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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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与联系物权是指人们对特定的物的直接支配和占有的权利,是民法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

在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两种重要的物权形式。

它们在权利性质、目的和效力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又存在着一些联系。

本文将对这两种物权进行比较与分析。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点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占有物,并享有所有权人赋予的特定权利,对该物享有收益的一种物权形式。

用益物权是一种相对权利,即在与所有权人之间存在一种利益关系。

用益物权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性质:用益物权是一种相对权利,权利人通过占有特定物,并享有所有权人赋予的特定权利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2. 目的:用益物权的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的使用、收益和处分需要。

3. 采取方式:用益物权可以采用出借、租赁、许可等方式实现。

4. 限制:用益物权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权利人须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使用物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二、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点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通过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担保的一种物权形式。

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优先取得抵押物或以抵押物的价值来进行清偿的一种物权形式。

担保物权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性质:担保物权是一种相对权利,债权人通过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来保障自己的债权。

2. 目的: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优先取得债务的清偿。

3. 物权权益:债权人通过担保物权可以优先受偿,即在抵押物变现后,债权人可以优先收回其债权的金额。

4. 担保范围:担保物权可涉及不同类型的担保物,如房屋、土地、机动车等。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性质、目的、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1. 性质:用益物权是一种相对权利,主要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使用、收益和处分需要。

而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利益而设立的。

2. 目的: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为权利人提供对特定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一、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1、目的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客体的限制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二、用益物权的比较特性比较特性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较后,用益物权是保护物品所有人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用益物权人的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并且根据现在的社会制度和法律特性来看,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而且公民遵纪守法的态度也是有很大提升。

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一、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问题:1、基本概念不理解,或者理解出现偏差;2、法律“熟迷”:学习法条有点机械,知道“是什么”,不知“为什么”;3、只听不思考,课上迷迷糊糊听懂,没有真正理解,导致课后就忘。

学习方法:1、要牢牢掌握最基础的概念;2、不要死记法条,不要孤立地看一个法条,理解一个法条时,要把这一法条放到整部法律里面来理解,由点到线,由线及面;3、事后多翻翻相关资料;4、把一季度考试卷多看看,着重理解。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

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物权以其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两种。

前者所有权属之,后者则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为具有一般的支配权能的物权,所有人可永久性的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但定限物权于时于量,均有一定的限度,不如所有权内容丰富。

用益物权为定限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标的物加以占用、使用和收益。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加以利用的物权。

3、用益物权原则上是就他人的物而设定的物权。

定限物权原则上需就他人的物设定,故民法理论称为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存在占有为前提。

只有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加以实际占有,才有对标的物加以使用、收益的可能,故用益物权同时包括占用、使用、收益三项权能。

5、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动产的种类繁多,数量也相当零散,而其价值又往往较不动产为低,因此如有需要,尽可买为己有,即便偶尔需要利用他人的动产,也可依借贷或租赁等债的方式获得,而不必依赖用益物权。

6、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独立物权是指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权利的享有不以存在其他权利为前提。

二、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

第十九章担保物权概述

第十九章担保物权概述

(二)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根据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不同所作的分类。
•法定担保物权,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而当然发生的一种担保物权。又称之为“费 用性担保物权”。
•约定担保物权,又称意定担保物权,是指依 当事人的合意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又称之为 “融资性担保物权”。
(三)特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特定财产担保 物权 以设定时标的物的范围是否特定为标准。 •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物权成立时已 为特定的财产为标的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思考:为什么说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非典型担 保物权呢?
•(2)让与担保
•指依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 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移转给债权人,于 债务清偿时,移转的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 权复归于担保提供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 人得以让与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
•(3)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债权人基 于其特定债权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1)所有权保留,常用于买卖合同履行的 担保。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 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 卖人。其主要内容:
•A.出卖人有权依法定条件取回标的物。
•B.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卖人不能取回标的 物。
•C.买受人有权回赎期内回赎标的物。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放弃应以明示的方式 。
(四)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 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 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 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5 条)
(五)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复习思考题: •1.担保物权有哪些特征? •2.担保物权具体哪些属性?具体内容如何? •3.担保物权有哪些消灭原因? •深度思考题: •1.如何认识担保物权的独立化? •2.担保物权的性质应如何认识? •3.担保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如何承担法律 责任?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三、《物权法》与《担保法》 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所谓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以特定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的 担保。
《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抵押、质押、留 置等担保方式均为物的担保。定金担保 亦属特殊的物的担保,即货币(或称为 金钱)担保。
依法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一是抵押权; 二是质权;三是留置权。
二、对物权法第四篇“担保物 权”各法条主要内容的提示;
第221条是“质物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 权数额”的规定;第222条是“最高额质 权”
第2节“权利质押”有7条规定,第223条 是“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第224条是 “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押的设 立”;第225条是“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 权利质权的实现”;第226条是“以基金 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第227条 是“以知识产权出质的权利质权”;第 228条是“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 第229条是“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规定。
所谓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 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以 保证担保为基本形式,在性质上属于债的担保 方式,即在债务人不能或没有履行债务时,由 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担保方式。人的担保既包括法人提供的保证担 保,又包括自然人、其他组织所提供的保5条规定 第2节“权利质押”有7条规定
第1节“动产质押”的第208条是“动产 抵押”规定;第209条是“不得出质的动 产”规定;第210条是“质押合同”;第 211条是“禁止流质”;第212条是“交 付生效”;第213条是“质物的孳息”; 第214条是“质物使用、出租、处分的限 制”;第215条是“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216条是“质物保全”;第217条是 “转质”;第218条是“质权放弃”;第 219条是“质物返还、质权实现”;第 220条“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

法硕民法已考简答题

法硕民法已考简答题

1.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2.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所谓依法成立,一是指法人的目的、成立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方式等合法,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二是指其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合法。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后才能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保障。

所谓“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指与法人开展的各项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有特征如下:(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4.简述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它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3)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法律法规

物权法律法规物权法律法规是指对物权关系进行规范和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是指对物的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是人们在物质生活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物权法律法规的出现和实施,有助于维护公民的物权,保障社会的秩序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权的概念及意义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品依法享有支配、占有和求偿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律法规为人们在物品上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人们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所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一定物品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权,是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法律规定的个人或组织在不破坏物品完整性的情况下,对某种物品或者对特定物品的一部分有一定支配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将自己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抵押给债权人,以保障债权人取得债权的一种物权。

物权法律法规的意义在于保障个人和组织在财产上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秩序稳定,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物权法律法规的规范下,人们具有更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二、物权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物权的种类、获取和行使、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公民和组织在物权上的权益。

2. 《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和保全等问题,为债权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促进了信用市场的健康发展。

3. 《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标准,保障了不动产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了便利。

4.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和流转的法律规定,保障了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调整了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5. 《海洋权利法》规定了海洋的领海、内水、领空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保护,明确规定了个人和组织在海洋资源利用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物权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决争议物权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涉及不同的物品和权利主体,如房屋、土地、水域、船只、林木等。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

In fact, everyone knows what they want, but not everyone has the courage to express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导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对于物权的设立目的不同、同时还有两种标的物不同、再者就是存续期间不同、以及还有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主要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而对于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

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1.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

2.两种标的物不同。

3.两种物权的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4.存续期间不同。

5.权利性质不同。

二、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内容有哪些?担保物权在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中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它是债权人基于物的担保所享有的权利。

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设立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在此不讨论。

担保物权有其自身的特性,就其与担保的其他方式如保证进行比较有以下三点:1、担保物权具有排他性,保证债权具有相容性。

同一物上存在两个抵押权,其效力的优劣以其成立的先后而定,成立在先的先受偿;但若同一物上存在多个保证债权,这些债权都是平等的,并不以成立的先后决定其优劣,而是平等受偿。

2、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保证债权的效力,即优先权。

担保物权与保证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保证债权行使的效力,即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3、担保物权具有追及力,而保证债权则无担保物权对担保物的追及力。

即不管担保物发生何种变动,被何人占有,权利人都能对其行使权利,请求返还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保证债权只能对特定的人即保证人行使,不具有对物的追及力。

对于主张担保物权的期间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异同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一:出让人无权处分;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定限物权: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

它只能在一定的方位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此外,定限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因此也成为他物权。

定限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这是依据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对定限物权所进行的区分。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异同:首先,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1、支配方式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

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3、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归于消灭,而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力。

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该权利亦归于消灭。

4、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押权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5、就目的实现之时间而言,担保物权须于接受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系于将来。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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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内容提要本讲内容涉及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宅基地使用权,典权的概念和特征,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典权的消灭,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权的设立,抵押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特殊抵押权,质权的概念和特征,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竞合。

本讲是考试的重点内容,特别是担保物权,考试中往往作为重点考试内容。

其重点内容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担保物权的一般理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物权竞合。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其特征为: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以占有为前提;是他物权、期限物权、限制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我国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

对此应掌握用益物权的种类、基本特征。

实例演练1A B C D【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用益物权的特征问题。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而且只能在不动产上存在,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故本题选项应为AD。

2种权利?A B住宅所有权C D【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宅基地使用权问题。

农村居民为居住使用,可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并可拥有建筑其上的住宅所有权。

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公民个人在我国不具有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比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本题中,村民乙越界建房侵入甲的宅基地,侵犯的是甲对其宅基地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而非相邻权。

3的有哪些?A BC D【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对地役权的理解问题。

依民法理论,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即地役权是为了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在他人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以有偿取得,也可以无偿取得。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含义。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和出让。

划拨是无偿的,划拨用地主要用于公益性的用地项目,不得以划拨土地从事营利性行为。

出让是有偿的,出让有两种方式:一是买卖方式,又称债权方式;二是投资方式,又称股权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续取得是通过转让、抵押权实现和强制执行,最长使用期限为70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是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且其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应一并转移。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能超过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不得改变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如若改变,应经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而非债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是权利主体的限定性、权利客体的限定性、权利取得的合同性和权利行使的限定性和期限性。

应掌握土地承包权人享有的出租、转让、转包、互换和其他方式的流转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

应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由承包方依法自主决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流转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报发包方备案。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承包方将承包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承包方之间可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为由收回承包地和招标承包。

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在承包期内,因婚姻关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人死亡的,其承包收益依法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可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发包方,拒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

对于四荒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对于通过此种方式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的土地,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等证书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可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承包人的流转权问题。

实例演练1包期内的权利义务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B土地承包经营权CD【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发包方对承包土地的收回权问题。

依照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耕地和草地。

2采取哪些方式流转?A B C D【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四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

依照土地承包法第44、49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农村土地,承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土地承包经营证或者林权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3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 B意C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D案【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的行使问题。

依照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其转包、出租、转让、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五、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有建造房屋和种植竹木的权利。

村民一生只能申请一次宅基地,农民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民迁出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

禁止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六、典权典权是不动产物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是以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

典权人对典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享有转典、典权转让和出租典物的权利。

转典时典权人与出典人仍保持典权关系,转典的期限在原典权有典权期限时不得逾原期限,原典权无期限,转典也不得定有期限,转典的典价不得超过原典价。

典权人转让其典权后,原典权人与出典人脱离关系,由受让人取得原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典权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典权人可以出租典物,收取租金,但典权人因典物出租而受到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典权人在出典人出卖典物时,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出典人赠与典物时,典权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典权人有对典物在毁损灭失的价值范围内进行重修和修缮的权利,超过该价值的重建或修缮应经出典人同意,否则,在回赎典物时,典权人不得就原价值限度外的费用请求偿还。

典权人对典物支付的有益费用,在出典人回赎时,在现存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

典权人负有保管典物和返还典物的义务。

在典权关系中,出典人享有让与典物所有权的权利,但其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典权的限制,即出典人只能进行法律上的处分不能进行事实上的处分。

典权人享有留买权。

出典人享有回赎权,回赎必须在回赎期内为之。

一般认为,典权期限届满后,10年为回赎权行使期间,但回赎期以典期加回赎期不超过30年为限,回赎期为除斥期间。

出典人回赎以原典价回赎。

出典人对出典物享有设定担保的权利。

典权的消灭方式包括回赎、招贴、作绝、别卖以及标的物的抛弃、灭失、混同等。

实例演练1ABC30年内未回赎的,典物的所有权归典权人D【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典权的特征、典权人的权利和典物的回赎问题。

典权在性质上为用益物权,典权人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处分典物的权利,优先购买权。

典物的回赎有期限的依照期限,未约定期限的,应在出典后30年内回赎,回赎时以原价为原则。

故本题选项为BCD。

2A B C D押权【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典权人的权利问题。

典权人对典物享有用益权,其具体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典权、典权转让权、留买权、重建权和费用求偿权。

而抵押权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性质,而属于担保物权。

312间,是祖遗房产。

因为李某是孤寡老人,长期以出租房屋为生。

1970年该县食品公司因扩大营业用房,便主动找李某协商要求买房,李某未同意。

以后县食品公司又提出要求典当房屋,李某开始不同意,后经人说和,双方达成了房屋典当协议。

协议规定:“李某愿将12间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典价12000元,典期无限,立约为凭”。

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

李某与县食品公司之间确立的是什么法律关系?ABCD差价【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典权法律问题。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房屋)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典权是不动产用益物权。

房屋买卖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转让房屋所有权给另一方,并办理过户登记,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债权合同。

本题中,李某与县食品公司就房屋设定典权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没有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意思,故应为典权关系。

对双方未约定典权的期限,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

可认定,当事人未约定典权期限的,最长期限为30年。

4私房三间典与郑某,典价5万元。

后郑某将该房租与陈某。

郑某与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A B C未定,理由郑某欠缺出租权D【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典权人的权利问题。

典权人在典权关系存续期间对典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出租权、转典权、留买权等权利,因此,本题中,郑某将该房租与陈某,该租赁合同有效。

七、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应掌握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的特征是:具有变价受偿性;具有从属性;具有不可分性;具有物上代位性。

其从属性表现为:担保物权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债权成立为前提,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成立;担保物权应随主债权转让而转让,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担保物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原则上不能单独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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