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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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在谈到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时候,人们一般是将其作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来讨论的,而要约邀请的作用,更多的时候体现为理解要约这一概念的辅助概念,所以,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大多数时候出现在合同成立的环节,通过讨论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

而在谈到合同效力的时候,人们一般将合同的成立作为节点进行讨论和研究,也即合同成立之后才产生法律效力问题。

所以,对于缔约过程之中、合同成立之前的行为,特别是要约和要约邀请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法律效力,理论研究并不多.事实证明,要约和要约邀请并非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相反,随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以及实践中商业广告、招投标行为的日益增多,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为合同磋商的主要方式和行为,其在法律上的意义显得日益重要.因此,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厘清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一、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实施十余年来,理论及实务界几乎都不讨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虽然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学说上基本一致的观点是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示,而是事实行为,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更有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不是合同订立中的必需环节,只是民法理论对交易实践中要约前置环节的归纳总结,研究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为了将要约与其区分开来以便更好的确定要约的内容,因此,在合同法中,要约邀请仅具有工具性作用,并非一项法律制度。

尽管也有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人撤回其要约,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表达出了并不绝对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的观点,但也未进一步指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究竟何在.虽然理论上都不承认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意义,合同法也未规定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但要约邀请这一行为会对交易双方的民事权利产生影响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招投标中要约、邀请和承诺是指在招标和投标过程中,涉及到各方
之间的邀请、承诺和约定。

在招标过程中,各方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确保整个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首先,要约是指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邀请函或者公告,表明
其意愿达成招标合同。

要约通常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参与条件、提交要求、截止时间等内容。

在收到要约后,投标人可以根据要约的
内容来决定是否参与投标,以及如何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

其次,邀请是指招标人主动邀请特定的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

招标
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考虑,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以确保招标项目能够得到最合适的投标响应。

邀请函通常包括邀请的
理由、要求、条件、时间等内容,受邀的投标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作
出决定并提交相关文件。

最后,承诺是指投标人在参与投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要
约作出的明确表示和承诺。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需要确保文件
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诺能够按照要约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招标人也需要保证在评标和决标过程中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
投标人,并最终选择最合适的投标方。

综上所述,招投标中的要约、邀请和承诺是保障招标活动顺利进行
的重要环节。

各方需要遵守约定、确保信息透明、遵循公平原则,以
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合作关系。

只有通过遵循相关规定和原则,招
投标活动才能顺利进行,达到双方的合作目的和利益最大化。

要约 要约邀请 要约人 受要约人 承诺 基本概念举例分析

要约 要约邀请 要约人 受要约人 承诺 基本概念举例分析

例题一A因建造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均先后回复函电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

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同时即派车给被告送去50吨水泥。

回答:题目中A的函电应该是要约邀请,因为没有约定价格,本意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意思。

水泥厂的回复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即在承认原来函电的情况下,约定了价格,对方接受即为合同成立。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

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

例题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例如:甲建筑公司因施工需要于2010年3月6日向乙水泥厂发去购买水泥的电报,“要求以500元/吨的价格,标号为325#,数量为100吨,并于2010年3月7日13点前送到甲建筑公司的XXX工地”;乙水泥厂于2010年3月6日回电说:“完全同意甲建筑公司购买水泥的要求”;到此为止,双方要约与承诺已经结束,合同就此成立;解释:题中甲建筑公司——要约人,乙水泥厂——受要约人;购买水泥的电报——要约,水泥厂于2010年3月6日回电——承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题中,甲建筑公司购买水泥的电报(要约)经水泥厂于2010年3月6日回电(承诺),那么水泥厂按价、按质、按时送到甲建筑公司的XXX工地时,甲建筑公司必须完全接收该水泥,不得少收或拒收(这就是所谓的“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追问: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呀,在做题中如何区别?回答: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案例: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3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

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

为此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河北省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

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建华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华公司。

前进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

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

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

在建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华公司,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

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

建华公司收到大成公司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

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

建华公司同时再次向大成钢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大成钢厂自行负责。

第三天,内蒙古大成钢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不予收货,为此发生纠纷,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所要应用的经济法知识(1)要约1、要约是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

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3、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及承诺

要约与要约邀请及承诺

要约与要约邀请及承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出价或者发盘、报盘。

发出要约的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承诺人。

要约是合同订立所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

要约要具备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规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要件,要约不能成立,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要约的有效要件也称为要约的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要约应当具备下列几个要件: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第五,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店柜台里陈列的标价商品、自动售货机、市内公共交通运输、悬赏广告等。

第六,要约必须能够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撤回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也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在于,前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后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而两者的共同点则是都发生于承诺生效之前。

承诺生效之后,合同即告成立,这时要约人便不能撤回或撤销其要约。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不再受其拘束。

它的法律意义在于:对要约人而言,是解除要约人必须接受承诺的义务;对受要约人而言,是终止其承诺的权利,即使受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

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招标是否等于要约邀请

招标是否等于要约邀请

招标是否等于要约邀请招标⽂件是规范整个招标过程,确定招投标双⽅当事⼈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件。

招标是否等于要约邀请?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招标是否属要约邀请属于,对于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

⽽投标是要约,招标⼈选定中标⼈,为承诺。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件截⽌时间的同⼀时间公开进⾏;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五条开标由招标⼈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参加。

第三⼗六条开标时,由投标⼈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误后,由⼯作⼈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七条评标由招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五⼈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作满⼋年并具有⾼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平,由招标⼈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般招标项⽬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式,特殊招标项⽬可以由招标⼈直接确定。

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相关项⽬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条招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对投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何区分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如何区分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如何区分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是合同法中⽐较重要的内容,所以理解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对合同法的应⽤有很⼤的帮助。

那么,如何区分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这⼀问题你知道吗?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分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缔约⼀⽅以缔结合同为⽬的⽽向对⽅当事⼈作出的意思表⽰。

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商务⽰范法》第11条规定:除⾮当事⼈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意思表⽰的⼿段来表⽰,并不得仅仅以使⽤电⼦意思表⽰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性。

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的,也可以是默⽰的。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项要约要发⽣法律效⼒,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的特定⼈做出的意思表⽰。

2、要约必须具有订⽴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在电⼦商务活动中,从事电⼦交易的商家在互联⽹上发布⼴告的⾏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发出的。

另⼀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

要约⼀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必须承担Υ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时⽣效”。

由于电⼦交易均采取电⼦⽅式进⾏,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计算机⼏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交易中何ν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数据电⽂形式订⽴合同,收件⼈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的,该数据电⽂进⼊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δ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进⼊收件⼈的任何系统的⾸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招标投标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没有超出合同缔约的范畴,具有很强的民事行为属性,因此要从民事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来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要约与承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向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有效的条件是完全同意要约的条件,而不能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改变,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要约邀请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需经过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特点是:要约邀请的对象不特定,存在广泛性。

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邀请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仍不受约束。

招标是要约邀请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首先,招标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布招标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从众多投标人中寻找最佳合作者,《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

其次,招标人发布招标通知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而不是直接与受邀请人签订合同,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

虽然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有详细介绍,也提出了一系列条件,但它缺少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比如说价格,这些有待于投标者提出。

再次,如果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同意投标人的条件,可以拒绝投标,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合同成立的一些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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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招标投标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没有超出合同缔约的范畴,具有很强的民事行为属性,因此要从民事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来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向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有效的条件是完全同意要约的条件,而不能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改变,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要约邀请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需经过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特点是:要约邀请的对象不特定,存在广泛性。

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邀请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仍不受约束。

招标是要约邀请
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首先,招标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布招标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从众多投标人中寻找最佳合作者,《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

其次,招标人发布招标通知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而不是直接与受邀请人签订合同,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

虽然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有详细介绍,也提出了一系列条件,但它缺少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比如说价格,这些有待于投标者提出。

再次,如果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同意投标人的条件,可以拒绝投标,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合同成立的一些主要条款)。

招标行为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际上,各国政府采购规则都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

但是,由于招标行为的特殊性,采购机构为了实现采购的效率和公平性等原则,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时也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各国政府采购规则都规定,修改应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应向所有的投标商提供相同的修改信息,并不得在此过程中对投标商造成歧视。

但这种约束力不是合同约束力。

投标是要约
投标行为的性质是一种要约,投标符合要约的所有条件:它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投标人投标就是为了和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文件中包含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订立合同的具体条件,只要招标人承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可签订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标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

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采购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即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

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订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订合同。

综上所述,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确定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后,对招标投标中的许多做法便可以理解了,比如说招标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投标时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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