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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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在积极组织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关于1994年各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问题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步骤之一。

各地区,各部门凡尚未开展考核工作的,都要从1994年起,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政府机关建立起正规的考核制度,认真实行。

1994年度未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实施年度考核的单位,不得兑现《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关于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问题为了保证年度考核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宏观管理,各级行政机关从1994年起要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地方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审核备案。

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三、关于几类人员的考核问题(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鄂办发[1994]62号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鄂办发[1994]62号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正文:----------------------------------------------------------------------------------------------------------------------------------------------------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1994]62号1994年12月28日)现将《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公务员考核,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规定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对于加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正确评价他们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使这一工作收到好的实效。

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类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要按管理权限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全省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从1994年开始试行。

1994年度的考核工作可结合年终总结评比活动一并展开,主要采取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和组织鉴定的方式进行。

这一工作在1995年3月底前完成。

1994年年度考核奖金,按鄂人薪[1994]97号文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暂不发放。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机关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今后中央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使考核工作逐步完善。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为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实施办法

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实施办法

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

对由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要以公务员岗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纪律性;群众观念等。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办事效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

2012年湖北省公务员招考公告

2012年湖北省公务员招考公告

湖北省2012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湖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2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公开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经招录机关同意,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1年6月30日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八)具备所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报考程序(一)查询职位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职位表。

报考人员可于2012年3月23日登陆湖北省2012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以下简称考录专题网站)/hbgk查询职位。

也可以通过下列网站查询职位信息:湖北组工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湖北省公务员局网(/gwyjweb)湖北人事考试网()对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省直招录机关和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咨询电话可在考录专题网站“招考部门咨询电话和信息发布网站下载”查询。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在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

(二)网上报名除国家安全机关等涉密职位、乡镇机关定向招录村(社区)主职干部的职位外,其他所有招录职位均通过考录专题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考公告》招考职位资格条件,选报符合条件的职位,报考人员可在2012年3月23日8:00至29日17: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注册个人信息,提交报考申请。

湖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布部门】湖北省粮食局【发布日期】2013.02.05【实施日期】2013.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军粮供应中心:为做好我局2012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鄂组公[2012]7号)和《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2012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积极组织,认真落实。

湖北省粮食局办公室2013年2月5日2012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文件要求,经局党组同意,制定2012年局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如下:一、考核的对象考核对象为省粮食局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省管干部考核按照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内容和等次局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的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以公务员岗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在全面考核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年度考核方法和程序主要包括:个人总结述职、处室量化测评、领导量化评鉴、民主推荐优秀等次人选、确定等次。

处室量化测评以各处室组织为主,根据个人总结述职,由本处室全体人员对被考核人进行量化测评,分值权重占50%。

领导量化测评由主管领导对下级工作人员进行量化打分,分值权重占50%。

其中:处室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打分,处室工作人员由处长打分。

量化测评和量化评鉴总分在90分以上的具有优秀等次资格。

07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

07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7年1月4日印发中组发〔200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二)指导、监督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三)负责审批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录用公务员的考试方案。
(四)负责组织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五)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单位录用工作人员的考试和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笔试成绩和录取名额,由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合格分数线,择优推荐面试人选。面试原则上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二十六条 面试办法由省人事厅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向社会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试其水平的;
(六)负责组织国家委托的中央国家机关驻鄂工作部门录用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第十条 地、市、州人事局的具体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人事部门关于录用公务员的规定、办法和细则,制定本地区的录用公务员实施方案。
(二)指导、监督县(市)、乡(镇)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三)负责本地所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地所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审批工作。
(五)完成主管机关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服务机构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承担某些录用考试具体操作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经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放宽年龄界限;
(六)报考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一般应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七)具有录用审批解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试行办法(武人[2005]1号)

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试行办法(武人[2005]1号)

武人[2005]1号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试行办法各区委组织部、区政府人事局,市属事业单位、市直各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现将《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国办发〔2002〕35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

第二章考核标准和等次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六条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能主动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能依法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依法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工作态度一般,业务相对欠熟练,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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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

对由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要以公务员岗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纪律性;群众观念等。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办事效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应当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六)考核测评在90分以上。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六)考核测评不低于75分。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六)考核测评不低于60分。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六)考核测评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受到地(厅)级综合性表彰以上奖励的单位,以及平时考核制度落实较好的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本年度平时考核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适当核减该单位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和在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百分之十以内。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产生。

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地区年度考核总的优秀等次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研究确定。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十二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三条平时考核实行记实制度。

采取按月记实、季度小结并由主管领导逐级评鉴,年度总结的方法进行。

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十四条平时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明确任务。

公务员按照本岗位的职位职责和能力席位标准,将本年度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逐月填入《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附件1)并报主管领导审核确认。

(二)个人记实。

公务员每月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主要记载出勤情况、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工作完成情况等,每季度要进行个人工作小结。

(三)领导评鉴。

公务员的主管领导每季度审阅一次《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并填写书面评鉴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六条定期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年度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公务员代表由组织推荐或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机关的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

(二)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并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和《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表》(附件2)。

(三)召开年度考核工作动员会议,明确年度考核的意义、目的、要求,公布考核实施方案。

(四)被考核公务员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填写《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被考核公务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量化测评(附件5)。

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依据之一。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公务员的考核,要引入服务对象评价机制,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五)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六)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七个工作日。

(七)根据被考核人量化(民主)测评成绩和主管领导依据平时考核作出的评鉴成绩汇总情况(附件6),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优秀等次名额和公示情况等,确定考核等次。

(八)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或由公务员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上签字。

被考核公务员拒不签字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在《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注明。

(九)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附《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附件7)、《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附件9)等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将《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及时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须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机关申请复核,所在机关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经复核后本人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实施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记三等功;(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六)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的,从考核下年度一月份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五)第一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第二年仍未达到称职要求的直接定为不称职。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原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无职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五)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相关事宜第二十三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占挂职单位优秀等次名额,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

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接收安置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五条凡每年7月1日以后通知退休的(以任免机关发文时间为准,下同)公务员,可以参加当年年度考核;6月30日以前通知退休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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