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骗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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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案例

偷税漏税案例

偷税漏税案例近年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持续加强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和加强税收征管,有效提升了税收的合规性和纳税人的自觉性。

以下是一起实际案例,介绍了一家公司偷税漏税的手法及其受到的惩罚。

该案发生在省会城市,一家名为“春华酒店有限公司”的大型酒店被税务部门怀疑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利用虚假发票和隐藏收入等手段,违法逃避缴纳应纳税款。

首先,该公司通过伪造或购买虚假发票方式,虚增进项税额。

他们与一些明知其行为却为了谋取私利的企业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支持对方开具虚假发票,并将该虚假发票计入其进项税额。

这种手法使该公司虚增了大量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

另外,该公司通过隐瞒部分收入的方式,逃避了应交纳税的责任。

他们利用员工的信任,将部分收入转移至员工个人账户,未纳入企业的收入范畴,以减少应纳税款。

同时,该公司还故意滞后向税务部门报送销售数据,使税务部门无法及时了解该公司的真实销售情况。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规定,该公司需要按照规定补缴漏税款,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滞纳金。

对于违法逃避缴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此案例中,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涉事员工被处以罚款,并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同时,该公司还被责令整改,并接受税务部门监督。

此案例中,春华酒店有限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影响到了国家税收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力度,维护税收的合规性和公平性,打击了偷税漏税行为。

此案的曝光也起到了以案释法、警示效果,提醒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不得触犯税收法律底线,同时也向那些企图逃避纳税的人们宣告了一种警示,即一旦被发现,就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总之,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打击偷税漏税行为,是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工作之一、这也需要广大纳税人的自觉遵守税收法律,维护税收的合规性,共同为建设法治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公司涉嫌偷税漏税的税务违法案件分析

公司涉嫌偷税漏税的税务违法案件分析

公司涉嫌偷税漏税的税务违法案件分析标题:涉嫌偷税漏税的税务违法案件分析:中国某公司的案例摘要:本文以某公司涉嫌偷税漏税的税务违法案件为例,详细分析了事件的经过、具体时间和细节。

最后,律师对案件进行了点评。

一、案情经过2010年1月1日,某中国公司(下称A公司)成立。

该公司是一家以出口为主营业务的制造业企业,年利润约为2000万人民币。

在成立初期,A公司为了逃避高额的企业所得税,采取了一系列偷税漏税行为,涉案时间主要集中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

2011年7月,税务机关收到了A公司的匿名举报信,详细揭露了该公司偷税漏税的行为。

举报信指出,A公司将利润虚报为外汇损失,通过虚假报销、偷逃等手段,实际上已经偷漏了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立即对A公司展开调查,并于2012年2月确认了举报信上的部分内容属实。

A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如下:1.利润虚报:A公司将实际利润虚报为外汇损失,以逃避企业所得税。

2.虚假报销:A公司虚假报销了一系列与业务无关的费用,包括高额差旅费、招待费等。

3.偷逃关税:A公司利用内部人员的便利,在关税申报过程中故意漏报商品数量和金额,从而逃避关税。

经过深入调查,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对涉案期间的偷税漏税行为涉及了多起案件。

二、案例细节1.利润虚报A公司利用外汇损失作为虚假的成本支出,将本应纳税的利润大幅抵减,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他们通过与一家利益相关方签订虚假合同,将合同金额从销售额中抵扣,虚构出大量的外汇损失。

2.虚假报销A公司在偷税漏税过程中,虚假报销了大量与业务无关的费用。

他们将私人旅行的花费伪装成与业务有关的费用,虚假报销差旅费、招待费等,从而减少纳税基数。

3.偷逃关税由于A公司海外销售业务增加,他们采购了一批进口商品。

为了逃避高额的关税,他们通过故意漏报进口商品数量和金额的方式,降低了关税缴纳的金额。

四、法律解析与律师点评根据税务法相关规定,涉及偷税漏税行为的企业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公司偷税漏税法律案例(3篇)

公司偷税漏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在成立初期,凭借优秀的技术团队和良好的市场口碑,迅速在行业内崭露头角。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其偷税漏税行为也逐渐浮出水面。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依法纳税,如实申报收入,不得隐瞒、少报、漏报税款。

然而,XX科技在经营过程中,却采取了各种手段逃避税款,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偷税漏税行为1. 虚开发票:XX科技在销售业务中,通过虚构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将部分销售收入转移到关联企业,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2. 隐瞒收入:XX科技在财务报表中故意隐瞒部分收入,未在税务机关申报,从而逃避纳税。

3. 虚列支出:XX科技在成本核算中,虚构或夸大各项支出,如虚列工资、福利、招待费等,以达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4. 关联交易转移利润:XX科技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降低自身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案件调查2018年,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对XX科技进行了调查。

经过深入调查,税务机关发现XX科技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涉及金额巨大。

税务机关依法对XX科技进行了税务稽查,查实其偷税漏税事实如下:1. 2008年至2018年,XX科技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共计1000万元。

2. 2009年至2018年,XX科技通过虚列支出、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等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共计800万元。

四、法律后果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对XX科技作出了如下处理:1. 追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令XX科技补缴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共计1800万元。

2. 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对XX科技少缴税款部分,按日加收滞纳金。

3. 罚款:税务机关对XX科技偷税漏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共计900万元。

4. 移送司法机关:税务机关将XX科技偷税漏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出口退税及增值税发票

出口退税及增值税发票

那么你在采购货物环节就会取得增值税发票1.我们前提条件是贸易公司具备进出口权,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随之我们理解一下自营进出口业务,所谓贸易公司自营出口,就是用自己公司的核销单出口货物,通关完毕,海关会打出核销单报关单和退税联报关单.你必须先收到外汇,将核销单在外管局核销,那么你在采购货物环节就会取得增值税发票,持这些单据及在出口退税系统里打印的退税资料在出口货物九十天之内递交税务局办理退税业务.这属于我们正常的出口退税业务,而退税部分是国家按照不同品名规定不同的退税率,补贴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2. 我们假设你通过自己贸易公司自营出口,核销单正常外管局核销,但你不办理退税业务,也就是退税超期,那么你就相当于出口转内销,也就是你销售的货物要照章征收增值税.而且也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自营出口,而不办理退税并不是明智之举.3.现在市面上有买核销单一说,也就是出口货物通过买单出口,而你个人只收汇即可,这种方式你可以不用取得增值税发票.因为你取得了也退不了税,这时你可以跟工厂协商价格.这种方式在一定情况下,各港口查验率比较高,而且有时因核销单出问题,被海关封号,会影响你出货.4.如果你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供应商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那么还是按照正常帐务做处理.开公司就要坚守原则,就要守法.而退税也是国家补给你的,你可以把全部增值税转移给客人,也可以考虑退税,把一部分转移给客人.这是取之有道.生产型的出口企业根据什么退税?要有增值税发票才能退税?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7-12-20 13:56我们自己生产产品,我们自己有出口权,出口的话,退税是根据购买原材料时的增值税发票退?还是根据买出这批货的不含税价退?有些迷糊?我看有些人说还要交增值税?是不是说错了?提问者:5201314io - 一级最佳答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是根据报关单和商业发票的FOB价格核算应退税款,生产企业退税无需提供增值税发票。

出口退税“四自三不见”业务,只为创汇不为骗税,企业抗辩能否成立?

出口退税“四自三不见”业务,只为创汇不为骗税,企业抗辩能否成立?

出口退税“四自三不见”业务,只为创汇不为骗税,企业抗辩能否成立?出口退税“四自三不见”业务,只为创汇不为骗税,企业抗辩能否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外贸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不见出口商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或者放任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业务是骗取出口退税常用的手段,亦是被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本文以一则骗取出口退税的税案,探讨外贸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抗辩只为创汇不为骗税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案情简介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成立于1996年,系国有进出口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经营范围有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服装纺织、五金矿产、包装物料、土畜、工艺品、化工(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除外)、机电设备的批发零售。

1998年2月,时任包装公司总经理的侯某经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某介绍,认识了广东骏业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林某(在逃),双方商定由林某以包装公司名义实施出口贸易,包装公司提供货物出口的手续款项由林某自行支配。

3月,侯某应林某要求,指派刘某以包装公司的名义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文锦渡支行开设结汇账户。

4月,将公司财务章、法人印章交给林某。

同时安排刘某和公司员工刘某某、吴某等人将公司印鉴齐全的内外销合同、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商业发票等空白单证交给林某。

随后,侯某将林某返回的单证作成自营出口业务,本案所涉出口购货金额为7071万元,获取国家出口退税款8537068.35元。

后案发,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将包装公司与侯某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包装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8517068.42元;法定代表人侯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税务人员违法典型案例

税务人员违法典型案例

税务人员违法典型案例一、虚开发票,税务人员沦为“帮凶”有这么一个事儿,在某个小县城里。

有个税务人员小李,他本来应该是维护税收公正的卫士,结果却被利益迷了眼。

当地有个小老板,开了几家空壳公司,想通过虚开发票来骗取税款。

这小老板呢,就找到了小李,各种讨好,今天请吃饭,明天送小礼物。

小李一开始还犹豫呢,可是经不住这糖衣炮弹的轰炸啊。

这个小老板跟小李说:“你看,你就稍微抬抬手,在发票审核的时候装作没看见就行,这事儿神不知鬼不觉的。

”小李呢,心里打着小算盘,想着自己能从中捞点好处,就答应了。

于是,那些空壳公司开始大肆虚开发票,金额越来越大,涉及的税款也不是个小数目。

但纸终究包不住火啊,后来上级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稽查的时候,发现了这些异常的发票。

一查,就查到了小李头上。

小李呢,不仅丢了工作,还因为违法犯罪面临着牢狱之灾。

这就是被一时的利益冲昏了头脑,把自己的大好前程给毁了。

二、收受贿赂,随意减免税款。

再说说老张,他在税务部门可是个老资格了。

有个大企业的老板,想少交点税,就打起了老张的主意。

这个老板出手那叫一个阔绰,直接给老张送了一大笔钱,还说:“老张啊,你在这税务上的事儿门儿清,你看能不能给我们企业的税收减免一点,就当是帮兄弟一把。

”老张呢,看到那厚厚的一沓钱,心动了。

他就利用自己的职权,违规给这个企业减免了不少税款。

他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可他不知道,其他企业看在眼里,心里不平衡啊。

有个正直的企业老板就匿名举报了。

税务部门一调查,老张的那些事儿就全暴露了。

老张被处分的时候,后悔得肠子都青了,可是已经晚了。

他这一贪,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破坏了税务系统的公平公正。

三、泄露纳税人信息,引发信任危机。

还有个年轻的税务人员小王。

他有个朋友在一家财务公司工作,这个朋友呢,想拉业务,就想从小王这儿得到一些纳税人的信息。

小王刚开始还拒绝呢,说这是违反规定的。

可是他这个朋友一直软磨硬泡,说:“你就给我一点信息,我又不干坏事,就是想联系联系,看看能不能给他们提供更好的税务服务。

经典案例:骗取出口退税一般伴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经典案例:骗取出口退税,一般伴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2017-03-07法税先锋刘金涛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闽0403刑初149号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

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9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6年10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9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飞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开始,被告人张某甲与三明市晨铭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铭瑞公司)实际经营人罪犯罗某某(已判决)商议,向王某甲、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购买海关报关单、外汇等手段,虚构国外订货商向该公司订货的事实,并根据海关报关单上的内容制作购销合同。

被告人张某甲根据取得的报关单据上的内容以晨铭瑞公司的名义,在没有与厦门靠岸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靠岸公司)、漳州市芗城正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杰公司)、永定县华鑫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发生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签订了4份总金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2,853,864元的虚假购销合同,上述3家公司虚开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厦门靠岸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用于申报退税,金额共计610,133.31元,税额共计103,722.69元,合计价税713,856元,可退税额91,520元,实际骗取退税款91,520元;正杰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用于申报退税,金额共计610,266.67元,税额共计103,745.33元,合计价税714,012元,可退税额91,540.01元,实际骗取退税款91,540.01元;华鑫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用于申报退税,金额共计1,218,799.97元,税额共计207,196.03元,合计价税1,425,996元,可退税额共计182,820元,实际骗取退税款182,820元。

运用税务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活动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仍然有一些人企图逃避纳税,甚至采取欺诈行为来规避税收。

为了规范税收秩序,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加强纳税人的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税务部门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和阐述来提醒广大纳税人牢固树立守法纳税观念,切实遵守税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以下是一些税务部门整理的典型案例,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宣传教育,能够引起广大纳税人的警醒和反思:1.虚假报税案例:某公司为了规避税收,将一部分营业收入隐瞒不报,虚构了大量的支出,以此减少应纳税款。

税务部门通过深入调查发现了该公司的欺诈行为,最终追缴了其应纳税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这一案例提醒广大纳税人,虚假报税不仅违法违规,最终也将会被发现并受到处罚。

诚信纳税是企业应有的态度,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2.偷税漏税案例:某个个体经营户为了获得更高的经营利润,故意不申报部分营业收入,减少应纳税款。

税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了其偷税行为,依法追缴了其应纳税款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这一案例提醒广大个体经营户,偷税漏税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也是对自己财产利益的侵害,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需要每个纳税人共同努力。

3.偷税漏税案例:某高收入纳税人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采取了将收入转移至亲属名下等手段来逃避纳税的行为。

税务部门在核查个人所得税时发现并查实其偷税行为,依法追缴了其应纳税款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这一案例提醒广大高收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得采取各种手段规避税收,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过以上税务典型案例的宣传和阐述,希望广大纳税人牢固树立守法纳税观念,切实履行纳税义务,自觉遵守税法。

只有大家都自觉守法纳税,保持税收的公平公正,才能够确保国家财政的稳定,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让我们共同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公平的税收环境,为建设美好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偷税漏税案例及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偷税漏税是指纳税人故意隐瞒应纳税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扰乱了税收秩序。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偷税漏税案例,探讨相关法律法规,以警示纳税人遵守税法,维护税收公平。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该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崭露头角,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增长,其偷税漏税行为也日益严重。

三、案例经过1. 隐瞒收入该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采取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手段,故意隐瞒销售收入。

经审计发现,该公司在2015年虚列支出500万元,2016年虚列支出800万元,2017年虚列支出1000万元。

2. 虚列成本该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通过虚列原材料采购成本、虚列运输费用等手段,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经审计发现,该公司在2015年虚列成本300万元,2016年虚列成本400万元,2017年虚列成本500万元。

3. 逃避税款该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累计少缴税款1200万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处理1.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对该公司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2. 追缴税款税务机关依法追缴该公司偷逃的税款120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3. 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处以偷逃税款50%的罚款,即600万元。

4. 刑事责任由于该公司偷税漏税行为涉及金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五、案例分析1. 偷税漏税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该公司因偷税漏税行为,不仅被追缴了偷逃的税款,还被处以罚款,法定代表人还受到了刑事处罚。

这充分说明了偷税漏税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

税务稽查案例精选

税务稽查案例精选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税款、税收减免、退税等情况进行审查的一种监督管理活动。

税务稽查案例可以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务稽查的程序和要求,避免因为不了解相关法规而导致税务风险。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税务稽查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某公司涉嫌偷逃税款。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行为,导致偷逃税款。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展开了税务稽查,并最终确认了其偷逃税款的事实。

在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依法对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查阅了其财务报表、进销项发票、纳税申报等资料,最终查实了其偷逃税款的行为。

公司最终被处以罚款,并要求补缴欠缴税款及滞纳金。

案例二,个体工商户涉嫌逃避税款。

某个体工商户在纳税申报中虚报减免、隐瞒收入等行为,导致逃避税款。

税务机关对该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税务稽查,通过查阅其银行流水、销售收入、进项发票等资料,最终确认了其逃避税款的事实。

个体工商户最终被处以罚款,并要求补缴欠缴税款及滞纳金。

案例三,跨境电商企业涉嫌偷逃关税。

某跨境电商企业在进口商品时存在虚报价值、漏报商品等行为,导致偷逃关税。

海关对该企业进行了关税稽查,通过查阅其进口清单、商品价格、报关单等资料,最终确认了其偷逃关税的事实。

企业最终被处以罚款,并要求补缴欠缴关税及滞纳金。

以上案例仅为税务稽查中的一部分,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主要依靠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等方式来确认纳税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因此,作为纳税人,我们应当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纳税,避免因为不当行为而引发税务风险。

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当依法公正执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总结,税务稽查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税务稽查的程序和要求,避免因为不了解相关法规而导致税务风险。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税务法规的学习,提高纳税意识,合法合规地履行纳税义务,共同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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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公司“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骗税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是一家以服装生产销售为主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产品为衬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业人员500余人,具有出口经营权资格,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采用免、抵、退办法,公司负责人丁某。

××公司是当地主要的外贸出口和创汇大户,曾被评为十佳诚信纳税企业,在历次税务检查中均未发现大的税务违法行为,企业负责人同时为当地一政府官员,声誉和社会关系良好。

该企业2004年度增值税申报资料如下:应税货物销售额1,578万元,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1,674万元,销项税额268万元,进项税额495万元,进项税额转出70万元,已纳税额32万元,已收出口退税款148万元,其余正在审批中。

二、基本案情及办案经过
税收管理员在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异常,税务机关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管理人员在翻阅凭证时,一张汇款单引起了他的警觉,这是一笔由××公司汇往广东省增城市A公司的款项,金额为30万元,汇款用途注明为:出口退税款。

该企业生产经营方式为国内销售和自营出口,为何将出口退税款汇出呢?询问财务负责人周某,其解释是上述帐务处理为波兰单(即出口客户为波兰一公司)业务,所有波兰单产品---灯芯绒棉裤均为委托加工,受托加工单位为A公司。

波兰单之所以委托A公司加工,是由于××公司受设备限制不具备加工灯芯绒棉裤的能力。

要求其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周某说双方都是老客户,
未曾签订合同,并说帐务处理是公司负责人丁某授意,其余情况概不清楚。

找到公司负责人丁某,其说法与周某基本相同。

检查人员分析,根据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必须是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显然,即使是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公司也存在违规行为。

出口退税无小事,管理人员迅速将情况向领导作了汇报。

出口退税、税政部门人员一起对案件进行了分析,会议认同,根据现有证据,虽然××公司存在违规行为,但还不足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要通过出口退税部门向其施加压力,要求提供波兰单业务相关合同、协议等,进一步讲清事实,否则,就上报上级局批准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案件调查过程中,要外松内紧,做好保密工作。

退税部门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公司,找到公司负责人丁某,通过耐心的说服、解释,丁某最终从保险柜里拿出一份《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书》,合同约定:××公司代理A公司出口灯芯绒棉裤,并由A 公司提供购买面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依据,客户与面料购进由A公司负责,××公司只按出口销售收入的1%收取手续费,其余报关、商检、邮寄等费用由A公司承担。

照此模式,××公司在2002年至2004年的三年时间内,共代理A公司出口灯芯绒棉裤2,800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额117万元,办理退税款308万元,××公司向A公司收取手续费28万元。

根据财税[1995]92号规定:只对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
货物和对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才可享受免、抵、退税优惠,××公司作为生产企业,无受托代理出口资格。

案情重大。

在向公安部门通报案情后,取得支持,随即开始两联合调查。

公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对A公司进行外调。

A公司地处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广深公路东华段,小规模纳税人,无进出口经营权,经营范围及方式:生产、销售服装、布匹。

未建账,相关纳税及业务交易资料很不齐全。

在当地税务、公安部门配合下,经过对A公司法人代表关玉良的询问及调查查明:2002年8月左右,一广东商人王晓光找到××公司,要求与××公司合作生产灯芯绒棉裤出口波兰,××公司由于受设备限制不能生产,王晓光就又推荐了A公司与××公司合作,并在王晓光撮合下,××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书》,王晓光代表A公司在合同上签字。

合同约定:原材料采购、货物生产等事宜由A公司负责,A公司购买原辅料时要求供货商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公司。

××公司提供帐号给王晓光,王晓光通知波兰客户先将货款汇至××公司帐户。

××公司在收到货款和出口退税款后,根据王晓光的指令,将款项汇至A公司或A公司指令的面辅料厂家,××公司则按外销收入收取1%的手续费。

A公司货物走货报关时,××公司负责向A公司提供一套完整的报关单、核销单、装箱单、商检单、产地证等资料。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供货厂家直接开给××公司,货款由波兰客商打入××公司帐户,再由××公司付给供货厂家,出现收货单位---A公司与供货厂家的货票分离、付款单位与供货厂家的货
款分离的情形。

××公司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则以自产产品自营出口予以申报,在账务上处理为委托加工业务,并将A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从而形成一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链条。

案发后,作为中间人的王晓光一切联系方式中断,神秘消失。

由于王晓光的消失,该案的一些细节尚待查清,公安部门已落实对王晓光的布控工作。

三、处理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财税[1995]92号、国税函[2002]1170号之规定,对××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对××公司波兰单业务中已申报的免、抵税额116万元予以追征,对骗取的出口退税308万元予以追缴入库,并处所骗取出口税款一倍的罚款;
2、对××公司收取的手续费28万元依法没收;
3、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在一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4、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案件启示
1、生产企业涉及出口退税案,隐蔽性和检查难度加大。

由于涉案企业为生产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有部分真实业务做掩护,具有一定隐蔽性:一是易于忽视,疏于防范;二是检查中如何区分真假业务有一定难度;三是波及人员就业问题,存在社会稳定隐患,政府压力较大。

2、借权出口,合谋骗税,“四自三不见”是此案一大特征。

××公司在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中,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客商资信等情况不了解,对交易、运输、报关等具体出口贸易环节不予监管,提供空白报关单、核销单、外销发票等便利,“假自营、真代理”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造成了极大损失。

3、确定重点,注重细节,取得突破。

在检查过程中要重点对生产成本核算、往来账、购货情况进行检查,并实地查看、了解企业的生产过程、工艺等有关情况。

注重细节,不放过一个可疑数字、一份可疑单据、一张可疑报表。

4、检查企业委托加工情况,检查企业委托加工业务是否同时符合4个条件,重点检查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的有关凭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从外围切断企业存在产量大于生产能力的借口。

5、对进项税发票进行检查。

要对进项税发票进行统计分析,然后结合产品的构成,与购货情况进行对比,看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是否一致,尤其是货物流要帐实核对,本案中,就是××公司发票、资金流向一致,而货物则流向了A公司。

6、强化管理,严格把好出口货物的查验关。

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特别是对销售额增长超过正常峰值的企业,要实地检查设备生产能力(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生产工人等)、生产经营过程等,重点是深
入实物仓库查验其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并与其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明细进行核对,发现疑点要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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