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诉讼实务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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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务

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交通违法行为依《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法规规 章的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 罚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 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 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 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 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 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 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 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 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而定
事故处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
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收集证据;
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 故的证据 ;
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调解。
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 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 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 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 赔偿事宜;
一、交通事故现场分析
交通事故现场分析的目的
一、查明案件的性质: 刑事案件(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
罪、故意杀人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与交通警察
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意外交通事故) 二、查明案件事实 三、查明事故原因
交通事故现场分析的对象
事故的基本事实 车辆 当事人 通行状态(路线、方向、速度、措施) 痕迹、物证 后果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实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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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1、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致自身损害的,雇员可以选择雇主或肇事方作为民事赔偿 主体。 2、雇员驾驶雇主车辆因执行职务(行为表现为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内在相关的)发生交通事 故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主体是雇主;驾驶员有重大过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3、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夺车辆、买卖未过户车辆、分期付款买卖保留所有权的车辆、擅自驾 驶他人车辆、车辆被质押期间、车辆交付修理或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一般不承 担责任。由实际车主或者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 5、车辆出租、出借时,出租、出借人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出租、出借人没有 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二)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
一般来说,肇事司机即责任主体,但当驾驶人与 车主不一致时,则存在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以 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有相关批复, 基本上坚持的是支配控制加运行利益这样一个原 则来分配责任。《侵权责任法》对责任主体作了 明确,也基本上是按照这样的原则来确定的。
交通事故案件受理阶段的专业指导
(一)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报险
• 交通事故现场对于后期作出正确的事故责任认定至关重要。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 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明,责 任无法认定。(如果人为破坏现场可能承担全部责任的)
• 一是,事故发生后采取及时的抢救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 误最佳治疗时机,是至关重要的。二是,事故现场原貌的保持也有例外,如果救人需要或者输通 交通的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移动,但是需要作好相应标记。

车险人伤案件调解处理的流程及实务

车险人伤案件调解处理的流程及实务

车险人伤案件调解处理的流程及实务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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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流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索赔流程是怎样的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索赔流程是怎样的大家在行车的过程中会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况是正常的,交通事故出现之后就会涉及到索赔的情况,那么在我国交通事故索赔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大家就跟赢了网网站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交通事故赔偿的三点基本流程?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案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

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

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1)出示保险单证。

(2)出示行驶证。

(3)出示驾驶证。

(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

(5)出示保险单。

(6)填写出险报案表。

(7)详细填写出险经过。

(8)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

(9)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

(10)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

(11)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

(12)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

(13)交付维修站修理。

(14)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15)车主签字认可。

(16)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以上是车主和保险公司理赔员必须要做的。

事实胜于雄辨,车主一定要注意做好前期工作,避免事后理赔时麻烦被动。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其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

车主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定损等必要工作。

结案前应向交管部门了解事故中自己应负多大的责任、损失多少和伤者的赔偿费用等情况,然后再向保险公司询问哪些情况能赔哪些情况不能赔,尽量减少损失。

同时,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以及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问题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厂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相差太大。

对于定损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定损,这笔额外的损失就不用车主自己掏钱了。

交通事故起诉的流程

交通事故起诉的流程

交通事故起诉的流程在我们生活中,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车辆也是比较多,交通事故在各个地区也是时有发生的。

那么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是可以提出起诉,交通事故起诉是有相关流程的。

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交通事故起诉流程有哪些的呢?针对这个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起诉流程(一)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4、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5、调解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交通事故诉讼需准备材料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

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2、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简称“三费”鉴定。

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费”鉴定,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4、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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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单据,认定原告支付李某医疗费和支付救援、吊车等费用6733,
2元,李某与被告在为原告所雇佣期间,原告未给两雇员购买保险。原告诉称,被告系
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原告已支付李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2665.61元,现向被告予以追偿
。被告辩称,被告是正确履行职务,无故意和重大过失,对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
金、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住宿费、鉴定费、交通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
2/14/2021
• (二)赔偿标准及计算 • 1、保险公司 • 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责任时,交强险限额:死亡伤
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 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时,交强险限额:无责任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交强险医疗费用 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14/2021
• 11、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其诉讼主体应为修理人 或保管人。机动车送交修理期间,修理厂则依合同取得了对车辆的控制支 配权。修理厂在试车或者车辆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 修理厂应当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在修理厂保管机动车过程中,修理厂的工 作人员或其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修理厂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 样,在委托保管的情形下,保管人成为实际支配者,那么在车辆交付保管 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4/2021
• 4、盗窃驾驶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驾驶盗窃车辆的情形下,肇事人为民事赔偿主体。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法释[1999]13号《关于被盗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 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5、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道路管理者应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
外。
2/14/2021
四、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内容、标准及责任比例
• (一)赔偿项目 •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
•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
• 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日修订)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2004年5月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2/14/干2021 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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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
1、所有人自驾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
2、职务行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 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 的补充责任。
• 案例:雇佣关系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原告张某,被告耿某,系雇佣关系。原告雇被告为其驾驶鲁A一61707农用运输车
,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800元。2011年12月14日,原告以及其另一雇员李某乘坐被
告驾驶的鲁A一61707农用运输车运输章丘大葱,23时50分,当车行至博孤路垦利路段
,与垦利县胜陀镇宋家村宋某驾驶的山东E一33410小型拖拉机相撞,造成一同乘车的李
• 案例:
• 2015年8月27日6时30分,被告朱某驾驶搅拌车在库尔勒市开发 区纺纱厂内倒车时,与行人即原告邹隆安相撞,造成原告邹隆 安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邹隆安不 负此事故的责任。搅拌车系被告**公司所有,被告朱某为被 告**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在被告朱某工作期间。搅拌车在 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保 险有效期内。
2/14/2021
(3)报警 (4)报保险公司、报120、报消防中心
提醒: 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救治前,必须将因移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人
员倒地位置等进行标划。当事人可以利用石块、砖头、白灰等物品在地面进行明显标注。
(5)补报警
2/14/2021
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2/14/2021
•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损失应当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剩16829 元由张海虎的雇主薛景泉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新疆楚天 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及薛景泉在本院送达时提交的《二 手机动车辆买卖协议》可以证实被告新疆楚天建业混凝 土有限公司已将车转让给被告薛景泉,因此,被告新疆 楚天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负担,原告未经被告授权擅自代表被告到交警部门签署调解协议的行为无效。因此,应
予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
2/14/2021
•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是雇佣关系,被告系原告雇员,原告雇被告为其 驾驶鲁A一61707农用运输车,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800元。2011年 12月14日,被告按原告要求驾驶原告的农用三轮车运葱,在深夜行车, 被告未能完全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负 事故主要责任,原、被告未表明雇主、雇员身份,原告以被告名义对外进 行了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但对原、被告双方内部之雇 佣关系来讲,被告系按原告要求深夜行车,原告未对行车安全采取有效措 施,且原告系经商营利,其所获收益远远要大于其向被告支付的固定工资 ,理应承担风险,故对事故所支付的各项费用承担法律责任。
• 12、出卖已过期限的报废车辆及出借、出卖车牌发生交 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出卖已过期限的报废车辆及出借、出卖车牌,均为法律禁止性行为,出卖 人、出借人对此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卖 人和出借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14/2021
• 13、道路管理瑕疵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2/14/2021
• 2、先行垫付原则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 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 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 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3、替代赔偿原则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 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14/2021
• 6、分期付款买卖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购买人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诉讼 主体为购买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 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 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 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 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 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某受伤。因原、被告未表明其雇主、雇员身份,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行车不注意安全,
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宋某夜晚在行车道停车未设立警示性标志,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原告
张某与李某对事故不负责任。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原告出面代表被告在交管部门签了调解协议书,并根据调解书进行了赔偿
• 7、擅自驾驶车辆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诉讼主体应为擅自驾驶者。但车辆所 有人或保管人如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此处“擅自 驾驶”,是指不存在雇佣关系的人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
2/14/2021
• 8、出借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出借情形下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可分为两种情况:出借人在出借时存在过 错,如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执照、酒后驾驶或借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而将车辆出借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 在出借车辆时没有过错,只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好心出借,这种情况下不 应承担赔偿责任。
•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实际车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原车主 不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关 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14/2021
案例
• 2017年7月2日12时30分,张海虎驾驶搅拌车行驶至乌鲁木齐市 沙依巴克区团西山塑料厂路段与原告驾驶的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快速处理保险理 赔中心认定,张海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为维修受损车辆花 费车辆维修费18829元。另查搅拌车登记在新疆楚天建业混凝 土有限公司名下,事故发生时已转让给被告薛景泉,由薛景泉 在经营。张海虎系被告薛景泉雇佣驾驶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 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及诉讼实务
2/14/2021
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 2018年3月
一、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交警处理前流程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可以采用拍照的方式:整车、路面状况、车辆牌照。
(2)自行协商情形
a.撤离现场, b.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 c.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 d.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 e.24小时内至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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