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头寸管理办法模版
自有资金划拨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自有资金划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明确资金调拨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控制和防范资金风险,根据《xx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用款部门资金需求须有预算安排,资金调拨原则上按照资金计划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包括外币业务资金调拨,调拨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后的人民币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司自有资金划拨的审批审核管理应遵循“权责分明、逐级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则。
(一)权责分明各单位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各项资金申请,相关责任人承担审批责任。
(二)逐级审批资金划拨应按照业务或管理序列的层级体系,实行授权审批,任何人不得越权、越级审批,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手续完备经办部门应备齐相关合同、协议、签报、发票、报销单、划款单等有效凭据,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各项报销、划款手续。
第二章资金调拨的分类第五条自有资金调拨类型包括经营性支出调拨、资本性支出调拨、业务资金调拨、往来款调拨和公司内部账户间调拨,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实行归口管理。
第六条经营性支出调拨。
包括公司总部各部门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费用,详见《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资本性支出调拨。
包括长期股权投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第八条业务资金调拨。
包括证券二级市场投资款、新股(债)申购款、债券回购款、拆借资金、融资融券业务资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资金、股指期货业务资金、证券承分销款、集合理财配资款、委托理财款等业务资金划拨,以及公司融资业务的还本付息等。
第九条往来款项调拨。
包括内部往来和外部往来。
其中内部往来是指公司本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自有资金往来等;外部往来是指公司经营过程中与外单位的应收、应付款项等。
第十条公司内部账户间调拨。
公司内部间账户调拨包括公司总部银行间账户的调拨,总部银行账户与自有结算备付金之间的调拨。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现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证监会2011年10月发布,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实践需要,证监会研究修改了《管理办法》。
2015年6月12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目前,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70余件。
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本次修订稿总体认可,普遍认为本次修订建立了逆周期调节机制,完善了风险防范措施,优化了业务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
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经研究,我会吸收了进一步明确客户适当性要求的建议,将“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明确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并修改完善有关条文,以提高操作性。
对于目前已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对“取消参与融资融券的准入门槛”等建议,考虑到贯彻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未予采纳。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始于6月12日,原计划于7月11日截止。
按照我会《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证监会公告[2009]7号)第5条的规定,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为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
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我会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证监会欢迎各方面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会将在今后的制度修改完善中予以认真研究。
为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
证券公司自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确保自营业务的安全、合规、高效运作,防范和化解自营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自营账户管理、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操作执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自营业务稳健发展,维护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自营账户管理第四条自营业务账户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开设,确保账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自营业务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授权制度,明确账户的权限、责任和操作流程。
第六条严禁将自营业务账户用于其他业务,确保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
第三章投资决策第七条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
第八条投资决策应遵循市场规律,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行业趋势、公司基本面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稳健的投资。
第九条投资决策机构应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投资规模等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确保自营业务风险可控、可承受。
第十一条明确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包括持仓比例、风险敞口、止损线等。
第十二条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对自营业务风险进行预警和监控。
第十三条建立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对重大风险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处置和跟踪。
第五章操作执行第十四条建立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建立自营业务操作日志,详细记录操作过程,便于追溯和监督。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进行稽核,确保自营业务合规运作。
第十八条建立自营业务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自营业务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对自营业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融资融券业务盯市与平仓管理规定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盯市与平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的盯市与平仓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融资融券盯市与平仓管理以业务风险可控,兼顾客户利益为原则。
第三条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盯市与平仓执行。
运营管理岗负责融资融券管理系统风险监控模块的预警阀值设置与维护;盯市管理岗负责实时盯市、发出预警及制定平仓预案;平仓管理岗负责评估平仓预案、执行平仓操作及启动债务追索程序。
第二章盯市管理第一节账户状态监控与预警第四条账户状态监控包括账户信用状态监控、合约到期监控、身份证明文件到期监控。
第五条结合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公司根据维持担保比例(x)的值将客户账户信用状态分为安全,警戒和平仓三种。
具体标准为:x≥150%,安全;150%>X≥130%,警戒;X<130%,平仓。
融委会可以根据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市场状况、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款划分客户状态的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警戒状态账户的处理。
融资融券业务部每日跟踪客户的保证金追加情况,当客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的警戒线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提醒客户账户状态处于警戒状态。
同时,融资融券业务部通知营业部,由营业部通知客户。
第七条进入平仓状态账户的处理。
当客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的平仓线时,融资融券业务部将限制信用账户的普通买入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操作,同时制定平仓预案并通知客户在T+2日内通过追加保证金或主动了结融资融券债务的方式,使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150%以上,否则,融资融券业务部将于T+3日起限制该账户除担保物转入以外的其他操作,并按照相关流程执行强制平仓。
平仓完成后,融资融券业务部将平仓结果向客户反馈。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公司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按照公允价格计算其市值,对维持担保比例进行修正。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是详细内容。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
第六条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三)公司最近 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 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风险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根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三级风控体系,风险控制总部在第二级风控中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事前和事中风险管理,本规范旨在明确风险控制总部风险管理职责。
第三条风险控制总部设置专人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在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监控和评估中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融资融券业务的事前风险控制第四条风险控制总部对各部门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和流程进行审核,了解和掌握业务一线内部控制措施。
通过健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机制,保障部门间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防范业务风险。
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执行部门使用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格式文本须经风险控制总部审核。
第六条风险控制总部分析融资融券业务流程,识别、确定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点,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点的电子档案。
对业务开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前风险提示。
第三章融资融券业务的事中风险控制第七条风险控制总部设专职监控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实时监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类:(一)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影响公司资产负债的指标和目标值: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140%;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55%;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11%;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27%。
(二)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指标和目标值:1、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2、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30%;3、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4、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5、全体客户融资融券总规模与董事会决定的业务规模上限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6、全体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5%;7、全体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2%。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全面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依《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要求取得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实施细则操作。
第四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风险控制工作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制度,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应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业务流程。
第二章业务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在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征信授信、业务流程、技术实现、运营结算、财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业务环节上由公司总部进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业务隔离原则。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实行独立封闭运行。
第八条内部制衡原则。
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制衡,主要业务环节通过建立不同部门和岗位职责各自分工负责,完善复核、审核机制。
销售、交易职能的履行与核算、清算、监控等职能的履行相分离。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为保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营业部应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有效执行以“了解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全面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适当性服务”贯穿于融资融券的各个业务环节.提示客户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投资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第三条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综合评估客户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审慎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第四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二章客户适当性选择标准第六条客户适当性标准是指融资融券客户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公司选择客户融资融券的适当性标准如下:一、个人客户:(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二)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三)普通账户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四)普通账户资产50万元以上,近6个月内具有5笔以上成交记录;(五)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六)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七)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八)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九)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机构客户:(一)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二)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四)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五)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六)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七)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八)《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合法有效;(九)营业执照合法登记且通过年审;(十)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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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头寸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加强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头寸的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的总规模,由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并参考公司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情况决定和调整。
第三条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应当是公司自有或者合法获得的资金和证券。
严格禁止挪用客户保证金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账户内的证券。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五条经纪业务总部及营业部负责收集整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需求,及时向信用业务总部反映客户需求的重大变化情况。
第六条信用业务总部对客户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管理,对融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及融券专用账户内的证券使用情况进行监控,负责汇总分析客户融资融券需求,向财务总部提交客户融资融券需求申请。
第七条可融券源分为自营部门提供和信用业务总部自行购买
两类。
自营部门提供券源的,由自营部门根据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开展情况、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要求,向信用业务总部提供可供融出的证券。
第八条财务总部负责对信用业务总部提出的资金需求进行审
核并进行相应的资金准备,根据结算托管总部每日提供的净交收额进行资金划转。
第九条自营部门提供券源的,由自营部门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券源划拨指令,按照结算标准化流程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结算业务;信用业务总部自行购买券源的,由信用业务总部负责记结算公司发出券源划拨指令,按照结算标准化流程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结算业务。
第三章自有资金头寸管理
第十条公司融资业务总规模按年规划。
第十一条财务总部在对公司资金头寸实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做好未来融资融券业务可用资金头寸的测算和安排,并针对有关情况及时与信用业务总部沟通。
第十二条财务总部应保持公司可调拨自有资金总量不低于客户融资总规模。
公司可调拨自有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它可即时变现资产等。
第十三条信用业务总部应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对客户最大融资规模实施参数控制,保证实际融资业务规模控制在公司规定的融资规模范围内。
第十四条资金调拨流程:
(一)信用业务总部资券管理岗资券管理岗于T日9:00之前根据T-1日交易的交收金额向财务总部提交《融资融券资金付款单》;
(二)财务总部做好融资专用账户所需资金准备,并于T日9:00根据T-1日交易的交收情况,于T日15:00前完成从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向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的划款;
(三)结算托管总部于T日15:30前查询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余额和T日预交收数据,将需要补足的T-1日交易的交收资金和T 日预交收额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向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款,同时提示财务总部从融资专用资金帐户向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款,避免信用交易的相关品种证券出现待交收;
(四)结算托管总部于T日16:00前完成T-1日交易的资金交收。
第四章自有证券头寸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融券业务总规模按年规划。
第十六条公司向客户融出的证券仅限于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在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的证券。
第十七条公司持有未解除限售股份不可作为券源转入融券专用账户,也不可向客户融出。
第十八条信用业务总部应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对客户最大融券规模实施参数控制,保证实际融券业务规模控制在公司规定的融券规模范围内。
第十九条(一)自营部门提供券源的,券源转入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