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客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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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简述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有哪几种[1]

2024简述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有哪几种[1]

简述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有哪几种[1]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本合同中所用术语定义如下:1.1.1“股份转让”指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

1.1.2“股份”指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包括与该股份相关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1.1.3“转让价格”指甲方将股份转让给乙方的价格,具体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

1.1.4“交割日”指甲方将股份转让给乙方的日期,具体日期由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

第二章股份转让2.1股份转让的标的2.1.2转让股份的具体数量、比例和转让价格由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

2.2股份转让的方式和程序2.2.1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股份转让手续。

2.2.2甲方应当向目标公司提交股份转让的申请,并取得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2.2.3乙方应当向目标公司提交股份转让的申请,并取得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2.3股份转让的生效条件2.3.1本合同的签署是股份转让生效的前提条件。

2.3.2股份转让的生效还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3.1转让价格3.1.1双方同意,转让股份的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3.1.2转让价格是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公司净资产、盈利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的。

3.2支付方式3.2.1乙方应当在交割日一次性将转让价格支付给甲方。

3.2.2乙方支付转让价格的货币种类、支付方式和支付账户由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交割日和交割程序4.1交割日4.1.1双方同意,本合同的交割日为【】年【】月【】日。

4.1.2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交割日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4.2交割程序4.2.1交割日当天,甲方应当将转让股份过户给乙方,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4.2.2交割完成后,乙方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益。

第五章保证和承诺5.1甲方的保证和承诺5.1.1甲方保证其持有的转让股份是合法、有效、权属清晰的。

股东表决权信托的理论困惑与立法构建

股东表决权信托的理论困惑与立法构建

】 决权的权利属性之困惑与释疑。 隶 两大法系都认为信托的 客体必须是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不能作为信托客 体。 在我
国法 学理 论界 , 权是 财产权 是没 有争 议 的 , 决权 是否 是财 股 但表
产性权利学界的见解却存在分歧。有人主张表决权是人身性权 利, 而有人认为是财产性权利。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表决权 是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 , 不是财产权。持“ 股权客体说” 的学者 主张股权是财产性权利, 以作为信托财产, 可 以非财产权的表决
对表决权行使表现出“ 理性冷漠”大股东常操纵公 司, , 侵论上的讨论和争议。 表决权信 托作为一种“ 舶来品” 在我国公司法和信托法上的正当性也存在
很大 的争 议 , 植该 制 度必然 遭遇 理论 上的 困惑与 质疑 , 决 移 即表
股东的利益 。股东表决权 信托有利于唤醒中小股东 “ 沉睡的权 利” ——表决权, 释放其参与表决 的积极性 , 提高其对公 司的控
民 主与 浊制
殷 东 表 决板 信 托 的 理论 困 惑 与立 法构 建
肖平 容
( 内江师 范学院 政 法与历 史学院, 四川 内江 6 10) 4 { ( 】 )
摘 要: 股东表决权信托源于英美法系并体现其法律传统 , 国移植该制度 必然遭遇理论上的困惑与冲突。 我 但将
其加 以改造和变通后 , 些冲突是可 以克服的。 目前 , 这 我国资本 市场 已经 出现 了表 决权信托 的实践 , 由于无法可 但 依, 操作上很不规范。 为此, 应通过公 司法和信托法共同调整表决权信托, 对涉及表决权 信托效力的书面形 式、 目的、 期 限、 登记 公示以及 委托人 的撤销权等作 出原则性规定 , 为实践提供行为选择和参考 的制度模式。 关键词 : 股东表决权 ; 表决权 信托 ; 股权

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研究

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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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1 4 No 1 o. , . 1
Fe 20l b. 2
股东表决权 信托制度研 究
罗 世 明
( 京理 工大 学 北 法学 院 ,北京 10 8) 0 0 1

要 :股 东表 决权信托对于股 东权益的保护和公 司治理结构 的完善起 着十分重要 的作 用。本文从股 东表决
东表决权信托制度是指: 在某一既定的期间内, “ ( 股 东 ) 股 票 的法律 上 的所有 权 和 表 决权 转 移 给 一个 将
或若 干个 受托 人 ,从 而将 分散在 全体 股 东身上 的公 司控 制权 集 中在 受托人 手 中 。I汉 密尔顿 认 为 :表 ,I ,J “ 决 权 信 托 是 通 过 一 个 正 式 的 表 决权 契 约将 股 东表 决权 授 予受 托人 ,通 常其 他诸 如股利 取得 权等 股东 权 利仍 然被 股份 受益人 享有 。 【在信 托制 度 的发源 ,z ,J 地 英 国,学 者普遍 将股 东表 决权信 托制 度定 义 为 : “旨在 集 合 股 东投票 权 的信 托 ,股 东将股 票 的拥 有 权 及表 决权 转交 受托人 一段特 定 的 时间 。设立 这种 信 托 的原 因不一 而足 ,例 如在 公司 的财务 状况 不稳 定 时 ,公 司董 事可 能会在 商业 银行 设立 一个表 决权
权信托制度 中最重要 的概念与客体 问题进行 分析并且对如何构建我 国的股 东表决权信托立法提 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信托 ;股 东表决权 ;表决权信托 中图分类号:D9 0 2.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7 .2 X(0 20 .0 60 6 43 7 2 1 )1 1.6 0
指一群股东或全体股东根据协议将 其持有的表 决 权股 份转 让给 一个 或 多个商 事主 体 ,后者 为 了实现 定 的合 法 目的 而 在 协 议 约 定 或 法 律 确 定 的 期 限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一)法律关系分析法概述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的原因.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优点:第一,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

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将各种法律关系比分开来,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第二,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

很多生活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法律并不介入,如民法学说上所谓的“好意施惠关系”、“自然债务”等理论。

例如,甲乙二人素来交好,甲邀请乙到家里做客,此为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而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问题。

第三,把握法律关系的要素。

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法律事实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内在的要素。

第四,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定的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介(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不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

及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

特点:第一,考察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在适用法律,把案件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

第二,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第三,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

其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于法学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四个步骤:1.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表决权信托制度本土化面临若干问题

表决权信托制度本土化面临若干问题

试析表决权信托制度本土化面临的若干问题摘要:中国经济社会中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等问题都呼唤表决权信托在中国的落地生根。

这一制度在中国的效应发挥取决于是否适应当今社会现实,本文就从法理基础、功能定位两个方面阐述了表决权信托制度在本土化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表决权信托本土化一、表决权信托之法理基础信托制度发源于英国,根据英美法系的”双重财产权”理论,信托财产实质是一种分割的财产权:普通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衡平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归于受益人。

这种对于信托法律实质的理解顺应了英美国家的法律演进过程,时至今日仍然盛行于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

但是在信托制度引入我国的过程中,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则成了关键性的疑难问题:”双重财产权”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绝对所有权理论是格格不入的,这一根本矛盾在我国现行《信托法》中并未得到解答。

《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对此项规定的解读见仁见智,有人认为”委托给”并无转让的意思,而有人强调”给”即证明所有权的转移。

法律的模糊规定体现了制度移植中的摩擦,这样的矛盾也体现在了表决权信托制度中。

探究这一问题首先应明确表决权是否属于信托法规定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

《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表决权的性质是一种固有权、共益权,它与股利分配请求权等权利共同构成了股权。

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并无争议,但是表决权仅是意思表示的权利,并且运用表决权所获得收益只能通过分红、股利等方式获得,而这是作为私益权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内容。

可见表决权不属于一项财产性权利。

那么我们就要追问: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定位于何者才能符合信托财产的法定要求?学界对此已有充分的争论:”股权说”和”表决权说”。

信托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信托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年过六旬,退休前是一名高级工程师。

张先生在退休后,生活安逸,但一直关心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他希望通过自己的方式为社会做出贡献,于是决定将自己的部分积蓄用于公益事业。

在朋友的推荐下,张先生了解到某信托公司推出的公益信托产品,便与该信托公司签订了《公益信托合同》。

二、信托法律关系分析1. 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张先生,将部分积蓄用于设立公益信托。

- 受托人:某信托公司,负责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实现信托目的。

- 受益人:不特定社会公众,即张先生希望帮助的群体。

2. 信托财产- 张先生将其5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作为信托财产,委托某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

3. 信托目的- 通过设立公益信托,将信托财产用于资助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4. 信托关系-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

- 在本案例中,张先生作为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某信托公司,由其管理、运用和处分,以实现资助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目的。

三、案例分析1. 信托设立的有效性- 根据《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本案中,张先生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了《公益信托合同》,符合信托设立的形式要件,信托设立有效。

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信托法》第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 本案中,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有义务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

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信托法》第25条规定,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 本案中,受益人即不特定社会公众,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4. 信托终止- 根据《信托法》第4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

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思考

( )自由 一 自由意 味着 以最 少 的代 价 能支 配财 产 的最大 选择 范 围,即赋 予 个人 以最 大 限度 的财富 支配 自由。而股 东表 决权 信托 制度 的设 计 思路 正是要 将这 种个 人对 财富 的支 配 自由扩张 到公 司股 东权利 的行使领 域 ,使 许多 原本无 力行 使或 无 意行度 的 障碍 二)
合 理 的。 根据 以上 分析 , 以将表 决权 信托 定义 为: 决权信 托 足一个 可 表 或 数个股 东根 据 协议 , 在… 定期 间 内,以不可撤 回的方 法 , 其持 将 有 股份 的表 决权转 让给 一 个或 数个 受托人 , 者 为实现 一定 的合 后
法 目的在 协议 约 定或 法律规 定 的期 限 内行 使 该表 决权 ,股东 或股 东 指定 的人享 有 受益权 的 一种法 律制 度 。 二、 表决 权信 托制 度 的价值 分析 表 决权信 托 制度 的价 值 , 际上 也 就是指 表 决权信 托对 于人 实 和 社会 的有 用性 。由于 表决 权信 托制 度本 质上 是利 用信 托 的优 越 性 对表 决权 的重 新安 排 , 因此 , 托法 的两 大突 出价 值取 向一自由 信 和 效率 也就成 为 了表 决权 信托 制度赖 以存在 的价值 保 障 。


我 国 《 司法》 公 规定 的表 决权 行使 手段过 于 简单 , 了亲 自行 除 使外, 只有表 决权 代理 和 累积投 票制 , 目前 对股 东表决 权信托 制度 尚未作 出明确 规定 [ 。对于 我 国来说 , 4 ] 该制 度仍 属于 西方法 律文 明 中的东 西 。那么 , 国是 否应 当引入 表决 权信托 制度 呢 ? 我 讨 论 一项 制度 是否应 当引入或 借 鉴时 ,首先 需要确 定 的是这 个 制度 是 否具 有积 极的 作用 , 也就 是说 , 否是所 谓的好 东西 。笔 是 者 认为 : 先, 决权 信托 制度不 同于 公司法 中 的表决权 代理 和表 首 表 决权拘 束协 议 ,是一 种具 有独 立存 在价值 的表决权 行使 方式 。其 次, 当表决 权与信 托 制度 相结 合 时, 就会 产生 巨大 的弹性 , 使得 表 决 权信 托所 体现 出的功 能十分 丰 富 , 能够 适应 不 同的人对 表 决权 的不 同要求 。再 次 ,纵观 表决 权信 托在美 国产 生和 发展 的一 百余 年, 虽然 该制 度也 曾因滥用 误用而 给美 国经 济造成 过很大 的损 害 , 但 总 的来 说, 的积 极效 果还 是大 于其 负面影 响 的。也 因此 , 在 它 现 美 国许 多 州都认 可 了表决 权信 托制 度 ,并在法 律上 予 以明确规 定 [】 5。横视 其他 大 陆法系 国家 , 虽均 未在制 定法 中对 其加 以明文 规 定 , 也愈来 愈感 觉到 了该制 度 的优势 , 但 并在 学术 理论上 引起 了热 烈 的讨 论 。因此 ,表 决权信 托制 度 的确 是个好 东西 。既 然它是 西 方 法律 文 明中 的好 东西 , 么 我们 国家就 应 当将它 引入 并为 自己 那

建立中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思考

王 军 武
( 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 , 贵 贵州 贵 阳 5 0 0 ) 50 1

要: 表决权信托是信托机制在公 司法领域 的拓展和 创新 , 它是 以股 东表决 权为客体 的一种特 殊信 托 , 功能丰 富, 其 常 被 用来平衡股东利益 、 保有公司的控制权 、 确保公 司管 理的稳 定性和 连续 性、 保障债 权人 的利益 , 利于公 司融 有 资、 高公司决策效率等。然而在我国公司运作实践 中已经存在表决权信托 的情况下 , 行《 提 现 公司法> 并未对表决 权信托制度作 出规定 , 这对公司的 良性发展不利。因此 , 应在 我国《 公司法》 《 、 证券法》 信托 法》 和《 中增加对表决 权信托 的规定 , 把表决权信托纳入我国法律体系的调整范围 , 而建 立我国表决权信 托法律 制度。 从 关键 词 : 表决权 ; 表决权信托 ; 公司法》 法律 《 ;
Ab t a t Voe tu ti e eo me t n n o a in o s s se i e a e f mp n a sr c : t r s sa d v lp n d i n v t f r t y tm n t r ao a o t u h Co a y L w.I i p ca r s ih d f e t sas e i t t l u whc e n s i
saeo e o sa bet n a a os u c os h haeo e sdt bl c h eodr bnfs ep hrhl r vt a nojc adihsvr u ntn i r f nue a nesa hle ee t,ke ds e t i f i w c t o a r s i
Le a o g s o t b ih n t u tS s e i i a gl Th u ht n Esa l i g Vo e Tr s y t m n Ch n s

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客体研究

三人 方面 的意 义。
关键 词
表 决权信 托
表 决权
股权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 1)214O l0 .522 o1.1.2 0 该 说认 为, 决权信 托的 客体应 为股 东持有 的股 份。 决权 表 表
中图分 类号 : 92 8 D 2. 2
表 决权 信托 (oi t s 是指 一名 或数 名股东 根据 信托合同 v t gr t n u)
当事 人的 自有财 产及其 他信 托财产 。( ) 转让性 。信托 的成立 权建 立在持 有 公司股 份基础 之上 , 能离 开股份 、 4可 不 与其他 股东权 以信托 财产 可 以由受托 人取 得并进 行管理 、 处分 为前提 , 托财 利 分割 而单 独存 在。 信 因此 , 决权 信托只 能 以转 让}份为手 段 设 表 J 殳 产必 须为委 托人 独立支 配的可 以转 让的 财产 。 。 ( ) 决权 信托客 体的概 念 二 表 表 决权 信托法 律关 系的 客体 , 表决权 信托 的标 的, 指信 即 是 立, 以实现表 决权 统一 行使 的 目的 。 而表 决权 客体 说 认为表 决权 可 以独立 存在 , 根据私法 自治 , 当事人可 以 自由处分 自己的权利 。 笔耆认 为 , 表决权 信托 的客 体应 为表 决权而 非股权 , 表决权
人 享有普通 法上 的所 有权 , 受益人 享有 衡平法 上 I )有权 。  ̄ f W 山于 托 合同向受让 人转让 股份 , 质上仅将 表决权 让渡给受 托人至 于 实 信托 制度与 传统大 陆法系 的所 有权一 元观念相 背离 , 因此火陆 法 其 作为股 东享有 的其 他权利 仍然 保留于 自己之手 。
所 具有 的一般 特征 。信 托财 产足 信托法 律关 系的 标的 , 客 关 的权利 , 不是股权 。 东表 决权作 为财产 权利 ( 东权) 而 股 股 中的

论表决权信托的法律属性



并不 能 阻止 这 样 的事 实 : 理层 只 能 在投 资人承 受 限度 内行使 管 他 们 的 权 力 , 则他 们 将 承担 被 驱 逐 的风 险 。 否 ( ) 决 权信 托 : 司控 制 权 的 自由配 置 。 二 表 公 公 司控 制 权 , 是对 一 个 公 司 的经 营管 理 或 方针 政 策 具有 决 定性 影 响 的力 量 或 权力 。 控 制 权配 置 的 根源 在 于 股 东 大会 表 决权 分 布 , 东 大会 表 决 权 分布 则 主要 取 决 于股 权 结 构 和 表决 股 机 制 的 合力 。 因此 , 观 点认 为 , “ 本 多数 决” “ 股 一 权” 有 在 资 和 一 的前 提 下 , 股 份 额 占据 绝对 优势 的股 东享 有 全 部 控 制权 , 持 而 小额 股 份持 有 者手 中股票 的表 决权 则 被 “ 收 ” , 为 一 张张 吸 了 成 无 意 识 的散 乱 的 消 极受 益 凭 证— — 然 而 , 学 者 指 出 , 有 该种 观 点实 际 上是 把 控制 权 看 作 了一个 “ 态 的结 果 ”而 忽 视 了控 制 静 , 权 争 夺 的过 程 。控 制 权 争夺 的根 源 在于 利 益 冲 突 , 种 冲 突是 这 潜 在 的 , 又遍 及 公 司 的 内部和 外 部 , 为控 制 权 可 以 带来 的 却 因 本 身利 益 和 衍 生利 益 的诱 惑 随 时 可 能 爆 发 。在 野 派 为 了夺 取 控 制 权 , 要积 累 更 多 的表 决权 : 需 当权 派 为 了保 有 控制 权 , 则需 要 时刻 提 防 那些 无 意 识 的散 乱 的 股 票 被 集 中起 来 形 成 统 一 的 力量 : 司之 外 , 有 竞争 对 手 的虎 视 眈 眈 。在 当代 股份 公司 公 更 股 权 高度 分 散 , 需获 得 相 对较 小 比 例 的表 决权 便能 达 到 公司 只 控 制 目的 的前 提 下 , 这种 争 夺 变 得 更加 激 烈 和 白热 化 。控 制 权 的形 成 本 身就 是 一 个量 变 引起 质 变 的 过程 ,从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每 一 份 表 决权 都 代表 着 一 份控 制 的力量 。 股 东将股 份上 的表 决 权转 移给 了别人 , 看似 是 放弃 了控 制 , 实际 并非 如此 。因为在 这 种移 转之 前 ,他 手 中 的表 决权 本 是虚 无 或 者 闲置 的 , 他只 能 以 “ 脚投 票 ” 者 “ 便 车” 用 或 搭 的方 式表 达 自己的不 满或 者无 奈 ; 是这 种移 转和 整合 , 他 的表 决权 有可 能 让 转 化为现 实 的控制权 , 作为 受益 人 , 控制 权带 来 的收 益 。 并且 享受 历经 辗转 , 决权信 托最 终被美 国各州 公 司法确立 为一 种合 表 法 的表决 权 行使 方式 。 当然 , 种对 控制 权 的配 置并 非一 定 是一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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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s t em A nd Soci et y —暖墨匦l瑟竺竺!型!!f叁叁I』查塾垒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客体研究李璇摘要表决权信托是表决权与信托制度的结合,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制度。

表决权信托的客体是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但关于其客体为股权抑或表决权在学界还存在着争议。

本文从学界两种不同的学说入手,分析两者的分歧点,从独立性和财产性质论证了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表决权,并分析了承认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表决权在维护委托股东和善意第三人方面的意义。

关键词表决权信托表决权股权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_0592(2010)12-114—02表决权信托(vot i ngt r ust)是指一名或数名股东根据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将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转让给一名或数名受托人,受托人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持有股份,并行使表决权的信托形式。

①表决权信托自产生以来,在提高决策效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但关于这一制度的设计,还存在许多分歧,其中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客体是其中较为基础的争论热点之一。

一、表决权信托客体的概念(一)信托财产的概念及特点作为信托客体的下位概念,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必然具有前者所具有的一般特征。

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的标的,也即客体。

信托财产最先出现在英国的衡平法,具有双重所有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由于信托制度与传统大陆法系的所有权一元观念相背离,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回避对信托财产进行立法定义。

信托财产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限定性。

信托财产须具有流通性才能运作实现其目的,因此各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种类有一定限制。

(2)形态的可变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为信托财产。

(3)独立性。

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自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

(4)可转让性。

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可以由受托人取得并进行管理、处分为前提,信托财产必须为委托人独立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

国(二)表决权信托客体的概念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表决权信托的标的,是指信托关系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

作为信托法律关系的一种,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必然具有信托财产的一般特点;由于表决权信托是信托法和公司法结合的产物,其客体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关于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股权还是股权中包含的表决权,还有较大的争议。

二、关于表决权信托客体的学说(一)股权客体说作者简介t李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114该说认为,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应为股东持有的股份。

表决权只能起到在服从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条件下要求公司兼顾局部利益的作用,其实质是股东的决策权,是不能以金钱价值交换的权利,这一非财产权利的属性使之不能成为表决权信托的客体。

@股权是股东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享有的与资本收益的分配有关的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而表决权只是股东权的一部分,其实质是股东的决策权,是不能以金钱价值交换的权利,具有人身权属性。

且股权是整体性的权利,具有不可分割性。

(二)表决权客体说此说认为,表决权信托是就股份表决权和与行使表决权紧密相关的权利设立的信托,其客体是股份表决权和与表决权紧密相关的权利,而不是股权。

股东表决权作为财产权利(股东权)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股东根据表决权信托合同向受让人转让股份,实质上仅将表决权让渡给受托人至于其作为股东享有的其他权利仍然保留于自己之手。

④(三)对争议的分析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以下两点:第一,表决权是否具有财产性质。

股权客体说认为,表决权是股东权中共益权的一种,是基于股东地位的权利,具有人身性质,不具有财产性质。

第二,表决权是否可以脱离股权独立存在。

股权客体说认为,表决权建立在持有公司股份基础之上,不能离开股份、与其他股东权利分割而单独存在。

因此,表决权信托只能以转让股份为手段设立,以实现表决权统一行使的目的。

而表决权客体说认为表决权可以独立存在,根据私法自治,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笔者认为,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应为表决权而非股权,表决权具有财产性质和独立性,设立表决权信托时进行的股份转让是为了限制受托人的行为,保护第三人利益而公示的目的,并不意味着表决权信托的客体是股权。

三、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表决权(一)表决权的财产性质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可以转让的财产。

财产权的核心特点为具有经济利益。

股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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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圆冒雹圜一自益权主要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受益人即委托人自身或是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表决权属于共益权,是股东通过参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财产的行使、收益、处分和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按照其所持股份参加和形成股东共同意思决定的权利。

从共益权和自益权的角度来说,股东设立公司在于满足其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以实现经济利益为中心的自益权是股东权的核心所在;共益权是为了补助或者确保自益权发挥作用,共益权在这样的意义下才有存在的价值。

自益权的财产权属性决定了共益权的财产权属性。

表决权为共益权的一种,也应该随之物化,自然也是财产权。

@在实践中,表决权的行使对公司的运营效果有重大影响,其行使是出于股东追求经济利益的考虑,表决权具有使用价值;另一方面,现实中有偿或无偿的表决权征集等表明其具有交换价值。

因此,表决权具有经济利益,具有财产性质。

(二)表决权的独立性传统公司理沦认为,股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性质上是社员权。

如果脱离了社员的身份.其他基于股权的权利也不复存在,因此表决权与股权不可分离。

不可独立成为表决权信托的客体。

但随着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程度越来越明显,人们处分私权的方式多样化,表决权被用来和其他制度嫁接以实现各种目的。

表决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如何行使均可由股东依私法自治原则自由决定,只要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则都应视为有效。

表决权越来越具有独立性,可单独作为法律关系豹客体。

(三)与表决权代理的比较分析表决权代理是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股东通过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的法律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107条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代理:“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委托授权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代理是表决权与代理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必然要符合一般代理的要件。

有效代理的一个构成要件是代理行为必须是法律允许并可以代理的行为,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代理只能适用于财产性的法律行为o。

既然表决权可以被代理,我国《公司法》也明确承认了表决权代理制度,这无疑意味着我国在实践中已经承认了表决权的财产性质。

另一方面,表决权可以单独被代理,说明表决权可以脱离股权独立存在,具有独立性。

因此,从与表决权代理这一已被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制度来看,表决权具有财产性质和独立性。

四、将客体认定为表决权的意义(一)与股权信托相区别股权信托是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委托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

表决权信托和股权信托是不同的概念。

股权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股权,不仅包括表决权,还包括财产分配请求权在内的所有股权权能,财产分配请求权由受托人行使而非受益人。

股权信托包括股权投资信托、股权融资信托和股权管理信托,范围更为广泛,受托人可以为实现委托人的4i同目的行使股权派生出的所有权利。

而表决权信托的受托人只可以行使表决权及与表决权密切相关的其他权利。

明确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表决权,有利于明确表决权信托和股权信托的区别。

(二)维护委托股东的利益表决权与信托结合形成的表决权信托制度,委托人和受托人达成合意,在表决权上设立信托,由受托人为特定目的行使表决权,而其它股东权利仍由委托人保留。

承认表决权作为这一法律关系的客体,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且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另一方面,若认为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股权,在缺乏对受托人进行监控而委托股东又丧失直接对公司行使股权的情况下,无疑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丽承认表决权信托的客体是表决权,股东不必行使表决权,但其它股东权利,如知情权、股利分配请求全、剩余财产请求权等仍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可行使自益权和其他与表决权无关的共益权,更有利于保护该股东的利益。

(三)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在表决权信托的设立过程中,通常要办理股份变更手续,这只是为了公示的目的。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关系的效力涉及第三人之利益,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开,否则第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遭受损害。

《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第7.30条第1项之规定,在表决权信托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当制作收益所有人名单,记载表决权信托中全体受益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及其转让给受让人的股份的种类和数量,受托人应当并将表决权信托合同副本和受益所有人名单提交公司各查。

@虽然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表决权而非股权,但在设立表决权信托时要进行股权变更,并将表明存在表决权信托的文件存放于公司备查,是为了使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了解受托人的真实地位,避免善意第三人盲目购入受托人持有的受托股份,立法目的在于公示,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同时也可以排除表决权受托人转让、赠与、质押委托股份的权利,维护委托股东的利益。

注释t@@@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ff I版社.2004.263.266,268,267.②霍班莽.信托法要沦r{l国政法大学}l l敝社.2003.95.③覃有土.陈雪萍.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优化配置机制.浊商研究.2005(4).⑤粱J.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r卜,0展丌.法律{l{版扎.2005.14.⑥伏军.公训投票代理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人学m版社.2005.7.⑦江甲主编.民法.中国政法㈥扳社.2007.22I.参考文献t【I】邓峰.浅论|倥东袭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贵辩l学院学报(扎会利学版).2007(3)【2】徐梦洲.信托法.法伴H I版社.2006.【3】赖渊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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