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7〕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7〕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7日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政务部门间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本市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将信息共享单位划分为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
第三条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对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相关机制,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立项质量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按照《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6〕1576)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范围,为使原有信息系统更好发挥效用、信息资源得到更充分利用、信息安全得到保障,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项目单位现有信息化系统基础上,所进行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功能完善和扩展、安全体系建设和加固、软件产品及硬件产品升级和更换。
第三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经济实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实行方案审查,由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审查方案后,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申报项目预算。
第二章申报书第五条项目单位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前期基础工作包括对现状分析、升级改造需求及其方案论证等工作.第六条项目单位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根据全市信息化规划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发展目标和信息化需求的预测,编制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第七条申报书内容主要包括:1.现有信息系统建设的背景、依据、运行状况等.2.根据业务需求和应用环境变化,确定升级改造达到的目标,分析现有系统性能和功能与要实现目标的差距,论证升级改造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和目标的合理性。
3.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方案及明细的资金需求预算.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八条项目单位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信息办报送信息化项目升级改造申报书,同时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市电子政务管理服务系统”报送电子版申报书。
原则上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方案应单独编制。
第九条市信息办负责对升级改造必要性和升级改造方案进行技术合理性审查,并确定验收方式和投入使用的要求。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各区民政局,各评估机构:现将《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6年9月26日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第三方评估在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中的规范、引领和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是指受本市民政部门委托,重点对本市社会组织基础条件、内部治理、诚信建设、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内容进行等级评估的工作机构,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市场中介机构和事业单位等形式多样的专业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对评估机构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条件审核原则。
承接本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机构,需经过审核具备承接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条件(以下简称承接条件)。
(二)统一管理原则。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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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但隶属中央和军事系统的信息化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区、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信息化工程建设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
本市城市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中的管道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首都信息化发展规划。
市信息办会同市计划、财政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信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信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6.10.08•【文号】民办发[1996]12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信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6]12号1996年10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切实做好民政信息工作,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民政信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民政信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全国民政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民政系统信息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政务信息(以下简称民政信息)是国家政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信息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政务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民政工作及其相关工作的进展、问题和发展趋势,为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民政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民政规章,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信息工作坚持分级服务,以为本级本部门领导服务为重点,努力为同级党政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领导服务,同时为下级民政部门领导服务。
第五条民政信息工作应当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民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政信息工作的领导。
要重视信息使用,运用信息处理政务;要创造条件,支持和指导办公室做好民政信息工作。
第二章民政信息机构和信息网络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的办公室是负责信息工作的主要机构,其任务是:(一)为领导提供信息服务;(二)指导下级民政部门信息工作;(三)综合协调本机关各部门的业务信息工作;(四)负责本地民政系统信息网络建设和队伍建设。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8〕24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8〕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17日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子政务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7〕3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区“智慧城市”建设水平,加强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和统筹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经济信息化委是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规划编制、建设管理、监督审核、绩效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由区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联合投资建设、以及利用财政资金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利用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第二章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评审第四条各单位应依据本行业、本单位的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于每年8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送区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各单位承担的国家、北京市及我区临时信息化项目,可随时报送区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按照《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使用固定资产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项目验收包括系统初验、系统试运行、竣工验收三个环节。
涉及信息资源、基础设施、跨部门业务协同和公众利益的重大项目,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
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投入使用申请,经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投入使用审查的项目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市财政部门方能安排其后续的运维费。
第二章系统初验第五条项目承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内容,认为系统功能和技术指标达到合同要求的,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初验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软件测试报告。
(二)信息安全测评报告。
(三)系统测试方案。
(四)系统测试用例。
(五)系统使用手册。
(六)其它相关资料和文件。
原则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其软件测试、信息安全测评以及其它需要的测试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并形成测评报告:(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在三级及以上的。
(二)纳入全市重要信息系统目录的。
(三)涉及核心业务、信息资源、基础设施、跨部门业务协同、公众利益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开展项目初验后,应当组织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开展信息系统使用测评,财务人员启动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初步总结。
第七条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应当经过项目资料熟悉系统功能,经过培训后按照系统测试用例并结合业务实际需求开展测试,形成系统使用测试意见并签字。
测试过程中,项目承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对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测试指导。
信息系统使用人员重点测试内容包括:(一)信息系统功能是否符合需求规格说明书的业务流程和业务需求。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3.04.16•【字号】•【施行日期】200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为使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民政部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北京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北京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民政系统信息化项目分为信息化软课题项目和信息化工程项目。
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及二级单位。
第四条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计算机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局信息中心)负责承办各项日常事务。
第二章立项、预算及资金管理第五条凡申报信息化项目单位,应填“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软课题项目申报书”(附件一)或“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工程项目申报书”(附件二),“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书”(附件三)一式三份报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北京市民政局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局计财处),以上材料均应在项目计划实施的上年度7月1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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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
为使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民政部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北京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北京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民政系统信息化项目分为信息化软课题项目和信息化工程项目。
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及二级单位。
第四条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计算机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局信息中心)负责承办各项日常事务。
第二章立项、预算及资金管理
第五条凡申报信息化项目单位,应填“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软课题项目申报书”(附件一)或“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工程项目申报书”(附件二),“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书”(附件三)一式三份报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北京市民政局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局计财处),以上材料均应在项目计划实施的上年度7月1日前上报。
第六条局信息中心协助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及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立项。
局信息中心审核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首都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推动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首都信息化相关的政策法规;
(三)是否符合市民政局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四)是否符合市民政局信息化建设相关技术标准;
(五)申报项目的必要性;
(六)申报项目的可行性。
第七条局计财处协助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预算申报书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在编制信息化工程项目预算前应进行论证。
局计财处审核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及北京市颁布的各项财务预算制度;
(二)是否符合市局本年度资金预算计划;
(三)项目投资计划和进度是否符合市局本年度建设投资规划。
第八条本局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全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审定同意立项的项目下达立项批复,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责任书”(附件四),签定责任书即为项目的正式立项。
第十条使用信息化项目经费的项目,必须按项目单独核算。
信息化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应在责任书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支。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信息化项目经费。
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十二条2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由局信息中心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协助北京市民政局专项资金采购评审领导小组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在招投标阶段,局信息中心负责对招标文件从如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标书文件是否符合目前国家和首都颁布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表述是否准确、完整;
(二)是否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三)是否与现有信息化工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四)是否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和本市或者国际先进标准。
第十三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具有一定批量的软件、硬件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局重大项目的建设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资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信息化项目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认可的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资质。
第十五条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的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备案管辖邀请局计划财务处、局信息中心参加。
由市局负责统一建设的全局重大项目由市局组织在验收前通过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的测评认证,测评认证合格的,予以验收。
第十六条市局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责任书,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各方职责
(一)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市民政系统信息化项目的总体规划。
2.对申报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及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3.对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4.对信息化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直至依法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5.监督检查责任书执行情况。
6.协调解决责任书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7.组织责任书验收,确认责任书的完成。
(二)局计划财务处职责:
1.对项目预算申报书进行审核。
2.组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具有一定批量的软件、硬件的政府采购。
3.按责任书规定拨付信息化项目经费。
4.监督检查责任书执行情况。
5.审核信息化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6.协调解决责任书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7.按照责任书组织工程验收,确认责任书的完成。
(三)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1.保证责任书规定的自筹经费等条件到位及保证信息化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2.负责责任书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开展工作。
3.按时向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4.负责完成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项目执行期间,责任书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责任书内容,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项目完成确认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建设目标后,应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并填报“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总结报告书”(附件五)和“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六),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局信息中心根据责任书和“北京市民政信息化项目验收大纲”(附件七)对项目进行验收后,项目正式完成。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项目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主要指:执行责任书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它成果,其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转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和其它成果权。
第二十二条项目成果归市民政局及项目建设单位共同享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北京市民政信息化软课题项目申报书
2.北京市民政信息化工程项目申报书
3.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书
4.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责任书
5.北京市民政信息化项目总结报告书
6.北京市民政信息化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7.北京市民政信息化项目验收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