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合肥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合肥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合肥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 〕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 〕 号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 皖政办〔 〕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活动。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 ,统筹协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市联席会议职责如下

一 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及监管具体规定

二 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申请

三 对小额贷款公司重大变更事项以及停办业务、撤销等处理方案进行审核确认

四 研究解决其他重大监管事项。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条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金融办 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和第一责任主体,具体监管职责如下

一 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 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制度

三 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终止申请,依法批准或提请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

四 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五 协调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六 指导县 区 、开发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

七 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五条 市工商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 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登记事项和年检事项

二 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超范围经营和违法发布广告、虚假宣传等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 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四 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含格式条款的贷款合同备案手续,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第六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 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经营安全防范制度

二 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犯罪记录进行认定

三 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第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会同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进行公示,并核实处理相关反馈情况。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审核、落实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研究监管过程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并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市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

第十二条 县 区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其辖区范围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协助市金融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章 设立、变更、终止监管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一亿元。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有效整合资源,增加注册资本,提高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四条 县 区 、开发区负责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终止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市金融办负责对县 区 、开发区提请审查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变更、终止事项进行复审,按规定提请市联席会议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依法批准或者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终止的,市金融办应当对其清算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县 区 、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查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提请县 区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并出具风险处置承诺书后报市金融办。

获准筹建、申请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县 区 、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现场验收,提请县 区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报市金融办,验收记录作为提请开业审批的重要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由县 区 、开发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办。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负责人应当从事信贷等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确认,市金融办应当征询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安徽银监局同意。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经市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市监察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股东名单和资本金状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和资本金的合法合规性。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金融办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变更事项,由市金融办审查后提请市联席会议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市金融办依法批准或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一 变更公司名称

二 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三 变更主发起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 调整业务范围

五 分立或者合并。

增资扩股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其他变更事项由市金融办依法审批。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收到核准筹建的批复文件后半年内未申请开业或者未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市金融办提请省政府金融办撤销其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获准开业后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贷款业务的,由市金融办提请省政府金融办撤销其经营贷款业务资格,同时由工商部门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增资扩股

一 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百分之五十以内的,增资扩股方案由县 区 、开发区审批,报市金融办备案 增资幅度达到或者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百分之五十的,增资扩股方案经市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市金融办批准或者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 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增资扩股方案由县 区 、开发区审批,报市金融办备案 增资幅度达到或者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增资扩股方案经市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依法批准或者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四章 经营监管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办理各项小额贷款,服务对象主要为农民、农业、农村及城区小型企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百分之五。 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零点九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 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 超比例发放贷款

三 跨区域发放贷款

四 违反利率规定发放贷款

五 非法集资

六 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办应当建立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信用档案、监管记分和评级制度,实行动态分类监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金融办应当建立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完善监管手段,实施持续监测。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备案,并与市金融办、开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开户银行应当在协议框架内,配合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时,应当及时向市金融办通报。

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进行现金结算。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账外经营。

第二十六条 市金融办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市金

融办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并对报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市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报表和资料转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应当于每月前八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反馈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按照规定报市联席会议和省政府金融办。

第二十八条 市金融办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风险指标进行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初步评价和早期预警。对发现的问题,市金融办应当及时与监管对象进行沟通、确认,提出监管建议和处置意见 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向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局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综合分析报告。

市联席会议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指定市审计局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市金融办应当组织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及县 区 、开发区主管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一次常规性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或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金融办可以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一 省政府金融办指定要求检查的

二 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涉及负面或重大风险信息的

三 有投诉、举报的

四 有来自公安、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预警和情况通报的

五 日常监管发现有重大风险隐患的

六 其他需要现场检查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悬挂承诺书,公开承诺合法合规经营。

市金融办、市监察局应当在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约束。

第五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监管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市金融办应当组织对其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谈话,重点就经营范围、禁止从事的经营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开展教育培训,并组织对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考试。集体谈话记录及考试情况,作为申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备材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区域经营规定的

二 未遵守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向银行融入资金比例规定的

三 未按规定备案银行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

四 应批准事项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

五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七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隐瞒不报、迟报、谎报的

八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九 经营活动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的

十 监管部门根据审慎性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有上述行为的,市金融办可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责令其调整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市金融办应当记录在案,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以责令其停办相关业务,或者提请省政府金融办撤销其经营贷款业务资格,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同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通报。

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本市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行为的,市金融办应当提请银监部门或者人民银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行为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行为,或者有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市金融办应当提请省政府金融办撤销其经营贷款业务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同时取消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准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年 月 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合政办〔 〕 号 同时废止。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引导民间融资, 服务“三农”以及涉农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 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人、企 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有法定人数的股东,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 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 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符合任职资格),无犯罪 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度放宽。原 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10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 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按属地 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 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组建小 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 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 理制度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 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 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 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等。 (四)股东协议。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共同签署 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五)承诺书。出资人关于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 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 (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持对象: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

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 (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加快我省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运作,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x]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政办?xx?100号)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联络办公室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 __、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负责审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小额信贷公司排名(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排名(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资产结构、资产质量、管理效率、盈利能力、增长速度、社会责任”等多项评价标准,根据数据测评、联席会指导委员会推荐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综合意见。评选出了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力排行榜。共统计了全国100家小额贷款公司名单。 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力排名 排名公司名称省份 1 北京丰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市 2 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3 邦信小额贷款公司北京市 4 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 5 天津华北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 6 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省 7 代县昌誉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 8 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9 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 10 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1 包头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 12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3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4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融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6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7 大连庄河北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省 18 锦州市松山新区博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省 19 北镇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 20 营口市站前区盼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 21 阜新细河超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省 22 辽阳市弓长岭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 23 盘山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 24 长春市广源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 25 长春市启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 26 长春市双阳区金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省 27 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省 28 大庆市国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成立)黑龙江 29 大庆市广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黑龙江 30 哈尔滨广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 31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 32 哈尔滨市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 33 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 34 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35 上海松江骏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36 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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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贷款公司信贷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五)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安徽省已开小额贷款公司一览表

全省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一览表 公司名称所在县区注册资本 性质股东构成(万元) 合肥市合肥经开区华元经开区10000民营7个企业16名自然人合肥市高新区巾帼高新区5000民营8个企业1名自然人 合肥市庐阳区时雨庐阳区5000国有4个企业6名自然人合肥市国正瑶海区10000国有9个企业合肥经开区国元经开区10000国有7个企业3名自然人长丰县鸿路长丰县6000民营4个企业7名自然人 肥东县汇诚肥东县5000民营1个企业9名自然人 安徽肥西蓝海肥西县6000民营6个企业2名自然人 合肥市包河区汇通包河区6000民营3个企业6名自然人 合肥市蜀山金诚蜀山区5000国有7个企业4名自然人肥西县科源肥西县6000民营5个企业11名自然人 肥东县宏盛肥东县5000民营1个企业8名自然人

合肥新站区鸿银新站区6000民营1个企业8名自然人 新站区5000民营1个企业8名自然人合肥市新站区区鑫银 合肥德善蜀山区11000国有17个企业9名自然人 肥东县汇银肥东县5100民营1个企业8名自然人 合肥市安振庐阳区10000国有5个企业7名自然人 合肥永信新站区6000民营1个企业8名自然人 长丰恒泰长丰县10000民营3个企业8名自然人 合肥皖能包河区2000国有10个企业 合肥高新区恒汇高新区6000民营1个企业11名自然人 合肥经开区汇鑫经开区5168民营1个企业9名自然人 合肥瑶海区源海瑶海区10000民营9个企业5名自然人 肥西县汇商肥西县4000自然人12名自然人 肥东县金泰肥东县5000民营1个企业9名自然人 合肥包河区开泰包河区5000民营1个企业8名自然人 合肥耕耘经开区5000民营10名自然人 合肥汇金永泰蜀山区10000民营 蜀山银泰蜀山区5000民营1个企业11名自然人

深圳小额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深圳小额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深圳市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贸工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准入资格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七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提高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小额贷款产品线的盈利能力,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是指中国ⅩⅩ银行向单一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金额较小的贷款。 第三条中国ⅩⅩ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小额贷款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展经营,以“小额、流动、分散”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岗位与人员 第四条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负责人

1.负责主持小额贷款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或落实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2.负责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管理。 3.负责组织、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岗 业务管理岗负责小额贷款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发展策略、经营计划的制定,承担业务准入、经营分析、业务激励政策制定、业务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个人信贷系统相关工作。 (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产品经理岗 产品经理岗负责产品市场调研、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销售支持、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参与业务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岗 负责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并适当参与其他工作。 (五)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查岗 负责独立审查贷款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批岗 负责权限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审批。 (七)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作业监督岗 主要负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工作,授信执行环节的操作和监督检查、征信管理等。

【管理制度)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陕金融发[200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满足我省“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运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二○○八年十月十壹日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运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运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XX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运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和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于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关联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于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最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防范信贷资金风险,有效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根据本地区业务发展环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借鉴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指小额贷款公司为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性、周转性、临时性需要发放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五年以下的贷款。 第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借款人贷款后自愿接受本公司对贷款监督和管理; (三)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身份证明、相关文件等; (四)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供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承包协议; (五)实行公司制的客户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

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 (七)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需要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客户向本公司申请贷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贷款使用方式、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还款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借款人办理贷款时,除借款申请书外,本公司还应收集客户以下基本资料: (一)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有效的年检证明; (二)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及近二年的完税证明,自然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四)公司章程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章程要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 (五)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提交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表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六)印鉴卡、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签字式样;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 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 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 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 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 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运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贷款产品设计按照“小额速贷、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基本策略,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型”的经营原则。 第三条小额贷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制度,严格安规定程序运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体系 第四条小额贷款在办理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等经营管理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现互相制约和支持。 第五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结合公司业务实际设置客户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客户业务部承担贷款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第六条实行贷款审批授权管理制度。董事长可以授权总经理

一定金额的贷款审批权限,总经理对授权范围内的贷款负责。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和贷款用途 第七条小额贷款的对象主要是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贷款条件: 1: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2: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有固定居住或经营场所。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3:自然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可靠地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4:企业所从事的生产或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特许经营的,须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特许经营证书; 5:贷款用途正当、合理,经营项目规模符合借款人承受能力,有一定的自由资金和经营能力,企业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6:主要经营场所或经常住地址必须在小额贷款公司有效经营地地域范围内;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贷款用途。小额贷款主要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安徽个人创业无息贷款

安徽个人创业无息贷款 :个人创业无息贷款 申请小额贷款条件: 1、年龄18周岁至4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本市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 3、有按期偿还无息借款的能力,且能提供保证人; 4、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巧选银行贷款也要货比三家 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各家银行发放商业贷款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上浮或下浮贷款利率,比如许多地方银行的贷款利率可以上浮30%。其实到银行贷款和去市场买东西一样,挑挑拣拣,货比三家才能选到物美价廉的商品。相对来说,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要低一些,但手续要求比较严格,如果你的贷款手续完备,为了节省筹资成本,可以采用个人“询价招标”的方式,对各银行的贷款利率以及其它额外收费情况进行比较,从中选择一家成本低的银行办理抵押、质押或担保贷款。 合理挪用住房贷款也能创业 普通三至五年商业贷款的年利率为5.58%,二者相差0.81个百分点,办理住房贷款曲线用于创业成本更低。如果创业者已经购买有住房,也可以用现房做抵押办理普通商业贷款,这种贷款不限用途,可以当作创业启动资金。 精打细算合理选择贷款期限 银行贷款一般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如果创业者资金使用需求的时间不是太长,应尽量选择短期贷款,比如原打算办理两年期贷款可以一年一贷,这样可以节省利息支出。另外,创业中小企业融资也要关注利率的走势情况,如果利率趋势走高,应抢在加息之前办理贷款,这样可以在当年度内享受加息前的低利率;如果利率走势趋降,在资金需求不急的情况下则应暂缓办理贷款,等降息后再适时办理。 用好政策享受银行和政府的低息待遇 创业贷款是银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凡是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因创业或再创业需要,均可以向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申请专项创业贷款。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 (京政办发〔200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市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经市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第六条凡是区、县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区、县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各区、县主管部门是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 各区、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情况,并抄送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本市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合肥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合肥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 〕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 〕 号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 皖政办〔 〕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活动。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 ,统筹协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市联席会议职责如下 一 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及监管具体规定 二 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申请 三 对小额贷款公司重大变更事项以及停办业务、撤销等处理方案进行审核确认 四 研究解决其他重大监管事项。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条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金融办 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和第一责任主体,具体监管职责如下 一 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 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制度 三 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终止申请,依法批准或提请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

四 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五 协调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六 指导县 区 、开发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 七 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五条 市工商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 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登记事项和年检事项 二 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超范围经营和违法发布广告、虚假宣传等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 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四 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含格式条款的贷款合同备案手续,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第六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 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经营安全防范制度 二 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犯罪记录进行认定 三 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第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会同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进行公示,并核实处理相关反馈情况。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审核、落实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研究监管过程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并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市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公司研究论文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的调查与 思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金融信贷体制也有了长足发展,社会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普遍升高,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因为其目标群体是低收入群体与中小微型企业,且服务种类形式灵活多样,受到普通大众的欢迎与青睐。20xx年以来,小贷行业面临的各种风险急剧增加,为调查小贷行业是否存在行业性风险,对小贷协会的会员单位发放了问卷进行调查。 截至20xx年7月底,86家会员单位中,共收到有效调查问卷46家,注册资本合计53.45亿元。以下统计资料的口径均为46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指标。 (一)上半年主要经营指标 1.贷款发放情况

贷款余额合计72.2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幅为 35.64%,比去年年底增幅为13.67%。其中,46家小贷公司中贷款余额减少的有10家。 2.累计发放贷款情况 20xx年1-7月累计发放贷款合计100.0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幅为24.51%。贷款余额减少的有23 家。 3.逾期贷款情况 逾期贷款余额合计7.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幅为20xx 年年底增幅为71.74%。其中逾期贷款增加有28家,其中,国有小贷公司7家,民营小贷公司21家。 4.不良贷款情况 不良贷款余额合计3.6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幅为51.45%,比去年年底增幅为26.74%。不良贷款增加有23家,其中,国有小贷公司8家,民营小贷公司15家。 5.股东关联贷款情况 股东关联贷款余额为1.58亿元,民营股东关联贷款余额为1.13亿元,占比71.52%。 6.与融资担保合作情况

融资担保公司在保余额为1.87亿元,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在保余额为1.65亿元。 7.利息收入和缴税情况 20xx年1-7月累计利息收入7.0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幅为37.43%;累计缴税1.8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幅为55.83%。 (二)对各项指标的分析 1.部分小贷公司经营不在状态 向86家会员单位发放了调查问卷,最终只收回46份有效问卷,没有交回问卷的可能已经面临了严重的经营问题。 2.贷款余额、累计发放贷款不减反增 此问卷的统计口径为交回问卷的46家小贷公司,经营状况较好,虽然面临经济下行的困扰,但是由于正常的公司发展和业务经营,贷款余额和累计发放贷款稳步增加应是常态。今年上半年以来贷款余额增幅减慢,也说明各家小贷公司业务在往回收,趋向于保守。 3.逾期和不良贷款数额急剧上升

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须提交的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须提交的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后的名称、住所、公司性质、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主要经营区域、业务范围;新入股股东或增加出资额的原有股东情况介绍;各股东出资金额、持股比例情况介绍。 二、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可行性分析: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后的市场前景预测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后经营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三、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基础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维持原有股东不变、只增加注册资本金的,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增资扩股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发起人以及增加出资额的原有股东经审计的上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新章程草案;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小额贷款公司在原有股东的基础上增加新股东的,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增资扩股的股东大会决议;新增法人股东的基本材料;新增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材料。新增法人股东基本材料:须提供法人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公司章程、企业法人有权机关(根据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出资入股的决议、企业法人经工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资格材料、当地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记录、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如法人股东具有国资背景,还应提供国资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出资入股的批复。 新增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材料:须提供个人情况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当地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记录、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等资料。

个人情况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须经所在单位盖章,无单位者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盖章。 四、股东承诺书。增资扩股后小额贷款公司全体股东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安徽省、合肥市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确认入股资金金额与持股比例(具体数字须明确列示),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以借贷资金、集合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的情况,保证入股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主动声明与其他股东的关联情况,如有隐瞒资金真实来源、虚假出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五、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股东大会律师见证函。由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对增资扩股的股东大会进行全程见证,并出具专门的律师见证函。见证函应含有“小额贷款公司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以借贷资金、集合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的情况”的意思表示。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由律师事务所对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后股东间关联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专门的法律意见书。 七、验资报告。出资人应按照出资承诺,按时将资金划入专门的银行账户,并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八、小额贷款公司更换股东或增资股扩股须符合: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严禁股东以其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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