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黑建建[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8]9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OO八年三月十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委托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培训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登记、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公共工程、公益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企业考核内容第六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项或多项资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及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可从事项目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黑建规[2011]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黑建规[2011]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黑建规[2011]6号)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近年来,随着省政府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各地棚户区改造迅速实施,已取得显著成效。

但由于我省棚户区面积存量大,改造任务繁重,改造成本较高,许多棚户区改造项目缺乏长远考虑,规划科学性不足,导致建设质量和品位不高,未能实现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市形象的目标。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品位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民生工程的建设品质,现就我省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把握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基本原则(一)强化整体意识,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作为我省十大民生工程的重中之重,是促进城市建设提档升级和提高城镇化水平的有利契机。

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的制定,要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整治环境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

要坚持统一规划、综合配套的原则,对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进行同步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体现“四增四减”原则,优化人居环境。

通过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引导项目建设增加绿化,增加公共空间,增加文、教、体、卫以及商业网点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减少居住人口数量,减少建筑总量,减少建筑密度,减少建筑能耗。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黑建建〔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黑建建〔2019〕12号各市(地)住建局、发改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发展理念,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工程咨询市场供需矛盾,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全面提升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新模式,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市场,构建适应我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全过程咨询企业,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发挥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2020年起,新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老旧小区改造等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应率先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2022年起,政府和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

二、工作内容(三)实施阶段。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黑建招[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建招[2006]1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省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总站。

电话:0451-53603738。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稳步实施,指导和规范全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招标是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招标方式。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其他项目招标时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黑建招[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建招[2009]5号)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行署)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业务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活动。

第六条工程监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委托:(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二)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14•【字号】黑建建〔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黑建建〔2022〕8号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工程造价有关管理规定,为合理调整和确定我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造价,现提出以下工程结算参考意见。

对2022年1月1日以来有施工且尚未完成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可参照本参考意见调整。

一、人工费价差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1)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2)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及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可参照普工单价103元/工日、技工单价138元/工日调整。

3.按《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公告》(第917号)执行的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2.发承包双方应增强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在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等环节,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明确风险范围和幅度,合理确定和调整材料价格。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一)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涉及《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5号,以下简称〔2018〕15号文件)三次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黑建质〔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黑建质〔2017〕4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质量监督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认真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明确我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样板引领作用各市(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在辖区内选择1至2项在建工程项目作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样板,召开本地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现场观摩会,组织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管理人员参观、学习。

二、认真落实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切实做好有关施工图审查、质量报监、施工许可申报、合同管理等工作,确定合理工期和造价,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支持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

(二)监理单位要做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检查工作。

在工程开复工管理、进场材料管理、工程验收管理、质量问题处理等工作中做好检查工作,以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为核心,按照省有关规定落实好监理向住建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理情况制度。

(三)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第一责任。

要按照《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承建工程项目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控制工作,在技术交底管理、材料质量管理、施工过程管理、实体质量控制等工作中及时、认真落实住建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要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黑建造价[2008]1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8]16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8月1日颁布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5]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系列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
关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2.21
•【字号】黑建函〔2020〕31号
•【施行日期】2020.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
的通知
黑建函〔2020〕31号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加快实施,促进新项目开工和在建项目复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现将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理
(一)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

各地各部门要依托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善审批要件网上上传功能,实现各类电子化审批要件信息网上流转。

各阶段牵头部门要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预约、咨询、答复、投诉等线上服务;通过视频会商、在线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开展网上收件、并联审批和网上出件,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全过程审批,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

(二)完善线上申报办理各项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网
上申报、线上办理各项配套制度,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正常运行。

要引导申报单位通过线上开展咨询、上报等业务,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人前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体窗口咨询次数。

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到实体窗口办理的,可通过电话、线上预约等方式,避免人员聚集。

要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需的纸制材料和颁发的审批证照应通过邮寄寄送。

(三)做好项目审批服务保障。

对涉及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工程、省百大项目以及疫情防控建设项目要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实行专人跟踪办理,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为项目开工创造条件。

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审批管理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一般性技术问题应在线咨询或解决,尽量避免面对面提供技术服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正常运行。

(四)推进县(市)全覆盖。

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县(市)功能开发建设,指导所属县(市)优化审批流程,开展审批人员线上培训,确保4月底前县(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全部纳入系统审批和管理,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二、合理做好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和受疫情影响推迟开(复)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顺延工期、合理分担费用。

此次新冠肺炎不可抗力,影响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时间自2020年1月25日(我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一)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项目。

1.工程造价中增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或结转复工的项目,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函〔2020〕23号)和属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承包方所发生的费用(如疫情防控期
间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材料费和疫情防护临时设施费、防护人员费用)列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

该费用在税前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列,承发包双方应按实签证,计入工程结算。

2.合理调整人材机价格。

受疫情影响导致建筑人工工资或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异常上涨的,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签订补充合同,确定相应调整方法。

(二)受疫情影响推迟开(复)工项目。

已完成招投标推迟开工(计划开工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结转推迟复工项目,承发包双方应就工期、人材机价格调整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等内容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三)正履行招投标手续项目。

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四)疫情防控医疗应急建设项目。

疫情防控期间,施工企业按照当地政府指令紧急新建或改建疫情防控医疗应急建设项目(如新冠肺炎患者集中收治医院)的造价,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签证,据实结算。

(五)确保工程价款支付。

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以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为由拖欠工程款。

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应在疫情防控期间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开(复)工项目顺利进行。

(六)加强价格监控。

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人材机价格波动情况的监控工作,及时调整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发布频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发布价格预警,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结束后建筑市场的稳定。

三、科学组织人员返岗开(复)工
(一)做好人员返岗组织和筛查。

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单位对省外返岗人员要提前做好返程计划,组织返岗人员尽可能成批次到达项目所在地,施工单位要采
取包车方式统一接站,点对点接到开(复)工地点。

严格落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风险人员筛查方案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0〕54号)要求,认真组织返岗人员筛查。

对返岗人员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并超过37.3度的,要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查报方式,最大限度查出有风险人员,真正做到关口前移;对未有明显症状的,要严格执行属地防疫相关要求后方可复工。

(二)严格落实开(复)工要求。

各地住建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坚决做到“七有”“十必须”“三到位”“三严禁”,坚决做到“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确保建筑工地开(复)工安全。

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开(复)工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按时上报有关情况。

(三)努力做好服务保障。

各地住建部门要分析研判复工项目劳务用工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可能出现的用工短缺问题;要协调做好施工现场防疫物资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拓宽渠道,协助施工单位解决开(复)工项目防疫物资不足问题;要协调卫生防疫部门对项目防疫工作开展指导培训;要协调交通部门建筑材料、施工机械运输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复)工。

联系人:王玉波,联系电话:*************。

附件:2020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拟开(复)工情况统计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