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在渎职类犯罪案件认定中的把握
浅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渎职侵权案件的认定

担 相 应 责 任 。那 么 , 条 就 应 该 在 内 容 上更 具体 、 详 细 一 该 更
些, 使法 院和 法 官 在 处 理 这类 案件 时 有 所 遵 循 。
法 院规 定 “ 位 有 过错 的 , 以责 令 这 些 单 位 适 当赔 偿 ” 而 单 可 ,
不 是全 部 赔 偿 。从 客 观 上 讲 , 有 加 害 人 的 情 况 下 , 些 单 没 这 位 一定 百分 之 百 的有 过 错 , 谓 “ 当赔 偿 ” 也 就 是 承 担 … 所 适 , 一 部 分 责 任 , 者 说 赔偿 一 部 分 , 另 一部 分 责 任应 由 谁 来 承 或 而 担 。比如 , 某 某 的 五 岁 男孩 , 一 幼 儿 园 玩 耍 时 . 在 了 … 王 在 踩 块 石 头 上 , 右 大 腿 摔 成 粉 碎 性 骨 折 , 疗 费 用 花 去 近 两 万 将 治 元 王 某 某 到县 法 院将 该 幼 儿 园起 诉 , 法 院 受 理 此 案 后 , 县 公 开 开 庭 进 行 了 审理 .在 判决 时 引 用 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彻执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 干 意 见 ( 行 ) 一 若 试 第 一 百 六 十 条 。 按 照 这条 规 定 , 儿 园有 过 错 , 承 担 适 当的 赔 幼 应 偿 责 任 . 院判 决 幼 儿 园 承 担 百 分 之 七 十 的责 任 . 么 另 百 法 那 分 之 三 十 的 责 任 由 谁 来 承 担 ? 当 然 不 能 让 五 岁 的儿 童 来 承 担, 这是 《 民法 通 则 》 明确 规 定 的 , 后 法 院 判 决 儿 童 的家 长 最
审 判 实 践 中难 以 把 握 的 问题 。
总 而 言之 , 高 人 民 法 院在 贯 彻 执 行 《 华人 民其 和 最 中 民法 通 则 》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行 ) 一 百六 十条 中 , 殊 的 若 试 第 特 制 订 了 无 民 事行 为 能 力 人 受 到 伤 害 的几 种 情 况 ,是 为 了更 好 的保 护 无 民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利 益 , 且 任 何 情 况 下 。 幼 并 存 儿 园 、 校 生 活 、 习 的无 民事 行 为能 力 人 或 者 在 精 神 病 院 学 学
浅析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险公 司违 反 政 策 规 定 制 定 的赔 付 议 在 此 案 中与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我 们 可 以判 断 . 在 此 案 中造 成 经 济损 失 的主 要 原 因 在 于 畜牧 兽 医
而对于赔付协议 , 除 了 向养 失具 有因果关系 . 但 是 否 构成 法 律 上 的 原 冈仍 存 不 同 看 法 , 这 一 部 门和 保 险理 赌 查 勘 员 的 渎 职 行 为 . 殖 户 传 递 违 法 信 息外 .起 到 的 最 直 接 的效 果 实 际 上 在 于 确 定 了 分 歧 也 是 认 定 协议 决 策 者 是 否 构 成 渎 职犯 罪 的关 键 所 在 。 原 因力 明显 小 于 前 两 者 。 此 案 中 .经 济 损 失 是 畜 牧 兽 医 部 门 随 意 出具 加 盖 公 章 的空 具 体 赔 付 的 金 额 .
行 为是 否违 反 了 行 为 人 的 法 定 职 责 所 规 定 的 作 为 义 务 或 不 作 为 金 和 死 亡 母 猪 流 向市 场 ) 之间具有偶然性 . 并 不 具 有 必 然 的 因 果
3 5
—
白死 亡 诊 断 报 告 和 保 险 理 赔 查 勘 超 越 权 限 填 写 的 死 因 鉴 定 结 论 共 同 造成 的结 果 . 这点毫无疑问 . 没有争议。 济 损 失 的 直 接 原 因 之一 . 有两种观点。
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问题实证研究

即 由 于 行 为 人 渎 职 侵 权 行 为 .无 其 他 行 为 因 素
定 问题 进 行 实 证 分 析 研 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
的 介入 , 接导致 了渎职 侵权 职务犯 罪 结果 的发 生 , 直 也 就 是 说 .行 为 人 渎 职 侵 权 的 行 为 是 发 生 渎 职 侵 权
职 务 犯 罪 结 果 的 直 接 原 因 。此 类 案 件 在 我 们 所 调 研
、
近 五 年 来 渎 职 侵 权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因 果 关 系
呈 现 出 的 主 要 特 点
通 过 合 肥 、 湖 、 南 、 州 、 城 、 鞍 山 等 市 巢 淮 滁 宣 马 检 察 院 研 究 室 分 别 提 供 的数 据 .再 加 上 本 市 的 数 据
的表计 表 明 . 2 0 年至 2 1 自 06 0 1年 6月 份 近 五 年 来 .
【 要 】 过 近 年 来 反 渎 职 侵 权 办 案 实 践 , 职 侵 权 犯 罪 案 件 因 果 关 系呈 现 出 渎 职 侵 权 行 为 直 接 导 致 渎 职 摘 透 渎
侵 权 犯 罪 本 身 结 果 的 发 生 较 少 ; 职 行 为 直 接 导 致 另 一 普 通 刑 事 犯 罪案 件 的 发 生 占有 较 大 的 比 例 ; 职 侵 权 渎 渎
禁 闭 , 上 手 铐 后 吊 上 一 铁 架 上 , 导 致 张 姓 犯 人 因 戴 后 吊过 长而休 克死 亡 的严 重后果 。
上 述 七 个 地 市 共 立 案 查 办 各 类 渎 职 侵 权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共 3 2件 5 8人 ; 其 中 滥 用 职 权 类 案 件 1 3 件 9 0 3 1 9人 ; 忽 职 守 类 案 件 1 2件 2 6人 ; 私 舞 弊 类 6 玩 7 0 徇
渎职罪因果关系的判断

第23卷第1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3No.1 2008年1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Jan.2008刑事法研究·储槐植魏颖华摘要:对于结果犯占据了近半数的渎职犯罪而言,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成为认定此类犯罪的关键。
一方面渎职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遵循刑法因果判断的一般规则,另一方面由渎职罪所保护的法益所决定。
其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法律拟制的特点。
在具体判断时,既要基于渎职犯罪行为的特点进行一般考察,又要以法律上实质的原因力为标准进行因果关系的个别判断。
关键词:渎职罪刑法因果关系刑法中图分类法:D924.39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08)01-0005-08渎职罪是危害行政管理的犯罪,被明文规定在我国97刑法典分则第9章。
在这一章所规定的35个罪名中(含刑法修正案对本章所补充的犯罪),有15项罪为结果犯,占渎职罪总数的43%。
对结果犯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于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由此,对于结果犯占据了近半数的渎职犯罪而言,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成为认定此类犯罪的典型问题。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立场和判断模式的选择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因果性原理在刑法学层面的具体应用,构成刑法因果关系理论金字塔中的塔基。
作为哲学上的一对重要范畴,原因和结果是揭示事物的前后相继、彼此制约的关系范畴。
一种现象引起另一种现象或者一个过程引发另一个过程,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
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就是结果。
①马克思主义认为,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普遍联系的一部分,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因此,作为对因果关系在具体学科中的应用,客观性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属性,相应地,因果判断为客观判断。
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即在于为解决结果犯刑事责任提供客观依据,这是探讨因果问题的初衷,也是解决因果问题的归宿。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作者:杨名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12期内容摘要: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遵循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一般规则。
过失型渎职类职务犯罪因果关系应以间接性、次要性的因果关系为最低标准,正确履职行为具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即可。
关键词: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近年来,对于渎职犯罪一些问题的认定,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一定分歧。
通过逐案梳理某省市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渎职类职务犯罪案件,可以发现,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即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成为了该类案件争议问题的焦点。
由于存在着相同情况不同处理的现象,亟需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形成统一认识,以实现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一、司法实务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八号指导性案例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中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案例一]杨某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派出所所长,具有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娱乐场所的职责,其明知辖区内的某俱乐部无合法的营业执照且存在诸多消防、治安方面的隐患,应该停业整顿或被取缔,但由于杨某未认真履行职责,使得上述俱乐部持续违法经营达一年之久并最终发生44人死亡、64人受伤的特大消防事故。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认为,“在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在指导性案例中,没有对“原因力”进行进一步的解释,也未提出进一步的要求,但通过案例可以看出,指导意见并不要求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意见。
龚晓玩忽职守案,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的判决与裁判理由能够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
适用相当因果关系须满足四个条件

适用相当因果关系须满足四个条件近年来,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比重不断增加。
在办案过程中,如何认定事故的发生与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成为办案人员所面临的重大考验。
笔者认为,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具有多个原因导致一个结果、行为主体不作为等特点,可以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定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
这里所指的原因是指除去常识性、公理性的条件以外的法律规定的原因,也就是说将企业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设备安全保护措施不力、电线短路等直接原因排除,只讨论监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渎职行为方面的原因。
多因一果性,是指该类案件可能涉及多个玩忽职守渎职行为,可能是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地方政府监管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也可能是其他的渎职行为,这些原因共同导致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从而使得安全事故玩忽职守犯罪因果关系更加难以认定。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为,按照社会生活的经验,通常从某行为中发生某结果是一般的、相当的时候,就承认因果关系。
当然,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两项要件:(1)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2)该事件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
当损害结果的原因大大增加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时,两者具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相当因果关系,是指作为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只需具备某一事实,依据社会共同经验,即足以导致与损害事实同样的结果。
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案件的特点决定了认定该类案件的因果关系相对比较复杂,通过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对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是可行的。
当然,通过相当因果关系认定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合理描述条件(渎职行为)。
对新时期解决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处罚偏轻的五点思考

定) 对其进行归责 , 避免 因果关系认定 上
存在的难题 ,更好 的打击监管人员的渎
失行为及危害后果 的义务 ,因而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 ,应 当承担监督者责任的
行为 。 实践 中 , 监 督 义 务 的违 反 主要 表 对
职犯罪行 为 , 严密法网, 提高惩治效果。
运用监督 过失理论 ( 代替因果关系的认
这部分人的刑事归责问题 ,监督过失理
危害结果的发生起 了作用 的,不论作用 大小 , 都可认定存在事 实因果关系。 在肯
定存在事实因果关 系的基础上 ,再结合 功能需要 、刑事政策及法律精神进一步 判断事实因果关 系是 否属 于渎职犯罪上
论应运而生。监督过失是指负有监督责
在 山 西襄 汾 县 导 致 2 6人 死 亡 的 特大 尾 7
诉 , 以纪律处 分了事 , 仅 这种情况 在重 、
特大责任事故 中尤为普遍 ,一定程上 影 响 了打击 效 果 , 这从 我 国 的矿 难 事 故 、
火灾爆炸事故 、 工程建设事故 、 交通事故 等各种安全责任事故源源不断发生可以
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监督人没有依据 自
己的职 责制 定有 关监 督管 理 的制度 规 范, 因而导致危害结果 的发生 ; 二是监督
者虽然制定了监督管理制度规范 ,但没
强烈 、中央高度重视反渎职工作 的社会
背景下 , 基于一般预防的需要 , 对渎职犯 罪法律因果关系的认 定应 从宽 、灵 活把 握。 以实现打击效果。
看 出 。 者 认 为 , 职 犯 罪 案件 固然 有 因 笔 渎
果关系错综 复杂 、 责任 分散 的特点 , 但不 能当然成为逃脱处罚 的武器 。尽管刑法 理论 界对因果关系 的认 定有 多种 学说 ,
渎职犯罪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认定(上)

( ) 二 案件 委员会办 公室正
式 下 发 “ 于调 水 调 沙 期 间 旅 游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 通 知 。 关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6月 1 日至 7月 1 日 , 库 进 行 第 三 次 调 从 5 0 水 水 调 沙 ,全 面 停 止 水 上 旅 游 活 动 , 禁 旅 游 船 只在 库 区 内 严 航 行 。B市 港 航 管 理 局 办 公 室 崔 × ×收 到 此 传 真 件 后 将 传
× 认 真履 行 法 定 质 量监 督 管 理 职 责 , 不具 备 烟 囱 滑模 施 不 使 工 资质 的刘 × ×个体 施 工 队 , 违 法 分 包 到烟 囱 工 程后 , 在 在 安 全监 管 缺 位 的情 况 下 , 织 无证 上 岗进 行 高 空作 业 的 农 民 组 工 , 行 烟 囱 的施 工 和 违 章 拆 除 自制 井 架 的 作 业 。 进 最终 导致 了 “ 1 ” 大 伤 亡 事 故 的 发 生 , 质 量 监 管 不 力 是 造 成 该 5・ 2 特 其 工 程 “ 1 ” 大 伤亡 事 故 的 原 因之 一 。 玩 忽 职 守 行 为 与 5・ 2 特 其 “ 1 ” 故 的发 生 具 有刑 法 上 的 间 接 的 、 5・ 2 事 偶然 的 因果 关 系 。
[ 案例 二 】
( ) 罪 嫌 疑 人 基 本情 况 一 犯 卫 × ×, , 男 B市 交 通 局 副 局 长 兼 某 风 景 管 理 局 局 长 、
他 人员核查施工单位 的资质, 对施 工单 位是否在其 资质等 级允许 的业 务范 围内从事 建筑活 动及其 质量保 证体系 的
运 行 情 况 不 认 真 监 督 检 查 , 使 不 具 备 滑 模 工程 施 工 资 质 致 的 个 体 工 头 刘 某 违 法 分 包 烟 囱工 程 后 , 用 未 经 检 验 及 验 使 收合 格 的 自制 非 标 准 井 架 , 织 不 具 备 高 空 作 业 资 格 的农 组 民 工 进 行 烟 囱 施 工 和 井 架 的拆 卸 作 业 , 以致 于 20 04年 5 月 1 日上 午 9时 2 左 右 ,拆 卸 1号烟 囱 的 井 架 时 ,现 2 0分 场 负 责 人 违 章 指 挥 ; 工 人 员 违 规 作 业 , 致 井架 倒 塌 , 施 导 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点一
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超越 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 公务,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行驶 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犯罪 的因果关系看,既有不作为,也有乱作为,但都是与其职责密切相关, 是以行为人担负特殊职责为前提条件。如玩忽职守罪,只能是行为人 不履行特定的职责,因而,特定的作为义务就构成了玩忽职守罪的基 本前提,同时也使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具有了特殊性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和认定的几种方法
1、从渎职行为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力大小上来判断因果关系的 强弱和责任的大小
2、从渎职行为对危害后果产生的可能性来判断是严重违反职责还是一 般违反职责
3、要分清渎职人员职责范围与直接责任的关系
4、从造成损害后果原因的多重性、必然性以及决定性与否来确定因果 关系之有无
3、要分清渎职人员职责范围与直接责任的关系 如果行为人不是在其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而 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人就不负直接责任。如果分工不清,职责不明, 就以其实际工作范围和公认的职责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重特大安全事故类的渎职犯罪,由于事故原 因的多样性和违章作业的最直接性,导致在渎职行为与重大劳动安全 事故的因果关系上,行业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之间及 司法人员之间多有不同认识。有一种意见认为,渎职行为不是事故的 直接原因,违章作业才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其实,这就涉及一个 职责的划分和责任大小的问题,如果行为人不属于具体施工人员,但 其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最终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可以认定行为 人的渎职行为与事故本身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特点一案例
某地两名警察以吸毒为由将在家哺育婴儿的某女子传唤,且不顾该女 的申诉,将未满三岁的女婴独自一人留在家里,又未安排其他人员对 该女婴进行照料,致使七天后该女婴饿死在家里。检察机关为此以玩 忽职守罪对这两名警察立案侦查,法院经审理以两名警察在履行职责 中,对该女婴未进行有效安置,其不作为的行为对该女婴的死亡具有 因果关系为由,认定其玩忽职守罪成立,依法判处两人刑罚
特点二
渎职犯罪中的危害后果的发生,往往并不是行为人的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等失职渎职的单一原因造成的,许多情况下,渎职犯罪中的重大 损失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既有直接因素也有间接因素
一、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思路
(一)渎职类犯罪因果关系的形式
(二)渎职类犯罪因果关系认定把握的难点
(三)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和认定的几种方法
1、从渎职行为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力大小上来判断因果关系的强 弱和责任的大小 王某身为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其辖区内煤炭企业长期存在的 盗采滥挖、超瓦斯施工等安全隐患不予纠正,导致该矿继续挖煤,最 终因矿工在井下使用明火,引起瓦斯爆炸,致使数十人伤亡,此案中, 虽然瓦斯爆炸的最直接原因是矿工违章在井下使用明火,但王某监管 不到位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起了重要作用,因此,应追究王某的渎职罪 责任
2、对多因一果关系中直接责任人的认定
危害结果由多个因素交织造成,在危害后果确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责任人的责任显的十份重要,司法实践中 主要依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来判定行为人承担渎职刑责与否
3、决策行为、执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有关制度特别是权利运行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很多渎职行为往往发生在组织单位集体决策之后,有 的具体行为甚至是对集体决策决定的不完整执行,这就涉及对于集体决策能否追究个人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如 何划分等问题
3、多因一果
4、多因多果
(二)渎职类犯罪因果关系认定把握的难点
1、直接与间接因果关系以及责任人的划分
渎职行为相对于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中介因素而言,其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相对较弱,如果单
纯从自然主义的、简单存在论的角度,不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很可能逃逸出司法 机关的审查视野,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认定,影响案件的查办和认定
因果关系在渎职类犯罪案件认定 中的把握
我国刑事法律对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规定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客观上符合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与危害 结果之间存在的,能够决定或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渎职犯罪作为结果犯,不仅要求行为人要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 职类行为的表现,而且在客观方面还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条件,渎职行为与这一危害结果 之间还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从渎职行为对危害后果产生的可能性来判断是严重违反职责还是一般 违反职责 某公安局“ 110”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宋某、陈某接到市民有关犯罪嫌 疑人正在实施杀人的电话举报后,不但不出警、不采取相关措施予以 有效制止,反而骂打电话的人神经病并将电话线拔掉,致使凶手杀死3 人、杀伤5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办案中,宋、陈二人的渎职行为 并不必然导致危害后果的产生,它只是有可能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这 种后果的产生最终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既有行凶者的直接原因,也 有身为警察的宋某、陈某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的原因。其中,宋 某、陈某违反职责的严重程度使损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增,在这种 情况下,就应当认定宋某和陈某的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存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渎职类犯罪因果关系的形式
1、一因一果
司法实践中较易认定
2、一因多果
在一行为引起的多结果中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分析多个原因在造成结果中所起到作用的大小,从 而确定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产生的作用的大小 典型表现形式存在于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食 品安全事件等所涉及的渎职犯罪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是基于行为人严重不负责 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而成立,是一种兼具事实 性和法律性的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具有其特殊性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1、与行为人履行职责行为的作为和不作为密切相关
2、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既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有间接的
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