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最新版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xx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控制和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监督。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第五条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四)企业定额;(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编写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技术条件、工期等,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编制。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0•【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仲林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实施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单价、设备预算价格、材料价格等,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预算定额、经济指标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组织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公布。
第七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依据投资估算指标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第八条建设工程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概算,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8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

• (3)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 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 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的费用。 (5)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 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所发生的 各种费用。 (6)垂直运输机械及超高增加费:指工程施工需要的垂 直运输机械使用费和建筑物高度超过20m时,人工、机 械降效等所增加的费用。 (7)构件运输及安装费:指混凝土、金属构件、门窗等 自堆放地或构件加工厂至施工吊装点的运输费用,以及 混凝土、金属构件的吊装费用。 (8)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是指根据各专业特点、各地 区和工程情况所需增加的施工技术措施费用。 (9)总承包服务费: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 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 六、清单费用定额解释与管理,由安徽省 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安徽省建设工程 造价总站)负责。 七、著作权所有,未经主编部门同意,严禁 使用本书内容制作各类出版物和各类软件, 违者必究。
第一章
•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工程造价构成与计算程 序
• 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构成
• 建设工程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 税金组成(见表1)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耗损。
• (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 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实验室进 行实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 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 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 验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 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 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 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总说明一、《安徽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建筑定额”,是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相关定额,并结合近几年我省出现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情况,及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特点编制的。
二、本建筑定额包括: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绿色建筑工程;厂库房大门、特种门工程;钢木结构运输、安装工程;脚手架、建筑物垂直运输及超高降效;构筑物工程;防腐工程等内容。
三、本建筑定额适用于我省境内民用与工业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安徽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本建筑定额的作用:1.是编审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2.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3.是工程成本评审,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4.是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拨付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参考依据。
五、本建筑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当前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六、本建筑定额中人工工日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七、本建筑定额中的材料:1.本建筑定额中的材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2.本建筑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
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逐一列出消耗量,难以计量的材料以“其他材料费”形式表示。
3.混凝土、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体积以“m3”表示,设计强度(配合比)等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
本建筑定额中现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的养护,均按自然养护考虑,如有特殊要求,可在措施费中考虑。
4.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共用定额》的规定。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实施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单价、设备预算价格、材料价格等,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预算定额、经济指标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组织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公布。
第七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依据投资估算指标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第八条建设工程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概算,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建设工程概算范围内,依据施工图、预算定额以及工程类别等编制。
第十条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标底应当依据预算定额、工程类别等编制,或者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形式编制。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直接发包的,工程预算造价由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结合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类别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具体核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2020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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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最新版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xx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控制和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监督。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第五条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四)企业定额;(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编写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
安徽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075号
安徽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07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安徽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等)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省、市、县财政部门和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对价款结算中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督管理,审查建设项目价款结算的内容,负责对有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计价行为、计价依据和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业质量、计价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安徽-建标〔2017〕191号附件-2018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7年8月目录一总则………………………………………………………………二建设工程造价费用构成…………………………………………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四工程成本的评审…………………………………………………五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格式………………………………………六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一总则1.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有关工程量计算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3.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等。
4.本办法是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组成部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本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费用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构成。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出的各项费用,由直接费和综合费构成。
(一)直接费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支付给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⑴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⑵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安徽省造价咨询规章制度
安徽省造价咨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造价咨询行业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科学、合理定额,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安徽省境内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徽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规章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徽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并解释本规章制度中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市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造价咨询机构的监管,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
第六条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维护行业正常秩序,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造价咨询机构的设置第七条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资质;(三)拥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四)具备相关的技术设备和软件;(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状况。
第八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设立造价咨询机构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其资质和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造价咨询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得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的活动。
第十条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市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造价咨询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最低资本要求,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和财务实力。
第十二条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造价咨询人员的管理第十三条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学历和专业资质,并通过国家或行业组织认证。
第十四条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造价咨询人员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建立职业操守和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五条造价咨询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违反职业操守和行业道德要求,保守业务机密。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条例(草案)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加强建设工程造价 立法,对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保障国有投资工程的资金使用安全,化解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预防 腐败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01 信息发布
目录
02 管理条例
03 条例(草案)说明
04 审查意见报告
05 修改情况例》经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21 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咨询、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36条,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内容,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多年来,我省积极探索适应经济发展的工 程造价管理机制,着力构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机制,取得了显著成绩。2013年,我省 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8万亿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完成投资1.2万亿元,为全省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提供了有 力支撑。但是随着各地建设投资不断提升、工程计价市场化进程加快,建设工程造价纠纷不断增多,出现了一些 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建筑市场造价管理行为有待规范。部分企业为争夺市场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谋取不正 当利益,导致出现工程质量低劣,工期延误,安全设施投入不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二是国有投资建设项 目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标准,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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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5.20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仲林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实施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单价、设备预算价格、材料价格等,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预算定额、经济指标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组织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公布。
第七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依据投资估算指标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第八条建设工程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概算,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