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交割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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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16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16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16修订)【法规类别】期货交易【发文字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16]38号【发布部门】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日期】2016.04.13【实施日期】2016.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等实施细则修订案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16]38号 2016年4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以及相关的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即投资者)及指定交割金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实物交割。

某一黄金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该五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一)第一交割日卖方交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经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三)第三交割日1、买方交款、取单。

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正文:----------------------------------------------------------------------------------------------------------------------------------------------------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三条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第二章期货交割标准第一节小麦第五条小麦包括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和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第六条交割单位:10吨。

第七条硬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GB 1351-2008《小麦》的三等硬白小麦。

交割硬麦入库时的降落数值应在260-420S之间。

替代品及升贴水:(一)不完善粒≤8.0%(其中,生芽粒小于等于2.0%,生霉粒小于等于2.0%),其他指标符合GB1351-2008的二等以上硬白小麦可替代交割,不升水;(二)水分超12.5%,但在13.0%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0.1%扣量0.2%;(三)杂质超1.0%,但在1.2%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0.1%扣量0.2%。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
一、交割方式
1.1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收到标的资产后,向卖方支付交易款项;
1.2卖方在约定交割日收到交易款项后,向买方移交标的资产。

二、交割时间
2.1交割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具体日期,一般为交易协议达成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2.2交割时间可根据双方协商,提前或延迟,但需书面确认。

三、标的资产的交付与接收
3.1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应在交割日完成;
3.2交割日前,卖方应将标的资产移交至指定地点,买方有权验证标的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3买方接收标的资产后,应当尽快进行验收,并在交割日当天或最迟次日确认验收结果。

四、交易款项的支付与收取
4.1买方应在交割日前将交易款项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4.2卖方应在接收到交易款项后尽快核对款项的正确性,并在交割日当天或最迟次日确认收款结果。

五、延迟交割
5.1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交割延迟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新的交割日期;
5.2延迟交割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延迟交割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履行交割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7.1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7.3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本(2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本(2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交所交割业务,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上交所进行的交割业务。

第三条上交所交割业务包括股票交割、债券交割及其他交割业务。

第四条上交所交割业务的参与方包括交易所会员、交易对手方以及相关服务机构。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交割业务的义务。

第六条交易对手方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交割业务的义务。

第七条相关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上交所交割业务的具体办法由上交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股票交割第九条股票交割是指股票交易完成后的一系列清算、结算和交割等流程。

第十条交易所会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股票交割资格。

第十一条交易对手方应当按照交易所会员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清算、结算和交割资格。

第十二条交易所会员在股票交割前应当将交易对手方的资金、股票账户信息等进行核对和确认,确保交割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股票交割完成后,交易所会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上交所,上交所应当及时更新相关股票持仓信息。

第三章债券交割第十四条债券交割是指债券交易完成后的一系列清算、结算和交割等流程。

第十五条交易所会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债券交割资格。

第十六条交易对手方应当按照交易所会员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清算、结算和交割资格。

第十七条交易所会员在债券交割前应当将交易对手方的资金、债券账户信息等进行核对和确认,确保交割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债券交割完成后,交易所会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上交所,上交所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债券持仓信息。

第四章其他交割业务第十九条其他交割业务包括期货交割、期权交割等。

第二十条交易所会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其他交割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交易对手方应当按照交易所会员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其他交割业务资格。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89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89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6月14日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条文修订对照表2.《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2024年6月14日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六条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门。

结算机构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控制结算风险;(二)登录和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等情况;(五)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六)办理交割结算等业务;(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在金融市场的舞台上,黄金期货一直是备受瞩目的重要角色。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指引,确保交易的公正、透明和有序进行。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下这份细则的具体内容。

首先,交割的基本规定是整个细则的基石。

交割单位设定为 3000 克,交割应当以标准重量 3000 克的金锭进行。

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这一规定保障了交割品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减少了交割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方面,交易所规定交割的黄金应当符合国标GB/T 4134-2003 中规定的标准金锭。

金含量不小于 9995%,这一标准确保了交割的黄金具有较高的纯度和品质。

交割地点的设置也是关键的一环。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交割金库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它们必须具备良好的仓储条件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保障黄金的安全存储和准确交割。

交割流程的明确规定让交易各方心中有数。

卖方客户应当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将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而买方客户则需要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将足额货款交到交易所。

在交割日,交易所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配对交割。

关于交割违约的处理,细则中也有清晰的规定。

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交付的标准仓单不符合规定,或者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都将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等。

在交割费用方面,包括交割手续费、仓储费等。

这些费用的明确规定有助于交易各方在交易前就能够准确计算成本,做出合理的决策。

同时,为了确保交割的顺利进行,交易所还对交割过程中的检验、出入库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交割的黄金进行准确的检验和鉴定。

出入库的流程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黄金的数量和质量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不受影响。

上交所交割细则(三篇)

上交所交割细则(三篇)

上交所交割细则尊敬的上交所交割相关部门:我们根据上交所交割细则的要求,制定了以下交割细则范文,供贵所参考:第一条交割品种交割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及其他交易所指定的标的资产。

第二条交割时间和地点交易双方应根据市场规定的交割时间和地点完成交割事宜。

第三条交割费用交易双方各自承担交割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手续费等。

第四条交割方式交易双方可选择线下交割或线上交割方式,具体细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认。

第五条交割文件交易双方应准备并签署相关的交割文件,包括交割通知书、过户指令书等。

第六条交割责任交易双方应遵守交易规则,履行自己的交割责任,如有违约行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交割违约处理如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市场规定进行违约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冻结账户等。

第八条其他事项其他涉及交割的具体事项和细则,根据市场规定或者交易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

感谢贵所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敬礼上交所交割细则(二)尊敬的上交所管理层:我谨代表我所公司对上交所交割细则进行以下反馈和建议。

首先,对于交割品种的选择,建议上交所进一步扩大品种范围,增加更多具有市场需求的交割品种。

目前,上交所主要的交割品种有股票、债券和基金等金融产品,但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引入更多的商品期货品种,如大宗商品、农产品等。

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也有助于提升上交所的交易活跃度和市场影响力。

其次,对于交割方式的规定,建议上交所提供更多的交割方式选择,以适应不同参与者的需求。

除了现金交割和实物交割外,可以考虑引入电子交割和线上交割等方式,方便交易参与者操作和交割,提升交易效率和便利性。

另外,对于交割期限的规定,建议上交所在交割细则中明确规定交割期限,并设立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制度。

这样可以规范交易参与者的行为,防止恶意操纵和不当操作,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最后,建议上交所加强与其他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标准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标准合约附件(2009年5月修订)一、交割单位铝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5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25吨,交割必须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铝,其铝含量、杂质含量和其他各项规定必须符合国标GB/T1196-2008 AL99.70的规定。

(2)形状及重量。

交割的铝应为锭,国产铝每锭重量为15KG±2KG或20KG±2KG,进口铝每锭重量在12KG到26KG之间。

(3)每张仓单的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4)每一仓单的铝,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5)每一仓单的铝,必须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品牌,须附有质量证明书。

(6)仓单须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用于实物交割的铝,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

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注:该合约附件适用于AL1006及以后月份合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锭注册商标、包装标准及升贴水标准LME注册、本所允许交割的高级基础铝牌号清单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指定交割仓库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客户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与审批第三条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

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四条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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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08年1月28日修订)更新日期:2006-07-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投资者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第五条实物交割必须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合约月份的16日至20日。

因最后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顺延的或交割期内遇法定假日的,均相应顺延交割期,保证有五个交割日。

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一)第一交割日1、买方申报意向。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1、买方交款、取单。

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

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投资者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经纪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四)买方经纪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投资者;第八条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天然橡胶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必须在指定交割仓库内),须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须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见附件七)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第九条买方如需将交割商品再用于将来的交割,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入库与出库第十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等。

燃料油入库申报时,还应缴纳入库申报押金。

投资者应委托经纪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货主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

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二条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

验收完毕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将入库验收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

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指定交割仓库方可签发标准仓单。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 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第十三条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到库监发。

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完毕后,应及时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出库报告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阴极铜的交割第十五条交割单位:25吨。

第十六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标准合约》。

第十七条交割商品(一)国产商品: 必须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见附件一。

(二)进口商品: 必须是LME注册的,并经本交易所允许交割的商品,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交割商品的包装(一)国产商品的包装: 每一交割单位阴极铜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捆扎应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商品标志及捆重。

每捆重量不超过2.5吨。

(国产铜的包装按产品注册块重,固定每手捆数。

具体商标的详细规定见附件一)。

(二)进口商品的包装: 一般按原进口包装(紧固完好)交割,最大捆重为4吨。

(三)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必须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

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九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商品: 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 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条溢短和磅差: 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阴极铜的重量为25吨,实物溢短不超过±2%。

磅差不超过±0.2%。

第二十一条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交收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八。

第五章铝锭的交割第二十三条交割单位:25吨。

第二十四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标准合约》。

第二十五条交割商品(一)国产商品: 必须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见附件三。

(二)进口商品: 必须是LME注册的,并经本交易所允许交割的商品,见附件四。

第二十六条交割商品的包装(一)国产商品的包装: 每一交割单位的铝锭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

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 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捆扎应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生产炉批编号及捆重。

(国产铝锭的包装按产品注册块重,固定每捆块数。

具体商标的详细规定见附件三)。

(二)进口商品的包装: 一般按原进口包装(紧固完好)交割,最大捆重为2吨。

(三)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必须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

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四)国产铝每锭重量为15KG±2KG或20KG±2KG。

进口铝的形状应为锭,每锭重量在12KG到26KG之间。

第二十七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商品: 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 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溢短: 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铝锭的重量为25 吨,溢短不超过±2%。

第二十九条磅差:(一)国产商品不得超过±0.1%。

(二)进口商品不得超过±0.2%。

第三十条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交收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八。

第六章锌锭的交割第三十二条交割单位:25吨。

第三十三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锌标准合约》。

第三十四条交割商品必须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见附件五。

第三十五条交割商品的包装(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锌锭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捆扎,捆扎应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批号及捆重。

具体商标的详细规定见附件五。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必须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

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国产锌的每锭重量为20--25KG。

第三十六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商品: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三十七条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锌锭的重量为25吨,实物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第三十八条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八。

第七章天然橡胶的交割第四十条交割单位:5吨。

第四十一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标准合约》。

第四十二条交割商品的产地及升贴水标准,见附件六。

第四十三条包装:(一)国产一级标准胶的外包装须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重40kg,每吨25包,无溢短。

胶包尺寸为60×40×20cm,胶包外表面须标明: 标准橡胶、级别、净重、生产厂名或代号、生产日期等内容。

(二)进口3号烟片胶为胶片复盖的胶包,每个交货批次的胶包重量须一致,标准件重为111.11kg,每吨9包,无溢短。

非标准件重可按实计量,允许有±0.2%的磅差和±3%的溢短。

第四十四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一级标准橡胶在实物交割时须提供与实物一致的交易所指定的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附件七)出具的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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