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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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1号修改单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1号修改单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1号修改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1号进行修改。

一、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1号中的PM2.5、PM10、SO2、NO2、O3、CO六项污染物指标进行修订。

1. PM
2.5的年均浓度限值由35微克/立方米调整为25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75微克/立方米调整为35微克/立方米。

2. PM10的年均浓度限值由5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40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15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80微克/立方米。

3. SO2的年均浓度限值由6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35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15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75微克/立方米。

4. NO2的年均浓度限值由4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30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8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60微克/立方米。

5. O3的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16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100微克/立方米。

6. CO的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4毫克/立方米调整为5毫克/立方米。

二、对应的监测方法、评价方法、基准时间等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本修改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自本修改单生效之日起,
原《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1号所规定的浓度限值不再执行。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具体内容。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10.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环办标征函〔2024〕31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4年11月12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件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嵇晓燕、毋振海电话:(010)6564 6246邮箱:*******************.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邮编:100006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3.《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0月12日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第一监测站7.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8.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9.中国环境监测总站10.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11.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12.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13.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14.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15.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16.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17.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部内征求法规与标准司、土壤生态环境司意见)。

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一、引言空气质量监测是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本文旨在介绍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以规范监测过程,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合理性和可靠性。

文章将就空气监测的重要性、监测指标、监测方法以及数据分析与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空气质量监测的重要性空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已经引起广泛关注。

因此,空气质量监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准确监测和评估空气质量,能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提高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

而规范的监测技术可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同时也为环境管理和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三、监测指标1. 主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监测主要关注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2.5和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

准确监测这些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变化,可以反映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和程度。

2. 其他指标除了主要污染物外,还需要关注温度、湿度、气压等气象因素,以及VOCs(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其他污染物的浓度。

四、监测方法1. 定点监测定点监测是针对特定区域的监测,通常采用固定的监测站点。

监测站点的选择应考虑到人口密集区、工业区、交通枢纽等污染源的分布情况,并注意保持监测站点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2. 移动监测移动监测是指使用移动设备进行监测,如车载监测仪器。

移动监测可以在不同时间、不同区域获取数据,为空气质量的动态变化提供更全面的信息。

3. 在线监测在线监测是指通过自动化设备实时监测空气质量,并将数据传输到远程中心。

在线监测具有实时性和连续性优势,可及时预警和响应突发事件,但也需注意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五、数据分析与应用1. 数据采集与存储监测数据的准确采集和存储是保证数据可靠性的重要环节。

应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库,并进行数据备份和安全保护。

2. 数据分析与处理对采集到的监测数据进行合理的统计分析和处理是评估空气质量的关键步骤。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编制组二O一八年七月项目名称: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项目统一编号:2018-80承担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组主要成员:武雪芳、王宗爽、郭敏、唐桂刚、王帅等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谭玉菲大气司项目管理负责人:段光明科技司项目管理负责人:李晓弢目 录一、 工作背景 (7)二、 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的有关情况 (9)三、 我国情况及与国外对比 (13)四、 标准修改单主要内容 (1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背景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于2012年2月29日发布,并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74个重点城市率先实施。

除属于上述74个城市的青岛、济南、太原外,山东、山西两省的25个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也从2013年开始实施该标准。

此后,其他地区陆续加快标准实施进程,到2015年1月1日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已全面实施该标准。

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2017年3月,考虑到首批99个城市已经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超过四年、全国实施该标准超过两年,且第一阶段《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将到期,为全面评估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充分发挥该标准对下一阶段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引领作用,原环境保护部委托中国工程院对标准技术内容和实施情况开展了专题评估。

中国工程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了环境、能源、气象、管理等多领域的50多位院士、专家开展评估,于2017年底形成评估意见并向原环境保护部反馈。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HJ 1130-2020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HJ 1130-2020
4.2.1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计算区域的水平分辨率,全球尺度不低于经度 1º纬度 1 º,大陆尺度不低于 50 公里×50 公里,区域尺度不低于 15 公里×15 公里,城市尺度不低于 5 公里×5 公里。 4.2.2 模式计算区域的垂直层数不少于 10 层,其中近地面 1 公里内垂直层数不少于 5 层。 4.2.3 模式污染源清单空间分辨率应与数值预报模式计算区域的空间分辨率一致。
5.1 模式污染源清单前处理
5.1.1 主要目的是将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转换成网格化、逐小时的模式污染源清单。 5.1.2 输入参数包括区域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时间和空间分配系数、化学成分谱等。 5.1.3 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基本属性包括基准年、覆盖范围、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来 源分类、时间和空间分辨率等。 5.1.4 排放来源类别包含电厂、工业、交通、居民、农业、生物质燃烧、扬尘、天然源等。 5.1.5 排放污染物种类包含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有机碳(OC)、黑炭(BC)、氨(NH3)、挥发性
4.3 预报时长
4.3.1 全球和大陆尺度模式计算的预报时长不少于 7 天。 4.3.2 区域尺度模式计算的预报时长不少于 7 天。 4.3.3 城市尺度模式计算的预报时长不少于 5 天。 4.4 预报输出时间间隔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相邻两次模拟结果输出的时间间隔应在 1 小时(含)以内。
5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运算处理
目次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பைடு நூலகம்........................... 3 术语和定义....................................................................................................................................... 4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基本要求........................................................................................... 5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运算处理........................................................................................... 6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效果评估方法...................................................................................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规范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规范

附2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规范根据《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编制依据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3、《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4、《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工作指南(暂行)》(总站预报字〔2014〕35号);5、《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方法技术指南(第二版)》(中国环境出版社2017年第2版)6、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长三角环协办〔2024〕3号)7、《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浙环发〔2024〕26号);8、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与浙江省气象局战略合作协议。

二、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体系和范围(一)业务体系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体系分为省、设区市、县(区)三级。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监测中心)的预报业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建设浙江省大气环境监测预报预警平台(以下简称预报平台),组织全省预报预警会商,对接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浙江省区域尺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工作。

各设区市监测中心(以下简称驻市中心)的预报业务部门负责所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精细化预报预警业务工作,指导县(市、区)监测中心(站)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工作。

县(市、区)监测中心(站)的预报业务部门在驻市中心指导下开展所辖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

省监测中心开展全省未来7天区域空气质量预报(次日00:00起连续168小时);驻市中心开展辖区内未来7日空气质量预报(次日00:00起连续168小时)。

(二)业务范围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范围包括常规空气质量预报、污染过程预报和其他类型空气质量预报。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编制组二〇一〇年十一月项目名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项目统一编号:374承担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王宗爽 标准处项目负责人:何俊目 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2)1.3 标准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3)2 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 (4)3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4)3.1 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基准的发展 (4)3.2 我国环境空气污染特征改变 (5)3.3 现行标准在当前环境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5)3.4 国际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发展情况 (8)4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9)4.1 适用范围 (9)4.2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与标准分级 (9)4.3 污染物项目 (11)4.4 SO2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 (17)4.5 PM10、TSP和PM2.5空气质量标准的制修订 (20)4.6 NO2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 (28)4.7 O3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 (37)4.8 CO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 (43)4.9 P B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 (44)4.10 苯并[A]芘标准的修订 (52)4.11 监测分析方法 (56)4.12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56)4.13 数据上报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57)4.14 标准的实施 (58)5 标准实施的经济成本分析 (58)附一:关于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公开征集意见的情况说明 (61)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创造适宜清洁的环境,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福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上世纪八十年代,针对煤烟型污染我国首次制定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1982),并于1982年发布实施。

当时,该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标准分为三级,规定了总悬浮颗粒物(TSP)、飘尘、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光化学氧化剂(O3)共6项污染物项目,其中飘尘的标准为参考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三次征求意见稿)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三次征求意见稿)

4.4 空气质量指数及首要污染物的确定方法 4.4.1 空气质量指数计算方法
空气质量指数按公式(2)计算:
AQI = max(IAQI1, IAQI2, IAQI 3,..., IAQIn )
(2)
式中: IAQI :空气质量分指数;
n :污染物项目。
4.4.2 首要污染物及超标污染物的确定方法 空气质量指数大于 50 时,空气质量分指数最大的污染物为首要污染物。若空气质量分
褐红
126
0
35
30
100
100
30
注:RGB 为电脑屏幕显示色彩,CMYK 为印刷色彩模式。
5
空气质量分 指数
(IAQI)
二氧化硫 (SO2) 日均浓度

污染物浓度值(单位:毫克/立方米)
二氧化氮 (NO2) 日均浓度

颗粒物 (PM10)日 均浓度值
一氧化碳 (CO) 日均浓度

臭氧(O3) 日 1 小时 浓度最大
臭氧(O3) 日 8 小时 浓度最大
颗粒物 (PM2.5)
日均浓度



50
PM10 和 CO 采用多点平均值浓度,PM2.5、O3 采用多点的日 1 小时浓度最大 值或日 8 小时浓度最大值。);
BPHi :与 Cp 相近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的高位值;
BPLo :与 Cp 相近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低位值;
IAQI Hi :与 BPHi 对应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IAQI Lo :与 BPLo 对应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3
5.1.3 实时发布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PM10)、一氧化碳(CO)、颗 粒物(PM2.5)和臭氧(O3)各点位日 1 小时平均浓度值,及臭氧(O3)日 8 小时平均浓度值。 每一整点时刻后即可发布前 1 小时浓度平均值,滞后时间不应超过 1 个小时。 5.1.4 实时报数据由空气质量指数日报软件系统进行初步审核,实时报及日报数据仅为当天 参考值,应在次月上旬将上月数据根据完整的审核程序进行修订和确认。 5.2 发布数据的格式 5.2.1 空气质量指数日报数据格式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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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20□□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Technical guideline for numerical forecasting of ambient air quality(征求意见稿)201□-□□-□□发布201□-□□-□□实施目次前言............................................................................................................................................... i 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基本要求 (2)5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运算 (2)6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效果评估 (4)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基本要求、模式运算和产品、预报效果评估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全国环境监测系统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业务。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南京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基本要求、运算处理和成效评估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业务部门,用于规范和指导业务化应用的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对其基本性能、组成和模拟效果等方面提出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 numerical forecasting model for ambient air quality 基于控制大气污染现象的基本物理和化学原理,用数学方程组描述大气污染现象,借助于大型计算机通过数值方法求解基本方程组,从而预测各种不同条件下的空气质量状况的系统。

3.2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 numerical forecasting for ambient air quality利用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对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及时空变化进行形势预报,预测城市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潜在污染过程,为群众的生活和生产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为管理部门采取应对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3模式污染源清单 model-ready emission inventory基于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和源清单处理模式,结合人口和交通路网等地理信息数据,以及不同类型排放源的时间分配曲线和化学组成,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直接输入的时空分辨率和化学机制要求,处理获得的网格化源排放数据。

13.4大气化学资料同化 atmospheric chemical data assimilation基于最优估计理论,利用模式状态变量的时空演变规律和物理化学属性的持续约束,将多源大气化学成分观测信息不断融入到环境空气质量模式系统中,以更加精确地估计或预测未知变量,减小不确定性的方法。

4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基本要求4.1 空间尺度范围4.1.1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应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水平和变化规律,分为全球尺度、大陆尺度、区域尺度和城市尺度。

4.1.2 大陆尺度覆盖东亚地区,空间范围为900万平方公里以上。

4.1.3 区域尺度覆盖城市群,空间范围通常为100~900万平方公里。

4.1.4 城市尺度覆盖城市及其周边区域,空间范围通常为100万平方公里以下。

4.2 空间分辨率4.2.1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计算区域的水平分辨率,全球尺度不低于经度1º 纬度1º,大陆尺度不低于50公里×50公里,区域尺度不低于15公里×15公里,城市尺度不低于5公里×5公里。

4.2.2 模式计算区域的垂直层数不少于10层,其中边界层内垂直层数不少于5层。

4.2.3 模式污染源清单空间分辨率与数值预报模式计算区域的空间分辨率一致。

4.3 预报时长4.3.1 全球和大陆尺度模式计算的预报时长不少于7天。

4.3.2 区域尺度模式计算的预报时长不少于5天。

4.3.3 城市尺度模式计算的预报时长不少于3天。

4.4 预报输出时间间隔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模拟输出的时间间隔在1小时以内。

5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运算5.1 模式污染源清单处理5.1.1 主要目的是将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转换成网格化、逐小时的模式污染源清单。

5.1.2 输入参数包括区域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时间和空间分配系数、化学成分物种谱等。

5.1.3 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基本属性包括基准年、覆盖范围、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来源分类、时间和空间分辨率等。

25.1.4排放来源类别包含电厂、工业、交通、居民、农业、生物质燃烧、扬尘、天然源等。

5.1.5 排放污染物种类包含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有机碳(OC)、黑炭(BC)、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 x)、二氧化硫(SO2)、氨(NH3)、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

5.1.6 依据时间和空间分配系数对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进行时间和空间分配,包含人口密度、土地利用等空间分配因子和不同类型排放来源的月变化、周变化和日变化等时间分配因子。

5.1.7 依据化学物种成分谱对排放污染物进行化学组成分配。

5.2 模式气象预报场前处理5.2.1 主要目的是将气象预报模式的原始输出结果转化为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的输入气象预报场,应包括诊断分析、单位转换、空间插值和格式转换。

5.2.2 气象预报场基本属性应包括起始时刻、时段范围、时间分辨率、区域网格坐标参数、边界层方案、辐射方案、陆面过程方案和云物理方案等。

5.2.3 气象要素应包括温度、气压、湿度、风速、风向、降水、云、辐射等。

5.3 初始边界条件设置5.3.1 主要目的是为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提供运行初始值和最外层模式计算区域的边界值。

5.3.2初始值指起始时刻模式计算区域污染物的浓度值,获取方法有:(1)设置为缺省值;(2)从已获得的模式输出或分析资料中提取处理;(3)大气化学资料同化。

5.3.3 大气化学资料同化是利用最优插值、三维变分、四维变分、集合卡尔曼滤波等方法,分析融合观测数据和模式预报数据,为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提供更准确的初始值。

5.3.4 边界值指预报时段内最外层模式计算区域边界上污染物的浓度值,获取方法有:(1)设置为缺省值;(2)从全球模式的预报结果中提取。

5.4 大气化学传输运算5.4.1 主要目的是用数学方程组表征污染物在大气中生消演变的物理化学过程,计算污染物浓度的时空分布。

5.4.2 输入参数包括模式污染源清单、模式气象预报场、模式初始和边界条件以及地理经纬度资料等。

5.4.3主要物理化学过程应包括排放、平流、扩散、对流、干沉降、湿沉降、气相化学、液相化学、无机气溶胶化学、有机气溶胶化学及多相化学反应等。

5.4.4 结合计算区域地形特点、气象条件、污染物排放特征等因素,设置物理化学过程关键参数最优化方案组合。

5.5 预报产品输出5.5.1 主要目的是对模式原始输出结果进行数据提取、诊断分析、单位换算、网格坐标和数据格式转换等,制作空气质量预报产品。

35.5.2 空气质量预报基本产品应包括PM2.5、PM10、CO、O3、NO2、SO2等主要污染物浓度和空气质量指数的时空分布。

5.5.3 空气质量预报的可选产品包括颗粒物组分、污染来源贡献率、污染潜势、区域沙尘、气溶胶光学厚度等。

5.5.4 气象条件预报基本产品应包括风向、风速、降水、温度、相对湿度、辐射量、云量的空间分布及垂直风场等,其他产品包括边界层高度、环境能见度、大气稳定度、前后向轨迹等。

6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效果评估6.1 评估内容6.1.1评估对象:包括PM2.5、PM10、CO、O3、NO2、SO2浓度、空气质量指数(AQI)、AQI级别、首要污染物。

6.1.2 评估类别:包括空气质量指数(AQI)预报评估、单项污染物浓度预报统计评估、重污染预报评估。

6.1.3 评估时效:对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提前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的预报结果分别进行评估。

6.1.4 评估周期:对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效果进行季度和年度评估,进行月度评估时,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6.1.5 评估实况: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发布的城市日AQI和各项污染物浓度日均值。

6.1.6 预报结果处理和计算:参照GB 3095和HJ 633,根据空气质量指数计算方法、首要污染物确定方法和空气质量指数级别定义对数值预报结果进行处理和计算。

6.2 空气质量指数(AQI)预报评估6.2.1 空气质量指数(AQI)预报评估包括AQI范围预报准确率、AQI级别预报准确率、首要污染物预报准确率。

6.2.2 AQI范围预报准确率以数值模式AQI预报值为基准,设定正负浮动25%为AQI预报范围,AQI实况在预报范围内,则记为AQI范围预报准确。

评估时段内AQI范围预报准确天数与评估总天数的百分比即为AQI范围预报准确率,计算公式如下:R AQI=n×100%(1)N式中:R AQI——AQI预报范围准确率;n——预报AQI范围准确的天数;N——评估总天数。

6.2.3 AQI级别预报准确率评估45根据6.2.2将AQI 预报范围对应得到AQI 预报级别或级别范围,若AQI 实况级别在AQI 预报级别范围内,则记为AQI 级别预报准确。

评估时段内AQI 级别预报准确天数与评估总天数的百分比即为AQI 级别预报准确率。

包括分级别预报准确率和级别预报准确率,AQI 级别预报准确率年评估结果不低于60%,计算公式如下:a )分级别预报准确率G city,i :G city,i =ni N i ×100% (2) 式中:G city,i ——分级别预报准确率;i ——AQI 级别,分为一级(优)至六级(严重污染),级别总数k =6;n i ——级别预报准确天数;N i ——实况AQI 级别为i 的总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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