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虚假合同 恶意诉讼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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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得法律后果(3篇)

虚假诉讼得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伪造证据、隐瞒事实,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的违法行为。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也严重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

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本文将探讨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虚假诉讼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虚假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虚假诉讼所造成的信誉损失、精神损害等间接经济损失。

(2)财产责任虚假诉讼行为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返还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

2. 刑事责任(1)虚假诉讼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伪造、变造、毁灭证据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造、变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行政责任(1)罚款虚假诉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予以罚款。

(2)拘留虚假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予以拘留。

4. 其他法律后果(1)撤销判决虚假诉讼行为导致判决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原判决。

(2)追究责任虚假诉讼行为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三、防范虚假诉讼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立法,明确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提高虚假诉讼的法律成本。

2. 强化司法监督加强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监督,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审查,确保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文号】法〔2021〕281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号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维护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整治虚假诉讼工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对于建设诚信社会、保护群众权利、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司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制度的刚性,扎紧制度的笼子,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土壤,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诚信诉讼,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精准甄别查处,依法保护诉权。

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

在整治虚假诉讼的同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

既要防止以保护当事人诉权为由,放松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又要防止以整治虚假诉讼为由,当立案不立案,损害当事人诉权。

恶意规避债务的法律后果(3篇)

恶意规避债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交易形式,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要求。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采取恶意规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探讨恶意规避债务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恶意规避债务的定义及表现形式恶意规避债务是指债务人明知有债务存在,却采取各种手段故意不履行债务的行为。

恶意规避债务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虚假破产:债务人通过虚构债务、夸大资产等方式,达到破产的目的,逃避债务。

2. 转移财产:债务人将财产非法转移至他人名下,以逃避债务。

3. 伪造证据:债务人伪造证据,误导法院或仲裁机构,使债权人无法证明其债务。

4. 拖延履行:债务人故意拖延履行债务,以逃避债务。

5. 假设和解:债务人假意与债权人协商和解,实则拖延时间,逃避债务。

三、恶意规避债务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违约责任:债务人恶意规避债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损害赔偿:债务人恶意规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恶意规避债务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限制高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恶意规避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

3. 刑事责任(1)虚假破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债务、夸大资产、转移财产等手段,造成破产的,构成虚假破产罪。

(2)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产非法转移至自己名下的,构成侵占罪。

恶意逃避债务罪的认定

恶意逃避债务罪的认定

恶意逃避债务罪的认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债务问题越来越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恶意逃避债务罪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恶意逃避债务罪是指债务人故意采取欺骗、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偿还债务的行为。

本文将从罪名认定的角度探讨恶意逃避债务罪的认定。

一、罪名的构成要件恶意逃避债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经济犯罪,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有债务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经济义务。

债务可以是合同债务、侵权债务、刑事罚金等。

债务人拥有债务的事实和证据都可以证明其有债务。

(二)有逃避行为逃避行为是指债务人采取欺骗、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偿还债务的行为。

逃避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即债务人明知自己有债务,却故意采取逃避行为。

(三)有恶意恶意是指债务人采取逃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偿还债务,或者是为了使债权人无法追回债权。

恶意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直接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确地表示自己不愿意偿还债务;间接恶意是指债务人采取的逃避行为本身就是恶意的体现。

二、罪名的认定标准在刑事诉讼中,恶意逃避债务罪的认定主要有两个标准,即“实质逃避”和“法定逃避”。

(一)实质逃避实质逃避是指债务人采取了实际的逃避行为,使债权人无法追回债权。

实质逃避的行为包括转移财产、隐瞒财产、提前偿还其他债务等。

在实质逃避的情况下,债务人的恶意就非常明显,因此认定恶意逃避债务罪较为容易。

(二)法定逃避法定逃避是指债务人采取了符合法律规定的逃避行为,但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恶意。

例如,债务人通过法律程序逃避债务,但是其行为本身就是恶意的,因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偿还债务。

在法定逃避的情况下,债务人的恶意不太明显,需要更多的证据来证明。

三、罪名的量刑标准恶意逃避债务罪的量刑标准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一)债务数额债务数额是恶意逃避债务罪的重要量刑因素之一。

债务数额越大,判决的刑罚也就越重。

(二)逃避行为的恶劣程度逃避行为的恶劣程度也是决定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公司逃避债务的法律责任(3篇)

公司逃避债务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公司作为经济主体,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公司可能会采取逃避债务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法律对此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对逃避债务的公司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法律责任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1. 隐匿、转移财产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之一是隐匿、转移财产。

公司通过将资产转移到关联企业、虚假交易等方式,使得债权人无法追回债务。

2.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公司为逃避债务,可能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使得财务报表失真,误导债权人。

3. 恶意诉讼、虚假仲裁公司为逃避债务,可能会采取恶意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拖延时间,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4. 恶意破产公司为逃避债务,可能会采取恶意破产的方式,使得债权人无法追回债务。

5. 虚假破产公司为逃避债务,可能会虚假破产,以掩盖其真实债务情况,逃避法律责任。

三、公司逃避债务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逃避债务,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司逃避债务,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逃避债务,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防范措施1. 加强公司治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防止公司逃避债务。

2. 加强财务监管公司应加强财务监管,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防止公司逃避债务。

3. 加强法律宣传政府部门应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司及员工的法律意识,防止公司逃避债务。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从重处罚案例2.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例3.为逃避执行,依据虚假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例4.公司与员工恶意串通虚构劳动债权,意图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例5.当事人因虚假诉讼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6.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案例7.捏造事实骗取民事调解书,据此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案例8.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例9.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从重处罚案例10.律师多次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共同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并在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构成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案例1.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从重处罚基本案情2019年,被执行人甲公司为阻却人民法院对其名下房产的强制执行,冒用自然人艾某某等63人身份,以案外购房人名义,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致使该院作出部分错误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异议之诉判决。

后在关联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该虚假诉讼行为被人民法院查实。

处理结果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对甲公司名下相应房屋继续执行;两级法院对甲公司处以每案100万元、共计6300万元罚款,相关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案例分析甲公司为阻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房产,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虚构购房事实,冒用艾某某等 63人名义提出执行异议,案涉房屋相关执行异议均为虚假。

职业背债法律后果(3篇)

职业背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背债现象日益普遍。

本文旨在探讨职业背债的法律后果,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法律参考。

一、引言职业背债,即个人因工作原因而产生的债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竞争加剧,职业背债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职业背债不仅给债务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职业背债的法律后果,并提出应对策略。

二、职业背债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追偿权职业背债使得债务人面临债权人的追偿压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若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追讨债务。

2. 个人信用受损职业背债会导致债务人个人信用受损。

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已成为个人在就业、贷款、消费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一旦职业背债,债务人的信用记录将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其未来的生活和发展。

3. 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职业背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例如,债务人故意隐瞒债务、虚构债务、欺诈债权人等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

一旦触犯刑法,债务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4. 家族成员受牵连职业背债不仅影响债务人本人,还可能波及到其家族成员。

在我国,债务具有连带责任性质,即债务人的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可能因债务问题而受到影响。

三、职业背债产生的原因1. 企业经营风险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风险不断增大。

企业可能因经营不善、市场竞争等原因导致债务累积,进而使员工面临职业背债的风险。

2.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职业背债的界定、处理等方面尚不完善,导致职业背债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3. 债权人追讨手段强硬部分债权人为了追讨债务,采取强硬手段,甚至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加剧了职业背债问题的严重性。

四、应对策略1. 提高法律意识从业人员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职业背债的法律后果,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陷入困境。

最高法院法官: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和处罚!

最高法院法官: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和处罚!

最⾼法院法官: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和处罚!⽼赵絮语: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出于⾮法的动机和⽬的,利⽤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为。

为了达到你的⾮法的⽬的,竟敢拿国家的法律当枪来使,反了你了!为了打击虚假诉讼,法律也是拼了,《刑法》第307条“⼀⽓化三清”,弄出来了两个“第307条”: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威胁、贿买等⽅法阻⽌证⼈作证或者指使他⼈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作⼈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款⾏为,⾮法占有他⼈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作⼈员利⽤职权,与他⼈共同实施前三款⾏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读作者:缐杰、吴峤滨(最⾼⼈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18年9⽉27⽇,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2018年10⽉1⽇起施⾏。

《解释》的内容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涉及的相关法律适⽤问题也⽐较复杂。

为便于深⼊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解读如下:关于虚假诉讼罪的⾏为⽅式及其认定问题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条之⼀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罪状表述,是《解释》的重点问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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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虚假合同恶意诉讼逃避债务
2014-01-14南方日报|作者:郭文君石亚明 428人看过
核心提示:蔡某两兄弟精心策划一起恶意诉讼案件,他们对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提出恶意诉讼,逃避巨额债务,中级法院审理时候,受到检察院的检查建议书,确认蔡某两兄弟逃避债务,对他们二人分别处罚10万元。

两兄弟以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出恶意诉讼,试图逃避应当履行的巨额债务。

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对蔡某光、蔡东某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撤销原判决,并对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案件事实的蔡氏兄弟二人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办案检察官表示,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恶意诉讼案件,涉案当事人企图通过恶意诉讼,再通过法院的合法确认后逃避债务。

哥哥“欠下”弟弟150万
在与弟弟蔡东某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前,哥哥蔡某光夫妇欠下三笔债总计债务为100万元。

蔡家两兄弟在长安宵边管理区共有的519平方米的宅基地上建了一栋38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为两兄弟共有。

蔡家两兄弟的计谋是,通过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造成其哥蔡某光欠下其弟蔡东某巨额债务的假象,从而摊薄蔡某光所欠下的多名债权人的债务。

他们很快将这一计划付诸实施,两兄弟签订了一份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蔡某光将这处房地产中的自有份额以150万元价格转让给其弟蔡东某。

协议书签订后,该处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蔡某光就因此前欠下担保公司和郭某龙,郭某豪总计100万的债务,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于是弟弟蔡东某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哥哥蔡某光返还卖房的150万元。

蔡某光、蔡东某两兄弟实际上并没有履行案涉协议,二人串通在长安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伪造支付转让款,出具虚假收据的事实,但并无意进行房屋过户登记,都是为了保留证据,让案涉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看起来更真实。

制造虚假讼诉被检察机关发现
2012年,东莞市检察院民行部门收到郭某某递交的投诉书,反映其债务人蔡某光与其弟弟蔡东某涉嫌制造虚假诉讼、逃避债务。

市检察院民行部门立即派出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深入到银行及相关部门调查。

经过调查审核,办案检察官认为,蔡某光与蔡东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价格过高,与法院委托评估的价格65万相差甚远。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09年6月21日,这时间在蔡某光夫妇向郭某龙、郭某豪借款之后。

作为蔡某光的弟弟,蔡东某对其兄的经济状况应有所了解,而双方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交易手术,直至2010年8月,在案涉转让房屋因郭某龙与蔡某光债务纠纷一案被法院查封后,蔡东某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这与常理有所不符。

检察院办案人员在银行查看了蔡某光兄弟俩的资金账户流水、传票,报表等相关情况,发现2009年6月25日、26日蔡东某转给其兄的45万元、55万元除了5万元之外,最终又都流转回自己的账户上。

办案检察官认为,蔡某光俩兄弟之间的房屋买卖交易存在不真实的情况,二人涉嫌制作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并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确认了虚假债权,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建议法院对蔡某光兄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再审,并追究蔡某光、蔡某富二人的相应民事责任。

市中级法院在收到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通过再审后认为蔡某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407750元,而参与分配的郭某龙、郭某豪、广东康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债权合计为100万元,蔡某光明显不具备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蔡某光蔡东某兄弟二人串通捏造出蔡东某己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蔡某光违约的虚假事实,使蔡某光虚增150万元的债务,减少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故案涉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并对蔡东某蔡某光兄弟二人各罚款10万元。

(原标题:为逃避巨额债务签虚假合同两兄弟恶意诉讼被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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