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性推行的经济学分析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想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想(1)2013-02-25 07:51:11 作者:来源:互联网浏览次数:85 文字大小:【大】【中】【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环境损害赔偿的有效性,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产生发展到成熟完善短短十多年的时间,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治理环境风险的主要金融工具,也成为企业风险管理部门管理环境风险的重要方式。
通过保险工具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有利于及时提供经济赔偿,迅速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监督作用,提升环境保护管理水平;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上已被普遍采用,这充分说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能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的政策手段。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还处于起步段,虽然有了一些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但还不足以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全面推广,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标准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因此,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对于强化环境风险控制,完善环境侵权损害民事赔偿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环境污染的社会化救济理论1、环境污染的特征第一,环境污染的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具有社会妥当性和合法性。
环境侵权行为,如“三废”的排放、建设工程的噪音等,本身就是创造社会财富和增加公众福利的“副产品”是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难以避免的产物,因此,在价值层面上其原因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社会有益性,而且在技术规范和行政管理规范上是合法行为。
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现状及案例分析: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2.2 深圳模式:强制保险与环保核查、罚款等挂钩,以各项补贴支持创新产品发展 2012 年 5 月,深圳原保监局、深圳人居委联合下发《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引 入“强制性”和“激励机制”,实行“四个挂钩”:1)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环责险试点工作的 实 效,作为对其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的基本内容;2)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购 买 环责险作为通过环保核查的基本要求;3)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购买环责险作为发放环保专项 资金的 优先考虑因素;4)将开展环责险工作的实效与企业环保信用挂钩,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 统、环保季 度 公 报 向 社 会 公 开 。 2018 年 9 月,深圳市福田区试点发布绿色保险创新产品——绿色卫士装修污染责任险,并提供补 贴 支持。该细分险种聚焦于绿色建筑,实行全流程风险管控,提供施工时污染物评估、完工后污 染物 检测、出险后污染物治理等服务。主要保障业主房屋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安全、符合居住标 准,避
1) 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提出,选择环境风险较高、 环 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将相关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鼓励保险机 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指导保险公司 加 快 定 损 和 理 赔 进 度 ,及时救济污染受害者、降低对环境的损害程度。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研究

社会参与与共建
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需要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公众可以 通过参与环保活动、监督企业行为等方式,推动环境强制责 任保险的发展。
媒体宣传与教育
媒体宣传和教育是推动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媒体宣传和教育,可以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 识,推动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研究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概述 •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国际经验 • 中国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现状与问题 •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优化设计 •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前景
01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也称为“绿色保险”,是一种由企业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必 须购买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其产生的环境污染提供保障和赔偿。
03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国际经 验
美国经验
实施背景
保险模式
保险责任范围
赔偿限额
保费定价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发 生多次环境污染事故, 促使公众认识到环境问 题的严重性,并推动政 府采取措施来保护环境 。
美国采用环境责任保险 单模式,由保险公司提 供专门的保险单,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引起的 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损 失。
保障公众健康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可以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由于环境污 染事故可能导致健康问题,公众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往往无 法自我保护。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可以为公众提供一定的经 济保障,减轻其健康风险。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可以为公众提供心理上的安慰和保障。 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公众往往会感到恐慌和不安全。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使公众感到 更加安心和放心。
浅析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摘要】现代工业化进程带来了我国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难题,我国逐步建立了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企业环境污染的现状,然后分析了企业环境污染责任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起源和作用。
同时也指出了当前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提出了发展建议,展望了未来的前景,并对本文进行总结。
通过对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分析和讨论,有助于完善相关政策,提高企业环境污染责任意识,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关键词】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现状、起源、作用、不足、发展建议、前景展望、总结、环境保护、责任承担、企业责任、制度完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保险机制。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排放各种有害物质,导致环境受损,对公众健康和生态造成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通过立法、政策等手段,加大了对企业环境污染责任的监管和追究力度。
企业面临着更加严格的环境污染责任,需要承担更多的环境治理和修复责任。
为了帮助企业应对环境污染责任带来的风险,我国建立了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缓解企业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经济赔偿风险,促进企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管理,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意义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意义非常重大。
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和责任,保护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公众和环境。
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能够促进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激励企业采取更多环保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
研究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还可以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重要参考,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推动环境责任的明确化和规范化。
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意义在于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的开题报告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环境责任日益凸显。
虽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会考虑环境保护问题,但在实际情况中难免会有环境事故的发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不小的损失。
为了规范企业环境责任行为,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指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在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后,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破坏事件,保险公司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消费者的利益。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上已有一定的发展,但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
本研究将通过经济学分析,探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企业和社会的经济效益。
二、研究问题
1.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发展现状;
2.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经济意义和作用;
3.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企业和社会的经济效益分析;
4.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和建议。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分析和经济学分析方法,综合国内外相关文献和实证数据,系统研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经济学效益,并就其在我国的推广实施提出可行性建议。
四、研究意义
本研究对理解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经济学意义和作用,促进环境保护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同时,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推广提供经验借鉴和参考意见。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机制研究

理论经纬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机制研究
就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而言,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实行一种以强制为主导、政府加 以引导和扶持的发展模式成为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必然。
◎ 庞
楷
毕莎莎/文
自
2007 年 12 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 会联合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简称环责险) 试点以来,我国环责险的 发展已经历了 7 年多时间。在 2013 年年 初,国家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 作的指导意见》 ,有意将环责险提高到强 制推行的地位,并较为细致的对环责险开 办的意义、试点企业范围、条款与费率厘 定、保险服务、信息公开等内容进行了规 定。 2014 年 5 月新修订的 《环境保护法》 进一步指出“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 保险” 。截至 2015 年 5 月,南京、石家庄 等市已经出台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 施办法》 ,对于所管辖区域内重点排污企 业实施强制环责险。然而对环责险是否应
有上升的趋势。总体看来环境污染事件发 生规律性较差,随机性较强,这使得政府 和企业难以准确估测应该准备治理环境污 染的资金储备。如何有效防范与控制环境 污染事故,减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限制 环境污染潜在危险因素的存在,事后快速 有效处置环污责任等问题紧迫而重要。从 图 1 来看,自 2005 年以后,我国环境污染 治理的投入也加速增长,这一方面体现出 当前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及其治 理,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国环 境问题的严重性。 (二) 投保主体缺乏动力 环责险的投保主体主要是那些存在潜 在导致环境污染并进而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的所谓环境保护重点监测的企业。我国现 有立法还没有对环境污染风险较高的企业 做出强制购买环责险的规定,即在不考虑 地方法规施行的前提下,环责险还是自主 性保险。企业主往往心存侥幸,更愿意节 约保费而不是积极参保。据环保部门统 计,2014 年,我国仅有 4556 家企业投保环 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涉及化工、钢铁、 污水处理、危废处置、印染、电镀、热 电、焦化、制药等重污染行业。任意性环 境责任保险制度赋予了企业自由选择的权 利反而不利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研究》范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本文将深入研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分析其保险范围、赔偿流程以及存在的不足与建议。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提供的一种保险。
该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分析1. 保险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
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同时,部分条款还可能涵盖因污染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 赔偿流程(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对被保险人进行查勘定损,并确定赔偿责任。
(3)若保险公司同意赔偿,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提交赔偿申请材料。
(4)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将根据约定进行赔偿。
3. 条款特点及作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特点主要表现在其具有明确性、合理性和灵活性。
首先,条款中明确了保险范围、赔偿责任等内容,使得被保险人能够清晰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其次,条款中规定了合理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确保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
最后,条款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需求进行定制化设计。
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不足与建议1. 不足(1)部分条款对环境污染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2)部分条款的赔偿限额较低,无法满足高风险行业的保障需求。
(3)部分地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力度不够,导致企业和公众对其认知度不高。
我国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给经济发展及环境保护带来巨大挑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在国际上被广泛用来防治环境污染事故。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成就;必要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保浪潮席卷西方国家,环境责任理论随着公民环境权理论的建立获得了极大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随之繁荣起来。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由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因投保责任范围内的污染环境行为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毁等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手段。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推广中取得的成就
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大连市率先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项新业务,2007年12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后将它作为一项环境经济政策推广,5年后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再次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1980年中国加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2010)、《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2011)、《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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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键 词 】 环境污染 责任保 险; 关 强制保险 ; 赔偿水平 ; 赔偿意愿 【 中图分 类号 】 8 26 F4 . 【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 04 2 6 ( 0 1 O 一 0 7 0 10 — 7 8 2 1 )l 0 3 — 2
f 经 济- 论 问 题 理 誓f
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强制性推行 的经济学分析
杜 鹃
( 上海财经大学 金 融学院, 上海 2 03 ) 0 4 3
【 摘 要 】 文章通过 对强制保 险的影响因素进行模 型分析 , 认为 由于近 期我 国环境 污染事故频发 , 污染损失严重 ,
一
、
我 国环境 污 染责 任保 险发 展面 临现 实 阻碍
二、 环境 污染 责 任保 险 强制性 推 行 的经济 学基 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J 场 失 灵 理 论 为 强 制 保 险 制 度 提 供 基 础 理 论 依 据 一 市 自 20 0 8年起 , 国家政策的支持下 , 在 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在 我 国湖南 、 江苏 、 湖北 、 宁波 、 阳等省市开展试点工作 。 沈 但在我 根 据市场经济 的基础 理论 , 市场经济是 自由个 体之间交换 国 目前 试 点 环 境 责 任 保 险 业 务 的 过 程 中 , 然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和 资源的经济 , 为促进 市场经 济的发展 , 虽 而 契约 自由是其根 本条 保 险监 管 部 门 对 环 境 责 任 保 险 业 务 非 常 重 视 ,并 给 予 积 极 支 件 。在契约 自由进行 交易的基础上 , 经济 主体 为了追求长期利 持 , 由于 各 地政 府 给 予 的 政 策 扶 持 力 度 并 不 完 善 , 境 污 染 益 从 而 拥 有 注 重 声 誉 的 动 机 , 只 要 存 在 长 期 博 弈 , 个 经 济 但 环 即 各 责 任 保 险 目前处 于尴 尬 的 “ 叫好 不 叫 座 ” 的局 面 。 云南 昆 明 环 主 体 都 会 诚 实 地 遵 守 各 种 契 约 。此 时 , 场 的无 形 的 手 能 够 自 以 市 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业 务 试 点 为 例 ,0 9年 1 20 0月 1日, 南 省 昆 动调节 资源 的分 配和商业 活动 , 云 勿需政府甚 至法律 的介入 。 明市发布并实施 了《 关于推行环境污 染责 任保 险的实施意见 》 , 但 是 , 济 学 家 Oie Wii sn 2 0 ) 出 由 于 人 类 的 有 经 l r la o (0 2 指 v lm 规定滇 池流域 2 2 0平 方 公 里 范 围 内 的污 染 型 企 业 和 滇 池 流 限理性 和机会 主义 的根本劣 根性 , 9 契约 自由并非 万能 , 并不 其 域 以外重点污染 型企业应 当参 与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 , 并对滇池 能 完 全 解 决 交 易 和企 业 的 所有 问题 。而 根 据 Hat19 ) r 9 0 的不 完 ( 流域以外的污染 型企业鼓励参 与保 险。按其规定 , 昆明全市将 全契约理论 ,契约 的不完 全可能促使机会 主义行 为大行其道 。 有 3 0家企业 应当参 与环境 污染 责任保 险 ,6家企业鼓 励参 在环境 责任 领域 内存在 同样 如此的症状 , 4 5 有限理性 和信 息不对 与环境 污染责任保险 , 各相关企业可 自主选择 推出环境污染责 称 的 问题 导 致 各 个 经 济 主体 之 间 难 以签 订 完 备 的 契 约 , 而 产 从 任保 险险种 的保 险公 司进行投 保。 然 昆明推行环境污染责 生 市 场 失 灵 的 问 题 。在 一 些 市 场 信 息 不 对 称 程 度 较 大 , 长 期 或 任保险力度之大与各省市相 比在 全国都 比较 少见 , 但地方性政 博弈的基础 不存 在或较弱 的情 况下 , 单纯 依靠市场声誉机 制来 策 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 截至 2 1 0 0年 1月底 , 已投保的企业仅 解决各种纠纷 问题无法有效 和及 时达到效果 , 例如在环境 责任 有 3 家, 1 占应投保主要排污企业总数的 78 污染型企业投 领 域 内 , .%。 由于 生 产 企 业 和 潜 在 受 害 人 之 间 的 有 限 理 性 和信 息 不 保 主动性不高 , 而从保 险人一方来看 , 环境 污染 责任保 险作 为 对 称 , 会 导 致 各 类 机 会 主 义 行 为 。 再 比 如 ,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将 在 责任保 险的新兴分 支 , 险公司业 务实践经验 不足 , 与产 品 中 , 保 参 有一项是面对严 格法律责任惩罚 的致 害人可能选择应对 的 开发的积极性也有限 , 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发展 面临现实 阻碍 。 被 称 为 “ 事 逃 逸 ” 策 略 ( ht n n ) 即 污 染 者 在 事 故 一 肇 的 “iadr ” , u 由于责任保 险制度最 终有利于受害第三 人顺 利获取补偿 , 旦 发 生 而 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时 就 可 能 导 致 破 产 的情 况下 , 而 不 反 因此 责 任 保 险 往 往 有 被 确 立 为 强 制 保 险 的倾 向 , 且 从 市 场 失 顾 及 潜 在 的污 染 责任 惩 罚 , 择 对 污 染 不 予 控 制 。 因此 一 些 风 并 选 灵和社会福 利学说等 角度也为强 制责任保 险制度 提供 了理 论 险较大 和赔 偿能 力较 弱的小 型环境污 染企业 可能将不 购买环 依据 。 因此 , 当前 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 国发展不利 , 其是 境责任保险 , 以减少保险 费的成本支 出, 使其经济利益 最大化。 否应强制推行也 成为讨论 的热 点话 题 , 引起 了诸多争议 。经 济 而一 旦污染事故 发生后 , 污染 责任方就可能采 取转 移财产或恶 学家们 的研究也 显示 , 强制责任保 险能够切实发挥保障受害 人 意破 产措施 以逃避赔偿 责任 , 最终导致受害人 无法得到及时 和 利益和提高社会 总福利 的作用存在着 有效 的边界和 大量前 提 合理 的赔偿 的情况 。从 另一角度看 , 由于环境 责任保险人和污 假设 , 文 在 此 基 础 上 也 拟 对 目前 环 境 污染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在 我 染企 业之间存在信息 不对称的 问题 , 本 如果保 险人无 法进行有效 周 是 否应 强 制 性 推 行 进 行 探 讨 。 的风 险识 别 而 导致 费 率定 价 无 法 充 分体 现 公 平 性 时 , 险 市 场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