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居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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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冀建村[2008]438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建村〔2008〕438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搞好农村民居建设示范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在年初组织开展了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即在全省建立10个以上样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建设样板房1000套),制定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

目前,各市样板村建设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最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每个县(市)要抓好一个示范村,本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为切实将有关农村新民居的新要求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搞好农村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农村住房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消费支出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传统的住房观念未能得到扭转,民居建设还没有步入现代化、科学化之路,农村民居建设存在的布局分散、结构陈旧、内在质量差、新技术含量低、外观面貌缺乏特色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河北省幸福乡村和新民居建设政策解读

河北省幸福乡村和新民居建设政策解读

河北省幸福乡村(新民居)建设政策解读省委农工部王越祥(2012年12月26日)实施幸福乡村计划,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

既是前三年新民居建设工作的深入和延续,也是新民居建设的进一步拓展和提升。

根本目的是推动公共资源向农村倾斜、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提升广大农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一、我省幸福乡村计划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实施幸福乡村计划,作为我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践,作为农村新民居建设的拓展与提升,作为实现农民安居乐业的有效载体,紧密结合全省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和扶贫攻坚行动,按照“山、水、林、田、村”综合整治的要求,以加强“水、电、路、讯(邮)、房”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科、教、文、卫、保”公共服务水平为重点,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改善和保障农村民生,打造“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安居乐业、文明和谐”的幸福乡村。

(二)工作目标。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层级推进。

1、2012年在永久保留的中心村或行政村中优选1000个村,重点建设,配套提升,两年内基本建成幸福乡村示范点,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今后,每年都要规划启动一批重点村。

2、按照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项目帮扶工作10项重点任务安排,着力推进5010个帮扶村的配套项目建设,扩大示范效果。

3、对面上其他村庄要立足现有基础和发展条件,能做什么就先做什么,什么问题急迫就先解决什么问题,确保年内村村有变化,农民幸福指数年年有提高。

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将全省规划保留村庄全部建设成幸福乡村。

二、幸福乡村计划示范点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1、申报村庄必须符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村庄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比较完善。

2、申报村庄在区位、产业、集体经济实力和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要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和区域代表性。

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

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

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
首先,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需要注重环境保护。

在城市化进程中,我们要充分
考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

在建设过程中,要尽量保留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避免破坏生态平衡。

同时,要推行绿色建筑理念,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需要注重居民的生活品质。

在规划和设计居住区时,要考虑到居民的生活需求,打造便利的交通、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此外,要注重社区建设,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助,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另外,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需要注重文化传承和创新。

在建设过程中,要保护
和传承当地的历史文化和传统建筑风格,同时也要融入现代化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手段,推动建筑业的创新发展。

这样既可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可以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和繁荣。

最后,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需要注重政府的引导和监管。

政府应该加大对新民
居建设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同时,要加强对新民居建设过程的监管,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合规,避免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总而言之,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
配合。

只有通过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严格管理,才能建设出符合人民期待的新型居住环境,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可以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美好的居住环境,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2023年区委新民居改建工作方案

2023年区委新民居改建工作方案

2023年区委新民居改建工作方案一、项目背景和目标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我区的居住条件已经不能满足市民的需求,一些老旧、破旧的民居已经严重影响居住环境和市容形象。

因此,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市容形象,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区委决定在2023年启动新民居改建工作。

本次新民居改建工作的目标是将区域内老旧、破旧的民居进行改造,提供适宜居住的条件,同时结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打造宜居、宜商、宜游的居住区域,提升城市的整体品质。

二、项目范围本次新民居改建工作主要涉及我区内老旧、破旧的民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区、住宅楼、老旧房屋等。

三、项目计划1.立项阶段组织专门的调研小组对区域内老旧、破旧民居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确定改建范围和改建重点。

同时,与相关部门联系,明确资金来源和改建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

2.规划设计阶段邀请专业的规划设计团队,对改建范围内的民居进行详细规划和设计,包括建筑结构、功能布局、绿化景观等。

同时,与居民和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改建方案符合市民的需求和期望。

3.施工阶段按照规划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改建工作。

同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为了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可以采取分期改建的方式,先对一部分民居进行改建,再逐步延伸到其他区域。

4.验收和交付阶段在改建工程完成后,组织相关部门对改建工程进行验收,检查施工质量和是否符合设计规范。

然后,根据合同约定,将改建后的民居交付给居民使用。

四、项目管理和保障措施1.项目管理设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对新民居改建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以项目为导向,明确责任和权利,加强项目进度和质量的控制。

2.资金保障结合年度财政预算,落实专项资金,确保新民居改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鼓励政府和企业合作,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3.居民参与积极开展民主化决策,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规划设计阶段,开展社区座谈会,邀请专家和居民代表共同研究改建方案,确保改建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济南市新民居建设文件

济南市新民居建设文件

济南市新民居建设文件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村村民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其本人或家庭成员使用的私有住房(以下统称“村民自建房”),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履行本辖区内村民自建房的属地管理责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负责村民自建房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村民自建房的用地审核批准、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配合镇人民政府进行村民自建房的建设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巡查。

自建房村民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

第四条村民自建房,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满足村民需求,体现特色风貌。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上位规划组织开展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引导村民按照规划实施建设。

第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按照《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村民统一组织实施住房建设。

村民住房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层数三层及以下;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45米以内;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

村民自建房应符合抗震、无害化卫生厕所等要求,要与美丽村居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相结合,打造彰显泉城文化和建筑风貌的泉城特色新民居。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民自建房实施细则;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自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把握政策稳步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

把握政策稳步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

建 设理应 在科学 发展观 思想指 导下 进行 。要坚持 以人 为本 , 充 分 尊重农 民意愿 ,适 应农 民生 产 生活 需要 ,结合 农 村实 际情 况 有序 展 开 ;要 把 新 民居 建 设和 推 动 农 村 经 济发 展 、 1拆 迁复耕 工作 问题重 重 . 拆 迁复 耕是 新 民居 建 设的 重要 环 节 ,虽然 建 设之 前 村 为农 民谋求 更 多更 大更 加长 远 的利 益结 合 起来 ,真正 体现 民 都签 有拆 迁复 耕 协议 ,但 由于 种种 原 因 ,在实 际拆 迁 过 新 民居建 设造 福 百姓 的这 一根 本 宗 旨 ,这 样也 可 一 定程 度 上减 小拆 迁复 耕工作 的难 度 。 程 中 ,还是 产生 了一些 问题 , 缓 了拆迁复 耕工 作 。 延 2因地制宜 ,分类 施策 . 是 上 级要 求 与 农 村 实 际情 况 脱 节 。如在 拆 迁 方 面 , 不 同地 区 、不 同村 庄 ,经 济基 础 、人 文环 境 等 条件 不 上级 要 求是 成 方连 片 ,稳步 推 进新 民居 建设 工 作 。从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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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探

把握政策

稳步推进农村新 民居建设
兰欣茹 李翠欣 齐荣卿 0来自26 ) 5 4 0 摘 探 了
索 一
要 相 些
( 中共 无 极 县 委 党 校 ,河 北 无 极
:新 民居 建设不仅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 内容 ,也是关 系几亿农 民福祉 的 民心工程 。直面其 中存在的 问题 ,查找其原 应的对策措施仍是 目前新 民村建设 的重要课 题 。为此 ,我们 分析研 究 了农村新 民居 建设 的类型、存在 问题 及原 因 , 解决 问题 的路 径 ,以期更好地 实现农村的科 学发展 ,体现我党执政 为民的宗旨。 关键词 :新 民居建设 问题 解决路径

新民居工程建设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办法

新民居工程建设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办法

冀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办法为推进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搞好衡水湖区新民居建设所涉及村庄、村民房屋的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房屋搬迁当事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的范围1、搬迁安置范围: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规划范围以内的13个村庄(前赵、后赵、前冢、后冢、孙郑李、北八里、臧冢、北冯家庄、刘家埝、北岳家庄、常家宜子、王家宜子、邢家宜子)。

2、土地补偿范围:上述13个村庄的村庄占地及湖区10个村的所有土地。

二、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的原则1、按照“水市湖城”规划,实施新民居工程建设;坚持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利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操作;对被搬迁村民统一进行住房安置,对生产企业根据用地性质和规模给予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货币补偿。

2、土地补偿费由村委会申请,从财政局土地补偿费专户中分年度支取。

三、搬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及标准搬迁补偿方式实行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村民自行选择。

(一)产权调换方式1、置换标准(1)地上房屋。

居民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结合房屋结构、成新标准,按照有关法规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

(2)宅基置换。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1.5亩)以上的平原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33平方米。

被搬迁户合法宅基(233平)范围内,按1:0.45置换砖混结构楼房(置换框架结构楼房按砖混结构楼房的1:0.85计算,下同),一套住宅超出宅基面积的,超出部分按1:0.4置换。

宅基面积确定以《宅基证》为准,证外面积宅基归村集体所有,不予置换。

(3)一户多宅。

对一户多宅的(指有合法宅基证的),只允许其中一套执行以上标准,第二套按以上标准折算置换面积后另乘以90%置换;第三套按以上标准折算置换面积后另乘以80%置换;第四套按以上标准折算置换面积后另乘以70%置换。

乡村人居建设相关政策

乡村人居建设相关政策

乡村人居建设相关政策乡村人居建设相关政策一、村庄规划管理为提升乡村人居环境质量,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对村庄进行规划管理。

1.制定规划方案:根据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经济发展等因素,制定适合的村庄规划方案,明确村庄的布局、功能分区、建设规模等。

2.落实规划实施:按照规划方案,有序推进村庄建设,确保各项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3.加强规划监管:对村庄规划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违规建设、乱搭乱建等现象的发生。

二、农房建设规范为确保农房建设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需要制定相应的建设规范。

1.合理选址:农房建设应选择在地势平坦、地质条件稳定、排水顺畅、采光良好的地方。

2.建筑要求:农房建设应遵循当地传统建筑风格和习惯,注重实用性和安全性,满足抗震、防火、防洪等要求。

3.施工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防止出现安全隐患和事故。

4.验收标准:农房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建筑符合建设要求和质量标准。

三、基础设施建设为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水平,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道路交通:修建和完善农村道路,提高农村交通条件,方便农民出行和农产品运输。

2.给水排水:建设完善的给水排水设施,确保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同时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需要。

3.电力通信:加强农村电力通信设施建设,提高农村供电和通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4.能源供应:建设农村能源供应设施,推广清洁能源,提高农村能源利用效率。

四、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为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

1.垃圾处理: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体系,加强对农村垃圾的治理和管理。

2.污水治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农村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进行治理,防止污染环境。

3.环境卫生宣传: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文明卫生习惯。

五、农村危房改造与安全保障为保障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开展危房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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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居相关政策
一、新民居建设用地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空闲地和废弃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要将新民居建设同空心村治理结合起来,争取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实施新民居建设。

二、周转用地的概念。

对建新拆旧的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需要新占农用地的,可采取先占后补的方法周转使用。

即:按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先行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待村民搬入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利用,复垦的耕地首先要补充新占的农用地。

补充耕地面积应当是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

周转用地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不须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使用周转用地最多不超过50亩(整体搬迁的除外),使用年限为3年至4年。

三、周转指标的归还。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周转用地分年度归还计划,并对周转用地归还期限做出承诺。

新民居建成后,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旧村址复垦任务。

周转用地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

经核定的周转用地要到期归还。

到期不能归还的,按使用周转用地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设区市、县(市)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四、复垦的实施及验收。

使用周转用地,示范村村委会与旧村址复垦区所涉及的每个拆迁户签订协议,并收回拆迁住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旧村址复垦验收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或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五、新民居工作中的置换政策。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精神,在新民居建设中,首先要将旧村址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

置换指标可以有偿转让。

六、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的关键步骤如下:
1、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共同选址,确定新民居建设地点。

选址尽量避开基本农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县域镇村规划,符合示范村村庄规划,达到环保局环评要求。

2、建设局进行规划,出具我市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图。

提供经批准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3、村委会征得被占地村民的同意,出具被占地村民意见。

4、村委会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收回其土地使用证书。

5、示范村村民委员会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依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等,拟定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示范村的基本情况,建新拆旧计划,村庄拆迁整理土地的利用计划,新民居建设工程进度安排表。

6、国土局完成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进行组卷工作,完成后,报至政府。

7、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向上级国土部门、政府提出使用周转用地申请,市政府作出周转用地分年度归还计划和归还期限承诺。

8、向上级国土部门上报。

取得上级批准。

七、示范村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提交的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政府申请使用周转用地的红头文件。

2、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
3、被占地村民的意见;村委会拟定占地补偿方案,经被占地村民同意后,拿出被占地村民同意占用土地的文字材料。

4、示范村委会意见;主要内容为新民居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

5、周转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
6、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各示范村的基本情况,建新拆旧计划,村庄拆迁整理土地的利用计划,新民居建设工程进度安排表,市政府制定的周转用地分年度归还计划和归还期限承诺。

7、标有示范村新、旧村址和周转用地、复垦地块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标有示范村新、旧村址和周转用地、复垦地块位置的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

9、旧村址复垦地块的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包括坐标电子文档);
10、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旧村址复垦方案的审核意见;
11、经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文本和图件(新村址坐标电子文档);
12、周转用地、复垦旧村址涉及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13、经批准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在城郊结合部的示范村还要提供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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