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欠薪保障优先权法律制度
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的法律依据

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农民工群体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辛勤劳作,为城市的发展添砖加瓦。
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为了保障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的原则。
这一原则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强调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平等地位,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民法典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而农民工有获得相应工资的权利。
当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工资等违约行为时,农民工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其中,对于工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为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足额性。
再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一部专门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
其中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
另外,从破产法的角度来看,当用人单位破产清算时,农民工工资也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中,农民工工资往往被列为优先支付的项目。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的保障,确保在企业面临困境时,农民工的劳动成果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
工资优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资作为劳动者付出劳动所获得的报酬,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工资优先原则,即劳动者工资的支付应当优先于其他债务的支付,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原则。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资优先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工资优先原则的内涵、立法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工资优先原则的内涵1. 工资优先原则的定义工资优先原则,是指在企业破产或者其他经济纠纷中,劳动者的工资债权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的原则。
2. 工资优先原则的内涵(1)工资债权优先性:在破产清算或其他经济纠纷中,劳动者的工资债权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
(2)工资债权优先性适用范围:工资优先原则适用于企业破产清算、经济纠纷、工资拖欠等情形。
(3)工资债权优先性例外:在特定情况下,如企业破产清算时,工资债权优先性可能受到限制。
三、工资优先原则的立法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民的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无故降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职工工资。
”四、工资优先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第五十条:劳动者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无故降低。
(2)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工资支付方式,由劳动合同约定。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支付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1)第一百一十二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职工工资。
(2)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第二十一条:破产财产清偿职工工资的顺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优先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二)优先清偿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三)优先清偿欠缴的职工工资。
欠薪新政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针对欠薪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欠薪新政策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欠薪新政策法律规定的背景1. 欠薪现象普遍存在近年来,我国各地欠薪现象屡见不鲜,尤其在建筑、制造、服务业等行业,欠薪问题尤为突出。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者维权困难在欠薪问题上,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渠道,许多劳动者在遭受欠薪后,无法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3. 政策法规滞后在原有政策法规体系下,对欠薪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用人单位欠薪成本较低。
同时,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漏洞,使得欠薪问题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二、欠薪新政策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严格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欠薪行为,新政策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以下责任:(1)支付欠薪及赔偿金: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立即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 强化政府监管职责(1)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欠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建立欠薪预警机制: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欠薪预警机制,对存在欠薪风险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关注,提前介入防范。
3. 完善劳动者维权渠道(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便于劳动者及时反映欠薪问题。
(2)加强法律援助:政府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依法维权。
劳动争议欠工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其中,欠薪问题一直是劳动者关注的焦点。
欠薪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围绕劳动争议欠工资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以期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劳动争议欠工资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这是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基本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滞纳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欠薪法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欠薪的定义及法律后果欠薪,即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欠薪,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二、欠薪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民事责任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欠薪而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赔偿金等。
劳动者胜诉后,用人单位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欠薪的预防和处理1.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并向劳动者公示。
3.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欠薪,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要求,要求支付工资。
4.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5.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赔偿金等。
6.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四、欠薪法治法律规定的意义1.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经营,提高用人单位管理水平。
论我国欠薪保障优先权法律制度

论我国欠薪保障优先权法律制度
刘焱白
【期刊名称】《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6(007)002
【摘要】欠薪保障优先权法律制度赋予了职工欠薪优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或受保护的特权.欠薪优先清偿序位和欠薪保障资金优先是这一制度的两个主要方面.我国法律对于欠薪保障优先权的规定较原则,没有对清偿序位和保障资金分别作出规定,存在较多不尽合理的地方.文章分析我国欠薪保障优先权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于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欠薪问题应当是有所裨益的.
【总页数】4页(P53-56)
【作者】刘焱白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深港两地欠薪保障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J], 翟玉娟
2.建立欠薪保障法律制度促进劳动就业 [J], 邱宝华
3.论我国物权法中优先权的定位——以破产优先权与船舶优先权的共通性研究为视角 [J], 丁亮;王丽华
4.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 [J], 无
5.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从日本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看 [J], 施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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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的报酬,是劳动者维持生活、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不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工资优先受偿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工资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工资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三个月以上的,享有带薪病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得拖欠、克扣或者非法扣除劳动者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所欠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三、工资优先受偿的适用范围1. 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工资优先受偿制度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无论是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还是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均可依法主张工资优先受偿。
2. 适用于各类工资收入工资优先受偿制度适用于各类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补贴等。
欠薪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欠薪现象作为劳动者权益受损的重要表现形式,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欠薪的法律规定出发,对欠薪的认定、法律责任以及维权途径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欠薪的认定1. 欠薪的定义欠薪,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 欠薪的认定标准(1)欠薪的时间标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均属于欠薪。
(2)欠薪的数额标准: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均属于欠薪。
三、欠薪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用人单位欠薪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补发工资、支付赔偿金,并可以处以罚款。
2. 刑事责任(1)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欠薪,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赔偿金等。
(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欠薪,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四、欠薪的维权途径1. 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2. 申请仲裁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执行优先权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法律对债权执行中的优先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执行优先权是指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特定债权人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本文将从执行优先权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行使条件和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执行优先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基本法,对执行优先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按照下列顺序受偿:……(三)有担保的债权;……”(2)第五百二十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未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执行优先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执行优先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十三条:“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第二十三条:“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破产法》对执行优先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三十三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收等。
”(2)第四十条:“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执行优先权的适用范围执行优先权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有担保的债权有担保的债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设定了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的债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2. 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属于法定优先债权,在债务人破产或无力清偿债务时,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应优先受偿。
农民工工资执行中优先受偿
农民工工资执行中优先受偿农民工工资执行中优先受偿是指在涉及劳动者工资案件中,对于农民工的工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这一原则在我国劳动法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农民工工资执行中优先受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和案例分析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旦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资。
执行程序农民工工资执行程序中,优先受偿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劳动者优先分得执行款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应优先用于清偿劳动者的工资债权。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据材料等情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得到及时支付。
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失联农民工”问题的凸显,农民工工资执行问题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一些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件中,法院普遍坚持农民工工资优先受偿的原则,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地法院在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了查封、拍卖财产等措施,最终确保了农民工工资的顺利支付。
在司法实践中,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努力还在持续进行。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完善法律法规以及提高执行效率等方面的努力都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执行优先受偿权的关键。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执行中优先受偿原则的确立,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政府、社会各界以及广大农民工本身都应加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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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06-02-22[作者简介] 刘焱白(1973-),男,湖南耒阳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第7卷第2期2006年4月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Nanhua University (S ocial Science Edition )V ol.7N o.2Apr.2006论我国欠薪保障优先权法律制度刘 焱 白(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摘 要] 欠薪保障优先权法律制度赋予了职工欠薪优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或受保护的特权。
欠薪优先清偿序位和欠薪保障资金优先是这一制度的两个主要方面。
我国法律对于欠薪保障优先权的规定较原则,没有对清偿序位和保障资金分别作出规定,存在较多不尽合理的地方。
文章分析我国欠薪保障优先权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于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欠薪问题应当是有所裨益的。
[关键词] 欠薪保障优先权; 清偿序位; 保障资金[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755(2005)02-0053-04 所谓欠薪,是指雇主不支付职工应得的劳动报酬而形成的职工与雇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所谓优先权,是指特种债权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对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的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1]而欠薪保障的优先权则是指职工对欠薪雇主就其欠薪依法享有的优先索赔的权利。
[2]欠薪保障的优先权主要体现在清偿序位的优先和保障资金的优先。
当企业进入破产、解散、停产、关闭、清算、雇主逃匿等非常时期,企业资产往往不能够清偿所有债务,各种债权都面临不能完全清偿或根本不能清偿的风险。
欠薪虽为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但其关乎职工生存利益和社会安全,当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遇到这些情况时,由于职工并未占有雇主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也无法行使诸如担保权、抗辩权、要求返还交付物等权利来维护自身债权,因而职工欠薪问题总是陷于自身难以解决的境地,确立欠薪保障的优先权实属必要。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欠薪保障的优先权制度,但存在不少问题。
基于维护职工基本人权等社会根本利益的价值取向,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在起草《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和完善《劳动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过程中,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欠薪保障优先权法律制度。
一 我国有关欠薪保障优先权的法律规定(一)有关欠薪清偿优先序位的法律规定第一,企业清算。
企业清算有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之分,无论破产清算抑或非破产清算都存在欠薪清偿优先序位的问题。
在非破产清算中,《公司法》第195条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然后缴纳所欠税款及清偿公司债务。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等都有类似规定。
在上级主管部门关闭或解散时,《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国发(1990)68号]规定,欠薪优于税款和其他债务而受清偿。
在破产清算中,《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破产财产分配的基本顺序是:1、拨付破产费用;2、支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4、破产债权。
其中担保财产享有别除权,不属于破产财产。
正在修订中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也规定欠薪后于担保物权、破产清算费用、破产诉讼费用,优于税款和其他债权而受清偿。
可见,这些规定基本相似,就是欠薪的清偿序位是在担保物权、清算费用(破产时还包括诉讼费用)之后,而在税款和其他普通债权之前。
但与以上规定有所不同的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却规定,职工欠薪优先于担保物权而受偿,也就是将欠薪置于更优先的清偿序位。
[3]第二,船舶变卖。
《海商法》规定,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且该优先权的效力优于该船舶的担保物权。
第三,建设工程变卖。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享有对工程的折价款或拍卖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且其效力优于工程的担保物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债权中不仅包含了承包人所花去的劳动及建筑材料的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包含了建筑工人(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的劳动价值。
建筑工人与承包人都为工程的建设付出了艰辛的劳动,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建筑工人的欠薪也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2004)22号]第11条更明确规定,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从这一规定来看,建筑工人欠薪较之承包人的工程款享有更加优先的清偿序位。
(二)有关欠薪保障资金优先的法律规定第一,根据《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企业的一切财产,除了被担保的财产之外,都可以优先作为欠薪保障资金。
而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企业的一切财产,包括依法经出让或经划拨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便被抵押担保,都应优先成为欠薪保障资金。
第二,根据《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变卖款优先作为欠薪保障资金。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负有垫付农民工欠薪的责任,垫付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另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些省份也制定了相关规定。
例如,湖南省《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其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的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账户,建设单位须按实际发放的农民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将欠薪保障金存入该账户。
第三,根据一些地方的条例,设立了欠薪保障基金,政府从企业预先强制收取一定资金作为欠薪保障资金,专门用来清偿欠薪。
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1996年)规定,欠薪保障资金采取企业和政府负担的方式,以企业负担为主,强制性要求每个企业每年必须缴纳一次欠薪保障金。
企业每年按上年度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缴纳。
对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收取,对已成立的企业在办理企业年检时收取。
从企业收取的欠薪保障金不足支付职工欠薪时,由政府财政补贴。
另外企业欠薪保障基金的存款利息、投资收益和追偿回来的垫付欠薪也作为欠薪保障资金。
另外,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的变卖款将优先作为船员欠薪保障资金,无论船舶是否已被抵押担保。
二 我国欠薪清偿优先序位的法律分析及完善(一)法律法规的配套协调鉴于我国立法的协调性不够,有关欠薪优先清偿序位的规定,在不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之间缺少必要的衔接和统一,甚至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冲突。
这表现在:第一,我国并没有在宪法、民法、劳动法等实体法中对欠薪的优先清偿权作明确的一般性的规定,仅仅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作了程序性的规定,就使得相关规定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不配套,程序法上的规定没有实体法为依据,使得欠薪的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缺少权威性和严肃性。
例如,法律仅规定欠薪为一般债权,按照一般法理,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所以规定欠薪较之担保物权有更优先效力,这种规定显然缺乏法理依据;第二,国务院两通知存在立法越权以及与既有法律相冲突的问题。
国务院两通知规定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无论是无偿划拨取得还是有偿出让取得,即便其上已设抵押担保,变卖所得也要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和支付安置费。
这与《企业破产法(试行)》、《担保法》的规定是相冲突的。
这一规定使得法律设立的担保制度对于国有企业破产不具法律效力,似乎有以政策取代法律之嫌疑,破坏了法律的权威;第三,船员的工资、建筑工人的工资、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其他劳动者的工资皆为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也都是他们赖以生存的主要生活来源,却由于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使他们的欠薪的优先效力不同。
船员、建筑工人和国有企业职工的欠薪理论上享有优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清偿权,而其他职工的欠薪却不能享有这种优先的清偿序位,这在劳动者之间造成权益享受的不平等。
因此,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应该在实体法中对欠薪保障优先权作出一般性规定,明确将其规定为法定的担保物权,提升欠薪的法律地位,以使优于约定担保物权的规定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消除各种法律法规政策中的不应有的冲突,也使各种劳动者都平等地享受欠薪保障优先权。
(二)破产清算中欠薪与担保物权的清偿序位破产清算中,欠薪与担保物权的先后序位问题一直是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
一方面,有人认为,将欠薪置于担保物权更优先的地位,是假借维护职工利益之名行对市场经济的行政干预之实,强制将欠薪风险转嫁给担保物权人,严重漠视了担保物权人的利益,使得结果显失公正,对市场经济产生实质性的破坏作用。
[4]另一方面,有人认为,欠薪的序位在担保物权之后就使得欠薪在实践中能获清偿的可能性很小。
如果欠薪是不能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而雇主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都己严重资不抵债,现存有价值的财产极其有限,且大多抵押给债权人。
这样,欠薪实际上并不优先,职工的生存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
[5]一方面,法律维护担保债权的优先效力就是维护市场交易的基础,保证交易的安全。
只有让市场交易参与者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理性地避免风险,他们才会觉得交易安全是有法律保障的,也才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来。
另一方面,站在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欠薪与一般债权却有较大不同。
由实质不平等的劳动关系所引致的欠薪,是处于优势地位的雇主因各种原因拖欠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的工资而形成。
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特别是保障社会弱者的生存权利,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利益,这也正是45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社会的发展需要社会的稳定,与交易安全相比,法律在一定条件下更应保障社会安全。
根据法经济学的论断,风险应该由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风险的人来承受。
[6]职工的弱势地位使其没有机会通过与雇主的谈判来回避雇主的破产可能给其带来的风险,而其他债权人有机会从谈判中获得一种权利救济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