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退费标准
私立学校退费管理制度规定

私立学校退费管理制度规定私立学校退费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费操作,确保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国立学校退费管理制度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
第三条退费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退费标准第四条学生提出退费申请的,学校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退费。
第五条学生提前缴纳的学费,根据实际在校学习时间退还。
学生提出退费申请时,学校应与学生家长协商确定具体退费时间。
第六条学生提前缴纳的杂费(如教材费、宿舍费等),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退还或者补偿。
第七条学生提前缴纳的押金,学校应根据学生毕业、转学、退学情况,按照相关规定退还。
第八条学生因身体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就读,或学生被学校开除、退学的,学费、杂费、押金等一律不予退还。
第三章退费程序第九条学生退费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学校,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学校收到学生的退费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一条学校初步审核通过后,应通知学生和家长进行面谈,核实退费事项和具体金额。
第十二条面谈过程中,学生和家长可以提出对退费事项和金额的异议,学校应进行合理解释并调整退费金额。
第十三条面谈后,学校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退费金额等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和家长。
第十四条学生和家长对学校通知的退费金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校应成立退费申诉处理小组,对申诉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学校应按照审核结果及时处理退费事宜,将退费款项退还给学生和家长。
第四章退费管理责任第十六条学校应设立退费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学生退费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退费管理专门机构应定期对退费工作进行审核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八条学校退费管理专门机构应对学生提出的退费申请,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操作和审批。
第十九条学校领导应加强对退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度。
西安疫情期间私立幼儿园退费标准

西安疫情期间私立幼儿园退费标准
西安市征收执行《西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私立幼儿园学费征收退费规定》(西幼发[2020]第1号),私立幼儿园为学生家庭调整学费,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一、学校停课期间的学费退费:学校停课的当天需要扣除一个月学费,其余月份按照比例退费,一年按照两个月收取学费,超出部分按照实际费用退费。
二、学校恢复上课前的学费退费:未收取学费的月份按照比例退费,一年按照三个月收取学费,超出部分按照实际费用退费。
三、学校恢复上课后的学费退费:除急诊病假等外,不予退费。
以上就是西安疫情期间私立幼儿园退费标准,学校停课期间的学费照常收取,停课当天需扣除一个月学费,其余月份按照比例退费,学校恢复上课前的学费未收取的月份按照比例退费,学校恢复上课后的学费除急诊病假等外,不予退费。
2023修正版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1. 引言陕西省民办教育事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为了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2. 收费标准2.1 学费收费标准根据学校的教学质量、办学成本等因素,确定学费收费标准。
学费应当合理,不得超过成本范围,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督。
2.2 杂费收费标准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杂费,但必须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且合理合法,不得违反相关教育法规。
3. 收费程序3.1 收费通知学校应提前向学生及其家长发出收费通知,明确收费项目、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
3.2 缴费凭证学生及其家长缴纳学费后,学校应当及时提供缴费凭证,并保存相关收费记录。
4. 收费管理与监督4.1 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收费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教育收费的合法合规。
4.2 学校内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加强内部管理,防止收费违规行为的发生。
5.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招生资格等。
同时,学生及其家长也有权利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6. 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民办教育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即为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权益。
希望通过本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3)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3)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民办学校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退还学生相应费用:(一)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等造成学生退学的,所收费用(包括代收代管费用)应全额清退。
(二)学生应征入伍(毕业生除外)的,当期所收的学费和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三)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严重疾病或学习成绩差等情况需要退学或自愿退学,以及符合规定转学的,按扣除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后的余额予以退还。
学校至少扣除当期学费和住宿费的5%。
当期学费和住宿费扣减计算公式为:学校当期扣减金额=〔从当期开学至办妥退(转)学手续期间的天数÷当期天数〕×〔学费+住宿费〕(四)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违法违纪被开除的,开学一个月(含)内,按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二分之一予以退还;超过一个月的,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五)已结束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未开学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六)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取的代收代管费用的退还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按下列情况确定:代办事项已完成的代收代管费用不予退还;代办事项尚未完成的代收代管费用,能准确计算发生额的,按扣除发生额的余额退还;不能准确计算发生额的,按时间计算退费。
私立学校退费管理制度细则

私立学校退费管理制度细则私立学校退费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立学校的退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私立学校的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各个学段。
第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守校纪校规,不得违反学校规定,否则退费相关政策将视情况调整。
第四条:退费金额、退费手续等相关细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学校官方网站和学生手册中公示。
第五条:学生可以自愿申请退费,但需遵守学校规定的相关退费政策。
第二章:退费政策第六条:学生离校后申请退学,退费的金额按照以下规则执行:(一)在入学前一个月申请退学的,可全额退费;(二)在入学前一个月至入学后15天内申请退学的,退费金额为学费的80%;(三)在入学后15天后申请退学的,不予退费。
第七条:如需退费的学生,应在退费前提出申请,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审核。
第八条:学生如需退费,学校要求其填写退费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提交。
第九条:学校收到学生退费申请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办理。
第三章:退费手续第十条:学生在退费前,需要完成以下手续:(一)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注明退学原因;(二)缴清所有学费和相关费用,并出示缴费凭证;(三)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等;(四)填写并提交退费申请表。
第十一条:学校在收到学生的退费申请后,将进行相关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审查通过的学生退费申请,将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三条:学校如需向学生扣除相关费用,应在学生离校前提前告知学生,并提供相应的退费明细。
第四章:退费时间第十四条: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退费款项返还给学生或其指定的法定代表人,并提供相应的退费凭证。
第十六条:学校退费后,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签收退费凭证,并确认退费金额的准确性。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前言民办学校退费制度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地管理学校的退费事宜而制定的,它对于促进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本文主要介绍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一、退费标准退费标准指学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退费,以及退费的额度。
其中,学校应明确以下内容:1.学生退费的条件:通常包括在校期间出现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停学、学校无法履行教学任务等情况;2.退费金额计算方式: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实验费等各项费用的计算规则;3.退费时间和渠道:学校应指定学生可以退费的时间和退费的渠道,以及学生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
二、退费申请流程学生提交退费申请后,学校应及时处理。
退费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学生填写退费申请表,附上相关证明材料;2.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学生提交的退费申请材料,确认学生是否符合退费条件;3.学校财务部门结合退费标准计算退费金额;4.学校将审核结果和退费金额告知学生;5.学生确认退费信息无误后,学校将退费款项打入学生指定账户。
三、退费规定除了明确退费标准和流程外,学校还应制定相关退费规定以及在退费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具体包括:1.学校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学生及家长充分宣传退费流程和规定;2.学校应严格按照退费标准计算退费金额,不得超过标准;3.学生在退费过程中如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要及时处理;4.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退费期限内进行退费申请,否则将不予受理;5.学校应保护学生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6.学校应及时处理退费事宜,不得拖延。
四、退费管理的意义民办学校的退费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信誉度,加强学生和家长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同时,对于推动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也具有积极作用。
良好的退费管理制度不仅可以使学校具有竞争优势,在吸引更多学生就读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
结语退费管理制度是促进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学校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退费管理制度,并不断优化完善。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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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二、退费申请流程•三、退费管理标准•四、退费考核标准•五、责任与违约处理•六、附则一、总则1.本制度是根据民办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学生退费事宜,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2.退费是指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取消入学资格或终止课程学习,要求学校退还已缴纳的学费、押金和其他费用的行为。
3.本制度适用于民办学校内所有学生的退费申请与管理,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等各个阶段的教育机构。
4.学校法务部门负责制定和维护本制度,并协助学校各相关部门实施退费管理工作。
二、退费申请流程1.学生或学生家长在需要退费的情况下,应当书面向学校提出退费申请,内容应包括:–学生基本信息–退费原因和理由–已缴纳的学费、押金和其他费用明细2.学校收到退费申请后,应尽快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
3.若退费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学校应按以下流程退还款项:–退还学费:在先扣除已经发生的必要费用后,按照实际已缴纳学费的比例退还给学生或学生家长。
–退还押金和其他费用:按照相关约定进行退还。
4.若退费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学校应向申请人提供明确的拒绝理由,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进行申诉的途径。
三、退费管理标准1.学校在收取学生费用时应提供正式的收据,并明确标注退费规定。
2.学校应与学生和家长签订正式的入学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学校要建立健全退费管理制度,明确退费的申请、审核、审批和退款流程,并在学校网站或其他渠道公示。
4.学校应对退费申请进行及时的回复和处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学校应妥善保存退费申请和相关凭证,以备日后参考和核查。
6.学校应定期开展退费管理的自查和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
四、退费考核标准1.学校应制定相关的退费考核标准,以评估各个部门和个人在退费管理方面的表现。
2.考核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退费申请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退费流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退费金额的准确计算和及时退还–退费申请记录的完整性和保密性3.学校应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出色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对表现不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必要的督促和培训。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退费管理,保障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合法、合规、合理原则;3. 保障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原则;4. 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原则。
二、退费范围第四条本制度中退费范围包括:1. 学费、住宿费、书本费、杂费等;2. 学校代收代付的其他费用;3. 学生自愿退学的,按照本制度规定退还相应费用。
三、退费程序第五条学生提出退费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 退费申请书;2. 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 学生缴费凭证;4. 相关证明材料(如疾病证明、家庭困难证明等)。
第六条学校收到退费申请后,应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审核通过后,学校应按照以下程序退还费用:1. 学校财务部门核实退费金额;2. 学校财务部门开具退费凭证;3. 学生凭退费凭证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手续;4.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约定时间将退费金额退还给学生。
四、退费标准第八条学生退费标准如下:1. 学生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费用;2. 学生在开学后至学期中途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照以下比例退还费用:(1)开学后一周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已缴纳费用的90%;(2)开学后二周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已缴纳费用的80%;(3)开学后四周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已缴纳费用的70%;(4)开学后六周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已缴纳费用的50%;(5)开学后八周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已缴纳费用的30%;3. 学生在学期中途退学的,学校不予退还费用;4. 学生因疾病、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学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可视情况给予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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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学期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收费的范围;
(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因素制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学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捐赠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
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高等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费。
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
第八条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学区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应当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行向学生收取。
第十条学生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
(一)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期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50%; 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三)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年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85%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75%;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70%;超过3个月到下学期1个月以内核退5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内核退2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退费。
凡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
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规定、学费减免政策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
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三条凡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学校,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同时应建立教育成本核算制度,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接受物价部门的成本调查和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有关账簿、凭证、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属于非财政性资金,应由学校自主安排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平调、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对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