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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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民事主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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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民事主体包括哪些?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其中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组织形式不断创新,法人形态发生了一些较大的变化。

但我国民法总则仍然遵循民法通则法人分类的思路,适应社会组织的改革和发展要求,那民法总则民事主体包括哪些呢?下面律师365小编带你了解。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其中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组织形式不断创新,法人形态发生了一些较大的变化。

但我国民法总则仍然遵循民法通则法人分类的思路,适应社会组织的改革和发展要求,那民法总则民事主体包括哪些呢?下面小编带你了解。

▲民法总则民事主体包括▲哪些第一,法律理念创新。

以民为本、立法为民,保护民事权利,开宗明义弘扬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经济方面秉持五大发展理念,在社会发展方面秉持和谐发展理念,在政治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主体理念,彰显民事主体自愿、自主、自治精神。

第二,基本原则创新。

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是私权保护。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

自然人、法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侵犯。

坚持平等保护、民事赔偿优先。

二是绿色环保。

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维持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蓝天白云、青山绿水弥足珍贵,而我们现在的生存环境形势极其严峻!第三,民事主体创新。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

民法总则遵循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基本思路,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

民法制度

民法制度

民事制度
(一)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制度——包括主体的各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监护、宣告失踪及宣告死亡、法人等制度。

(二)物权制度
物权指的是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力。

物权制度主要包括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

(三)债的制度
债的制度包括债与合同的一般规则、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反映买卖、租赁、借贷、运输、保管、储蓄、结算、委托、行纪等各种具体交换关系的具体合同制度。

(四)人格权制度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由此人身权也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格权;一类是身份权。

(五)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
3、人类在各个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号名称及标识;
7、禁止不正当竞争;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
生的其他权利。

(六)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制度,是关于确立民事责任的原则、条件和形式等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此外,民法还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婚姻家庭制度、财产继承制度以及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破产等特别民事法律制度。

这些由核心内容衍生的外围制度,共同参与构筑起民法的大厦。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doc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doc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doc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自愿形成的,按照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其主体包括当事人、权利人和义务人,法院和政府机关也有可能是关系的一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分为权利义务、地位关系、实体关系和民事责任四个部分。

权利义务是指当事人受法律的赋予,获得或者承担的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地位关系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的居民身份或者其他民事地位的改变,如继承人的地位。

实体关系是指当事人受法律赋予建立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实体关系,如婚姻关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某种民事行为而发生的责任,主要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当事人的财产。

当事人的财产有两个很重要的特点,一是它的价值是不可抵消的,即不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受损害,二是它的所有权可以转移,可以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

当事人的财产受民事法律关系的影响有如下几种情况:(1)分割,即根据司法裁决,把一个人拥有的财产权分割出来给另一方;(2)抵押,即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权作为抵押品以抵偿债务;(3)转让,即把自己的财产权转让给另一方;(4)冻结,即法院对某一当事人的财产权进行冻结,使其不能随意使用。

我国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国家法律规定,一般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的领域,同时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都有所不同。

其中就比如双方的诉讼主体有明显的区分,那么,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呢?通过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是主体大致包括审判机关、当事人与参与人三大部分构成。

根据我国国家法律规定,一般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的领域,同时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都有所不同。

其中就比如双方的诉讼主体有明显的区分,那么,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呢?通过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是主体大致包括审判机关、当事人与参与人三大部分构成。

▲一、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1、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2、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3、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

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

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确立诉讼主体的一般原则▲二、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

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

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

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

民法典中的基本概念

民法典中的基本概念

民法典中的基本概念
1、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着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二是法人,三是非法人组织;
2、法人: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4、民事权利: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5、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6、代理: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
7、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
8、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
9、现代产权制度: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10、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1、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2、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3、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14、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15、离婚冷静期: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
16、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
17、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
18、侵权责任: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政治】法律与生活知识点整理--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政治】法律与生活知识点整理--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1.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⑴民法①调整关系: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②特点: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

③意义: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特别提醒】①民法调整的主体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关系,不适用民法。

③民法调整的内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⑵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等7编。

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⑶民事法律关系①基本内涵: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②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提别提醒】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提别提醒】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因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而有所不同。

③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和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 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 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 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 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即对精神病人设立的监护人。 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 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②其他近亲属; ③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 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④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 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3、法人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是 否以营利为目的,可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 人两大类。 ▲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特征是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并向国家纳税的单位。主要包括:全 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 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 外资企业法人等。 ▲ (2)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的非营利性社会 组织。▲主要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 体法人等。

第二 民事主体

第二 民事主体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监护、个人合伙的法律责任。
Ps: ppt中绿色字体为补充内容,不在大纲之内;蓝色字体为法律条文的原 文;下划线字体表示关键词,需注意。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纲要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监护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通意见》第1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 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德国民法第1条: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瑞士民法第31条(一):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死亡终止。 日本民法第1条之三:私权的享有,始自出生。 台湾地区民法第6条: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胎儿的“权利能力”】
一般而言,胎儿因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惟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 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 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德国民法第844条:…在受害人被害当时第三人虽为尚未出生的胎儿的, 亦发生赔偿义务。
【案例】
刘甲的儿子刘乙很有绘画天才,年仅六岁就先后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组 织的少年儿童书画比赛中获奖。为此,当地的晚报曾派记者对他进行了采访。 该市一家美术出版社A看到晚报的有关报道后,就给刘乙去信,信中说A出版 社准备出版一本完全由少年儿童创作的美术作品集,希望刘乙能寄来几张, 出版社将择优采用。刘乙征得刘甲同意后给该社寄去两幅作品,不过,此后 他们一直未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后,刘甲在书店见到A出版社出版的 《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一书,其中有刘乙寄去的两幅作品。刘甲找到 出版社,质问其为何不通知他们作品已被选用、不支付报酬,并且在作品上 未署刘乙的姓名。A出版社解释说,刘乙只有六岁,根据宪法,连选举权与被 选举权都没有,哪会享有著作权?这本书是一本教材性读物,以培养儿童在绘 画方而的才能为目的,并不是为了赚钱,出版社是不给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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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的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行为是买卖赠与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是公民设立的,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1.法律行为的特征(以意思表示的核心要素,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目的) 法律行为分类(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是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悬赏、遗嘱、设立财团的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双方达成合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委托合同。

多方法律行为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2.负担行为是指产生一项或多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或者是指导给付义务产生的法律行为。

例如悬赏广告。

所谓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行为,变更、转让某项权利,或者在某项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

3.有偿法律行为是一方面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是无偿法律行为。

4.诺成法律行为是指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一诺即成”所谓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5.所谓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而
实施的法律行为。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所谓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施舍的法律行为依据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要式与不要式的法律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6.死因行为是“死后的行为”它指将行为人的生死作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最典型的死因行为就是遗嘱。

死因行为之外的其他一切法律行为,均属于生前行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下的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的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以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是一种支配权、绝对权也称“对世权”。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与债权是民法中最基本的两类财产。

物权是支配权、对世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对人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特定的原则也被称为“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或“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

三、物权变动是指由法律行为的原因而导致的物权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

法律之外的原因包括(法律继承、生效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
四.所有权的是指所有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特征;完全性、整体性、永久性。

业主的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业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主体包括1.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已经办理里房屋所有权利转移登记的购房人。

2.如依据人民法院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权的人,因继承或者受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因合法法律建造房屋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3.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业主的共有权是业主的依据法律、合同以及业主公约,针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全体业主共有部分 1.建筑物占有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 3.建筑划区其他公共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4.停车位、车库.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

两种共有类型就是2种,共同共有是a.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以共同关系为前提,如夫妻的共同共有是建立在夫妻关系基础上的。

b.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上的不同c.分割的限制上不同.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是指数人依据法律之规定或者合同至约定而形成某一共同
关系,基于该共同关系而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特征:a.共同有是生产于共同关系的基础之上。

b.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有物不分份额,人是对整个共有财产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同时就整个共有财产而承担义务。

益物权的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是一众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是一种他物权,是用益物权是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付着物,并进行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建设用地的使用是在国有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生产的一种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具有期限性,居住70年,工业50,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50,商业、旅游、娱乐40年,综合或者其他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的方式a.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权人,并由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b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的行为)c.建设用的地转让。

出售、互易及赠与。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宅基地建设住宅权利。

宅基地取得方式:a通过审批取得新增的宅基地使用权。

b通过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转让以及继承获得的宅基地。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便利的使用不动产而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对他人所有使用的不动产加以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的特征:a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b主体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劝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劝人。

c客体不动产d权利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定的用益物权。

抵押权的财产特征:一种担保物权,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是不转移财产的占有的物权,是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物权。

可以抵押的有:建筑物土地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

财产禁止抵押有: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所有权、依法查封,押扣,监管的财产、法律,行征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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