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执行罚的弊端及改进设想
行政罚款执行罚的弊端及改进设想

当事 人 申请和 行政 机关 审批 , 以暂 缓 或者 分期缴 纳 。实 践中 , 重 。 《 可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行 政处 罚法》 3 条规 定 : 第 1 行政 机关在 作
有 下列 情况 的 , 不视 为拒绝 缴 纳 : 也 出行 政 处 罚之前 , 当告知 当事人 作 出行 政处 罚 决定 的事 实、 应 理
前 的交 通违法 行 为行政 处 罚执 行 罚采 取 的是无 限增 加 的计算 方 依法 行政 , 主动 作为 的要 求 , 防止 行政 机关 “ 罚 了事 ” 处 的不 负责 式, 导致 几百元 、 千元 罚款竟 然加 罚到 几万元 , 几 被处 罚人有 时是 任 的做 法 。同 时对 实现社 秩序 的有 效管 理 , 少 “ 减 法律 白条 ” 树 , 被 电子 眼发现 违法行 为 的 , 自己未 觉察 到违 法行 为 , 不知道 何 立法 律 的应 有威 力 , 更 实现 法律 的一 般 教育 作用 , 能起 到很好 的 均
2 009.8(下 )
行 政 罚 款 执 行 罚 的 弊 端 改 进 设 想
刘宝林‘
摘 要 本文通过观察行政罚款执行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从行政管理、 行政处罚、 依法行政的角度, 出了改进设想, 提 主 要围绕 日 加罚的起算时间. 算结时间、 程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 行政罚款 执行罚 起算时间 算结时间 程序
实在是难 以承受 ……有 的甚至 由此 郁郁 成疾 , 会对 这种处 罚非 社
关于 执行 罚 的操 作程序 , 法治 社会 的主 要特征 就是法 律 现代
常不 理解 , 是极 度 的反感 , 对 这种 现状 , 者从 行政 管理 、 更 针 笔 行 的控 制权 力 、 保护 权利 的作用 最大 限度得 到实 现 , 从行政 管理 的
浅析行政罚款执行罚

浅析行政罚款执行罚作者:周长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8期摘要随着行政权的日益扩张,行政罚款执行罚的适用也越来越泛化,此种现象极大地损害了行政行为的效率和权威以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此种制度有待于完善,而从程序保障和权力监督方面进行完善无疑是最好的途径。
关键词行政罚款执行罚人民群众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62-02一、行政罚款执行罚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第一、行政处罚中的执行罚只适用于罚款这一种处罚措施,而不适用于其他处罚措施。
第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罚是行政处罚中的强制执行措施之一,同拍卖划拨、抵缴划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并列。
第三、同拍卖划拨和抵缴划拨的不同之处是,执行罚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的严格限制。
第四、执行罚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它可以反复适用,而不受罚款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限制。
二、行政罚款执行罚适用过泛的原因及其弊端(一)行政罚款执行罚适用过泛的原因从《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有三类强制措施:一是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这种执行罚措施是所有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机关都具有的措施,通过执行罚来促使被罚款人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虽然它只适用于罚款这一种处罚,对其他行政处罚不能适用,还是一种间接强制措施,但是该条规定却直接赋予了行政机关执行罚的权力;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即拍卖抵缴和划拨抵缴两种措施。
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行为。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在社会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处罚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本文将分析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问题分析问题一:执法不规范执法不规范是行政处罚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一方面,执法人员对于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对于相关的规定和程序不熟悉,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和不当操作。
另一方面,执法者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存在主观意识的干扰,容易出现将个人立场和好恶带入执法活动中的情况。
问题二:权力滥用在行政处罚中,权力滥用也是一个存在的问题。
一些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对特定利益进行保护或打压。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执法的公信力,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问题三:信息不对称行政处罚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方面,执法机关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而被处罚的当事人往往无法获得相应信息,导致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权益受损。
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策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导致决策结果不公正。
解决对策对策一: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规范为了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规范。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的学习、执法程序的了解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等。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执法规范和标准,明确执法的程序和权责,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正确、合法地履行职责。
对策二: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为了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可以设立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被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策三:促进信息公开和公正决策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加强信息公开和公正决策机制。
一方面,执法机关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便于当事人了解执法规定和程序。
行政处罚制度的合理性与改进

行政处罚制度的合理性与改进近年来,行政处罚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处罚制度的合理性,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通过对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分析与评估,我们可以更好地改进这一制度,提高其透明度、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行政处罚制度的合理性1. 保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利益行政处罚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警示广大市民,使他们自律自警,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
2. 维护法律权威与公信力行政处罚制度是法律的具体执行工具,能够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只有通过公正、透明的行政处罚程序,才能使公众对法律的执行过程和结果产生信任,使法律具备凝聚力,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
3. 对违法行为予以惩罚行政处罚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对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惩罚,让违法者以其所得之利来承担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从而起到震慑作用。
这有助于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并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罚制度的问题及改进1. 缺乏明确的处罚标准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制度中存在着处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在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往往存在差异,导致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为此,应当制定明确的处罚标准,确保处罚的公平一致性。
2. 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够透明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目前存在着不够透明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缺乏对当事人公开、听证、申诉等基本程序的执行,导致当事人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监督与改进,确保程序合法、公开、公正。
3. 行政处罚权的滥用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的问题时有发生。
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存在倾向性,或者出于私利而滥用处罚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权的监督和制约。
4. 处罚力度不够严厉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相比,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力度普遍偏轻。
一些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损失,但处罚力度却不能达到应有的制衡效果。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几点问题和下一步建议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几点问题和下一步建议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几点问题1、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执法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基层一线人员缺乏专业性,复合型人才。
相当一部分的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条文理解还处于初步使用状态,习惯于简单、背书式的执法模式,对违法行为的本质缺少深入探寻。
即此则容易在一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如食品、药品、标准、知识产权等执法办案中出现一些有失偏颇的结论。
2、执法队伍老龄化趋势显著,执法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局下辖8各分局、一个餐饮所、一个驻园区办事处,其中一线人员平均年龄普遍超过45周岁,更有达到50周岁以上的地区。
老同志无论是精力上,还是对新知识的学习热情上都已经难以为继,新入职的同志形成有效的战斗力尚需时间,但目前一线的工作繁多,没有时间让我们合理的完成新老交替的工作。
3、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潜在责任的风险过大。
由于人员缺乏、知识缺乏和本身工作繁多等原因,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异常辛苦,超时间、超精力、超负荷,承担的社会责任风险比很多职业都大,面对人大、纪检等有关单位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司法监督,面对地方上各种关系对案件的说情与压力,面对有案不办是失职、办案不力是渎职、办案过程中一不小心就有可能出现违纪的危险。
执法人员信心不足,热情极易受挫。
4、执法人才流失严重。
自2017年起至今我局通过统一招考共招录行政编制18人(含参公1名),事业编制3人(1人在招录流程中),转业干部2人,共计23人。
但在该时间段,我局35周岁以下人员外调流失12人,占招录比例的近50%。
且其中多为有数年执法经验的一线工作人员。
5、业务指导与属地领导难以协调统一。
自2015年机构改革后,我局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在人财物管理、工作考核等方面受当地政府领导,“围着地方指挥棒转”的特征明显。
一方面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仅限于业务指导,话语权受到限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下贯通、有力有效执行。
行政处罚后的整改措施实施

行政处罚后的整改措施实施当一家企业或个人遭遇行政处罚时,这无疑是一个严肃的警示信号,意味着在某些方面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规定的行为。
而行政处罚后的整改措施实施,则是重新回归正轨、规范经营和行为的关键步骤。
首先,我们要明确整改的目标和原则。
整改的目标应当是彻底消除导致行政处罚的问题根源,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提升整体的合规水平。
原则方面,要坚持合法合规、全面深入、责任明确以及持续改进。
在具体的整改措施实施过程中,第一步是深入剖析问题。
要对行政处罚所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和分析。
例如,如果是因为环保违规受到处罚,那么就要详细研究是哪项具体的环保指标未达标,是设备老化导致的排放超标,还是操作流程不规范引发的问题。
通过深入的剖析,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
接下来,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整改方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已经明确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和时间表。
比如,如果是设备问题,就需要确定设备更新的计划,包括选型、采购和安装的时间节点;如果是操作流程问题,就需要重新制定详细、规范的操作手册,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责任的明确与落实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要将整改任务分解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和任务。
只有责任清晰,才能避免推诿扯皮,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推进。
在整改措施的实施过程中,监督和检查必不可少。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整改工作的进展进行检查和评估。
这不仅可以及时发现整改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还能对工作进展缓慢的环节进行督促和调整。
同时,加强培训和教育也是整改的重要内容。
通过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业务水平,从根本上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在整改完成后,要进行全面的复查和总结。
复查是为了确保整改措施得到了有效落实,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
总结则是对整个整改过程进行回顾和反思,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还应当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问题的反弹。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行政处罚的现状和建议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行政执法情况的通知》(豫政法〔2011〕40号)要求,现将我市行政处罚的现状和建议报告如下:一、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说市县两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都能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都能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但是我们在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程序及实体处理上仍存在不少瑕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威信和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
(一)行政处罚的证据存在瑕疵。
有的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在改动处未经被调查人捺手印,在尾部没有被调查人签字(即无“看过,同我说的一样”或者“以上情况属实”的字样),有的未注明调查时间、地点;有的行政机关在实施没收、扣押后没有制作没收、扣押清单,即使有没收、扣押清单的也未记载扣押物品的品名、数量、状态或者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有的行政处罚案卷,只有询问笔录,没有其他证据;有的将照片作为证据,但未用文字加以说明,使人不明白你要证明什么;有的帐册复印件,未经提供者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确认。
(二)行政处罚的步骤存在瑕疵。
有些行政处罚案件未经立案审批就进行调查,或者调查取证之后不制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还有的执法文书由他人代收,但不说明代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行政处罚的告知存在瑕疵。
执法时不出示执法证件;处罚书上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起诉的期限也不是法律规定的时限;有的罚款几万、几十万元不告知听证权利,甚至还有先决定后调查的或者根本不调查就直接罚款的;一些执法单位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在询问笔录、听证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内容。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存在瑕疵。
个别基层执法单位要求行政相对人将罚款直接交到**站、**局,这说明这些单位没有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有的执法单位罚款收据不是正规票据,而是一张白条。
行政执法管理的缺陷及改善之策
行政执法管理的缺陷及改善之策一、行政执法监督的法理分析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的深入展开,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在行政执法中时有发生,民众对行政执法颇有微词,这不但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以下从行政执法监督的法理层面予以简述:首先,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为了治理好自己的国家,通过选举人大代表组成权力机关,再通过权力机关产生行政机关。
为了做到对人民负责,国家机关行使权力需要科学的分工,每个行政机关的权限应经过合理配置,其权限都必须是特定的、受到限制的,权力只有受到限制才能真正保障权力的正当行使。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1(P154),不受限制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
每一个机关及其公务员都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行使权力,自觉接受来自其他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人民的监督,这既是国家机关的义务,反之,也是其他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人民的权利。
其次,行政执法不同于其他国家公权力,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密切、广泛、直接的联系。
即每个人从出生登记到死亡注销户口,以及结婚登记、个税缴纳、营业执照、房产登记等等,其行政执法均如影随形。
无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还是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裁决,都会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能够说,人的一生能够不与人大、法检系统打交道,但是却不可能不与行政机关打交道。
可见,监督行政执法,对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何等重要。
再次,有史以来行政一直是权力的代名词,行政执法又是权力形象的化身。
权力具有双重性,它不但代表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意味着某个人的便利和地位。
权力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两种效果:正效应和负效应。
权利的正效应指权力发挥其正常的应有的正面和职能。
权力的负效应,指权力的拥有者假公济私、滥用权力,因而对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处罚(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政策或规定的行为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惩罚措施。
作为对公民和法人社会行为的法律制约,行政处罚在社会治理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处罚的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处罚的主观性较强当前行政处罚的主要实施方式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这使得行政处罚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性较强。
具体来说,行政执法人员对于某些具体行为的判断可能会受到自身认知水平、执法经验、导向目标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同执法人员或同一执法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案件情况下的裁量存在很大差异。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不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政府执法合法性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例如未经听证便作出处罚决定、未及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削弱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三、行政处罚的量刑不公在行政处罚的实践中,有时候相似的行为被处以不同的处罚,甚至同一行为在不同行政机关的处理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
这表明行政处罚的量刑不仅缺乏可预测性,而且容易受到行政机关自身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执法不公。
针对当前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下面我们提出以下对策:一、改进行政执法制度,提升执法人员整体素质针对行政处罚的主观性强等问题,可以引入多种规范化与标准化的执法方式,例如建立执法标准与数据库、引入科技手段改善执法效率、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评价机制等等。
通过规范执法流程、优化执法环境,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减少执法裁量的主观性,从而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与稳定性。
二、强化行政处罚的程序规范为解决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可以建议加强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加强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机制。
建立公平、透明、规范的行政执法流程,并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听证机构,加强对行政处罚的法律监管,最终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行政处罚后的整改措施实施
行政处罚后的整改措施实施当一家企业或个人面临行政处罚时,这无疑是一个严肃的警示信号。
行政处罚不仅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更可能损害声誉和形象。
然而,更关键的是在接受处罚后,如何切实有效地实施整改措施,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并恢复社会信任,走上合规发展的道路。
首先,要深入剖析导致行政处罚的根本原因。
这需要对整个事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复盘。
例如,如果是因为生产环节出现质量问题而被处罚,那么就需要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检测等多个环节逐一排查,找出是哪个环节出现了漏洞或者失误。
是采购的原材料质量不过关?还是生产过程中操作不规范?亦或是质量检测标准不够严格?只有明确了问题的根源,才能有的放矢地制定整改措施。
在明确原因后,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整改措施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比如,如果是由于员工在操作过程中未遵守相关规定导致的问题,那么整改措施可以包括加强员工培训,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员工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同时,整改措施要设定明确的时间表和责任人。
时间表可以确保整改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避免拖延和混乱。
责任人则能够保证每项整改任务都有人负责,出现问题能够及时找到对应的负责人进行处理和解决。
比如,对于一项需要在一个月内完成的设备更新任务,可以指定生产部门的某位经理作为责任人,要求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设备的采购、安装和调试工作。
在实施整改措施的过程中,监督与评估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监督可以确保整改工作按照预定的计划和要求进行,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
评估则可以判断整改措施是否有效,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可以通过定期检查、数据统计分析等方式进行监督和评估。
比如,每周对生产现场进行一次检查,查看员工的操作是否符合规范;每月对产品质量进行一次抽检,对比整改前后的质量数据,评估整改效果。
除了内部的监督与评估,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也是非常重要的。
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有助于获得监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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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执行罚的弊端及改进设想
发布时间:2009年8
出处:法制室作者:刘宝林点击次数155 本文得分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按日加罚从什么时间起算?算到什么时候结束?实践中,对此操作很不规范,2009年4月1日前的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执行罚采取的是无限增加的计算方式,导致几百元、或千元罚款竟然加罚到几万元,被处罚人有时是被电子眼发现违法行为的,自己未觉察到违法行为,更不知道何时受到了处罚,直到审验证件、办理证件时才被告知网上记录被处罚,而且罚款加上执行罚已达万余元或者几万元,这时,被处罚人真是哭笑不得,不缴罚款,证件办不成或无法审验,缴纳罚款,实在是难以承受……有的甚至由此郁郁成疾,社会对这种处罚极度不理解,更是非常的反感。
针对这种现状,笔者从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对现行行政罚款执行罚提出以下改进设想,与各位同仁探讨。
关于延期或分期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审批,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实践中,有下列情况的,也不视为拒绝缴纳:
1、本人或者家人突患严重疾病,急需治疗费用;
2、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时缴纳罚款;
3、启动复议、诉讼程序,依法得到行政机关许可延期缴纳的,或者复议机关、法院认为应当暂缓缴纳罚款的;这里应当明确,被处罚人仅以对行政处罚不服准备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为由,拒交罚款,不能算作正当理由,因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被处罚人提起复议、诉讼而停止执行。
关于起算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被处罚人未在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又不具有正当理由,行政机关查明后,应当书面告知被处罚人:如果再不缴纳罚款,将从第十六日起按日加罚百分之三。
关于执行罚结束时间,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一直加罚至法院非诉执行裁定书作出之日。
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院强制执行的,执行罚应算至一百八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这条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的期限规定,对于未按期缴纳罚款的被处罚人,行政机关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法定的措施,向人民法提起非诉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180日。
所以,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执行罚最长只能计算至180。
这样规定一方面能够对被处罚人形成一定的威慑作用,督促其尽快缴纳罚款,履行行政机关对其科处的义务,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另一方面,也能符合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主动作为,防止行政机关处罚了事的不负责任的做法。
同时对实现社秩序的有效管理,减少“法律白条”,树立法律的应有威力,实现法律的一般教育作用,均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实践中,行政机关不在法定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无限期的加罚的做法,与行政管理的目的、行政机关的性质都是相悖的。
关于执行罚的操作程序,现代法治社会的主要特征就是法律的控制权力、保护权利的作用最大限度得到实现,从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看,存在着权力失控、侵犯权利的现象。
例如,电子执法问题,很多地方行政机关在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随意作出处罚决定,并且无限制
的运行执行罚程序,严重侵犯公民、组织的权利。
这类现象在交通管理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尤为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2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2、……3、违反法定程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一般而言,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具备了以下条件,才具备有效性,对管理相对人产生拘束力。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程序合法;3、处罚适当。
行政机关在未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不成立,对管理相对人不具有拘束力。
所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行罚前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尤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鉴于这种情况,行政处罚执行罚是行政机关对不具有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被处罚人,再次科处义务的惩罚性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查清事实,履行告知程序,并且依法强制执行或者提起非诉执行程序。
我国行政管理从以政策为主要执法依据,到依法行政的倡导与践行,这种进步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当今世界的发展态势是,行政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广,作用越来越大,而另一方面,社会对行政管理的法制要求越来越高,所以,我国应在行政管理领域进一步加强立法,以便规范行政管理,实现有效管理。
最终实现有效控制行政管理权力,更好的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