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编人身权法十章人身权概述
人身权法

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犯隐私权,以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要件。
为社会公共利益公开他人隐私的,不构成侵害隐私权。
案例:
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 了一篇关于她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 及病史公之于众,造成小兰被排斥和歧视, 那么上述媒体的行为侵犯了小兰的哪些权利?
肖像权的内容 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歪 曲、丑化他人肖像。
合理使用行为:(1)新闻报道使用;(2)执行公务或为国家
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3)为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
肖像;(4)为科研或教育目的限定使用。
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案
内容: (1)命名权(2)变更权(3)使用权
姓名不能转让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1)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2)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 (3)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4)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
案例
1995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19岁)为能赶上其男友即林某 (被告,男,28岁)所在单位的分房,因未达法定婚龄,不能 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于是,谎称其身份证已丢失,以购买进口 药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证为借口,向张某(原告,女,28岁) 借用身份证。随后,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 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林某一起到区民 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张某名义到 其单位办理其他手续时被发现。张某遂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撤 销有关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区民政局于同年11月确认 此婚姻关系无效,撤销了张某和林某的结婚登记,收回了《结 婚证》张某为此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姓名被冒 用,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万 元,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被告未作答辩。
第一章 人身权概述

人身权法The personal rights law导论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两大支柱一、我国人身权立法现状当代民事立法的新体例:我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
《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出宣示性规定。
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的体系。
《民法通则》缺陷:如人格权与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缺乏对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的规定;对于各种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二、人身权法研究现状1、通过研究侵权行为法来研究人身权法2、通过研究具体人格权来研究人身权法3、人格权研究现状总体系已有完整的认识;具体人格权有研究;人格权的延伸保护有了研究;人格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有了研究第一章人身权Personal Right 概述人身权一词具有多种涵义:人身权利、人身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自然人可能因为某种法定原因丧失某种财产权利或者政治权利,但不可能丧失基本的人身权利。
二、人身权法律特征: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一)人身权的固有性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民事权利:与生俱来1、固有性表现:与民事主体相始终: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实际享有了人身权,其他的权利是期待权2、产生的法定性:人身权的产生、存在和受保护,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联,主体无意识存在与根据民事权利的产生方式,可以将其分为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
人格权身份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与身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维护个人尊严、自由和尊严的基础。
在我国,人格权与身份权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围绕人格权与身份权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分析其内涵、特点、保护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概念1.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人格相关联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2. 身份权身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身份相关联的权利,包括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
三、人格权与身份权的特点1. 主体特定性人格权与身份权的主体均为公民,具有特定性。
2. 终身性人格权与身份权伴随公民的一生,不受时间限制。
3. 不可转让性人格权与身份权属于公民的固有权利,不得转让。
4. 不可分割性人格权与身份权相互关联,不可分割。
四、人格权与身份权的保护范围1. 人格权保护范围(1)生命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他人不得侵害。
(2)身体权:公民享有身体完整权,他人不得侵害。
(3)健康权:公民享有健康权,他人不得侵害。
(4)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他人不得侵犯。
(5)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他人不得侵犯。
(6)名誉权:公民享有名誉权,他人不得侵犯。
(7)荣誉权:公民享有荣誉权,他人不得侵犯。
(8)隐私权:公民享有隐私权,他人不得侵犯。
2. 身份权保护范围(1)婚姻自主权: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他人不得干涉。
(2)监护权:公民享有监护权,他人不得侵害。
(3)继承权:公民享有继承权,他人不得侵害。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法律责任的承担1. 人格权法律责任(1)侵权行为:他人侵犯公民人格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侵犯公民人格权,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身份权法律责任(1)侵权行为:他人侵犯公民身份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侵犯公民身份权,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六、人格权与身份权法律保护的实践1. 民事诉讼公民在遭受人格权与身份权侵害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哪些-V1

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哪些-V1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哪些?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它保护着公民的生存权和生命安全。
公民有权利获得医疗卫生服务、预防疾病,也有权决定自己的身体是否接受医疗干预。
2.自由与人身安全公民的自由和人身安全是受法律保护的。
这项权利针对各种不当侵犯,例如人身伤害、绑架和拘留等等。
公民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以保障应有的自由权和人身安全。
3.尊重人格权公民有权利避免遭受不当干涉和侵犯,例如毁谤、诽谤或威胁等。
尊重人格权也意味着公民有权利制定自己的生活规划,而不受到外来干扰。
4.言论自由公民可以行使自由的言论权利,包括自由思考、表达观点的权利、选择言论发表的媒体以及自由接受、寻求及传授信息的权利等等。
这项权利也包括了新闻自由。
5.信仰自由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个重要权利。
公民有权利选择、信仰和不信仰任何宗教以及公民有权利执行他们的宗教习惯和信仰和宗教实践。
6.人身自由权这项权利定义为公民拥有权利从事其认为自己需要从事的个人行为和活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
这项权利包括旅游、访友、个人娱乐等等。
7.隐私权公民有权保护个人隐私,包括私人通信、通讯秘密、保密信息和身体隐私等。
每个人有权利选择披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而不受到非法干扰。
8.婚姻、家庭和私人生活权利公民有权利自由选择、解除婚姻关系和组建家庭。
这项权利也包括照顾自己和他人的家庭、私人生活和个人财产权利。
结论:公民的人身权利非常广泛和重要。
每个公民都有权利获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在侵犯他们的权利时采取措施。
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是维护民主社会和法制治理的基本任务。
法律规定的人身保护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人身保护,是指对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六条本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公民。
第二章生命权第七条公民享有生命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第八条国家对公民的生命权给予特别保护,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第九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重大案件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第三章身体权第十三条公民享有身体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身体。
第十四条非法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非法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接到非法侵犯他人身体案件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在救治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身体权。
第四章健康权第十八条公民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健康。
第十九条国家对公民的健康权给予特别保护,禁止非法侵害他人的健康。
第二十条非法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非法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到非法侵害他人健康案件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第五章姓名权第二十四条公民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第十章 人身权

终审判决: 7月23日上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 各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除了孙华东、李爱野夫 妇一审判决结果内容有所撤消外,其他均维持一 审判决:判令通化市人民医院立即赔偿赵盛强夫 妇寻子寻亲费用4.5万元,赔偿两人精神损害 抚慰金各5万元;判令该医院立即赔偿孙华东夫 妇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万元,赔偿两人抚养孙 超抚养费35457.98元;判令该医院立即 赔偿赵达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判令该医院 立即赔偿孙超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寻亲费1 400元。(人民网,2003年7月23日)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侵害原告陈某名誉权的行为成立。我国 ( 民法通则 ) 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 死亡后,亦不能例外。不保护已死亡公民的名誉权,就不 能对公民生前的名誉进行有效的保护。小说虽允许虚构, 但使用公民真实姓名为小说人物,不顾其人格尊严,随意 进行虚构,则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该小说虚构原告 母女有关道德品质、社会作风等情节,贬低了死者吉某的 人格,损害了吉某的名誉,也必然不同程度地损害其在世 亲属的名誉。同时,小说对原告陈某的描写,也使其名誉 受到损害,并导致其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被告《今晚 报》社在原告陈某要求其停载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使吉 某及原告陈某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受到损害。《今晚报》 社的行为已侵害了吉某及原告陈某的名誉权,亦应承担民 事责任。原告陈某系已故吉某之母,在其女儿及本人的名 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两被 告提出不应保护死者名誉及原告无诉权的主张,显然缺乏 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天津师范大学网络课程)
案例2:鲁迅肖像权及姓名权案 因生产销售鲁迅纪念酒,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 限公司和上海古越龙山绍兴酒专卖有限公司被鲁迅之子周 海婴告到法院,以其侵犯了鲁迅姓名权、肖像权为由,要 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等共计24.7万余元。周海婴诉称,自己是鲁迅先生财产权 益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其曾与浙江古越龙山公司签订过的 关于鲁迅姓名、肖像的许可使用协议均已终止,但对方还 在浙江、上海等地销售鲁迅纪念酒并拒绝承认侵权事实。 原告认为,浙江古越龙山公司和上海古越龙山公司的行为 均构成对鲁迅姓名、肖像权的侵犯,因此要求法院判令两 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和精 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以及调查取证费用7856元。 浙江古越龙山公司辩称,姓名权、肖像权均属于人格 权,不在继承范畴之内,故原告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其生产鲁迅纪念酒并非基于原、被告2001年签订协议,而 是基于原绍兴鲁迅纪念酒有限公司股东周亦斐(原告之 子)、浙江古越龙山公司和上海鲁迅文化发展中心于2003 年签订的“鲁迅纪念酒协议书”。根据后者,浙江古越龙 山有权独家延续生产和销售鲁迅酒,并使用鲁迅的姓名和 肖像,协议期限至2006年11月19日,此后并未生产,因 此,不构成侵权。上海古越龙山则表示,向原告出售的鲁
宪法权利之人身权
违宪审查的依据;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开展违宪审查活动,所以
我国还没有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在违宪审查方而适用的实践。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同生命权一样,对人的权利和自 由具有基础性意义,如果说生命权是基础权利的权利的前提,那么人 身自由则是其他基本权利的逻辑起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 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 决条件。 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享有的人身自主 权、行动自由权,包括住宅不受侵犯(居住自由)、通讯自由和通信 秘密受法律保护、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等内容。狭义的人身自由仅 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精神自由以及经济自由为近代宪法所确认的三大自由之一。
救济。
3.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人身权的区别
(三)实践中的适用不同 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的人身权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宪 法上的人身权条款的适用问题。 1. 宪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条款是一般法律上人身权规定的解释依据,即在
适用一般法律上的人身权条款时,应当依照宪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条款
及共精神来理解和解释共含义。 2.在西方发达国家,宪法上的人身权条款在实践中适用的基本方式是作为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 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人身自由之限制的规则模式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具有一定的界限性 ——国家权力在合法行使 司法权的情形下,可以对特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正当的限制。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笔记(二)
第⼆篇:⼈⾝权 第⼗章:⼈⾝权的概述 第⼀节:⼈⾝权的概念和分类 ⼀、⼈⾝权的概念和特征: ⼈⾝权⼜称⼈⾝⾮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权的特征有: 1、⼈⾝权与⼈⾝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2、⼈⾝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种⾮财产权。
3、⼈⾝权虽⽆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4、⼈⾝权为绝对权。
⼆、⼈⾝权的分类 1、⾃然⼈的⼈⾝权与法⼈、其他组织的⼈⾝权。
2、⼈格权和⾝份权。
第⼆节:⼈⾝权制度的产⽣与发展 1、在古代社会,⾃然⼈受到宗法的、家族的、⾝分的关系的种种约束,⼤多很难享有并实现独⽴的⼈⾝权。
2、进⼊资本主义社会后,随着⼈类社会“从⾝分到契约”的变化,虽然对⼈的⽀配的⾝分权不断萎缩,某些⼈格权也开始受到法律保护。
但⼈⾝权制度在很长⼀段时间没有得到发展。
3、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次世界⼤战后,由于受“⼈权运动”的影响,⼈⾝权开始受到⽴法和司法的重视。
4、社会主义国家的⼈⾝权也经历了⼀个发展过程,1964年《苏俄民法典》在基本原则中专条规定了公民的名誉和尊严的保护,在债篇中有损害健康或者致⼈死亡时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和1977年的《匈⽛利民法典》扩⼤了对⼈⾝权保护的范围,⾸先确⽴的⾮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5、我国《民法通则》在总结各国民事⽴法经验和⽂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权利制度作了全⾯系统的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民事主体的独⽴的法律⼈格,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的价值的重视。
第三节:⼈⾝权的民法保护 ⼀、⼈⾝权的民法保护⽅法 1、传统的民法保护⼈⾝权的主要⽅法,是赋予受害⼈排除妨碍请求权。
如德国民法典和瑞⼠民法典。
2、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与司法实践经历了⼀个否定——犹豫——部分肯定——全⾯肯定的过程。
如德国普鲁⼠法和瑞⼠债务法。
3、在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的民事⽴法否定⾮财产损害可⽤⾦钱求赔偿,⽽匈⽛利和前南斯拉夫则采取相反的⽴场,承认对因损害⼈格权所致的⾮财产损害适⽤⾦钱赔偿。
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是国家法律保护的重点。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宪法层面的人身权利保护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宪法解释在宪法解释层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进行了明确解释。
例如,关于非法拘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解释》指出:“非法拘禁是指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非法逮捕、非法关押、非法搜查等。
”三、法律层面的人身权利保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基本法律。
其中,针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3)侮辱罪、诽谤罪: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
人身权的分类
人身权的分类总体结构:一、人格权与身份权根据人身权的取得原因,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人格权是权利主体自出生(或产生)取得,终身并专属享有的权利。
同类主体的人格权是平等的,并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身份权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紧密相连,是法律为保护一定的身份利益而设立的权利。
人格权与身份权同属人身权,故同样具有专属性、非财产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法律特点。
但二者除权利客体不同外,还存在诸多差异。
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单一性。
身份权须以一定的身份为基础,而身份专指自然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故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身份权的权利主体(作为例外,法人可成为某些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的主体,如荣誉权)。
(2)非必备性。
与人格权是权利主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与权利主体须臾不可分离不同,身份权并非权利主体不可或缺的权利,不享有身份权,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
(3)非普遍性。
身份权不像人格权那样人人平等享有,而是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存在前提,只有具备该种身份(如配偶、父母)的人才享有相应的身份权如(配偶权、亲权)。
(4)财产关联性。
身份权大多含有财产内容,或与财产权结为一体形成一种独立的权利(前者如配偶权、亲权,后者如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二、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根据人格权的客体范围,人格权可分为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例如,以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利益为客体的生命权、健康权,以权利主体的名誉利益为客体的名誉权等,都属于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是人格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标志着人格权保护法的完善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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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青年报》2002年6月19日:浙江省首例由 强奸案引发的侵犯贞操权民事诉讼案在该省丽水 市莲都区法院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是被告在犯 罪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另外赔偿原告精神 抚慰金人民币两万元。
• 我国民法所确立的人身权制度具有以下特 点:
• (1)在立法中将人身权置于重要地位。 • (2)突出对人格权的保护。 • (3)通过正反两方面的规定强调人身权的保
二编人身权法十章人身权概述
教学目的
•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 和理解人身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了解人 身权制度的发展,了解我国人身权制度的 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实际理解我国完善 民法人身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 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 (1)主体单一性。 • (2)非必备性。 • (3)非普遍性。 • (4)财产关联性。
• 三是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较为完备,对 精神性人格权则仅有零星规法方法加以保护。
中国贞操权第一案
•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今年29岁的黄霞(化名) 是江苏人,大专文化,在深圳一家跨国贸易公司 担任总经理助理。黄霞人长得漂亮、工作能力强、 勤奋好学,尤其喜欢英语。供职跨国公司后,为 进一步加强英语,她报名参加了深圳某公司的英 语俱乐部。
• 1999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审理认为 上诉人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 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附带民事诉 讼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由此原告方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2000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重新审理。
四、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与非亲属法 上的身份权
•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 属权;
•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包括荣誉权、著作身 份权等。
五、基本身份权与派生身份权
• 基本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的基本身份地位 而确立的身份权。
• 派生身份权又称支分的身份权,是由基本 身份权所派生的各种具体权利。
六、自然人人身权与非自然人人身 权
护。
• (4)侵权责任形式多样。
思考题:
• 1、人身权的概念 • 2、试论人身权的特点 • 3、人身权的分类
• 1998年8月15日下午,黄霞往常一样来到俱乐部。 活动中,一位操着流利标准英语风度翩翩的男子 引起了黄霞的注意,经介绍,此人叫刘飞(化名), 江西人,大学文化,持澳大利亚护照,定居于澳 大利亚悉尼市。两人谈的很投机。
• 下午5时,刘飞邀请黄霞来到自己位于罗湖区某花 园的住处吃饭,以看风景照片为由请他进卧室。 没有任何戒心的黄霞被领进了刘飞的卧室,岂料 一进卧室,刘飞就将房门反锁,并抱着她强行接 吻,提出要发生关系。黄霞断然拒绝,但是刘飞 不顾对方的拼命反抗,施用暴力,多次对黄霞实 施强奸。直到次日凌晨零时30分,黄霞趁刘飞去 卫生间时报了警,公安人员火速赶到将她解救出 来。
• 西方各国人身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历史, 呈现出这样一个基本规律,即民法对人格 权的保护不断加强和完善,而对身份权的 保护则渐趋式微。对人格权保护的加强主 要表现在:
• (1)人格权立法由分散到完整,规定越来越 详密。
• (2)人格权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最后扩及 所有的民事权利主体。
• (3)人格权的内容逐步扩大
• 经法医鉴定,黄霞的左腕、左肘、颈部有多处损 伤,处女膜新鲜破裂,黄私处提取物上的精斑为 刘所留,刘飞犯罪事实清楚。
• 据悉,黄霞至今没有恋爱,并表示目前对婚姻不做 考虑。刘飞正在东莞市一监狱服刑,他将在狱中度 过漫长的12年。
• 1999年10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吴 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驳回原告人芳芳 对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提出上 诉。
• 2000年6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判处被告 人吴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吴又提出 上诉。
• 2000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原 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 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1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庭判决被 告人赔偿原告人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原、 被告双方再次同时提起上诉。
• (4)人格权的保护方法从野蛮到文明,人格 侵权损害赔偿由单轨制到双轨制,保护手 段不断完善。
二、中国人身权保护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 中国古代
• 一是人格不平等,统治阶级享有各种人格 特权,普通民众的人格权则不受重视,下 层劳动人民甚至根本不享有人格权;
• 二是以身份权为主导,身份权立法极其完 备,并具有人身支配性质;
二、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 具体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 各种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 一般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 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 体的人格权。
三、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
• 物质性人格权是以物质性人格利益为客体 的人格权.
• 精神性人格权是以精神性(非物质性)人 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 自然人的人身权是以自然人为权利主体的 人身权;
• 非自然人人身权是自然人以外的权利主体 依法享有的人身权 。
第三节 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发展
• 一、国外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 在远古时期,人类社会就已出现了保护人
身权的习惯法规则,其主要保护对象是生 命权、健康权和身份权,主要保护手段是 同态复仇和刑法制裁。 • (一)古代法时期 • (二)近代法时期 • (三)现代法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