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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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15
•【字号】浙医保联发〔2021〕21号
•【施行日期】202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1〕21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PET/MR全身显像等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内容及试行价格详见附件1,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试行价格执行,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另有规定除外)。

二、调整完善营养状况评估-营养筛查等7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附件2相关规定执行;各设区市按照附件2相应完善,若需价格调整的,
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公立医院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调整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医保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含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等)按调整完善后的政策纳入医保支付。

微创拔牙不纳入医保支付。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试行价格表
2.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新增医保医用材料项目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
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6.12
•【字号】浙价费〔2009〕171号
•【施行日期】2009.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
通知
浙价费〔2009〕171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完善医疗价格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和跟踪督查工作,确保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完善工作平稳实施。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反馈。

本通知自2009年7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修订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表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浙卫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21〕3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1〕2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在做好基层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要求,统筹做好12类主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

各地要切实发挥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联体的制度优势,优化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不断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质量。

2021年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名称、统计口径及工作目标值较过去有所变化,具体见附件1、2。

2021年度各市、县(市、区)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基层健康管理任务指标见附件3。

二、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2021年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标准提高至92元。

其中70元用于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较2020年再增加5元。

2020年增加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常态化疫情防控;2021年新增的5元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各地要严格落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0〕146号)等文件要求,规范资金分配和使用。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杭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杭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杭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杭价服[2011]262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杭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的通知(杭价服[2011]262号)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民营医疗机构:为加强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规范医药价格行为,进一步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维护患者与民营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69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医疗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11】46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杭州市各类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和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医药价格管理工作。

二、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和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报同级价格、卫生部门备案。

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三、民营医疗机构应加强价格管理,设立价格管理小组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一)设立价格管理小组。

价格管理小组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物价员组成,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内部价格管理。

主要工作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政府医药价格政策,落实医药价格管理责任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2、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3、医药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并公示;4、受理医药价格咨询,处理医药价格投诉;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医药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6、协助、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29
•【字号】浙医保联发〔2020〕31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0〕31号
各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相关规定,经过价格调查、专家论证、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决定调整省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冠脉介入、冠脉搭桥、髋关节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各省级公立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按规定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费用,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附件。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
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11.29
•【字号】浙医保办联发〔2023〕35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
项目的通知
浙医保办联发〔2023〕35号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升孤独症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新增完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编号34020003000“等速肌力训练”按医保“乙类”项目管理,先行自付比例10%;其它项目按医保“甲类”项目管理。

编号
34020003800“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从医保“乙类”项目调整为医保“甲类”项目,取消先行自付比例10%。

上述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各地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开展相关项目;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医保项目数据库的更新工作,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9日附件。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浙医保发〔2022〕4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4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ICU单元治疗等6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调整完善内容详见附件1。

删除急救单独开舱治疗(项目编码:31060700400)。

二、“临床诊疗类”中的“本类说明”第6条增加“单价在400元以下的热活检钳可全额计费”;第7条将内镜下临床诊疗项目中使用的“圈套器”修改为除外内容,将内镜下临床诊疗中使用“止血(组织)夹”增加为除外内容;第8条修改为“内镜下临床诊疗项目中使用超声切割止血刀(含刀头),每人次加收810元”。

三、“临床诊疗类”中的“(三)手术治疗说明”第3条将手术中所使用的“止血(组织)夹”增加为除外内容。

四、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以上规定执行;各设区市按照以上规定相应完善,若需价格调整的,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公立医院相应项目价格。

五、上述调整完善后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以及部分相对应的医用材料,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见附件2),按医保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2.新增完善医保医用材料项目表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1月23日附件1附件2。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5]290号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5]290号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5]29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自7月1日实施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一些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政策,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设立部分检验套餐组合项目。

根据临床检验的实际需要,为提高诊疗速度和效率,设立15个检验套餐组合项目(详见附件一)。

二、明确有关政策。

(一)临床诊疗类的大类说明增加两条:1、各诊疗项目操作中穿刺、置管、注射等诊疗以及氧气、笑气、器械、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液、一般缝线、敷料、普通导管、注射器、输液器、钠石灰、肝素钠等),均不得另行收费。

同时删除手术治疗类(33)说明第4点。

2、诊疗项目操作过程中若需要配合开展其他项目,只能按一个诊疗目的项目计价。

(二)删除临床诊疗类的大类说明第3点中“各类引流项目均含穿刺置管、麻醉及麻醉材料”的内容,并在临床各系统诊疗类(31)说明中增加:“各类引流项目均含穿刺、置管”。

(三)明确妇产科有关收费政策:产科B超检查不能加收脐血流监测和胎儿成熟度检测;对产科新生儿不能收取住院诊查费;婴儿保温箱费和床位费不能同时计收;产科各类接生费不能同时计收。

三、更正(调整)部分内容。

(一)330101“麻醉”项目编码的第六位数字统一修改为“1”。

(二)删除以下8个项目:210103033“窦道及瘘管造影”、21030004“X线计算机体层(CT)成像”、220700001“计算机三维重建技术(3DE)”、270800002“宫颈细胞学计算机辅助诊断”、310701005“标测心电图”、330501011“外耳道肿物活检术”、330501012“外耳道疖脓肿切开引流术”、420000001“骨折手法整复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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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浙价费[2005]14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6.22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价费[2005]140号2005年6月22日)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中尚未列入、并确需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

下列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一)对《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医疗服务价格》已有统一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

(三)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四)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

(五)疗效不确切,或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或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二)诊疗规范,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三)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书面推荐证明;
(四)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五)国内或国际价格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技术认定和价格审批制度。

市、县级医疗机构的申请报告报送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医疗机构的申请报告直接报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

由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县医疗机构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对不属于新增项目的,将初审意见及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对属于新增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并对价格水平提出建议,向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及医疗机构有关申报资料。

由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对各市及省级医院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先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的意见进行项目认定;经认定属于新增项目的,再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试行价格,并于每年6月和12月发文公布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未经公布的项目即非新增项目,不再逐一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期间,遇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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