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监管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三)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以及设
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情况;
(四)执行材料、设备见证取样、送检情况; (五)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 组织处理以及上报主管部门情况; (六)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和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 情况; (七)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 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八)监理日记、监理档案是否真实、完整; (九)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十)其他影响工程监理质量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 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情况; (二)检测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检测内容、方法规范情况; (四)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试验样品, 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五)检测试验数据、结论及报告签发情况;
(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 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 质量行为情况;
(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巡查是指在一定时间通过巡视随机进行的工程质量检 查活动。 抽查是指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应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 政执法为基本特征,推行差别化管理。监督机构可遵循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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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有关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抽查的内容;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第九条 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 工许可证情况; (二)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情况; (三)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配备 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四)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情况; (六)其他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行为。 第十条 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和有关重要部 位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二)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签发情况; (三)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 技术交底情况; (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五)其他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3•【字号】内政办发[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1〕26号2001年7月13日)第一条为了确保我区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要求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规定,按照2001年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整合工程、加强协调、下放权力、强化监督”的基本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过自治区审批并安排国家投资的生态环境项目,均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按照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模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成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区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第四条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报告;研究实施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协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办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事宜;提交需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原则问题报告;通报生态环境建设情况。
第六条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当年生态环境建设的工程布局及投资政策等重大问题。
并且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及时研究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
第七条各盟市、旗县可参照自治区的办法建立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第八条计划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建设各项工程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并分工负责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的实施指导。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下达和监督管理,并参与各项生态建设工程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审计部门负责制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审计办法,审计各项目区的工程建设和财务管理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部分规章:一、对下列规章中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作出修改(一)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第二十九条。
(二)删去《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三)删去《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监察办法》第二十八条。
(四)删去《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五)删去《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六)删去《内蒙古自治区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罚款办法》第八条。
(七)删去《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八)删去《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第五条。
(九)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九条。
(十)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十一)删去《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十二)删去《内蒙古自治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十三)删去《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十四)删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十五)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第四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试验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分级管理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情况;(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关于印发内工建协(2016)11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理行业自律,规范监理市场秩序,避免恶性竞争,实现优质优价,保证监理服务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指导监理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蒙古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费计费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工程监理费,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及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服务计取的费用。
施工阶段包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实施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监理服务费构成见附录A。
第四条工程监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严禁监理单位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减少人员数量、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方式承接监理业务,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在大量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统计、分析、测算和论证,制定并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监理服务费社会平均价,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监理活动计取费用的指导性依据。
第二章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第七条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分为综合费率法和人年综合费用法。
第八条综合费率法的计算方法: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额×综合费率×工程难易程度系数计费额是指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第九条人年综合费用法的计算方法:工程监理服务费=Σ(人年综合费用i×监理人员数量i×服务年限i)×工程难易程度系数人年综合费用包括项目监理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环境管理,保障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对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进行现场跟踪并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技术咨询与服务。
由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管理依据。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监理:(一)涉及环境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化工、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输变电、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理,主要包括项目设计中环境保护符合性监理、施工期污染物达标监理、环境保护工程监理、生态恢复监理和试运行期环保监理。
(一)环境保护符合性监理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依照环评批复对环保设施及相关环保措施进行符合性监理。
(二)施工期污染物达标监理应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因子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情况。
(三)环境保护工程监理应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建设的情况。
(四)生态恢复监理应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环境敏感区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3•【字号】内政办发[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1〕26号2001年7月13日)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包括退耕还林(草)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所安排的国债投资、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管理的专项国债投资中央补助资金、财政或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中的社会保障费、地方配套资金以及有关银行安排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生态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促进国家生态环境建设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分配、管理、使用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部门和单位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按计划批复、执行和调整、变更情况;(二)财政部门对上级拨入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结算情况;(三)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情况;(四)有关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情况;(五)用款单位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六)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实施单位、招投标管理机关、稽察单位、施工企业、监理机构等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七)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完成、验收以及投资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八)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建成以后各项管护措施落实和实施管护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试验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分级管理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情况;(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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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监管办法
自治区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5月
为了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管理,规范生态监理行为,切实发挥好生态监理队伍在生态项目建设中的作用,经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监管办法》。
一、开展监管工作的必要性(背景)
我区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从1998年开始,即组成了监理班子,在全国最早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公司的选择经历了四个阶段:由原自治区计委组织的自我监理——由国家计委安排的监理——自治区组织的邀请招标监理——自治区组织的公开招标监理。
六年来监理工作在保障生态环境建设(包括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工程实施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监理工作的三控制(进度、质量、资金控制)、二管理(合同、信息管理)还不够到位。
尤其是资金和质量管理发生问题相对较多,其原因有项目旗县操作意向的问题,也有监理单位没有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没能报告的问题。
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1.受制于交通工具,难以深入项目区小班地块和重点单项工程开展旁站、平行检查和巡查,使质量控制大打折扣。
2.监理队伍发展迅速,新机构、新人员增加,在技术上、专业上、资质和素质上难以适应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
3.缺乏竞争机制,在投标阶段,为了中标,监理单位之间的有竞争意识,中标之后即无竞争。
尤其是每年验收都较顺利通过,而且分值差距不大,也影响了监理队伍之间的竞争。
二、监管工作目的
1.通过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促进监理队伍素质的提高,认真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资金,加强合同和信息管理,切实发挥生态环境建设中的管理作用。
2.为自治区全面掌握监理工作动态和建设动态提供信息和情况。
3.考核各监理单位工作实绩,为今后招聘监理队伍提供依据。
4.通过监督既发现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又肯定其工作成绩,以利调动监理单位的积极性,并形成竞争机制。
三、监管工作依据
1.自治区生态办与各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2.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各项管理办法。
3.国家和行业规范和办法,包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S0319-200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DL/TS111-2000》、《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
4.自治区办公厅发布的生态环境建设管理的九个文件有关部分。
四、监管工作内容
以检查监理委托合同执行情况为中心,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监理公司是否参与了实施工程的全过程监理,包括督促编制并参与审核有关工程(作业)设计、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技术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并按批复后的工程(作业)设计,监督实施;对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的要求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协助项目旗县开展施工招标、采购招标工作;施工中通过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控制资金,对实际付款与投资计划实行动态控制,控制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结算。
2.能否及时、客观反映项目旗县的工作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控制(质量资
金、进度)、二管理(合同、信息)事前、事中、事后运行情况,考核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监理单位的机构人员组成、设备工具配备是否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是否与投标上报人员一致;内部管理机制(调动人员积极性的办法,包括经济激励、行政处罚、人性化管理等)是否健全。
4.监理月报、简报、进度统计报表完成情况(包括报告质量和上报时间)及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大事件专项报告。
监理公司在每月7日前向自治区和项目盟市报送上月分旗县监理月报3份,不定期向自治区和项目盟市报送简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大事件专项报告,报送简报每年不得低于10期。
5.监理规划,监理实际细则编制和执行情况。
监理公司有无监理规划,是否以项目旗县监理部为单位编制了监理实施细则,是否经项目旗县发改委(生态办)同意后执行。
6.检查是否协助项目旗县落实管护责任制,签订工程管护合同,督促落实管护单位或个人的责任;有无管护期内定期回访。
五、监管工作方式(途径)
成立工作组,抽调专人,不定期专项检查京津风沙源项目区各监理公司。
主要工作途径:向项目盟市、旗县了解情况;向监理单位了解情况;深入建设现场调研;阅看各方提供的文件、材料。
六、奖励和处罚
自治区生态办将就监督检查内容形成量化考核目标体系,满分为100分,每年对各监理公司作出二次比较和评价(年中、年末各一次)。
具体分项打分见附表。
对于考核高于80分的监理公司,一是给予通报表扬,二是对于下年度监理任务直接延续;对于考核低于80分的监理公司,将按合同给与适当的经济处罚;对考核分数低于70分的监理公司,除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要取消第二年的监理任务;对于考核低于60分的监理公司,立即终止合同,撤消监理任务并取消今后参加自治区生态监理投标资格。
附:2005年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监理工作情况考核打分表
2005年沙源治理工程监理工作情况考核打分表
表一
2005年5月沙源治理工程监理工作情况考核表
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