中心支行及辖属支行的备用金账户,避免账户空头。
各支行应及时、准确地向计划财务部上报人民币资金变动情况。
每日按时向计划财务部上报资金头寸。
柜面发生超大额资金(5000万元以上)走款时,应及时上报一级支行长和中心支行业务主管部门。
各业务部门 1.中心支行各业务部门应在资产业务发生或到期的
前一日,向计划财务部上报资金计划。
中心支行资
金管理岗每日向总行资金管理岗上报中心支行的大额资
金变动及头寸资金变化。
每日汇总中心支行的头寸情况,进行资金的上存上借。
及时将大额资金变动情况上报中心支行主管行长。
建立中心支行上存上借资金台账。
按季与总行进行往来账户的对账,与支行的拆借资金对帐。
各支行综合员每日按时上报支行的交换差和大额收付款情况。
每日按时上报资金头寸。
支行应定期进行与总行的往来账户余额核对,按季与中心支行进行拆借资金核对。
每日汇总支行1000万元以上的账户资金变动,及时上报支行长和计划财务
部。
各支行柜员 1.柜面发生1000万元以上账户资金变动时,通知支行综合员。
各部门综合员新增贷款和贷款收回的前一日,向计划财务
部上报资金流动情况。
同业、理财、票据业务发生的前一日,向计划财务部上报资金
流动情况。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我行头寸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按时上报、灵活调度、讲求
效益”的管理原则。
“统一管理”是中心支行计划财务部为我行资金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全行头寸资金的管理和调拨工作,各经营单位的人民币资
金收付活动受计划财务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
“按时上报”是指各支行及中心支行相关业务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计划财务部上报人民币资金变动情况,以便中心支行及时掌
握全行资金收付情况和资金头寸的轧差情况。
“灵活调度”是指计划财务部根据全行人民币资金头寸的变化
情况及清算备付金账户的余额情况,灵活调拨资金,以保持合理的
支付水平,防止账户透支。
“讲求效益”是指计划财务部在统一管理、调度全行资金时,
在保证账户合理的备付水平的前提下,充分用好、用活资金头寸,
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经营效益。
5.2资金变动实行按时上报和实时上报相结合的原则。
5.2.1头寸资金的上报实行规定时间上报。
大额资金变动实时上报。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阶段管理要求/操作要求风险点描述
6.1头寸资金的报告管理 6.1.1各支行(部门)综合员每天上午8:45前以协同方式将本行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额进出款(支行了解的本日同城交换、大额支付系统来往、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解付等)情况上报计划财务部,并提供每笔进出款的
户名、款项来源、滞留时间及走款原因。
提出代收、代付、电汇应
在第一时间上报(上报表样见附件)。
6.1.2各支行综合员应在各场交换结束时(一交上午10点前、二交下午3点前)登录人民银行交换系统查询交换差并协同形式及时上报计划财务部,如有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额进
出款一并上报。
6.1.3实行大额走款上报制度,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额走款,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往来、网银、代收、反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解付均需要上报计划财务部。
6.1.4中心支行计划财务部及时将大额资金变动情况上报分管行长和总行资金管理岗。
6.1.5各支行综合员每日下午4: 15前在核心系统查询“8215”实
时头寸并将拆借情况上报计划财务部。
同时查询“2635”大额支付系统来账,如有大额来账一并上报。
6.1.6金融同业部、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部、个人银行部、信贷管理部等部门如有大额收付款,须提前一天上报中心支行计划财务部。
6.1.7资金头寸及时更变和修改。
各单位已上报人民币头寸情况临时发生变化,或上报头寸后,因特殊情况需取消/变更付款方式的,应立即通知计划财务部。
6.2资金头寸的调拨管理 6.2.1全行的资金头寸调拨管理。
中心支行计划财务部管理和调控全行的清算备付金账户。
6.2.2计划财务部负责中心支行的头寸管理,在头寸充足或不足时,按《第二中心支行系统内资金拆借(人民币)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上存或拆借。
6.3资金头寸的监控管理 6.3.1对各级支行在同业机构存款
的监控管理。
未经中心支行计划财务部和主管行长同意,各级支行
不得擅自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清算账户。
6.3.2对业务用库存现金的监控。
中心支行运营部已对各支行核定了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各支行须严格执行库存限额管理的规定,努力压缩库存现金,避免资金的闲置和浪费。
6.4资金头寸的考核管理各单位因错报、漏报、迟报等情况,造成中心支行资金调拨不及时而形成备付下降,甚至账户透支,影
响客户结算速度,中心支行将对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同时视差错情况在支行绩效管理考核中做扣分处理。
7.相关文件
序号文件发文单位
1 ⅩⅩ银行人民币头寸资金管理办法ⅩⅩ银行综合管理部
8.附则
8.1本办法由中心支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8.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