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改革的_相对合理主义_路径
遵循司法规律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路径思考

遵循司法规律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路径思考[摘要]检察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合理配置检察权,检察机关的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必须要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检察权;司法规律;配置司法规律是社会规律的重要范畴,它是司法现象和司法活动过程中内在的本质联系,体现着司法活动总体上的一般必然趋势。
检察改革的根本目标在于合理配置检察职权,检察活动的司法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各项检察改革举措的施行必须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一、按照一体化的要求,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检察一体的上下领导关系是公正司法的组织保障。
但实践中,这一法定的领导关系并不比法院的上下监督关系和公安机关上下指导关系强化,如对下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各级检察长任免,须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推荐检察长人选,则以地方党委为主。
实践中有的地方能主动征求上级检察机关意见,但也有些地方把征求意见作为一种形式,因而出现推荐人员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上级院向人大提请选任检察长的问题。
至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一些地方也往往是从干部统筹安排考虑多,而从法律专业要求考虑少。
为保证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现检察权的国家性,同时又维护检察机关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并向人大负责的宪政体制、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职务实行提名权、推荐权与选举权、决定权分开的人事管理制度。
一是由检察机关统一掌握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检察官职务的提名权或推荐权,非经检察机关提名或者推荐,任何人不得担任检察官职务。
二是地方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提名或者推荐,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检察官职务,如不同意拟任检察官职务人选的,可退回检察机关重新提名,或者不予任命,但不得选举或任命检察机关提名以外的其他人担任检察官职务[1]。
三是严格控制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检察官职务的撤销权或罢免权。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陈鹏飞【摘要】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本轮检察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变革.经过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长与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得以初步划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在制度上初步建立,新的办案责任机制初步形成.在改革过程中,也面临着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与承办负责制之间关系没有理清,检察官主体地位不够彻底,检察委员会改革力度不足以及司法责任难以落实等困境,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效.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仍然是继续推进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改革举措,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与纠偏,确保司法责任制能够落地生根.%A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procuratorial reform, the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a essential role, and it will brings a significant change to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Through the reform,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has been consolidated, and the new mechanism has been established basically. However, there also has these problems of that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needs to be strengthend, the reform of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is largely invisible. And, there is also a conflic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and the head of the departmen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the undertake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next step, the key point of procuratorial reform is advancing the reform mission established, perfect the judicial respon-siblity system, and then ensure the reform measures will come true.【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8(016)003【总页数】10页(P88-97)【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司法改革【作者】陈鹏飞【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北碚 4007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在稳步推进,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工作心得:检委会改革的路径思考

工作心得:检委会改革的路径思考检委会制度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起到补充和监督制约作用。
当前,检委会的一些工作机制和集体责任制仍存在一些问题。
应当以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契机和动力,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是检察权运行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对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内部监督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细化检委会的权责,而检委会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落实,二者是有机统一的。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视角下检委会制度的价值分析(一)检委会制度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补充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虽赋予了检察官对案件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决定权,但检委会的集体决策制相较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的个体决策来说是一种必要补充。
如今社会环境多元化,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诉求日趋强烈,加之新型犯罪、涉众型犯罪、高科技犯罪等日益增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执法办案的复杂度和困难度。
因此,在遇到可能存在重大分歧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法律适用中存在疑难问题,或执法办案缺乏统一标准等情形时,就可以提请检委会进行集体研究,通过民主集中、集思广益作出决定,从而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离不开检委会的监督和制约检委会作为最高业务决策机构,除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外,还承担着对司法活动的内部监督管理职责。
通过审议决定案件和听取全院各业务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和业务工作部署,全面动态地掌握执法办案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从而将内部管理、内部监督与宏观指导相融合。
因此,完善检委会运行机制,对保障检察一体化原则和检察官相对独立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对检委会制度的影响(一)当前检委会工作机制运行的现状1.委员组成仍具有“行政色彩”。
实践中,将检委会委员当成一种政治待遇的现象仍然存在。
检委会作为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常常需要提出专业、正确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去行政化改革路径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去行政化改革路径杜婷摘要:根据国家对于依法治国政策的大力推广,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目标号召下,我国推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是制约检察官办案的一个重要屏障,当前在这个机构内存在很多行政化的制度,不利于检察机关办案的公平公正,所以要推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去行政化改革,去行政化改革的推出一方面可以让检察官可以有更多的办案自主权,同时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要对检察官进行监督和错案追究问责机制。
所以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对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侦查办案问题就会减少,阻力减弱,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也更加有利于我国法治文明进程的发展。
本文主要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去行政化改革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
提出新时代背景下,实现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去行政化的新突破。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去行政化;改革路径引言:当前的中国在经历巨变之中,法治文明建设也在突飞猛进的发展之中,在当今我国审案侦查采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以后,想要提高办案效率就要提出更多改革的措施。
针对案件中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审理中上级干预的问题,行政化问题十分突出,增加了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官办案的外在阻力,能够使检察官真正从法理的角度来审理案件,做到法律的真实性和实践性相结合。
本文从办案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度去行政化改革的立场出发,提出对于檢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办案机制改革的应对措施和发展建议,从本质出发,提出可行性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去行政化改革的有效措施,促进检察机关运转更加快速。
一、现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评析(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侦查办案组织机制现状1.主任检察官办案外在干扰因素多虽然在当前的政策引导下,实行了主任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制度,但是现在很多高官以自己的官位给检察官办案带来很多困难,因为这种地位上的悬殊很容易造成办案的不公平的出现,这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惩治违法犯罪现象的出现。
基于这种现状而言,给检察官办案会带来很多的干扰因素,这个办案机制进行改革要给检察官更多的独立性,但是这种独立性并不是完全脱离监督的独立,也要受到相关群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试析我国检察机关办案机制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试析我国检察机关办案机制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章群
【期刊名称】《河南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4(000)008
【摘要】我国检察机关实行的检察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机制是一种中国特色的工作模式。
检察机关办案机制的改革应当沿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方向继续推进,在现行行政审批机制中确立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地位,进一步建立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总页数】6页(P40-45)
【作者】章群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河南洛阳 4710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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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11.01•【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请审议。
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司法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了改革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系列重大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审议司法改革重大议题,确定了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授权决定、审议改革情况报告、及时制定修改法律,全国人大内司委加强改革调研,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央政法委加强领导和指导,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全力支持,形成了改革合力。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司法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明显增强。
一、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进展和成效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坚持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制定实施深化检察改革五年规划。
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勇于啃硬骨头、闯难关,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至今年9月,中央部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29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或结项;检察改革规划提出的91项具体改革举措,82项已出台改革意见或结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5.09.12•【文号】高检发[2005]17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年9月12日高检发[200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已于2005年8月2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现对2005年至2008年检察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2005年至2008年,是检察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
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我国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
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检察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实践路径和发展方向
检察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实践路径和发展方向[摘要]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最重要途径,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
由于检察机关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存在的管理职权分散、监督缺位、信息反馈滞后等弊端,严重影响了检察职能的发挥。
在探索建立符合发达地区检察工作实际的新型办案模式的过程中,案件管理中心应运而生。
这种新型的案件管理机制在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充分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方面,发挥出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关键词]案件管理机制;案件质量;科学发展;规范执法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是指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的,为保证案件办理质量,实现公正执法的目标,对检察业务流程、质量监督、分析反馈等案件管理进行制度化设计而形成的监控体系,[1]是检察机关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内生机制。
2011年岁末,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成立,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进入了实际操作和全面推进阶段。
一、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实践路径由于检察机关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存在的管理职权分散、监督缺位、信息反馈滞后等弊端,严重影响了检察职能的发挥。
建立案件管理机制,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防止检察权被滥用,纠正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顺利实现。
(一)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实践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200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要求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管理工作,这是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直接法律依据。
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提出建立检务督察制度,要求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形成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
这一《实施意见》又为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构建_和谐_的刑事诉讼法_评_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_
・学思论说・ 构建“和谐”的刑事诉讼法———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龙宗智 张友好3在当今中国的各种话语中,“和谐”或许是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
笔者亦作附庸,似乎未能免俗。
然而,读陈光中先生主持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实感和谐性为其较好的切入角度,既应时尚,又切主题,不妨以之构题,且循此思路展开评述。
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中“永恒的主题”。
虽然在理论阐释上二者之间相辅相成,可以并行不悖,实现“相互统一,同向增益”。
然而,在一定情况之下,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出现一种“此消彼长,逆向损益”的情况。
因此,如何协调二者关系,成为各国刑事司法的设计者和操作者最为棘手的问题。
《建议稿》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作为其第一要义,努力实现二者的协调统一。
一方面,为了有效打击高科技犯罪、黑社会犯罪等新型犯罪,《建议稿》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赋予了侦查机关打击犯罪可资利用的多种新型手段。
如为获取特定的人体样本,侦查机关有权进行强制采样(第169、170条);对于走私、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有权进行诱惑侦查、电子监听、秘密拍照、录音、录像等(第200-211条);为了辅助查证犯罪人或审查证据,侦查机关可以采取辨认(第215-219条)和心理测试(第212-214条)等措施。
另一方面,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流话语中,为克服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不足的痼疾,《建议稿》精心设计了强化人权保障的条款。
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为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限制侦控手段尤其是强制侦查手段的运用,以保障公民权利。
如《建议稿》对前述之新型侦讯手段,不仅规定了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而且还要求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院实施这些措施要接受法院的审查),并要受相应之义务及其责任的制约(第209条等)。
针对“双规”、“两指”现象,第96条明确规定“强制措施法定原则”,对于保护人权更是具有特别的意义。
工作心得:用改革推动检察事业的全方位发展(最新)
工作心得:用改革推动检察事业的全方位发展(最新)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日前制定下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下称《改革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检察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对今后几年的检察改革作了系统规划和部署。
《改革规划》共确定了6个方面46项改革任务,通过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制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六大体系,推动检察职能得到全面、协调、充分履行。
在此,笔者谈以下几点认识和建议。
检察改革推动检察“转机”《改革规划》开宗明义提出:“如何把‘转隶’变为‘转机’,实现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做实做好做强,实现法律监督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成为检察改革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检察机关目前是“双肩挑”,一边是办案和发展,一边是改革和创新。
这二者的辩证关系是: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改革,改革与发展水乳交融在一起,改革寓于发展之中,发展寓于改革之中,二者相辅相成,同时推进。
检察改革使检察机关处在历史性的发展关键时期,它使检察机关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
传统上看,检察机关往往更加重视惩罚犯罪,然而这种传统的观念现在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正转型到融维稳、监督与服务于一体的“多面孔”功能模式。
检察机关肩负的职能不再是传统的一元化职能,而改变成了多元化职能,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理念不再是简单的“我对你错型监督”,对立性的监督行为方式让位于协同性的监督行为方式。
尤其是,随着民事监督领域的不断扩展和延伸,行政检察监督由点到面、由此及彼、由浅入深地逐步深化;公益诉讼的立法确立以及其职能效果的全方位发展,使检察机关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乐于依赖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的人员知识结构、行为模式、态度言行举止等都发生了历史性变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检察官)正以一种新的形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人们对检察机关的日常认知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改革规划》基于对“法律监督工作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充分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相适应”的认知,切实把握步入新时代应有新作为的历史性契机,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对于司法改革所作的顶层设计,切实锐意改革,调整职能体系,促使理念转变,改变行为方式,深入社会诸领域,在改革的指引下使检察机关推陈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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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8期检察理论检察改革的 相对合理主义 路径胡绍宝摘 要 由于保障检察制度良好运行的现代法治尚不具备,中国检察改革不能企求尽善尽美、一步到位,而只能在坚持整体、合法推进的同时,遵循 相对合理主义 ,采取渐进的、改良的方法,从细微的技术性改良逐步走向系统的制度性变革,实行灵活的 弹性 措施,同时坚持严格的 底线 控制,在现代法治目标与中国当下现实之间构思检察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策略,将具有公理性、普适性的法治基本原则作为检察改革的目标,同时冷静地面对转型中国社会和转型中国法治的初级性。
关键词 检察改革 相对合理主义 条件论 渐进性 从技术到制度 底线控制我国社会和法治的现实与现代检察制度的合理性之间存在两方面的差距:一是制度的层面,即使在立法上作出了声明和宣言式规定,制度保障的问题亦未解决;二是在实践的层面,现实与理想的差距更为突出。
至于如何缩短这一差距,切实推进检察改革,学者间有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目前情况下,具有现实存在理性的方式才是制度改造的适当方式。
因此,当下中国的检察改革只能采取一种渐进的、逐步的、改良的方式,即 相对合理主义 。
所谓!相对合理主义∀,是指在一个不尽如人意的法治环境中,在多方面条件的制约下,无论是制度改革还是程序操作,都只能追求一种相对合理,不能企求尽善尽美。
#一、相对合理主义的核心精神(一)承认 公理化思想 。
相对合理主义并不意味着极端的文化相对主义与价值相对主义,它的理论前提是确认人类社会存在着一些跨区域文化的、基于人类共同的生存条件和基本需要、反映人类文明共同成果的准则。
∃普遍准则的提出和确立是近代理性主义旗帜下制度合理化即诉讼合理主义的产物。
因此,在法治建设包括推进检察改革的过程中,在充分注意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必须以公理性法律原则为具体实施改革的前提和长期目标。
(二)面对 条件论 。
相对合理主义是一种建立在现实基础上的应对理论,其理论出发点是我国法治尚处于初级阶段的现实,而法治初级阶段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支撑通常所谓现代法治的某些基本条件还很不充分,这构成了相对合理主义的方法论基础,即所谓的 条件论 %。
大家熟悉一句马克思的话: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应当说这就是条件论。
季卫东先生曾称: 历史的经验已经反复地证明,理论上很完美的制度并不一定可以付诸实施,而行之有效的制度却未必是事先设计好的。
这意味着历史只为那些具备运行条件的车辆发放通行证。
我国过去的某些 跃进 、 改革 不仅收效甚微,而且适得其反,除了这些行动本身的合理性&114&#∃%龙宗智: 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 ,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同注#。
同注#。
检察改革的 相对合理主义 路径(19)2外,就是因为缺乏一种 条件论 认识。
#检察改革亦同此理,条件比制度更重要。
目前中国检察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法律制度本身而是在于支撑制度的条件未具备。
二、相对合理主义视野下的检察改革思路(一)整体推进之路。
所谓检察改革的整体之路是指检察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相协调,还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不仅是涉及机构设置、权力配置、运行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全面改革,而且是由统一的组织机构进行整体规划、统一部署的系统改革。
以整体推进的方式进行检察改革也是总结世界范围(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改革成功经验的规律和要求,是改革内容系统性和维护法治统一的需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一股司法改革包括检察改革的浪潮。
虽然各个国家改革的内容与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无不采取整体推进的改革方式。
比如在英国,早在1965年,议会就设立了法律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指导全国司法改革的专门机构∃;在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由法务省负责,1997年7月,日本内阁根据该法律设置了司法制度改革特设专门机构)))司法改革制度审议会,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审议,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于2001年6月12日公布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该∋意见书(直接宣称: 涉及到司法制度方面的各种改革,相互之间是有机联系的,需要采取全面的、统一的具体化措施 。
这些制度性安排就使得英国和日本的司法改革始终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
% 如果司法改革的整体性不能受到足够的重视,中国司法改革将难以取得成功,已经取得的成果还可能得而复失。
∗因此,整体推进是检察改革获得成功的必由之路,具体包括建立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自上而下统一领导和协调检察改革,制定∋中国检察改革实施意见(,以规范的形式明确中国检察改革的基本安排等等。
近年来,也许受经济改革成功经验的启发,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 自下而上 的改革方式津津乐道,认为 既然改革就应打破陈规,大胆地闯、大断地尝试 ,奉 改革无禁区 为真理,并以此作为强大的精神动力纷纷炮制出各种各样标新立异的改革举措。
然而,自发地以敢闯、敢试的精神进行改革用在经济改革领域或许合适,但套在检察改革乃至司法改革头上则未必对路。
这是因为, 经济体制改革的措施可以在局部地区、部分主体之中进行试验性推行。
司法改革则不具备这种条件。
司法的统一性乃至法制的统一性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变通的原则。
司法改革的进程可以是阶段性的,但改革措施的实行不可能是局部性的。
!凤阳小岗现象∀不可能、也不应当出现在司法改革之中。
由此可以认为,尽管司法改革需要各级司法机构的积极性,也尽管司法改革的着眼点也在司法机构本身,但司法改革的基本路径或时序应当是!由上而下∀,亦即从总体上设计和制定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基本方案,并逐步推进与实施。
+当然,肯定整体推进式的检察改革,但不宜因此而绝对排斥局部的准备充分的先期试验。
因为司法改革毕竟不像自然科学那样,能够经由实验和计算实现精确地预测到将会带来的结果,正是改革的这种难以预测性,使得试点在具体改革措施的推行中变得极为必要。
,(二)合法改革之路。
虽然我国检察改革已经进行了这么多年,但仍然明显缺乏一套理性的改革思路,因而一直处于盲人摸象的局面。
只要翻阅一下近几年的∋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或者∋人民法院报(,我们不难发现,今天这个地方出台一个!实施意见∀,或者明天那个地方制定一个!操作规则∀的现象十分普遍。
这犹如一场改革竞赛一般使许多检察机关身陷其中,难以自拔。
对此,我们姑且不论改革者们的良好出发点,也无意贬低这些改革措施可能带来的积极意义,单就其行为的合法性本身而言是值得质疑的 。
−也许&115&#∃%∗+,−参见龙宗智: 相对合理主义及其局限性 ,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
参见刘立宪、谢鹏程主编:∋海外司法改革的走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页。
参见丁相顺译: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 ,载孙谦、郑成良主编:∋有关国家司法改革的理念与经验(,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卓泽渊教授语,转引自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改革理论与制度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261页。
顾培东: 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 ,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参见王琳: 试论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 ,载∋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人大复印资料)2002年第8期。
王超: 中国检察改革的反思与重整 ,载∋检察论丛(第8卷。
(19)3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8期有些改革者会说, 法无规定皆自由 ,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改革并不违反法律。
其实,这是极端错误的, 法无规定皆自由 针对公民个人也许恰当,但对于拥有强大国家公权力保障的司法机关来说就失之千里了。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为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任何国家机关必须遵循 法无授权即禁止 原则,否则恣意改革、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法治的安全与秩序也会荡然无存。
故而,中国的检察改革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范围内进行,走合法改革之路,而不能以任何理由通过非法的方式展开,这是实现法律统治的必经之旅。
(三)循序渐进之路。
法治取决于条件,而条件的具备不可能一蹴而就。
制度背景、文化与观念、资源条件等等,都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才可能实现重大的转变。
苏力先生说: 中国现代法治的建立和形成最需要的也许是时间,因为任何制度、规则、习惯和惯例在社会生活中的形成和确立都需要时间..而时间是超出任何个人或一些人的能力的,是!上帝∀的事业。
∃这就是渐进论,是由改革的必然成本规律、配套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改革需要本土资源和理论准备、制度重构和利益调整需要时间等因素共同决定的。
应当说明,渐进论是在宏观的意义上就检察改革的总进程而言,它并不排斥就改革过程中的某些具体问题,在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 一步到位 的变动。
%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改革(包括检察改革在内)必然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必将消耗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在改革过程中也难免遭遇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困难。
这就决定了检察改革绝非一帆风顺、一蹴而就。
相反我们应当尊重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尊重 上帝的事业 ∗,走循序渐进之路。
由于渐进性的限制,对制度的改革和操作的改善不能祈求尽善尽美,只能要求相对合理, 不求最好,只求较好 ,不盲目追求一步到位,而争取每次在原来的基础上前进一步。
一步一个脚印地向前走,终归有望达到既定目标。
+(四)从技术到制度之路。
贺卫方先生曾经说到 制度建构也仿佛积薪,需要累积性的努力。
如果具体制度的建设长期被忽视,只是一味地寄希望于所谓根本性的改革,那么,改革充其量只能获得一些表层的成果。
,这就要求我们的检察改革做到 从技术到制度 ,即力求使每一个司法技术问题趋于合理化,从而由一块块合理化之砖而奠定司法大厦的合理化基础。
首先,制度问题难以解决,而技术问题便于处理,因此从技术入手,由技术性问题的解决再到制度的变革是一种可行的改革策略;其次,由此及彼的 到 的过程是一种 积薪式 的努力,正体现出 相对合理 的逐步推进的思想;其三,不仅制度合理性需要技术合理性支撑,而且在制度合理性不足的情况下,技术性的操作规范或操作方法的合理化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制度的不合理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因此,在我国的检察改革过程中,鉴于有些制度性的变革尚不具备现实条件,注意司法技术的合理化,提高司法的精密度,以技术拉动制度,无疑应当是推进改革的一项智慧性策略。
(五)弹性措施加底线控制之路。
所谓 弹性措施加底线控制 是指一方面在具体改革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有一定的灵活度,在方式方法采用上尽量利用现有法律的规定,对可高可低的处理、可这可那的斟酌,为了法治大局和长远利益,可以有适度的妥协;另一方面在实际的操作中,面临错综复杂的因素,灵活与妥协对改革推进的影响应限于迫不得已时在某些技术性的、非根本性的策略和措施上作特定方式的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