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民法重点学科班授课讲义-04

合集下载

2010-2011民法课件

2010-2011民法课件
内容包括: 任何民事主体都是以平等主体的资格介入
民事关系 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都平等地享
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三、 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 当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其内容有三: (一)民事关系的设立与否,须由当事人
——培根:《论司法》,《培根论说文 集》,第193页。
定义 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
法典为规范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 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
典为规范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 系之法典。”
一、我国关于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多种含义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是指所有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 范总称。公司、保险、票据、海商等
从民商分离到民商合一体例
民法典总则适用于所有的商事特别法,商 事法规不必汇编到民法典中,它们不是民 法典的分则,而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 在的。
第四节 民法的沿革
一、古代民法 《十二铜表法》
《国法大全》
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 产生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从内容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 两部分:
(1)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2、从特征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 下特征:
(1)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 (2)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调整平
等主体
民 之间的
法 的
其内容包括: (一)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 (二)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及民事义务的

2010年李仁玉教授最新民法讲义4

2010年李仁玉教授最新民法讲义4

2010年最新民法授课提纲(4)十七、意思表示的类型1 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特别注意,意思表示的意思,包括进行民事行为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如无此两种意思则不为意思表示。

[难点辨析]无意思的表示与因重大误解民事行为的撤销。

如果行为人无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则为无意思的表示,无意思的表示不能成立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撤销,行为人存在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只是在意思的内容、意思的方式等方面存在错误,因此因重大误解导致的是民事行为的撤销,而不是民事行为不成立。

【题例】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BCD•2007/三/51)A 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B 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C 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D 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2 意思表示的类型{重点掌握}(1)明示与默示。

区分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有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示;默示的意思表示可区分为推定和沉默,推定是以行为人的积极作为推定其内心的意思。

推定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确定或者依照习惯确定。

沉默是指行为人的不作为表明其内心的意思。

沉默必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发生效力。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前者如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后者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完成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相对人恶意地阻止意思表示到达,如充耳不闻,则应视为意思表示的到达。

如果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是失聪人或者不懂得此种语言,意思表示是否达到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010众合专项教程民法讲义-丁绍宽

2010众合专项教程民法讲义-丁绍宽

第四部分合同之债(33个专题)(丁绍宽)专题一合同的主要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对待给付义务;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3:典型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保证、附义务赠与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代价;2:区分意义:(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承担责任)(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3)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须附加主观要件(4)善意取得:占有人须以有偿方式处分动产或不动产才构成善意取得3:典型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4: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合同,且无约定时推定为无偿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5:有偿、无偿与双务、单务的区别:举例:自然人有息借款、无偿保管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典型实践合同:定金、保管、借用、自然人借款四、要式合同1:区分标准:订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2: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1)原则:不成立或不生效(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合同36条)(3)特殊情况: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215条)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6类):(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197条)(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3)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4)建设工程合同;(第275条)(5)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6)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4、须经登记的合同(2类):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核准登记且公告)5、须经批准的合同(3类):(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

2010年司法考试培训民法总论讲义

2010年司法考试培训民法总论讲义

2010年司法考试培训民法总论讲义—李仁玉(2)三、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这是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分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

至于按份责任中各个责任人之间责任份额的大小与多少,应由法律规定或者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推定各责任人承担相同的份额。

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

[难点辨析]第一、在民法理论上,连带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采用推定之方式,因为现代责任法的基础是自己责任,即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至于连带责任是从实体的意义上考查还是从程序的意义上考查,学者之间存有不同观点。

从实体的意义上考查是指行为人之一对他人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从程序意义上考查是指行为人之间构成共同被告。

我国现多数学者持第二种观点,否则就可能把选择责任包含在连带责任里面。

例如甲将自行车质押给乙,乙又擅自转质给丙,丙将自行车损坏,此时甲可向乙主张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也可向丙主张侵权责任,而乙、丙对甲的责任不为连带责任,而为选择责任。

此处乙虽应先行对丙的行为向甲承担责任,从实体意义上讲带有连带责任的特色,但从程序意义上讲甲不得讲乙和丙作为共同被告。

连带责任包括并行的连带责任和补充的连带责任。

在法条表述中,如果A和B负连带责任,则表示其为并行的连带责任;如果A承担民事责任,B承担连带责任,则为补充连带责任。

在并行连带责任中,就当事人而言,既可以要求A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B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A和B一起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在诉讼中,可以告A,也可以告B,还可以将A和B作为共同被告。

2010众合系统强化班丁绍宽民法讲义

2010众合系统强化班丁绍宽民法讲义

2010年系统强化班民法授课提纲(下)丁绍宽第六部分债权(包括债法总论、合同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要素1:债的含义。

(1)“债”的含义的扩张。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

3: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1)请求权;(2)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3)相容性与平等性;(4)期限性;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5:债务(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2)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19条、158条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2010年民法重点学科班授课讲义-04

2010年民法重点学科班授课讲义-04

2010年民法重点学科班授课讲义作者:马特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考点:承诺的构成(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二)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案例:甲厂于2000年10月向某市乙厂发出一份已盖章的订货合同,欲订购某货物若干吨,价格若干元,于11月上旬交货。

乙厂接到合同后,于承诺期限后送达回函,并在合同上盖了章,但在合同上加上一条:“如有争议,在卖方所在地仲裁解决。

”甲厂收到回函后,对乙厂改动意见不同意,故没有即时回话。

不久,乙厂送来货,甲厂也已同意接收。

其后,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乙厂要求在自己所在地仲裁解决,而甲厂则要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对本案正确的表述是:BCA.乙厂的承诺有效B.乙厂提出的是新要约C.合同已在履行,合同有效D.有关合同纠纷只能自行协商解决(三)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四)承诺的效力1.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2.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3.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案例(2000.16)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

该承诺何时生效?(5月8日)三、合同的效力(一)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条件:资格欠缺(行为能力、代理权、处分权)(合同法第47、48、51条)效果:效力未定,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和特定事实发生(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3.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4.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2.效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明示、默示均可)【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010年民法重点学科班授课讲义-05

2010年民法重点学科班授课讲义作者:马特★(四)物上请求权的效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等。

考点1:物上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1)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2)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有损害才有赔偿(3)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诉讼时效考点2: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综合运用案例(2007.57)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

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

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C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的债务第十二讲物权变动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注意:两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1.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例: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例: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登记【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案例(2007.6)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2.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1)动产抵押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机动交通工具案例: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 000元。

民法4讲稿1

民法4讲稿(10级使用)请勿外传!一、本课程参考书目1、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2、李永军:《合同法》(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人民大学出版社3、(美)杰弗里.费里尔/迈克尔.纳文,陈彦明翻译:《美国合同法精解》,北京大学出版社4、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5、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民法》6、对民法有浓厚兴趣的同学建议阅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王泽鉴的著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俗称天龙八部)、侵权行为法、民法物权二、本课程教材《民法》王利民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三、民法的体系(知识框架)1、民法总论(知识衔接:重要知识点回顾)2、物权制度3、债和合同制度4、人格权制度5、知识产权制度6、侵权责任制度7、婚姻继承制度第三编债权总论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1、理论概念: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法条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二、债的法律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的相对性);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债权为请求权);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甲于1997年6月5日向乙借款1万元,于同年7月5日向丙借款1万元,现甲只有1万元的财产,应如何偿还乙、丙之债权?A、该1万元应偿还乙,因为先借先还B、该1万元应偿还丙,因为后借先还C、该1万元应平均还乙、丙,因为债权平等性/D、该1万元如何分配,需由乙、丙抓阄决定第二节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1、债权人: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2、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注意:双方互为债权债务人的情形(如买卖合同)二、债的内容1、债权: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010众合专项教程民法讲义-李建伟

2010众合专项教程民法讲义-李建伟D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010众合系统强化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一生(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2. 法人的一生(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0年民法重点学科班授课讲义作者:马特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考点:承诺的构成(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考试之星网考试之星网考试之星网(二)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案例:甲厂于2000年10月向某市乙厂发出一份已盖章的订货合同,欲订购某货物若干吨,价格若干元,于11月上旬交货。

乙厂接到合同后,于承诺期限后送达回函,并在合同上盖了章,但在合同上加上一条:“如有争议,在卖方所在地仲裁解决。

”甲厂收到回函后,对乙厂改动意见不同意,故没有即时回话。

不久,乙厂送来货,甲厂也已同意接收。

其后,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乙厂要求在自己所在地仲裁解决,而甲厂则要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对本案正确的表述是:BCA.乙厂的承诺有效B.乙厂提出的是新要约C.合同已在履行,合同有效D.有关合同纠纷只能自行协商解决(三)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四)承诺的效力1.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2.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3.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案例(2000.16)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

该承诺何时生效?(5月8日)三、合同的效力(一)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条件:资格欠缺(行为能力、代理权、处分权)(合同法第47、48、51条)效果:效力未定,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和特定事实发生(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3.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4.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2.效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明示、默示均可)【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4.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2.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3.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意思表示不自由——可撤销条件:意思表示受外在干涉(合同法第54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考点:撤销权A. 性质:形成权B. 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C. 行使:诉讼方式D. 限制:除斥期间1.欺诈案例(2008.54)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

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D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胁迫考试之星网3.重大误解案例:甲将祖传的一幅画出让给乙。

交付后,乙将该画送权威部门鉴定,结果为赝品。

乙要求退货并返还价款,甲以该画系祖传,并不知真假为由而拒绝。

BA.欺诈行为 B.重大误解行为C.显失公平行为 D.有效法律行为4.乘人之危5.显失公平案例(2008.7)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

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三)内容违法——无效条件: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合法效果:无效(绝对、当然、确定、自始、永久)1.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考点: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取缔性)规定的区分效力性规定:绝对不允许特定类型民事行为发生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禁止毒品交易的规定。

管理性规定:授权管理机关可以就特定类型的民事行为对民事主体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管理性规定,发生行政责任,但不当然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例如,禁止街头摆摊设点的规定。

案例(2007.2)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

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

”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第九讲合同的保全一、为什么需要保全?债权保障机制:违约责任——合同保全——合同担保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的区别债权的相对性与债的保全的必要性★二、代位权(一)代位权的要件【合同法解释一11】债权人甲债务人乙代 1、合法、有效到期债权位 2、非专属性(解释12)权次债务人丙 3、金钱债权债权到期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1)须合法有效存在(2)须已届清偿期(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合同法解释一13】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合同法73】A、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14】B、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注意:合同保全中的第三人都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合同法解释一21】注意: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3.抗辩延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行使代位权的后果1.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合同法解释一20】第一,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第二,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2.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的承担第一,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合同法解释一19】第二,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合同法73】案例(2006.54)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

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

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三、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合同法74】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之关系,已经成立2.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2)恶意延长履行期限(3)放弃债权担保(4)无偿转让财产(5)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债务人、第三人双方“恶意”)(6)以不合理高价收购财产(债务人、第三人双方“恶意”)考点:不合理的判断标准:上下30%即为不合理的过高或过低【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有损于债权(二)撤销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合同法74】A、管辖法院: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合同法解释一23】B、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合同法解释一24】)2.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合同法75】A、主观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B、客观起算——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三)撤销的后果【合同法解释一25、26】1.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在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合同自始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过错责任)、收缴财产(恶意串通)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案例(2004.52)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

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

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BCD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第十讲违约责任一、归责原则1.原则:无过错原则【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