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运营业务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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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机构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银行营业机构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银行营业机构安全检查管理规定沈阳农商银行营业机构安全检查管理规定为规范--银行的安全检查工作,明确安全检查人员、内容、方法、提高安全检查质量,强化安全检查实效,特制定本规定。

一、检查目的日常安全检查是营业机构安全运营的基础工作,通过日常安全检查,查找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每月安全检查是对日常检查的补充,是一次彻查,承担着对日常检查的监督和复核。

通过日常和每月安全检查达到严防案件和事故发生的目的。

二、检查分工安全检查应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机构负责人是安全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检查的过程、结果和落实整改负责。

日常安全检查由负责人组织,安全员负责具体操作,大堂经理和保安员负责分管区域的营业期间检查,其他临柜人员负责本岗位区域的安全自查。

每月安全检查由负责人实施,安全员和其他检查人员可配合负责人进行具体操作。

三、检查内容1.日常安全检查主要包括班前检查,营业期间检查,班后检查。

2.班前检查主要包括:周边环境、外围设施、自助设备、柜台外设施、柜台内设施、消防安全、监控运行、接款安全检查等。

3.营业期间检查主要包括自助设备、保安执勤、大厅安全、联动互锁门管理、消防安全、监控运行、现金保管等。

4.班后检查主要包括自助设备、接送款安全、监控报警系统运行、消防安全、门窗关闭等。

5.每月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对监控报警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回放录像重点对安全员、保安员和相关临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检查要求1.安全检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查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操作要领,检查内容必须全面、真实、细致。

2.日常安全检查要做到班前、班后按时,营业时间随时。

3.每月安全检查要在每月底前完成,可一次也可分几次组织实施,但至少要保证每个营业网点检查一次。

五、问题记载1.日常安全检查情况应及时准确登记在日志当天记录中,不允许出现漏记、不检查就登记情况;负责人应定期对日志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并在对应栏内签字确认,对检查结果负责。

银行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实施细则

银行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实施细则

银行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实施细则一、前言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业务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收付款、储蓄、贷款、理财等多项服务。

银行的运营业务对于保证银行的正常运营和提高银行的收益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银行渠道及运营业务的检查是非常必要的。

二、银行渠道检查实施细则银行渠道主要是指银行的实体网点和电子银行两个方面。

对于银行渠道的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1.网点环境检查网点环境应安全卫生,有序美观。

检查内容包括门面、室内环境、安全设施、停车场、ATM机及其他网点设施。

2.应急预案的检查针对银行渠道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设置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预案流程和紧急响应措施,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3.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检查着重检查银行各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包括存款、贷款、投资理财等业务。

检查银行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操作流程是否完善,客户是否满意等。

4.网点销售重点产品与服务检查据银行市场部门提供的优质产品与服务资料,对银行网点销售优质产品的情况进行全面复查,是否受到客户的欢迎、满意以及银行员工掌握销售技巧是否恰当等。

三、银行运营业务检查实施细则银行运营业务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营运过程监督管理在营运过程中,需要注意对人员、设施、产品和服务等各方面进行监管和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范和标准管理,没做到严格执行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2.收入和费用的检查银行业务的收入和费用是银行经营管理的关键指标,检查营运业务在收入和费用上的情况,找出盈亏情况,并对盈利业务模式进行效益分析。

3.业务增长的检查业务增长是任何银行都非常重视的一个方面,需要关注业务增长的速度和业务增长之间的关系,并对发展政策和营销策略进行评估和调整。

4.业务质量的检查业务质量是银行的核心竞争力,需要关注银行的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并采取一些改进措施提高服务和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以上就是银行渠道和运营业务的相关检查实施细则。

对于银行来说,保证渠道和业务检查的落地,可以促进银行持续发展,引导银行走出更为宽广的道路。

XX银行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XX银行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XX银行现场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场检查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检查流程,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操作规程》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系指检查组赴被检查单位营业场所、办公场地等调取相关档案、资料,并对档案、资料进行审阅、核对和分析,提出问题和处理措施的行为。

对授信业务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延伸至被检查单位所属客户生产经营场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具有条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分支机构开展的各类现场检查工作,包括授信业务和非授信业务现场检查。

第四条根据现场检查是否具有计划性可分为常规性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和突击现场检查。

(一)常规性现场检查系指检查组根据本条线部门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的需要,有计划地对被检查单位开展的现场检查。

(二)临时性现场检查系指检查组针对被检查单位在经营和管理上出现的紧急或突发事件,组织开展的现场检查。

(三)突击现场检查系指检查组因工作需要在事前不通知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下开展的现场检查。

第二章现场检查组织和职责第五条风险管理部是全行现场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行授信业务的现场检查工作。

非授信业务的现场检查工作由各条线自行管理和负责。

第六条各条线管理部门每年应根据工作要求,结合经营管理工作目标等实际情况,就检查对象、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及检查具体时间等制定当年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统筹制定全年检查计划并报行长办公会审定。

各条线年度计划外组织的现场检查须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并报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检查项目涉及到两个及以上部门,或者部门之间的检查项目出现重复和冲突的,由风险管理部归口统筹协调。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现场检查项目,需根据检查内容和重点确定主检查部门和参与检查部门,主检查部门和参与检查部门应协调配合,联合开展检查工作。

主检查部门为现场检查牵头部门。

第八条全行所有的现场检查实行项目管理制。

XX银行运营业务检查制度

XX银行运营业务检查制度

XX银行运营业务检查制度XX银行运营业务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行运营业务内控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风险隐患,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本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运营业务检查是指运营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被查单位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及制度执行情况和风险防范能力等进行的检查。

运营业务检查是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运营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运营业务检查的对象是全行或区域性的后台运营集中作业部门或中心(以下简称作业中心)、分行及以下各级运营管理部门或营业机构。

第四条运营业务检查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和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定期报告”的原则。

第二章运营业务检查的职能及人员设置第五条全行运营业务检查工作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分行范围内的检查由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

第六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职责(一)负责制定全行运营业务检查制度,并制定年度检查实施计划和方案,拟定检查内容和标准;(二)按照年度运营业务检查计划和方案,督促分行及其所辖机构开展自查工作;(三)负责组织对全行运营业务实施全面、重点或专项的检查工作;(四)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督促分行落实整改;(五)负责收集、汇总分行的检查报告并拟写全行检查总结报告;(六)负责组织对检查人员进行考核及业务和技能培训。

第七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职责(一)按照总行制定的运营检查制度,细化检查内容及标准,并监督各辖属机构积极落实;(二)配合总行对本行及所辖机构进行运营业务检查;(三)按制度规定督促所辖机构开展运营业务自查工作;(四)按制度规定对辖属营业机构开展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并督促落实整改方案;(五)及时上报本行的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六)配合总行及组织本行检查人员针对运营检查内容进行培训及经验交流。

银行运营部门检查方案范文

银行运营部门检查方案范文

银行运营部门检查方案范文一、前言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创新,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核心机构承载着广泛的客户需求。

为了确保银行的正常运营和风险控制,银行运营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检查方案,定期对各个业务领域进行检查和评估。

本文将从银行运营部门的角度,阐述一套完整的检查方案。

二、检查目的银行运营部门的检查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业务合规性:银行在开展各项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检查目的是核实各项业务的合规性,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业务操作合规。

2. 识别潜在风险:银行运营部门应识别和整理现有业务中的潜在风险,包括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并根据风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

3. 提高业务效率:通过检查分析,找出业务流程中存在的瑕疵和不合理之处,提出改进意见,从而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检查内容银行运营部门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业务合规性检查:对银行各项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包括贷款业务、存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各个业务领域,核查业务操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 风险核查和评估:根据银行的风险管理框架,对各个业务领域的潜在风险进行核查和评估,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对手风险等。

3. 流程和制度评估:对银行的各项业务流程和制度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之处,提出改进意见,以提高业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4. 客户投诉处理:银行运营部门应关注客户投诉情况,分析投诉原因和处理结果,并向各个部门提出改善建议,提升客户满意度。

5. 陈述文件审核:对银行各项陈述文件进行审核,包括报告、申请书、合同等,确保陈述文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四、检查方法银行运营部门的检查方法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现代科技手段,选择合适的检查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文件审查:对银行的各项陈述文件进行审查,包括报告、申请书、合同等,确保陈述文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银行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实施细则模版

ﻬ ****银行***分行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四章内容及标准第五章形式及要求第六章程序及规范第七章结果及运用第八章检查奖惩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渠道与运营业务管理,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提升制度执行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确保资金与运营安全,依据有关《商业银行内部监控指引》、《****银行柜面业务内控合规指引》、《关于印发<****银行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220号)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是指各级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定时或不定时对营业机构和营运本级从事客户收付款、交易处理、账务核算等操作性工作的合规性和内监控度执行等情形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经办的渠道与运营业务履行检查职责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共同协作。

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由*分行、二级分支行、*分行营业部营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多个部门协作协助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风控为主。

渠道与运营业务的检查监督应突出对重要环节、重点时段和高风险事项,确保存在的风险隐患得到及时揭示、监控和化解。

(三)检辅结合,注重实效。

依据检查对象风险管控强弱程度,采用检查与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实际防控效果,切实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营运管理部门)(一)负责牵头管理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工作,组织拟定并执行有关检查制度、内容及标准。

(二)负责所辖检查督导团队的组建和检查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负责拟定检查方案,组织开展检查,并就检查揭示问题通报或发布风险提示。

(四)负责对检查事项的业务辅导,提出风险管控的合理化建议。

(五)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发现问题整改。

(六)负责检查方式和方法、整改跟踪手段、检查工具的研究和改进,特别是风险防控数据模型的设计及开发,突击检查及利用监控录像开展非现场检查方法的改进。

农商行运营业务检查管理办法模版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业务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行运营业务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省联社《XX省农村商业银行运营管理工作评价办法》(号),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运营业务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指总行运营管理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或自身业务需要,通过查阅会计资料或实地查看等方式,对本机构及被检查单位运营业务操作的合法性、正确性、完整性实施的检查。

第三条检查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分级检查、逐级负责;(二)检查与业务指导、绩效考核相结合;(三)业务差错与违规操作、舞弊行为区别对待;(四)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制度为准绳。

第四条检查的组织、实施由各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定期报告”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和总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第二章检查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检查形式(一)按照检查方式不同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指检查人员至被检查单位实地进行的检查;2.非现场检查是指检查人员通过抽取系统数据、调阅凭证影像、抽查录像资料等方法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非实地检查。

(二)按照检查内容不同分为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1.全面检查指将所有运营业务管理情况作为检查内容而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检查;2.重点检查指将一定时期运营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要点作为重点内容而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检查;3.专项检查指将运营业务管理中某项或某几项业务作为特定检查内容而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检查;4.日常监督检查指总行事后监督中心对全辖机构的日常业务通过预警数据排查、凭证影像调阅、录像资料抽查等方式实施的检查。

(三)按照检查组织形式不同分为各机构自查、事后监督检查、辅导员检辅和检查组检查。

1.各机构自查指各机构按照制度规定,在本机构内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的检查;2.事后监督检查、检辅员检辅和检查组检查是指由总行运营管理部门组织不同条线人员对各机构进行的检查。

运营商户检查规章制度

运营商户检查规章制度一、检查目的为了规范运营商户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对运营商户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和实施运营商户检查规章制度。

二、检查范围1. 运营商户的注册情况;2. 运营商户的经营许可证件;3. 运营商户的经营场所和装修情况;4. 运营商户的商品质量和价格;5. 运营商户的服务态度和售后服务。

三、检查内容1. 运营商户的注册情况1.1 检查运营商户的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1.2 检查运营商户的税务登记证等证件是否合法;1.3 检查运营商户的法人代表和经营人员是否合法资格。

2. 运营商户的经营许可证件2.1 检查运营商户的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是否齐全有效;2.2 检查运营商户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许可证的规定。

3. 运营商户的经营场所和装修情况3.1 检查运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3.2 检查运营商户的装修是否符合规定。

4. 运营商户的商品质量和价格4.1 检查运营商户的商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4.2 检查运营商户的价格是否合理公正。

5. 运营商户的服务态度和售后服务5.1 检查运营商户的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5.2 检查运营商户的售后服务是否及时有效。

四、检查方式1. 定期检查:每月对运营商户进行一次定期检查;2. 不定期检查:根据市场反馈和投诉情况对运营商户进行不定期检查;3. 突击检查:根据特定情况对运营商户进行突击检查。

五、检查结果1. 合格:对合格的运营商户给予表彰奖励;2. 不合格:对不合格的运营商户进行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六、检查记录对每次检查的过程、方法、结果进行记录,建立档案,便于后续监督和管理。

七、检查责任检查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八、检查效果通过运营商户检查规章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运营商户的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运营商户的管理和监督,提升市场监管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银行运营监督检查计划方案

银行运营监督检查计划方案一、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银行在日常运营中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管理挑战。

为了确保银行业的稳健发展,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监督检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制定一份科学合理、全面细致的银行运营监督检查计划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的本方案的目的在于明确银行运营监督检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和责任,保障银行业风险可控、经营稳健,同时保障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管理。

三、目标1.保障银行的风险控制,降低风险暴露;2.提升银行的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3.促进银行业合规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四、范围本监督检查计划方案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等各类银行机构。

五、内容1.风险管理方面–贷款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清算风险管理2.内部控制方面–内部审计制度–内部风险控制3.合规经营方面–合规经营制度–反洗钱制度六、程序1.计划制定–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和时间节点2.实施监督检查–对各项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形成监督检查报告3.整改落实–分析并整理监督检查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督促各部门落实整改措施七、责任1.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和督促银行整改落实2.被监督银行–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工作–积极整改和落实监督检查结果八、总结通过建立完善的银行运营监督检查计划方案,可以帮助银行机构更好地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促进合规经营。

监督检查不仅是对银行自身的一种自查自纠,也是对金融市场秩序的一种保障,同时也可以提高银行机构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效率。

以上就是银行运营监督检查计划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对银行监督检查工作有所帮助。

银行营运检查工作计划范文

银行营运检查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阶段:准备工作
1. 审查营运检查工作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2. 与相关部门和人员沟通,了解当前营运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 制定营运检查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第二阶段:实地检查
1. 对各营运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包括人员配备、工作流程、安全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2. 检查银行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3. 跟踪了解客户投诉和反馈情况,并进行相关调查
第三阶段:整理报告
1. 将实地检查的情况和发现整理成报告
2. 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3. 与相关部门和领导沟通,确认改进建议的落实计划和责任人
第四阶段:跟进和评估
1. 跟进改进建议的落实情况
2. 对改进建议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3. 如果需要,对未解决的问题进行二次跟进和检查
以上工作计划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时间和步骤可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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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运营业务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行运营业务内控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风险隐患,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本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运营业务检查是指运营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被查单位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及制度执行情况和风险防范能力等进行的检查。

运营业务检查是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运营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运营业务检查的对象是全行或区域性的后台运营集中作业部门或中心(以下简称作业中心)、分行及以下各级运营管理部门或营业机构。

第四条运营业务检查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和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定期报告”的原则。

第二章运营业务检查的职能及人员设置第五条全行运营业务检查工作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分行范围内的检查由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

第六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职责(一)负责制定全行运营业务检查制度,并制定年度检查实施计划和方案,拟定检查内容和标准;(二)按照年度运营业务检查计划和方案,督促分行及其所辖机构开展自查工作;(三)负责组织对全行运营业务实施全面、重点或专项的检查工作;(四)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督促分行落实整改;(五)负责收集、汇总分行的检查报告并拟写全行检查总结报告;(六)负责组织对检查人员进行考核及业务和技能培训。

第七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职责(一)按照总行制定的运营检查制度,细化检查内容及标准,并监督各辖属机构积极落实;(二)配合总行对本行及所辖机构进行运营业务检查;(三)按制度规定督促所辖机构开展运营业务自查工作;(四)按制度规定对辖属营业机构开展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并督促落实整改方案;(五)及时上报本行的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六)配合总行及组织本行检查人员针对运营检查内容进行培训及经验交流。

第八条分行运营管理部应设置运营业务检查岗,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检查人员,原则上1至15个网点以下的分行配备2名检查人员,16至30个网点以下的分行配备3名检查人员,31个网点以上的分行配备至少4名检查人员。

分行级的检查人员是总行开展检查工作时抽调人员的后备人选。

第九条运营业务检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二)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从事运营业务操作或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积累;(三)了解相关的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熟悉本行运营业务操作制度,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四)具有一定的工作组织能力、分析、判断问题和文字综合处理能力。

第十条运营检查人员工作职责(一)负责制定年度运营业务检查工作计划,细化检查内容和要求,并对所辖营业机构实施业务检查;(二)负责总结运营业务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对问题涉及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三)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与运营工作相关的纠纷或案件,提出相应的运营管理建议和业务风险防范措施并积极督促落实,遇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四)有效指导所辖机构业务操作,促进运营业务的规范化和核算质量及管理水平的提高;(五)定期或不定期向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检查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六)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与运营管理相关的信息,提出完善本机构运营业务内控制度措施的意见,对好的经验提出推广建议。

(七)负责整理保管会计检查档案,建立资料库;(八)积极参加总分行组织的检查业务的培训及检查技术交流。

第三章运营业务检查的形式与内容第十一条运营业务检查的形式按检查内容不同分为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将全部运营工作作为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检查;重点检查是指检查组织部门根据一定时期运营工作的特点,确定部分重点内容而对被查单位进行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的需要对运营业务中的某类(项)特定内容进行的检查。

第十二条运营业务检查按检查组织人的不同分上级行检查和运营机构自查。

上级行检查是由上级管理行组织的检查,具体分为逐级检查和越级检查两种。

运营机构自查是指各营业机构定期按照本制度要求,在行内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的检查。

第十三条运营业务检查按是否有提前通知分为常规检查和突击检查。

常规检查是指检查单位按照事先通知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运营业务检查;突击检查是指检查人员在事前不通知的情况下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一种突击性的运营检查。

第十四条运营业务检查一般采取事后、现场检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事前、事中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其他的方式。

现场检查是指检查人员进驻被查单位现场,通过盘点、对账、复核、观察、询问等方式现场取证,与检查标准比对,发现问题;非现场检查指检查人员利用系统,监控录像等信息技术手段或查阅会计凭证、报表的方式,通过调阅、计算、比较、审核、分析,发现问题或为现场检查查找线索。

第十五条运营业务全面检查的内容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确定,并随业务发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表外业务处理、债券及代理业务处理、结算业务处理、现金管理及出纳工作、会计账簿和报表、会计档案管理、差错冲帐管理等等(详见附件1)。

各分行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运营工作检查内容进行适当增加,并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运营工作检查的程序与方法第十六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每年初根据银行监管部门要求、其他同业和本行内部稽核、合规部门风险提示以及过往年度运营检查情况,制定本年度运营业务检查的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的目的、时间、形式、内容、方法和步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七条团告一门检查内容的分行运营管理部根据本制度要求,需制订年度检查计划,报总行备案,并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组织各辖属营业机构进行自查;各营业机构自查结束后应及时总结、整改并上报自查报告,分行运营管理部据此对所辖机构进行全面或重点复查,并对自查、复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落实整改措施等。

第十八条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在分行范围内进行通报,内容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的机构、内容、对象和检查结果)、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整改要求等。

各分行的检查通报应同时报送总行运营管理部。

第十九条分行运营管理部在每次自查和复查工作结束后,根据检查结果撰写运营检查自查报告(也可以分行范围内的检查通报代替)报送总行运营管理部,报告的内容包括:本次检查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和对总行管理工作的建议等等。

第二十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应及时收集分行上报的自查报告,在进行汇总、分析后,按照本年度检查方案组织检查组对分行实施检查,检查主要采用重点抽查的方式。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填写“运营业务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5)。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各成员应拟写简要报告,报告文字应简洁、明了,对被检查机构的评价应客观、公正,对所查出的问题应事实清楚,证据完整,对被查机构的整改要求应切实可行。

第二十一条总行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指明被检查单位运营管理与业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二条分行运营管理部根据总行下发的整改通知要求及时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及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情况等,对在整改中遇到的问题及困难应作出说明及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并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反馈给总行运营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根据各分行的整改情况和结果,选择部分分行进行重点复查,确认其整改工作的真实性及整改效果。

根据检查和复查的情况,在全行范围内出具检查情况通报。

第二十四条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将年度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总行运营管理部。

年度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年度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统计占比、成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检查发现的重大差错、事故、案件,本单位检查工作具体经验和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对下一年度检查工作安排的设想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全行年度运营业务检查结束后,总行运营管理部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行通报,并作为考核各分行运营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总、分行必须建立运营工作检查档案,每次检查后将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整改情况等资料归档保管,保管期限暂定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运营业务检查一般采用对照法,即将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与运营工作检查内容及标准项目对照,发现其中的的问题。

对无标准对照的项目,参照该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检查。

第五章运营工作检查的要求第二十八条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坚持双人原则并出示检查通知书或介绍信,检查前台业务、现金及重要单证时还应出示检查人员身份证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后,在现金及重要单证保管人的陪同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检查人员应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得避重就轻或擅自处置。

第三十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隐患的,在请示有权部门后可查阅一切检查所需的资料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被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符合规定条件和手续的运营业务检查,应做到:(一)提供检查所必需的场地和设施;(二)如实提供相关的检查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三)不得以任何理由有意拒绝、阻挠、妨碍运营检查工作。

但对不具备规定条件、不履行规定手续的检查,被查单位有权拒绝。

第三十二条检查时被检查单位人员应陪同,并负责解释。

检查内容涉及到印章、重要单证、预留印鉴卡等重要物品和现金时,严禁检查人员脱离保管使用人员视线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询问属于保密业务的操作内容。

需进入金库查库时,检查人员必须在被检查单位随同人员和两名管库员陪同下按规定进行登记后双人入库。

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各种会计档案资料在非存放地检查时(非现场检查),必须做好交接及查阅手续,并由被查单位专人陪同,检查结束后应将会计档案资料完整地交还被查单位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于涉及过往会计事项的问题,可突破检查时限进行追溯。

第三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应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检查组工作底稿应提请被检查单位确认并签字盖章。

第三十五条总行对各分行的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分行对各支行的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营业网点每个月至少要开展一次自查(自查的基本内容详见附件2),每次检查必须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营业网点要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每日、每周做好自查工作(自查的基本内容详见附件3、4)。

各营业机构可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对自查的内容进行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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